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 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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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2060 张永猛

简述西周宗法制

关于宗法制度的理论,明确见于载籍的,为《礼记·丧服小记》和《大传》中所记的几条,兹录《大传》所载如下: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郭沫若主编的《中国史稿》中的说法,可以作为对宗法制度的解释:所谓宗法制度,就是用“大宗”和“小宗”的层层区别把奴隶主贵族联系起来。周王自称为“天子”、即上天的儿子,既是政治上的共主,又是天下的大宗。其王位由嫡长子继承,世代保持大宗的地位;嫡长子的兄弟们则受封为诸侯或卿大夫,对周王而言处于小宗的地位。诸侯在其封国内又为大宗,其君位也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的兄弟们再分封为卿大夫,又为各封国的小宗,而卿大夫在其本宗族的各个分支中则又处于大宗的地位。诸侯在其封国内又为大宗,其君位也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的兄弟们再分封宗法制度的原始形式,就是原始社会末期产生的以父权家长制大家庭为基础的氏族和宗族组织的制度。

对于宗法制度下的继承,商朝前期实行父死子继与兄终弟继二者并存的继承制度。到商朝晚期,嫡长子继承制度已牢牢确立。西周确立宗法制度,严格确定了嫡长子的继承权,从天子、诸侯、卿大夫到士,各级领主的领地和身份只能由正妻(或称嫡妻)所生长子继承。嫡长子为大宗,其他兄弟相对于嫡长子是小宗。在财产方面,其余庶子也只能由嫡长子分给,而无所谓“权”。至于女子,自然也说不上继承“权”,只不过,为了贵族的体面和联络感情,大多给予女子可观的嫁妆,但这同样只是出于父兄的赐与,而不是女子的法定权利。

宗法制的积极意义显而易见。宗法制旨在通过划分宗族等级来维护贵族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为此从宗族的角度对“大宗”和“小宗”做了明确的规定。大宗与小宗是相对而言的。周天子是天下的共主,是所有姬姓贵族的大宗;诸侯对周天子而言是小宗,在封国内对卿大夫而言又是大宗;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在封建内对士而言又成为大宗。各大宗均称作“宗子”,掌握祭祀与财产,代表贵族统治人民。大宗与小宗的划分,明确了下级贵族臣服上级贵族、全体贵族服从天子的政治隶属关系。虽然宗法制适应于同姓宗族内部,但异姓贵族往往与同姓贵族之间有婚姻关系,因而宗法制对异姓贵族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在宗法制度之下,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层层隶属。这种情况反映在政治上即是下级对上级的服从。宗法制在各个社会等级之间划分了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要求各级贵族各安其分,并必须尊奉他们的共同祖先。由于周天子是直接继承祖宗事业的人,因此,他们在尊奉祖先的同时,也要尊奉周天子。显然,宗法制把族权、政权和神权紧紧地结合在一起,以尊祖和敬宗为信条,确定了诸侯与王室的关系以及诸侯国的继承规则,形成了一套严密的等级秩序,具有维护政权的作用。

因而宗法制度通过血缘的亲疏,确立起一整套土地、财产和政治地位的分配与继承制度,保障各级贵族能够享受“世卿世禄”的特权。宗法关系有利于凝聚宗族,防止内部纷争,强化王权,把“国”和“家”密切地结合在一起。

然而宗法制亦有其消极意义。宗法血缘关系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中央与地方的隶属关系,血缘关系经几代后就会逐渐疏远,随着家族的延续,周王与诸侯之间血缘关系逐渐淡化,诸侯对周王不再忠心。宗法制逐渐丧失了它以血缘纽带维系各阶层的作用,反而由于王室和各诸侯国在是否坚持宗法制观念和继承规则的斗争中内乱不断,造成了大宗衰落、小宗崛起的

现象,例如,晋国后期的六卿专权、三家分晋。而以宗法制为血缘支撑的分封制将土地和人民分给诸侯,诸侯势力过强也威胁着周王室的统治,造成了西周后期和东周时期的王室衰微和诸侯争霸、兼并的分裂局面。

时至今日,宗法制已经消亡,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宗法思想影响仍然存在。

如“尊宗敬祖”、“认祖归宗”等现象,形成了中华民族“万事孝为先”“不忘宗族”的传统美德。注重家庭建设,提倡尊老爱幼,也极易形成强大的民族凝聚力。然而宗法制强调家庭本位,过分重视人情关系,人为地划分远近尊卑,个人的自主意识和平等权利受到约束。这与现代的平等和法制意识多少有些违背。以及传宗接代、重男轻女的思想,不同姓氏与不同宗族间的明显阻截与划分,形成任人唯亲、唯上是从的作风也不利于社会发展。

综上所述,西周的宗法制度是适应了当时社会的状况而建立的,它的建立对于加强周天子以至各级奴隶主贵族的专制统治起了重要的作用,然而亦有其消极作用,是造成之后诸侯争霸分裂局面的重要原因。

中国文化基本精神

中华民族在悠久的发展历史中,积淀和形成了自己独特而伟大的民族性格和民族精神。中华文化的基本精神,表现了自强不息、厚德载物、居安思危、乐天知足、崇尚礼仪等等特征。中华文化的核心和精髓,就在于“和合”二字。

(1)和合的字源和理念

“和”、“合”二字均见于甲骨文和金文。和合,就词义本身而言,“和”,指和谐、和平、祥和;“合”是结合、合作、融合。“和合”是实现“和谐”的途径,“和谐”是“和合”的理想实现,也是人类古往今来孜孜以求的自然、社会、人际、身心、文明中诸多元素之间的理想关系状态。

中国传统文化中贵和持中的和谐意识,表现于两个方面:一是“天人合一”,指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二是“中庸”,指人际关系,即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天人和一”旨在承认人与自然的统一性、反对将它们割裂开来。“中庸”则强调对待事物关系要把握一个度,以避免对立和冲突。提倡“贵和”、“持中”的和谐意识,有利于处理现代社会各种矛盾,以保持社会的稳定。

在中国,以广泛深厚的和合文化为基础的追求社会和谐的思想源远流长。老子提出“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老子》第四十二章),认为道蕴涵阴阳两个相反方面,万物都包含着阴阳,阴阳相互作用而构成和。这是宇宙万物的本质以及天地万物生存的基础。《论语•学而》:“礼之用,和为贵。”把和作为处事、行礼的最高境界。其他人如墨子、管子、荀子等先秦诸子也多有关于“和”或“和合”的论述。“和合”概念在先秦时期基本形成。随着“和合”概念的形成,中国的原创文化也经过“百家争鸣”,逐渐“和合”形成儒、道两大显学,并且在两汉之际“和合”地接纳了由印度原创的崇尚“因缘和合”“圆融无碍”的佛教文化。因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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