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质量环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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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环保协议
甲方:
乙方:
签订地:
甲乙双方为保证产品质量,明确供需双方的责任,本着平等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签订如下技术质量协议书:
第一条、目的
本协议书为保证乙方为甲方交付产品在技术、质量以及环保等方面均能符合要求,明确技术、质量和环保等问题的责任及解决方式。
第二条、规格及变更要求
双方在产品引进前,充分协商了解并认可一致如下事项:
1.产品供货规格及检验标准
甲方正式受控的《企业标准》、《部品规格书》、甲方设计图纸、认定样品等有关标准;
2.产品安全及认证要求
根据产品特性,满足国际、国内及行业内的安全认证要求;
3.产品验收方式及判定标准
甲方正式生效的IQC检验指导书、判定标准;
4. 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实施方式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4.1如任一方要求改变技术规格书中的任何规格或可能影响产品的外观、结构、功能、安
全、可靠性、性能和可维护性的一些部件时;
4.2变更任何结构,外观或者安全等认证报告时;
4.3所有生产工艺的变更和生产地点的变更时;
4.4产品中止生产时;
4.5其他双方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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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需要更改模具的,要求改变的一方需在改变的产品交货前不少于40 天前书
面通知对方,不需更改模具的,要求改变的一方需在改变的产品交货前不少于15 天前书面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在取得双方的同意后,由另一方实施,并由实施方及时向另一方进行报告及确认。
5.包装
5.1所提供产品外包装材料满足多次运输、码放、贮存时不污染、不泄露。包装材料能防尘、防潮。
5.2外包装袋必须附有产品名称、图号、物料号、生产日期、批号、供方名称等内容。
第三条、检验
1.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乙方应建立原材料认定程序、配置检验试验设备,试验仪器应满足国家计量法规的要求,建立供应商档案,能随时向甲方提供合格供方名录等供方档案。
2.乙方应保证所供的每批次产品所使用的关键原材料供应商、关键工艺、性能及结构设计、生产工厂与产品试流认定时一致,若因故需变更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关键工艺、性能及结构设计、生产工厂等时,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应的产品测试和试验报告,经
甲、乙双方认定合格后才能进行有关变更。未经甲方认可而擅自进行变更形成严重质量事故的,乙方须支付甲方20万元人民币赔偿,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后附部品关键原材料、供应商(附录五)。若乙方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经证实事实确凿,取消乙方供货资格,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10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含但不限于工时损失、转产损失、延误交货损失、客户索赔损失等)。
3.对关键部品物料(对甲方产品性能、成品率、可靠性、安全性能等影响较高的物料),甲方有权采用部品规格书、补充协议或条款的方式对乙方部品的关键原材料或生产工艺等进行指定并做出明确要求,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对该类关键部品的相关要求进行执行,如未经甲方认可而擅自进行变更形成严重质量事故的,乙方须支付甲方20万元人民币赔偿,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含但不限于工时损失、转产损失、延误交货损失、客户索赔损失等)。
4.乙方应对原材料实行“先进先出”的批次管理制度,按期进行复检,保证提交的产品
生产后存储期限不超过90 天,否则将被判定为不合格批次。
5.乙方应根据产品规格书进行出厂检验,以确保提供给甲方合格的产品。在向甲方提供部品的同时,应同时附带出厂检验报告,否则将被判定为不合格批次。
6. 对于甲方免检物料,乙方必须确保产品质量一致性。如月度抽测出现不良,将按照附录1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质量指标
1.来料入检批次合格率:≥99 %
第五条、产品环保方面的约定
1.环境质量控制体系要求
1.1乙方应建立完善的环境质量控制体系,保证从原材料供方控制、原材料入厂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到产品出货检验各环节均满足甲方“环境管理物质名称及限值一览表”的要求。鉴于国内外环保法规的多样性,对附录二中未包含的有毒有害物质,乙方应首先满足相关国际国内最新环保法规要求,同时甲方将根据实际需要单独向乙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一次权威机构的环保检测报告,要求中英双语格式,至少每年更新一次,甲方有要求乙方增加检测频次的权利,乙方应在到期前15天更新检测报告提供给甲方。
1.2为满足国内外环保法规的要求,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全部环保产品除满足欧盟RoHS指令外,同时满足:欧盟REACH指令的最新要求、德国GS ZEK01.4-08(电子电气产品可依据此标准)对多环芳烃类物质标准的要求及其它国际市场的环保要求。欧盟REACH法规中高关注度物质清单(SVHC)中的相关物质,将根据其官方公布的更新内容不断增加。对SVHC 0.1%的阈值的计算,是根据零部件的质量比进行计算,而非甲方最终生产的整机产品的质量比,乙方所供零部件必须满足此限制要求。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环保产品完全满足上述法令要求,因乙方产品环保原因造成甲方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出现的任何损失,乙方应承担责任。
1.3甲方将不定期对乙方进行环境质量控制体系方面的现场审核,甲方审核不合格时,将根据不合格程度直接暂停或取消乙方的供货资格。
2.产品有害物质含量及环保声明要求
2.1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在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供产品符合甲方环保方面规定的《限用物质合规性声明》。
2.2豁免项
对ROHS等环保指令规定的豁免项,不包括在本协议限制范围之内,但乙方需提供有效的环保指令豁免证明材料。
3.产品环保标识要求
3.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环保产品在包装上应有环保标识,可以印刷或粘贴。环保标识应覆盖到包装箱、最小包装盒(或包装袋),推荐内、外包装盒(或包装袋)的环保标识3.2为做到甲、乙双方各自环保产品所用物料的可追溯性,要求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每批产品应附带附录2第四项内容的标签,标签应覆盖到产品的内、外最小包装盒或袋(“袋”指最小包装盒内的包装袋)。
4.产品环境物质测试规定
4.1甲方将对乙方提供的环保物料进行有害物质含量的入厂测试,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
4.2为验证乙方所供产品环保指标的一致性,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每类同材质环保物料每年进行一次环境物质周期测试,测试方式委托第三方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样品从乙方的来料中随机抽取,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直接从乙方的货款中扣除支付给第三方检测机构。测试原则按照RoHS等环保指令规定将样品拆分到机械方法不能拆分为止进行测试,测试报告归甲方方所有,向乙方提供电子档报告,测试总价发票归甲方所有,甲方向乙方提供测试费用收据。
5.环保质量责任规定
5.1当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在入厂测试出现有害物质含量不合格,甲方抽取同批次样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试。
5.2对乙方产品,甲方每年将委托国内权威的第三方测试机构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测试,乙方认可第三方测试结果。当出现测试不合格时,依据测试结果,每出现一次不合格,乙方须赔偿甲方10 万元人民币,。如果乙方对测试结果有异议,可直接向测试机构咨询,甲方不接受复测。
5.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塑料、橡胶类环保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不允许添加回收料,如果乙方因添加回收料,导致产品质量问题或导致有害物质测试超标,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并每次追加赔偿甲方10万元人民币。
5.4因为乙方产品环保原因而使甲方在国、内外市场蒙受的全部损失(包含但不限于工时损失、转产损失、延误交货损失、客户索赔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
安全总监(负责人)签字:
公司名称:
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