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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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篇一: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共38页)

复赛案例

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省滨海市高新区开元大街2233号,法定代表人刘云涛,董事长。

被告: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省加州市长安县城开元路18号,法定代表人何兵,董事长。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9日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需要向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沥青摊铺机一台,使用日期自2011年8月12日至工程结束,租金每日4000元,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为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配备2名操作手。

2011年9月21日21时20分,在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地点,李强驾驶的轿车与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给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摊铺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至路面施工人员林庆和轿车司机李强死亡,李强驾驶的轿车报废,并导致沥青摊铺机严重

损坏。2011年10月9日,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安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轿车司机李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注:李强无遗产,亦无权利义务承受人)。事

故发生后,摊铺机被运往山北省维特根(中国)机械有限公司维修,经长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交通事故损失鉴定,摊铺机损失的价值为690987元。

2011年11月18日,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违反租赁合同,对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租赁物严重损坏为由诉至长安县人民法院。

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证据材料目录:

原告提供:(p3—35)

1、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书一份;

2、摊铺机的购买发票一份(共四张);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4、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份;

5、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一份;

6、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一份;

7、价格鉴证资格证两份;

8、鉴定费收据一份;

9、律师代理费发票一份;

10、维修服务合同一份;

11、报价单一份;

1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一份;

被告提供:(p36,37)

1、证人证言一份;

2、道路通车仪式照片一份。

合同编号:

甲方:滨海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公司

乙方:长安昌盛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书2011年8月9日

【篇二: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篇一:原告孙某诉被告杨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孙某诉被告杨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临民初字第158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某,男。

被告杨某,男。

原告孙某诉被告杨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承建了临湘市占桥镇新沙村长4400米,宽3.5米的通村公路,由于自己没有机械设备,于2010年12月1日与原告签订了租借机械设备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整套机械租借价格为每平方米2元整;租期为40天,如超过1天被告补偿原告1000元;在工作期间如正常损坏电机及其它设备,由原告修理,如出现超作不当引起设备损坏由被告负责;同时还约定了拌料机、平整仪、模板等机械设备的价格及各种型号电缆线的长度,如被告丢失应照价赔偿。在机械租赁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租金。2011年1月11日租期期满,原告找被告结算租金时被告无理拒绝。尔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交付租金、返还机械设备,赔偿损失但被告拒不履行。为此,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3 400元;支付超期违约金90 000元;返还赔偿79 900元的机械设备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证人1书面证明一份。证据3:证人1身份证。证明方孝垂承包占桥镇新沙村的通村公路工程后转包给了被告。

证据4:机械租借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出租给被告的机械设备价值79 900元;租期从2010年12月1日起40天,如超过1天按1000元计算;租赁价格以4.4公里长,3.5米宽计算;机械设备如有丢失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赔偿。

证据5:证人2证明一份。证据6:证人3证明一份。证据7:证人4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拖欠租金和拒还机械设备引起纠纷,原告为减少损失曾多次主动与被告协调。

证据8:四合村通村公路施工合同。证据9:工程设备租赁协议一份。证明因被告违约,原告承包四合村通村公路建设后被迫向他人承租机械设备,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证据10:收条。证据11:领条。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了铲车、拌料机司机的工资1200元。被告辩称:1、根据原、被告的补充协议,

被告实际只欠原告租金4165元。2、被告在租赁合同中没有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要求支付超期租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3、被告没有阻止原告拖回机械设备。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被告的身份证。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机械租赁合同一份。证据3:原、被告签订的结算凭条一张。证明机械租赁的租金原、被告经协商后以工作日结算,不再按原合同的约定的计算方式。

证据4:原告已领取的租金帐目记录,证明被告实际只欠原告租金4165元。

证据5:证人5的调查笔录,证明机械设备未撤走的实际情况。

证据6:证人6的证言。证明按交易习惯应由被告撤走机械设备,工程完工后被告曾要求原告拖走机械设备。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10无异议。对证据2、3、5、7的合法性、真实性有异议,因为以上证人都没有出庭作证,无法确认证明内容是其所述。对证据4机械租借合同一份的真实性

无异议,但强调在2011年1月30日,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替代了原合同。对据6有异议,因为证词的内容与证明目的自相矛盾,证人与原告还存在亲戚关系。证据8、9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11中实际工资只有400元。原告对被告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结算凭条不是针对被告承建的此项工程,凭条也未改变原合同约定的主要事项。按工作日计算是被告单方写的,原告并不知情。证据4被告的工作记录是被告单方的记录凭证,未得到原告的确定,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5与证据6中的证言有异议,认为则证人是被告实际合伙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缺乏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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