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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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方案
一、基本情况
1、工程项目名称:(要与立项批文一致)
2、掌握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如:建设单位、招标人、项目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总投资、拟发包范围、规模、建安造价、工期、标段划分、质量目标、资金来源等)
二、委托目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投标条例》(国务院613号令)、《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以及项目所在辖区内的相关规定,优质快速、公开、公平、公正为建设单位(招标人)选择优秀且具有实力的施工企业。
三、目标控制
招标代理一次性成功完成委托任务,招标成功率100%;
招标代理合同履约率100%;
招标代理业主满意度100%
招标代理监督机构满意度100%;
招标代理工作“0”投诉的绩效。真正的到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依法招标,为业主服务,对社会负责。
四、招标代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前期准备阶段
招标代理机构主动积极的与招标人、监督机构沟通、联系、交换意见,在计划时间内完成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为后续招标实施阶段的
正常工作开展创造条件。
1、收集整理报建资料:
招标的必备条件:立项批复(或项目备案证、可研批复等)、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备案证)、资金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根据各工程所在地的招标规定增减相应的前置条件;
完善相关登记、申请、备案表格等。
2、招标发包范围确定:
招标发包范围必须做到详细、准确、完整,不得漏项、叙述不得模糊、不得笼统。
3、标段或合同包的确定:
根据工程实际划分标段(合同包),标段(合同包)的划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标段(合同包)划分要清楚,界限要分明;
4、招标计价方式:
计价方式分为定额计价与工程量清单计价。
如果需要采用最高限价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政府投资项目则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与最高限价的招标),则提前进入编制工程量清单与最高限价。根据项目所在地的要求由招标送财政评审中心(或委托具有符合资质规定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查工程量清单与最高限价。为保证招标人得利益、规避风险、责任,建议采用无标底限价招标。
5、资格审查方式的明确:
采用资格预审还就是资格后审,现通常情况为资格后审,若需采用
资格预审则需报相关审核监督机关批准或备案。
6、起草《招标文件》
如果为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预审则资格审查内容前置为《资格预审文件》。
根据现行的情况,觉大多数的项目招标均实行的资格后审。现就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起草方式进行方案编制。
重点内容为:招标公告、投标须知、评标标准与方法、合同专用条款、工程量清单编制、最高限价,这些内容为招标文件中的重点章节内容。
(1)投标人资格条件的确定:(公告中必须载明)
既符合《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又满足工程项目的特点需要、要求,不得歧视与排斥其她潜在的投标人;
若工程可以接受联合体投标,则必须标明联合体的条件、要求。若非必要,尽量不要涉及联合体,减少今后的交涉、管理工作量。
(2)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与附加条件:
既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又要做到科学、合理、合法;既要体现招标人选择优秀企业的意志,又不得歧视与排斥其她潜在的投标人。
(3)评标标准与评标方法的确定:
必须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特点,既可采用综合评估法,也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标价法,但均应为无标底招标。
综合综合评估法的优缺点:
优点:能够选择综合实力较强的投标人;
缺点:在价格上不能保证就是最低。
经评审的最低标价法的优缺点:
优点:具有价格优势,能够选择价格较低的投标人,节约成本;
缺点:不能保证能够选择综合实力强的投标人。
建议:
工程小、单一、普通、技术成熟、标准化程度高且统一普遍的工程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标价法”;
技术高、复杂、标准化不一致的大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
(4)投标报价:
根据项目特点,报价依据为现行标准、定额及其配套的文件;报价范围为招标范围;清楚描述暂列金、预留金及统一标准的暂定价等,但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实力与市场行情自主报价。
(5)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与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国计划出版社)第四章第一节的《通用合同条款》”,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重点应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重点部分与合同签订时可能容易产生争议的部分:
开工条件:明确三通一平情况,分清发包人与承包人各自的职责与义务,费用的承担方。
合同价格:根据工程特点与工期长短等因素,明确合同价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价合同。若为可调价合同,则价格调整
原则与方法要合理、合法、合规,双方均能接受的约定。
若工程小、工期短(12个月内)的项目建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若工程大、工期长(12个月以上)的项目建议采用可调价合同。
若施工设计图不详、不完善的项目建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物价波动的价格调整:根据工程特点与工期长短等因素,明确因物价波动的价格调整原则与方法:要合理、合法、合规,双方均能接受的约定。
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承包的或工期不超过12个月的,可约定不采用本款约定的价格调整方法;
若合同约定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根据价格调整公式,按以下格式约定价格调整的因子及其权重,以共担价格风险的原则,得出公平、合理的实际价差近似值,作为价格调整后的合同支付价格。价格指数(或价格)与权重按下表填写
价格指数(或价格)与权重表
工程名称:
注:1) 定值权重、各可调因子及其变值权重的允许范围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2) 可调因子就是指合同约定拟予调整价格的人工费、施工设备使用费、各项工程
材料费等占合同价格主要部分的可调价格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