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安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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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安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特色

投保示例

详细条款

投保意向

产品特色

君安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一种新型出行保障产品,能够为您的出行提供一份"安心",使您的出行多一份"放心"。

一次购买,一年保障

当您拥有"君安行"后,不必一次次的购买保险。只要一次投入,就可以解决一年的出行保险问题。让匆忙的旅程中也能多一份悠闲。

同时保障多种交通工具的出行

您在生活中一定会经常乘坐各种商业运营的交通工具,也一定会对乘汽车买汽车出行保险、乘轮船买轮船出行保险、乘飞机买飞机出行保险这种"多头"购买手续觉得麻烦。当您购买了"君安行",这些烦恼就都解决了。一份"君安?quot;,使您在乘坐不同交通工具时都能得到保险保障。

保障的多重选择,真正的安君行

为便于您的多种选择,我们将"君安行"产品的保障进行了划分,分别设定了三款细化产品。您可以购买任意一款,同时对于一款产品还可以购买一份或多份。

实惠的价格,丰富的保障

您只需支付少量的保费,在一年中除了可以获得乘坐多种商业运营交通工具的"多元化"保险保障;而且与现有的单次航空意外保障产品比较,如您在一年内数次乘坐民航班机,则本产品可以给予更多的实惠。

▲TOP 投保示例

王先生从事市场销售工作,由于工作的特性,他要经常"海陆空"的穿梭于全国各地。为给自己和家人添一份安心和放心,他特别关注出行保险产品,总想买一份"价格优、保障全"的产品。于是他购买了"君安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在选择保险保障时,出于自己频繁出差的考虑,他最后选定了民航班机50万、火车和轮船20万、汽车10万、保险总额达80万的保险产品。支付保费100元,获得了一年的保障。

▲TOP 详细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责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如实告知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保险事故通知保险金的申请

地址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争议处理释义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君安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关键字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责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如实告知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保险事故通知保险金的申请

地址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争议处理释义

职业分类表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TOP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3类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A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B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轮船,自进入火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或离开轮船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上述3类风险的,保险人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遭遇任一类风险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保险责任终止。

▲TOP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有关安全乘座的规定;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六、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和引产);

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八、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及寄生虫感染,或被保险人中暑;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残疾;

十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如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但发生本条第一项情形或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TOP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保险期间自保险人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TOP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3类风险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0,000元,其中:

A类风险:人民币10,000元;

B类风险:人民币20,000元;

C类风险:人民币50,000元。

二、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能持有十份本保险。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三、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

▲TOP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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