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完整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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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反复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中亚健康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设立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为明确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公司发起人为: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为:中亚健康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第三条本公司住所地:。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为:。

本公司的设立目的与经营宗旨为:以关爱中老年身心健康、生态文明建设和文化养身为导向,为社会提供优质身体报表信息的产品、项目和劳动力健康保护服务,在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的同时,使全体发起人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第五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整(RMB 万元整)。

发起人各方的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成立后置备股东名册,并向首期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依法签发《出资证明书》和《股权证明书》并由公司盖章。

第六条发起人前期工作事项约定

(一)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全权委托作为负责本公司设立事项的代表,具体负责办理与本公司设立有关的事宜。设立本公司所签署的与本公司设立有关的各种文件须经公司首次股东会决议确认,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发起人代表的报酬由各发起人协商并经本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通过。

(二)本公司的设立费用先由股东代表个人(或指定专人)垫付前期筹备资金。垫资范围:包括公司开办前期的财务费用、差旅费、人员工资(补贴)和基地前期宣传活动费用等。本公司依法成立后,设立费用由公司承担,计入公司开办费用,具体数额按有关凭证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实报实销。公司指定会计员习友平、出纳员李萍。

(三)本公司设立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草拟本公司章程(草案);

2、制作与公司设立有关的其他各种法律文件;

3、协调各发起人之间的关系;

4、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和获得一切必要的批准或许可;

5、办理本公司的设立登记手续与税务登记事宜;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协同其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法律审查、方案论证等工作;

7、督促各发起人按期足额出资;

8、办理其他与本公司设立有关的事宜。

第七条发起人的权利:

(一)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二)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三)审核设立过程中设立费用的支出。

(四)推举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五)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公司股东权利。

第八条发起人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本协议,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负有补足出资责任的连带责任。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其他发起人,有权向未足额出资的发起人追偿。

(二)为发起人代表设立本公司的行为提供各种便利和协助,及时提供设立本公司所需的文件材料。

(三)公司不能成立时,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然后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予以分摊。

(四)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应依法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本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如下:

(一)本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二)本公司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成员5人,监事会成员2人。其中:委派董事1名,委派董事2名及委派法人代表1人,委派董事2名、监事1人,

送委派监事1人。公司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上述决策选举的有效票数均需超过总票数的三分之二。

(三)本公司设总经理1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命。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四)具体经营其他权限以公司章程条款约定为准。

第十条违反本协议的违约责任:

发起人中的任何一方或几方没有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出资,造成公司设立延迟、设立不能或设立后无法正常经营的,即构成违约。

发起人一方或几方因不可抗力原因,直接影响其按约定履行本协议时,立即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他各发起人,并在30日内提出不可抗力详情及不能完全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协议的理由及有效证明文件的,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经其他发起人同意,该违约方发起人将其认缴的本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可以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签署本协议的各方发起人声明和保证:

(一)各方均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二)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出资,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并具有充分的权利可以将其用于对本公司的出资,到本协议签署之日止,各方无影响履行本协议的未决纠纷、诉讼、仲裁、行政程序和其他法律程序。

(三)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均为真实的、合法的和有效的。

第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一)由于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致使本协议难以继续履行的;

(二)各方发起人一致同意进行变更或解除的;

(三)因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严重影响本协议履行的。

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本协议未约定的内容,发起人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签订补充协议书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各发起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发起人均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各方发起人应自觉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本协议由各方发起人于2015年12月26日在上海市虹口区签署。如无相反证明,该日期即为本协议签署的日期。

本协议自各发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五份,各发起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属签署页,无正文)

发起人签章:

发起人一:

有权代表人签字:

发起人二:

有权代表人签字:

发起人三:

有权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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