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建厦门市国资委系统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制度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15•【字号】厦国资产[2010]44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制度的通知(厦国资产〔2010〕449号)各区(管委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及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其他市属国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促进资产评估机构规范执业,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市属国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实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制度,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变动、资产重组、购并等事项的资产评估,按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范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公示:(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三)合并、分立、破产、清算;(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五)企业产权转让;(六)国有资产转让、置换;(七)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和企业产权;(八)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偿还债务;(九)与非国有单位资产、产权置换;(十)其它因产权变动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二、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对象(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为企业资产的,向资产占有单位的职工公示;(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益的,同时向资产占有单位和产权持有单位的职工公示;(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事项的,向拟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的职工公示。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国资稽[2010]89号【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审计局厦门市监察局【发布日期】2010.03.26【实施日期】2010.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国资稽〔2010〕89号)各市属国有企业: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审计局厦门市监察局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其他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独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过去的有关交易或者事项导致某项资产的资产价值发生了全部或者部分的实质性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属国有企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国资组[2008]34号【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2.26【实施日期】2008.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国资组[2008]34号)各有关企业:现将《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作用,促进市属国有企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市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监事。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职工董事;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比例和人数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直接向市国资委和上级工会反映情况。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担任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公司在职职工。
(二)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群众基础,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意愿。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工作秘密。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厦门市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国资企[2013]283号【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8.07【实施日期】2013.08.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厦国资企〔2013〕283号)各所出资企业:为进一步完善《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厦国资企﹝2012﹞460号)的有关条款,我委研究制订了《实施〈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实施〈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补充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8月7日附件:实施《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补充规定我委于2012年底修订出台了《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厦国资企﹝2012﹞460号,下称《办法》)。
为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实和相关人员对《办法》有关条款的准确把握、规范执行,现就《办法》有关条款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在金额上的界定《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办法所称投资,主要指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所投资企业追加资本金、参与其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前的股权投资等;长期债权投资包括从一级市场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等。
”本条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在金额的界定上,参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即单项或单批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代政府出资或融资建设并且在会计处理中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竣工结算后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代政府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包括更新、购置限额以上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及信息化管理设备等)及其他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管国有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管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国资企[2009]419号【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2.31【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管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国资企〔2009〕419号)市直管国有企业、顺承公司:《厦门市市直管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经市委国资监管工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市直管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厦门市市直管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直管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参照《福建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市直管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含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负有经营管理职责的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要求:(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坚持“一岗双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管理体系。
(三)坚持奖罚严明的考核原则。
第四条市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与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挂钩;(三)参与或组织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国资产[2009]166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6.16
【实施日期】2009.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厦国资产〔2009〕166号)
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市主管部门、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制定了《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殊对外担保事项报批表
报批日期:年月日单位:万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7]25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7〕2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十一月六日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市属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人民政府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向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派出监事,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市国资委是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与制定监事会及监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派出监事的企业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四条监事会以财务和经营决策、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董事会、经营层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董事会、经营层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08•【字号】厦国资统[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国资统[2013]6号)各市属国有企业:为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规范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市国资委制定了《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1月8日附件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所出资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规范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结合所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出资人的调控要求,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位,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效益导向,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直管国有企业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厦国资统[2010]301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8.20
【实施日期】2010.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厦国资统[2010]301号
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
近日,厦门市财政局印发了《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厦财预[2010]38号),要求各有关单位根据《厦门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
算试行办法》(厦府[2010]273号)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为落实厦府[2010]273号文件要求,做好2011年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企业根据企业财务预算,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状况,如实测算和编制国有资本收入预算,编报《2011年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附件1)及其编制说明。
二、请各企业根据市委市政府下达的任务计划、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年度生产经营和投资计划等,编报《2011年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申报表》(附件2)及其编制说明。
三。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厦国资产(2007)546号发布日期:2007-12-6执行日期:2007-12-6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各受委托主管部门及其管理的国有企业、其他市属国有企业:现将《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六日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产权关系经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办理核准或备案。
第六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为1年。
第七条市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或经市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八条市国资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九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三)合并、分立、破产、清算;(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五)企业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国资统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国资统[2》第一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国资统[2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国资统〔xx〕26号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市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及时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减少因财务风险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财务风险,是指在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中,因各种不确定性影响,在一定时期内企业财务状况偏离正常范围及造成财务损失的可能性。
主要包括筹资风险、投资风险、运营风险和分配风险等方面。
筹资风险是指企业在发行股票、债券、借款等筹资活动中,受宏观政策等外部环境变化或筹资结构、币种、期限等因素影响,给企业财务状况带来的不确定性。
投资风险是指投资失误或达不到预期收益,造成企业损失或现金流量不足引发的风险。
运营风险是指企业生产经营受各种不确定因素影响,财务收益低,造成的现金流量不足及引发损失的可能性。
分配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制定分配政策不当等原因而给企业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是指市国资委对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以及企业内部财务风险的防范、控制与化解等管理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厦国资统[2015]171号【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6.23【实施日期】2015.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国资统〔2015〕171号)各市属国有企业:《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研究并报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6月23日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所出资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规范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结合所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出资人的调控要求,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位,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效益导向,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管国有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管国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厦国资综[2014]313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8.27
【实施日期】2014.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管国有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国资综[2014]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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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
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厦国资产[2015]114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4.30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厦国资产[2015]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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