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民法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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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民法二十六
一、信用权的概念
信用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资信利益,是一种与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与人身权相区别的无形财产权。
二、信用权的特征
(一)非恒定的独占效力。
信用权不是一成不变的,其保护范围无法加以确定,它随着民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好坏始终处于不断的优劣变化之中。信用不是一次或多次简单地产生经济效益,而是经常性持续不断地产生效益,这种效益具有可变性。
(二)相对的排他效力
信用权在特定民事主体所属的行政区域或行业内受到保护;信用权在特定民事主体发生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经济活动的地区或行业内具有排他效力。信用权是一种相对的绝对权。
(三)无期限的存续效力
从权利的产生来看,信用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具有不可分离性;从权利的转让来看,信用权与附随的民事主体相联系,即信用权与特定企业不能分割转让;从权利的消灭来看,信用权与特定民事主体共存亡,一旦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其信用权也将不复存在。
三、信用权的内容
(一)资信利益的利用权
这是权利主体对其资信利益进行使用与支配的权利。
(二)资信利益的保有权
这是权利主体维持其资信评价完整性的权利。信用是权利主体因其主观的经济能力与客观的社会评价相结合的产物。
(三)资信利益的维护权
这是权利主体保护其资信评价公正性的权利。排除他人非法侵害以维系社会的公正评价和应有信赖,即是一种禁止权,这可以视为信用权中最重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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