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行政复议相关知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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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行政复议相关知识内容
行政复议是一项由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通过行政机关
对因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的审理,防止和纠正
下级行政机关做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达到维护作为行
政管理对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
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的。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
条例》,在我国建立了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7年6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实施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至此,我国建立起了比较完
整的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相比,它们要达到的目的相同,
最大的区别在于: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机关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由人
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制度体现的是国家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行政机关来说,这是一种来自外部的司法监督;而行政复议制度主
要体现的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对行政机关来说,
这是一种来自内部的层级监督,是推行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制度。作
为同级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密工作职能部门的各级保密工作部门,
在以往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为法规建设、机构设置、管理对象等方
面的特殊性,几乎没有遇到过行政复议问题。随着保密依法行政的推动、保密管理对象的扩展、保密管理手段的规范化、法制化以及全社
会法制意识的提升,出现保密行政复议案件、展开保密行政复议工作
将是不可避免的,国家保密局在保密行政复议工作方面已经开始实行
研究部署。当前,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
条例,了解保密行政复议工作可能遇到的重要问题并积极寻找对策加
以解决,掌握保密行政复议的特点及其规律,是各级保密工作部门的
当务之急。本文将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
合保密工作部门依法行政的特点,对保密行政复议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实行初步探讨。
一、保密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是一项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但并不是任何种类的行政争议都能够通过这项制度解决。所以,首先应该明确保密行政复议的范围,即保密工作部门做出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能够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11种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其中任何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认为其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都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根据现行的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保密工作部门在对外行使职权时能够做出警告(《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没收非法收入(《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吊销许可证(《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取消保密资格(《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责令停止使用或限期整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等等,性质上属于“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军工保密资格、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资格、涉密系统集成单位资质,在保密检查或者查处泄密案件时,查扣、收缴相关涉密资料、物品等种类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些具体行政行为均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虽然相关的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没相关于行政复议的规定,但相对人如果对这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仍能够直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所以,上述几类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保密行政复议范围。
另外,根据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保密工作部门还能够行使下列几项职权: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事项实行确定;确定工程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对泄密案件中的相关文件资料实行密级鉴定;建议相关机关单位对泄密责任人实行处分或者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要求相关机关对其做出的对泄密责任人的处分决定实行复议等。虽然保密部门行使上述职权做出的决定,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但这种影响仅仅间接的。所以,这些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
为。比如保密工作部门做密级鉴定,鉴定结论如果是国家秘密,相关
责任人可能会被相关办案机关追究泄密法律责任,从而承担不利的法
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保密工作部门做出的密级鉴定结论只有证据
效力,而不具有直接决定责任人应该承担何种不利法律后果的效力。
所以,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保密工作部门做出的确定密级、确定涉密
工程、密级鉴定的结论或者处分、奖励的建议有异议、争议时,不能
依据《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但能够根据其他规定提请相关机
关解决。比如《查处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密级鉴定工作的规定》第八
条第二款规定:“相关部门对鉴定结论有争议的,能够提请上一级保
密工作部门裁定,国家保密局的鉴定结论和裁定为最终结论。”这种
裁定也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但不属于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适用本法。”第十条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
申请人。”由此可知,保密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认为保密工作部门
做出的属于保密行政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保密行政复议的申请人,首先应该是保密工作部门行政管理的对象。
从现有的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保密工作部门的职权来看,公民
个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直接作为保密行政管理对象的情况很少。从
前述保密工作部门能够做出的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见,除“没收泄露国家秘密的非法收入”和“查扣、收缴相关涉密资料、
物品”可能涉及公民个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外,其他种类的具体行
政行为都是针对作为“法人”的单位。这些“单位”主要包括社会上
那些因从事涉密业务、需要事先经过保密工作部门行政许可或者批准,取得涉密资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如申请或者已经取
得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的印刷企事业单位、军工科研生产保密
资格单位、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单位;也可能包括各级党的机关、国家
机关,如某市交通局建设一个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