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民法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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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点民法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点民法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点民法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主要涉及民事关系的调整和规范。

它是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点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法的定义、内容、作用以及实践中的案例等方面进行论述。

定义方面,民法是指规范个人间以及个人与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围绕着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人身权益等方面展开。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举足轻重的一部分,被赋予了保护民众合法权益的任务。

民法的内容非常广泛,其中包含了很多重要的法律知识点。

首先,财产关系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财产关系方面,民法规定了私人财产的获取、流转和保护等方面的规范,确保了个人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性。

其次,婚姻家庭关系也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结婚的条件、婚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的处理等方面的规范。

最后,人身权益也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民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等方面的保护。

民法的作用是保护私人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

首先,民法通过保护私人财产和合同自由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其次,民法通过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

再次,民法通过保护人身权益,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总的来说,民法在社会管理和法律体制建设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民法知识点的应用,下面将结合一些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对于保护商品买卖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非常重要。

比如,如果消费者购买了一件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根据民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退货、退款或者换货。

在这个案例中,明确了消费者的权益和权利,保护法律对于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性。

其次,民法对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比如,在一次离婚案例中,根据民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题库【单选】【多选】【判断题】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题库【单选】【多选】【判断题】

《公告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练习题更多公务员资料、试题下载:一、单项选择题1.立法必须以( )为依据。

A.党的政策 B.客观事实 C.宪法 D.既定事实2.在我国,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视为( )。

A.限制行为能力人 B.无行为能力人 C.完全行为能力 D.部分限制行为能力人3.法律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属于( )。

A.法律解释 B.法律事件 C.法律行为 D.法律部门4.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国家对社会关系进行( )的手段。

A.强制性调整 B.规范性调整 C.引导性调整 D.约束性调整A.某人因家中被盗而报告公安机关B.某人因不服判决而向高级法院递交文书C.某企业因对方不履行合同而将其告上法庭D.被告因发现原告侵犯自己的权利而在诉讼过程中反诉原告8.醉酒的人犯罪,依我国刑法规定,( )负刑事责任。

A.可以 B.应当 C.必定 D.根据犯罪情节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罚款决定属于( )。

A.刑事处罚 B.民事处罚 C.行政处罚 D.政纪处罚1O.委任状、逮捕证、营业执照都属于( )。

A.规范性法律文件 B.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C.司法机关公文D.证据11.在我国,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是( )。

A.领导及被领导关系 B.委托及被委托关系 C.监督及被监督关系 D.指导及被指导关系1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批准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机关是( )。

A.国家主席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委员长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委员长会议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验分享:在这里我想跟大家说的是自己在整个公务员考试的过程中的经验的以及自己能够成功的考上的捷径。

首先就是自己的阅读速度比别人的快考试过程中的优势自然不必说,平时的学习效率才是关键,其实很多人不是真的不会做,90%的人都是时间不够用,要是给足够的时间,估计很多人能够做出大部分的题。

公共知识民法知识点总结

公共知识民法知识点总结

公共知识民法知识点总结一、公共知识1. 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依法享有适当的民事权利能力,能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

民法规定,满足特定年龄条件的人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成年人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对于未成年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行为能力要受到限制,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表或者监护人辅助。

2.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和组织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益。

民法规定,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非财产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3.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法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4.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和组织依法发生、变更或者消灭一种或者一种以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及其一定的结果。

民法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主体、客体和意思表示等基本要素,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形成、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

5. 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依法建立的、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民法规定,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中应当尊重对方的意思自主权。

6. 民法适用民法的适用主要指在涉及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要遵循民法的相关规定和原则。

根据民法的规定,要依法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民事责任1. 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规定,过错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违反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应当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规定,侵权责任包括侵犯人格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民事赔偿责任,行为人必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基民法知识点总结

公基民法知识点总结

公基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是国家对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作出规范的一部法律。

民法是国家制定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它规定了人民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行为和关系,对社会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

公共基础民法是公务员等考试中常考的一项内容,下面就对公共基础民法的知识点进行总结介绍,希望对备考人员有所帮助。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的平等原则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各个民事主体应当平等地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不论是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主体。

2、民事自由原则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各个民事主体享有依法自由地订立合同、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权利。

3、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禁止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4、合同自由原则这是指合法的主体之间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订立合同,约定其权利和义务。

5、责任自由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对自己的行为解决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行为是非法的。

以上这些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各项原则都是在维护法律和公民之间的平等和尊严。

了解这些原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内容和精神。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1、人格权人格权是个人对自己的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声誉、自由等有法律保护的权利。

人格权在民法中是被赋予了很高的价值和地位,对其的保护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2、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使用、处分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在民法中,财产权是被严格保护的,其内容和范围在民法中也有详细规定。

3、基本义务和权利基本义务和权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各个民事主体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和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的履行、侵权行为的赔偿等都属于基本义务和权利的范畴。

4、法人及其法律地位法人是指以法律的形式设立的组织,其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在民法中,对法人的设立、合法行为、法律地位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5、侵权行为和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主体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民法、宪法、诉讼法复习要点试题

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民法、宪法、诉讼法复习要点试题

宪法学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6.下列法律中,不属于基本法律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答案】 D【考点分析】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它不属于基本法律,其它三个均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都是基本法律。

17.下列关于英国宪法构成的表述,正确的是A.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B.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等构成C.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等构成D.由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答案】D【考点分析】英国没有宪法典,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19.下列关于制宪权的表述,错误的是A.宪法的制定是制定主体依据程序制定宪法、行使制宪权的活动B.制宪权的概念源自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C.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属于同一层次的权力形态D.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关【答案】 C【考点分析】这是考查对制宪权内涵的理解。

一般认为制宪权是创制宪法的权力,而立法权是由宪法所设定的权力,两者明显不处于一个层次。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A.有权改变或撤销B.有权撤销,无权改变C.有权改变,无权撤销D.无权撤销,无权改变【答案】B【考点分析】根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22.某选区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时,应参加选举的选民为25000人,实际参加选举的选民为12350人。

该选区三位候选人甲、乙、丙最后实际获得选票依次为6250票、3500票、2600票。

依照法律规定,选举结果是A.甲当选B.乙当选C.丙当选D.三人均不得当选【答案】 D【考点分析】选举本身是无效的,根据选举法第41条规定,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因为投票人数未达到选民人数的一半,所以只有第4项是正确的。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资料试题及答案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资料试题及答案

..试题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除纯获利益及及其年龄、智力、精神安康状态相适应的合同外的合同,应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

A: 十五日/追认 B: 三十日/拒绝追认C: 三十日/追认 D: 十五日/拒绝追认答案: B试题7: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A: 二个月 B: 三个月C: 六个月 D: 十二个月答案: C试题8:诉讼时效属于〔〕。

A: 消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B: 消灭实体权利C: 消灭时效 D: 起诉时效答案: C试题20:〔〕的法律关系主体都是特定的。

A: 债 B: 物权C: 财产所有权 D: 专利权答案: A试题32:以下哪些案件不能适用特别程序〔〕。

A: 选民资格案件 B: 宣告公民失踪或宣告公民死亡案件C: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D: 两人以上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有争议的案件答案: D试题37:民法各项制度的核心组成局部是〔〕。

A: 民事义务 B: 财产所有权制C: 民事权利 D: 维护国家的权利和利益答案: C试题40:债可因以下事实而发生〔〕。

A: 拾得遗物 B: 借贷C: 未受委托管理他人事物 D: 某人死亡且留有遗产答案: ABC试题41:债的担保方式包括;〔〕。

A: 保证 B: 抵押C: 预付款 D: 定金答案: ABD试题42: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必须是〔〕。

A: 政党 B: 公司C: 企业 D: 机关答案: BCD试题45: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有〔〕。

A: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B: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C: 人身自由 D: 宗教信仰自由答案: AB试题46:公民在请求国家赔偿时,可以〔〕。

A: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 B: 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C: 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D: 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答案: BCD试题47:法律上保护人身权有以下方式:〔〕。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篇一、法律的定义法律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并公布、具有强制力的规则或准则,以解决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并规范国家公权力、社会关系和人类行为的系统性规范。

二、法律的种类根据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法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宪法:宪法是国家一定时期内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基本制度和国家意志的最高体现。

2.民法:民法是指对个人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和制度,包括婚姻家庭、财产权、合同、侵权责任等法律规定。

3.刑法:刑法是指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包括犯罪与刑罚、刑事诉讼等方面。

4.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规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

5.经济法: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行为的法律规范,包括劳动合同、合资合作、外商投资、福利保障等方面。

三、法律的适用原则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法律的适用有一些原则:1.平等原则:法律适用必须平等,一视同仁,禁止歧视。

2.独立自主原则:法律适用必须保持独立自主,不得受到外来干扰和影响。

3.公开透明原则:法律适用必须公开透明,保证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4.依法行政原则:政府工作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事,维护法律的权威。

四、法律与生活法律是社会生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贯穿于各个领域,包括家庭、教育、医疗、商业、金融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遵守法律,守法纳税,保障他人权益,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同时,我们也要学会维权,不断了解和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让自己拥有更强的法律素质,为自己的权益保驾护航。

总之,优秀的公民不仅要自律,更要依法自律。

积极参与和维护法律的实施,让法律成为我们生活中的护盾,让法律成为我们维护公正和和谐社会的利剑。

民法总则26条有哪些?

民法总则26条有哪些?

民法总则26条有哪些?民法是用来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律,同时也是普用率最广的法律之一。

了解民法有利于处理好日常的一些民事纠纷,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民法总则26条有哪些?365小编整理出了很有用的民法总则二十六条如下。

民法是用来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律,同时也是普用率最广的法律之一。

了解民法有利于处理好日常的一些民事纠纷,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民法总则26条有哪些?365小编整理出了很有用的民法总则二十六条如下。

▲民法总则26条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

民法一、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禁止滥用民事权利的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主体、客体、内容是每项民事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因素,被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2.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的不同性质,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

三、民事主休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

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

4.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法》(2021年版)_1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法》(2021年版)_1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法》(2021年版)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考点高频试题:1、多选题A小区王某等住户因车位问题与该小区的开发商B公司发生争议。

B公司与王某等住户的购房合同规定:B公司将为本楼住户提供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

但王某等住户搬进小区后,发现B公司已将该楼50多套房连同地下停车场卖给了C公司。

C公司明确表示,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仅供本楼本单位的职工使用,其他住户要停车必须按每天15元的标准缴费。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地下停车场属于业主共有部分,B公司无权转让B: 王某等住户可以根据其与B公司的购房合同追究B公司的违约责任C: 王某等住户有权无偿使用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D: C公司是地下停车场的新的所有权人,有权决定停车场的使用方式参考答案: BD本题解释:【答案】BD。

解析:《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据此,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并不因住户购买楼上的楼房就当然取得,即地下停车场属于专有部分。

B公司有权转让,C公司合法受让地下停车场,作为新的所有权人,有权决定停车场的使用方式。

王某等住户可以根据其与B公司的购房合同追究B公司的违约责任。

2、单选题我国法律规定社会组织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包括_____。

A: 有自己的名称B: 拥有规范的组织章程C: 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D: 注册资金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B【解析】《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选项A、C、D属于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应具备的条件,所以正确答案是B。

B项有一定的干扰性,它实际上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应具备的条件,而非社会组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试题(1)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试题(1)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试题及答案试题1:民法不保护下列主体的权益()。

A: 公民的合法权益B: 私人的合法权益C: 外国人的合法权益D: 不当得利试题2:甲、乙两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甲按约给付对方4万元定金后,乙企业违约。

甲企业依法有权要求乙企业给付()。

A: 2万元B: 4万元C: 8万元D: 6万元试题3:王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王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哪一原则?()A: 自愿原则B: 诚实信用原则C: 等价有偿原则D: 公平原则试题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除纯获利益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合同外的合同,应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

A: 十五日/追认B: 三十日/拒绝追认C: 三十日/追认D: 十五日/拒绝追认试题5:有关专利权的期限,错误的说法是()。

A: 专利权的期限即专利的有效期限B: 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C: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D: 专利权均有申请日,即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之日起算试题6:有关知识产权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 在我国,知识产权是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以及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名称B: 知识产权的“知识”是指人的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这种成果无须具有为人所感知的客观形式C: “知识产权”是外来语D: “知识产权”概念、涵义由法律直接规定试题7: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A: 二个月B: 三个月C: 六个月D: 十二个月试题8:诉讼时效属于()。

A: 消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B: 消灭实体权利C: 消灭时效D: 起诉时效试题9: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下来的继承是()。

公共基础知识必背!

公共基础知识必背!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要点第一部分:宪法1、概述:宪法特征: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容(内容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全面性的特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合宪性、个人和组织行为准则);制定修改和解释监督程序更复杂;具有突出的政治特性。

宪法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人大代表提议,三分之二人大代表通过2、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产生:临时宪法:1949年9月29日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发展:1954第一部,1975第二部,1978第三部,1982现行宪法3、分类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大部分成文刚性和柔性:是否具有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钦定、协定和民定:制定机关;大部分为民定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英国(不成文宪法);最早颁布成文宪法的国家:美国1787宪法;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国1791宪法;第一步社会主义宪法:1918苏俄宪法4、宪法的保障和监督保障内容: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人们行为的合宪性监督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5、国体和政体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6、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和复合制(我国是单一制)(1)普通的地方制度:各级地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机人大产生;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原则:在中央领带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2)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治乡不属于自治地方)(3)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不享有外交和防务权,人大对其基本法有修改权)7、基本经济制度和政党制度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础: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共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政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治基础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基本方针。

【收藏】《公共基础知识》专项知识点

【收藏】《公共基础知识》专项知识点

【收藏】《公共基础知识》专项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公共基础知识》①基本定义:公共基础知识就是涉及政治、经济、法律、人文、历史、科技、行政、公文写作等很多方面的基础知识。

打个比方,就像个大杂货铺,啥都有一点。

②重要程度:在很多招聘考试、公职考试里占挺重要的地位。

比如考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这部分内容必考,就像盖房子的地基一样重要。

③前置知识:有一定的社会生活常识会比较好,像知道一些常见的国家机构职能之类的。

像我的一个朋友,之前对国家机构职能有点了解,再学公共基础知识的时候就轻松一点。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中,懂得这些知识有助于提高咱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等。

例如知道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知识,在购物被坑的时候就知道怎么维权。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整个学科体系里,公共基础知识是很宽泛的基础部分,覆盖了很多学科分支。

②关联知识:和时事政治关联紧密,会根据实时发生的事件出题;也和高中的文科知识有一定联系,像历史等知识很多相通之处。

比如在高考历史里学过的历史事件,在公基里可能从不同角度考。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比较适中,但是范围广,记忆点多是难点。

关键在于知识点的梳理和重复记忆。

我一开始就觉得范围大的无从下手,还走了一些弯路。

④考点分析:在考试里几乎涉及所有题型。

像单选题、多选题或者判断题都会考,考查方式主要是知识点的直接考察或者通过案例来考察。

三、详细讲解由于是综合性的公共基础知识,下面分不同方面进行讲解:【理论概念类- 政治部分】①概念辨析:政治里面基本概念很多,比如唯物主义,简单说就是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哲学观点。

和唯心主义是相对的,唯心主义就认为意识是第一性。

②特征分析:唯物主义的特点就是以客观的物质世界为出发点去看待事物发展变化。

③分类说明:唯物主义分古代朴素唯物主义、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

比如古代朴素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由金木水火土等基本元素组成的。

④应用范围:在分析社会现象,比如解释社会发展动力的时候可以用唯物主义的观点,但局限性在于如果机械的遵循唯物主义,有的时候会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

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什么?

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什么?

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什么?与我们的日常息息相关的法律条文莫过于民法总则了,民法总则的条文基本覆盖了我们日常生活,所以了解民法总则的内容会对我们的生活带来许多的便利及保障。

下面小编就以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为例,为大家讲解一下民法总则的相关内容。

与我们的日常息息相关的法律条文莫过于民法总则了,民法总则的条文基本覆盖了我们日常生活,所以了解民法总则的内容会对我们的生活带来许多的便利及保障。

下面小编就以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为例,为大家讲解一下民法总则的相关内容。

▲一、《民法总则》▲第二章▲第二节监护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公共基础知识要点归纳

公共基础知识要点归纳

公共基础知识要点归纳一、法律常识1、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律的作用: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纠纷矛盾。

3、法律的分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4、法律的效力范围:法律的效力范围分为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

5、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政治常识1、政治的概念:政治是指政府、政党等治理国家的行为。

2、政治的基本形式:民主、专制和法治。

3、我国的政治体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4、政治的核心: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政权。

5、我国的国家机构:我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

三、经济常识1、经济的概念:经济是指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2、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竞争、法制和开放性。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市场调节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

4、宏观经济政策:宏观经济政策是指政府通过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变量,以实现经济增长、稳定物价、平衡国际收支等宏观经济目标的政策。

5、常见的宏观经济政策工具:常见的宏观经济政策工具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

四、管理常识1、管理的概念:管理是指组织为了实现目标而进行的有计划、有组织、有协调、有控制的活动。

2、管理的基本原理:管理的基本原理包括系统原理、人本原理、责任原理和效益原理。

3、管理的职能:管理职能是指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职责。

公共基础知识 法律常识题

公共基础知识 法律常识题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题一、法律常识概述法律常识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最常见、最直接的知识,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

它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制度、法律体系、公民权利与义务、经济活动、文化交流等。

二、法律常识的重要性1、遵守法律: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基础,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

了解法律常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遵守法律,避免违法犯罪。

2、保护自己:了解法律常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遇到纠纷时,我们可以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3、参与社会活动:了解法律常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参与社会活动。

在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中,我们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三、常见的法律常识题1、国家制度方面的问题:例如,我国的国体是什么?我国的政体是什么?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什么?2、法律体系方面的问题:例如,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哪些部分?我国的宪法有什么作用?什么是刑法?什么是民法?3、公民权利与义务方面的问题:例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权?4、经济活动方面的问题:例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如何签订有效的合同?什么是劳动法?5、文化交流方面的问题:例如,知识产权法包括哪些内容?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在国际交流中,我们应该如何遵守国际法?四、如何提高法律常识水平1、学习法律知识: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可以了解各种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应用。

可以通过阅读法律书籍、参加法律培训等方式来学习法律知识。

2、实践应用:将所学的法律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遇到问题时可以运用法律思维进行分析和处理。

例如在购物时可以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交流讨论:与他人交流讨论是提高法律常识水平的有效途径之一。

可以通过参加法律论坛、与律师交流等方式来了解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从而拓宽自己的视野和思路。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

第二章民法第一节民法概述一, 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 第二条给我国民法下了一个定义: 我国民法是调整同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ꎮ二, 民法的基本原则1, 同等原则: 身份同等, 没有公权力的介入2, 自愿原则: 不肯定也不能违法3, 公允原则: 双方权利义务均衡同等ꎻ4, 诚恳信用原则☆: (民法的帝王条款)不欺诈, 要守信5, 公序良俗原则: 良好的秩序, 和善的风俗6,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可以运用权利, 但不能有碍他人或有损他人第二节民事主体一, 自然人概述自然人, 是依自然规律诞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是及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ꎮ(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 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的资格。

ꎮ1, 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始于诞生, 诞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的, 以医院出具的诞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 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ꎮ2, 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实力最终死亡, 死亡有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

ꎮ(二)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ꎮ自然人的民事行为实力类型包括:1, 完全的民事行为实力(完人)(1)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是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

ꎻ(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

ꎮ2, 限制民事行为实力(限人)(1)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ꎻ(2) 不能完全分辨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ꎻ(3) 只能实施及他的年龄, 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包括纯获利行为, 比如赠送), 其他民事活动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ꎮ比如: 16岁的孩子经过父亲的同意卖了钢琴。

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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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什么?与我们的日常息息相关的法律条文莫过于民法总则了,民法总则的条文基本覆盖了我们日常生活,所以了解民法总则的内容会对我们的生活带来许多的便利及保障。

下面小编就以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为例,为大家讲解一下民法总则的相关内容。

与我们的日常息息相关的法律条文莫过于民法总则了,民法总则的条文基本覆盖了我们日常生活,所以了解民法总则的内容会对我们的生活带来许多的便利及保障。

下面小编就以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为例,为大家讲解一下民法总则的相关内容。

一、《民法总则》第二章第二节监护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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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民法二十六
一、信用权的概念
信用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资信利益,是一种与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与人身权相区别的无形财产权。

二、信用权的特征
(一)非恒定的独占效力。

信用权不是一成不变的,其保护范围无法加以确定,它随着民事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好坏始终处于不断的优劣变化之中。

信用不是一次或多次简单地产生经济效益,而是经常性持续不断地产生效益,这种效益具有可变性。

(二)相对的排他效力
信用权在特定民事主体所属的行政区域或行业内受到保护;信用权在特定民事主体发生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经济活动的地区或行业内具有排他效力。

信用权是一种相对的绝对权。

(三)无期限的存续效力
从权利的产生来看,信用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具有不可分离性;从权利的转让来看,信用权与附随的民事主体相联系,即信用权与特定企业不能分割转让;从权利的消灭来看,信用权与特定民事主体共存亡,一旦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其信用权也将不复存在。

三、信用权的内容
(一)资信利益的利用权
这是权利主体对其资信利益进行使用与支配的权利。

(二)资信利益的保有权
这是权利主体维持其资信评价完整性的权利。

信用是权利主体因其主观的经济能力与客观的社会评价相结合的产物。

(三)资信利益的维护权
这是权利主体保护其资信评价公正性的权利。

排除他人非法侵害以维系社会的公正评价和应有信赖,即是一种禁止权,这可以视为信用权中最重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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