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年度奖励业绩点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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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苏州大学

苏大人 [2005] 117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年度奖励业绩点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部门、直属单位: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苏州大学年度奖励业绩点考核办法》业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年度奖励业绩点考核办法

苏州大学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业绩点考核办法通知

抄送:各党委、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人事处2005年12月21日印发

附件:

苏州大学年度奖励业绩点考核办法

根据《关于深化校内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苏大委[2004]1号文件精神,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我校实际,对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培养等业绩点考核奖励制定如下办法:

一、教学业绩点考核奖励办法

(一)教学工作业绩点

1、理论课程业绩点=课程权数× 课程学分数× 课程学生人数×学生人数权数

普通教学课程(第一平台)恢复补贴制度,权数为1,外语提高类课程及院系交叉开课课程权数为1.4,双语教学课程权数为1.5,其余课程权数为1。

(1)理论教学课程标准班为40人,不足40人,按实际人数计算,学生人数权数为1;超过40人,41—80人部分,学生人数权数为0.5,81人及以上部分,学生人数权数为0.25。

(2)体育类、艺术类专业技能课程(术课)标准班为20人,不足20人,按20人计算;超过20人,21—40人部分,学生人数权数为0.5,41人及以上部分,学生人数权数为0.25。

2、实践课程业绩点

(1)实习课程业绩点=实习课程权数× 课程学分数× 课程学生人数,其中:分散实习课程权数为0.3,集中实习课程权数为1.5。

(2)毕业论文(设计)业绩点=毕业论文(设计)权数×毕业论文(设计)学分数×

毕业论文(设计)学生人数毕业论文(设计)权数标准为1.5。

(3)实验教学(课程设计)业绩点=实验教学(课程设计)权数× 课程学分数× 课程学生人数实验教学(课程设计)权数为3.2。

(4)教学实验室与物资管理业绩点=实验教学(课程设计)业绩点×0.4。

(二)教学考核业绩点

(1)试卷(题)建设

学位课程试卷(题)库全部建立的专业,一次性奖励1000个业绩点。

(2)实践教学考核

1、实习教学

a、集中实习:由学校或学院统一组织以实习小组为单位进行且有定点指导教师的实习。

b、分散实习: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学院只配备巡视教师的实习。

考核奖惩办法按实习教学中的相关管理条例进行考核,未达到要求的扣减实习业绩点总量的1%。

2、毕业论文(设计)

考核奖惩办法按苏州大学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条例中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考核,未达到要求的扣减毕业论文(设计)业绩点总量的1%。

3、教学实验室与实验物资管理考核奖惩办法按苏州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进行考核,未达到要求的扣减实验教学(含课程设计)业绩点总量的1%。

(3)考研录取率和学位授予率考核

1、每考取一名硕士生,奖励院系50个业绩点。

2、文科学院各专业平均学位授予率在85%以上,其余院(系)各专业平均学位授予率在80%以上,奖励院(系)各专业的理论和实践课程总业绩点的5%。

(4)教学实习基地建设及使用情况考核

教学实习基地能满足学生正常实习需要,管理规范,关系稳定者奖400个业绩点。(5)实验室开放情况考核

全校开放性实验室经验收合格,考核符合实验教学要求,工作业绩点的计算按正常实验教学业绩点的150%计算。

(6)公开出版教材获奖考核标准

(8)教学成果考核标准

(9)品牌专业建设奖励标准

(11)精品课程建设奖励标准

(13)实验室工作特殊项目成果考核标准

注:参赛学生的指导教练必须为我校教师,具体业绩点核拨给指导教练所在院系。(16)学生参加全国以上模特大赛获奖业绩点奖励标准

(17)学生参加美术、设计展览业绩点奖励标准

(19)国家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地:3000业绩点/年

(三)教学管理情况考核

(1)依据《苏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等文件精神,每出现严重教学事故一次,扣除300个业绩点,每出现一般教学事故一次,扣除100个业绩点,每出现轻微教学事故一次,扣除50个业绩点。

(2)经学校考核评议,获教学管理优秀级的院系,每学年奖励1000个业绩点,良好级奖励500个业绩点。教学管理考核不合格,扣除1000个业绩点。

二、科研业绩点考核奖励办法

(一)科研项目业绩点

注:(1)其中“增加分值”按当年到帐经费核算;

(2)以上核定的分值均给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

(3)单项科研项目业绩点每项20000分封顶,特殊重大项目的奖励由学校

另定。

注:(1)以上各项成果须以“苏州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2)同一成果按上述最高标准计算业绩点,不重复计算;

(3)以上核定分值均给第一完成者所在单位;

(三)获奖成果业绩点

注:(1)获奖成果必须是“苏州大学”作为完成单位完成的成果;

(2)多个单位完成的成果按国家级奖取前五名,省部级奖取前三名,市级奖取前二名原则核算分值,具体如下:

(A)当获奖成果由“苏州大学”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并且由不同院系完成时,按以下

当量核定分值:

①二个院系合作当量数按0.6、0.4计算;

②三个院系合作当量数按0.5、0.3、0.2计算;

③四个院系合作当量数按0.5、0.25、0.15、0.1计算;

④五个院系合作当量数按0.5、0.25、0.15、0.05、0.05计算。

(B)当“苏州大学”作为合作完成单位,则按完成人在项目中排名的当量乘以系数0.8。

(3)市厅级特等奖按部省级一等奖标准核定;

(4)同一成果按上述最高标准计算业绩点,不重复计算。

(四)教师艺术作品获奖业绩点标准

(五)教师公开发表、发布、参展、被收藏的艺术作品、参加演唱业绩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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