担保公司担保客户十五级评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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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正担保有限公司
十五级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1.1条十五级评级是指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定,对担保、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用量化方法进行测评的一种管理办法。
第1.2条天正担保公司的经营性融资担保业务、非融资保函业务、委托贷款业务、消费性融资担保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
第1.3条本办法所指的十五级评级包括:正常1 级、正常2 级、正常3 级、正常4 级、正常5 级、关注1 级、关注2 级、关注3 级、次级1 级、次级2 级、次级3 级、可疑1 级、可疑2 级、可疑3 级、损失。
第二节评级规则
第2.1条十五级评级指标体系及评分
十五级评级指标体系由客户信用评分(用“A”表示)、反担保物风险评分(用“B”表示)或过程控制风险评分(用“C”表示)、必备条件扣分(用“D”表示)构成,计算方式如下:若选择核心控制为反担保物,则过程控制不计分,计算公式如下:
十五级评分=客户信用评分(A)×50%+反担保物风险评分(B)×50%-必备条件扣分(D)若选择核心控制为过程控制,则反担保物不计分,计算公式如下:
十五级评分=客户信用评分(A)×50%+过程控制风险评分(C)×50%-必备条件扣分(D)
1、客户信用评分是指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客户进行信用分析和评价;客户信用评分指标由财务结构、偿债能力、运营效率、盈利能力等财务定量指标,和竞争力、从业经验、产品和技术、资源控制、过往信用记录等定性指标构成。客户信用评分详见附件《十五级评级
指标体系及计分表》第一部分内容。
2、反担保物风险评分是指对客户提供的用以抵押和质押的反担保物进行评分,是评分指标体
系中最核心的计分指标。常用反担保物包括房地产、金融资产、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存货、应收
产、其他公司股
权等,其明细及
折现率见下表:
常用反担保物及
折现表:
风险评分要重
点评价反担保
物清算值对担
保项目风险敞
口的覆盖比率。
根据实际操作
中反担保物有
完备产权和不
完备产权之分,
相应地设计了
“可抵押(质
押)登记备案的
资产清算值覆
盖率”和“不
能登记备案的
资产清算值覆
盖率”两项计分
指标。为鼓励客户提供更多的产权完备的反担保物,分值权重先100%分配给“可抵押(质押)
登记的资产清算值覆盖率”,且对该项考核得分另行上浮10%--20%(B1≤120)。当该项得分确
定后再按差额补进方式确定“不能登记备案的资产清算值覆盖率”的分值权重(B2≤50)。反担保
物风险评分详见附件《十五级评级指标体系及计分表》第二部分内容。
3、过程控制风险评分是指对选择反担保核心控制为过程控制而对过程控制进行的评分,过程控制得分由运营公司随评审项目一同上报并由总公司评审会最终决定,最高分不得超过80 分。若过程控制为补充反担保措施的,则不单独计算得分。过程控制评分详见附件《十五级评级指标体系及计分表》第三部分内容。
4、必备条件是指客户核心(主要)控制人和法人代表的个人保证和企业的股权质押,是任何一个担保项目都必须满足的条件(特殊情况下豁免必备条件须经授权审批人批准)。必备条件在评分指标体系中设计为扣分项,达到要求不加分,达不到要求则扣分。必备条件扣分标准详见附件《十五级评级指标体系及计分表》第四部分内容。
a)核心控制人+法人代表提供个人保证,该项指标不扣分;
b)若核心控制人+法人代表不提供个人保证,但有主要控制人+法人代表提供个人保证,该项指标扣7 分;
c)既无核心控制人(加法人代表)也无主要控制人(加法人代表)提供个人保证,该项指标扣10 分;
d)申请担保企业的股权100%质押反担保、且能办理质押登记,该项指标不扣分。对未达到100%股权质押的按比例扣分(最多扣5 分),对未能办理质押登记,也相应扣分(最多扣6 分)。
第2.2条十五级评级及专项准备金的计提标准
根据第2.1 条得分的结果确定十五级级别;根据得分定级的结果,提取相应的专项准备金,具体的计提标准为:以担保项目的担保余额或委贷项目的委贷余额为基数乘以该项目评级对应的准备金计提比率。
具体详见十五级评级及专项准备金的计提标准表:
第2.3条十五级评级和定级程序
i. 经营性融资担保业务
1. 业务部门申报项目时,由客户经理A 角进行初评,风险管理部进行复评,以风险管理部的复评结果为准;
2. 对在保项目进行保后监管时,由负责保后监管责任人根据第2.4条进行定级,风险管理部进行复核,并上报总公司风险部核准确认;
ii. 委托贷款业务
1. 经审批通过的委托贷款项目均为正常3 级;
2. 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贷后监管时,当委托贷款项目情况发生变化、逾期、无法收回等状况时,由负责保后监管责任人根据第2.4 条进行定级,风险管理部进行复核,并上报总公司风险部核准确认;
iii. 非融资保函业务
1. 经审批通过的非融资保函项目均为正常3 级;
2. 对非融资保函项目进行保后监管时,当非融资保函项目情况发生变化、逾期、代偿、损失等状况时,由负责保后监管责任人根据第2.4 条进行定级,风险管理部进行复核,并上报总公司风险部核准确认;
iv. 消费性融资担保业务
1. 经审批通过的消费性融资担保项目均为正常2 级或正常3 级;
2. 对消费性融资担保项目进行保后监管时,当消费性融资担保项目情况发生变化、逾期、代偿、损失等状况时,由负责保后监管责任人根据第2.4 条进行定级,风险管理部进行复核,并上报总公司风险部核准确认;
第2.4条在保(或委贷)项目十五级定级标准
i. 原则上,如果项目在申报、批准前后情况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维持项目申请时给予的评级;
ii. 若项目发生如十五级评级在保(或委贷)项目监管定级表(具体详见十五级评级在保或委贷项目监管定级表)中列述事实/情形,其项目评级应调整到表中所列定级描述对应的十五级评级;
iii. 十五级评级在保(或委贷)项目监管定级表未能列示商业环境中的所有变化,要求保后监管责任人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作出合理的商业判断,给予适当评级。
十五级评级在保(或委贷)项目监管定级表——经营性融资担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