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种植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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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种植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药材种植业产业化的发展,加快会员和农户脱贫致富步伐,成立《泸水县中药材种植协会》根据民间团体管理规范,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协会法定全称:泸水县中药材种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住址:
样板基地:
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条:协会是由县内开展中药材产销的农户或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将全县广大中药材产销户团结在协会周围,向会员提供技术服务与咨询,把握市场导向,向会员推广新技术,发展新品种,扩大会员间的技术与信息交流,以达到中药材产销优质、高产、稳产、高效的目的.
第五条: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积极参与我县中药材产业化的建设和发展,为政府当好决策上的参谋,管理上的助手,沟通上的桥梁。
第七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县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八条:加强行业自律,提倡诚信产销,规范化产销,有计划产销,反对盲目产销,无序产销,非规范化产销,无诚信产销。
第九条:开展政策、法规、法律和专业知识培训,协会
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召开中药材产销技术培训会和现场会,组织会员外出参观学习交流,指导会员使用中药材产销业的低投入,高产出。
第十条:积极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协助化解会员之间的矛盾。调解经济纠纷,为会员提供必要的有关证明、函件材料,协调会内外关系,受理会员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倡导会员积极参与帮扶危济困工作,对因天灾人祸、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特别困难的会员,组织会内外募捐救助。
第十二条:办好会刊和会办实体企业,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情,以会办实业取得的收入养会,逐步减少会员负担。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三条:凡从事中药材产销业的农户或个人,拥护本会章程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由协会理事会签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的各种服务;
(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参加本会的活动;
(五)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协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事项;
(四)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
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七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过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员大会,即年初会员大会讨论布置工作,确立一年的工作思路与方向。年终
召开总结大会,总结经验找差距,表彰先进促后进。
第二十三条:协会设立技术服务部、市场服务部和维权服务部等三个职能部门。技术服务部的职能为向会员提供技术服务与咨询,定期或不定期向会员印发中药材产销技术资料并解决会员在生产管理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市场服务部的职能为向会员提供市场导向,引导会员有目的地产销适销对路的药材品种,制定产销规划,确立产销方向,抵御市场风险。维权服务部的职能为调解会员的委托代理诉讼和非诉讼事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或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理事组成。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工作,负责实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制订相关政策。
第二十七条:协会设立会长一名,副会长五名,秘书长一名(由副会长兼任),理事若干名,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可连选连任,协会将正式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专业人员担任顾问。
第二十八条:协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定期向会员收取会费:
(二)设立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接受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的费用支出。
(一)大型培训会、现场会的费用;
(二)对优秀会员的奖励;
(三)新品种的研制与开发;
(四)常设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费用;
(五)其它必要的合理开支。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禁止在会员中分配,所有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出有因侵占私分和挪用,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会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协会自行解散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终结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有关单位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