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县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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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宅基地管理改革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依法规范我县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保障农民住有所居,助推乡村振兴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5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规划管理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63号)、《赣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七十四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县城规划区外,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以下统称农村建房)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坚持“政府主导、部门指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建房审批管理机制。坚持“规划先行、一户一宅、住有所居、先批后建、风貌统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农村建房管理原则。

第四条农村建房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在示范乡(镇)、特色小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建房的,应当符合相应规划要求。

第五条县城规划区外农村建房规划审批实行分类管理,乡(镇)规划区内的执行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规划区外的执行村庄规划。

第六条农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工作;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负责组织农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汇总,并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县农村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业务指导、培训。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建房规划许可等工作。具体负责审查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指导乡(镇)开展规划执法工作,对违反规划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监管。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建房建筑工匠培训、安全施工、建筑质量等技术服务,查处持证工匠参与违法建设行为。

(四)县林业局负责农村建房占用林地、湿地审查报批备案工作。

(五)县水利局负责河湖(含江河、湖泊、水库)周边控制地段的农村建房审查备案工

作。

(六)县文广新旅局负责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控制区的农村建房审查备案工作。

(七)县公路分局负责国道、省道两侧控制地段的农村建房审查备案工作。

(八)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高速公路、县道、乡道、村道两侧控制地段的农村建房审查备案工作。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编制好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宅基地审批和受委托的规划许可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建房政策宣传、建房审批、台账管理、施工安全、巡查监管、规划管控、风貌管控,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制止、上报,配合主管部门对农村建房“两违”行为查处等工作。

(十)各行政村、村民小组负责对本村建房进行资格审查、资料审查、规划初审、用地初审、批后监管,定期开展巡查,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章禁止、限制相关事项

第七条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居民,申请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居民;

(二)无房户;

(三)住房面积人均低于15㎡,确需建房的;

(四)原有住房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改造,且无其他住处的;

(五)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农村家庭,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分户建房的(父母必须和其中一个子女共同居住);

(六)因自然灾害、重点工程建设、移民搬迁、征地拆迁、村庄改造等原因需要拆旧建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或审批建房:

(一)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有本村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空挂户;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

(三)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四)宅基地转让、出租、改变使用性质、赠与他人,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后申请建房用地的;

(五)原有宅基地面积可以解决分户需要的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限额标准未经处理的;

(六)原居住房屋需要拆除重建,但未签订拆旧建新协议的;

(七)纳入政府集中供养的;

(八)存在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尚未处罚到位的;

(九)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内或征地拆迁已经统一安置的;

(十)申请在道路交通沿线及河湖沿岸两侧控制地段内,以及旅游景区、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各类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内建房,未经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建设的;

(十一)城镇居民非法购买集体土地建房的;

(十二)非法倒买集体土地建房的或在集体土地上建“小产权房”的;

(十三)侵占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天保林、国家湿地公园、耕地(水田)建房的;

(十四)在地质灾害风险区、破坏生态环境、可能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房的;

(十五)宅基地使用存在争议,未处置到位的;

(十六)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规定不得批准的。

第九条农村建房禁止以下行为:

(一)未批先建、批少建多、批东建西;

(二)不按图施工,未按审批要求实施建筑风貌建设的;

(三)需要拆除旧房申请重新建房,但拒绝拆除旧房的;

(四)其它违反规划建设、用地审批要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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