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乐案效应”显现:中邮“老鼠仓”二审维持原判共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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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杰、网易宝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何文杰、网易宝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何文杰、网易宝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1【案件字号】(2021)甘01民终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清梅陈磊康慧芳【审理法官】董清梅陈磊康慧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何文杰;网易宝有限公司;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当事人】何文杰网易宝有限公司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何文杰【当事人-公司】网易宝有限公司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何文杰【被告】网易宝有限公司;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何文杰进行网易贵金属交易,应当知悉或充分了解交易规则,根据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贵金属产品交易规则》争议与调解第六十四条:“在贵金属交易业务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应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合同侵权管辖权异议侵权行为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何文杰进行网易贵金属交易,应当知悉或充分了解交易规则,根据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贵金属产品交易规则》争议与调解第六十四条:“在贵金属交易业务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应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该《贵金属产品交易规则》条款明确了双方发生争议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据此,何文杰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6:58:41【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文杰在“网易贵金属”平台入市交易,必须遵守广贵中心平台所公布的《贵金属产品交易规则》。

北京联和象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联和象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联和象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9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贵邓青菁张清波【审理法官】高贵邓青菁张清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郝雪冬;北京联和象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郝雪冬北京联和象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郝雪冬【当事人-公司】北京联和象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柳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郭倩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郭凤臣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柳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郭倩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郭凤臣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柳郭倩郭凤臣【代理律所】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郝雪冬;北京联和象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联和象尚公司是否应支付郝雪冬未续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二、郝雪冬的工资标准。

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郝雪冬转账的相关情况可知,上述转账单笔金额及转账频次均不固定,且郝雪冬认可其妻子为联和象尚公司股东;另,郝雪冬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所显示的联和象尚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缴纳基数与其所主张的工资标准差异较大;且郝雪冬亦主张收入证明系其买房时公司向其出具的证明,并不一定等同于郝雪冬的实际工资标准。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效力亦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一审、二审的笔录及相关证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联和象尚公司是否应支付郝雪冬未续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二、郝雪冬的工资标准。

上海百嘉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与马素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百嘉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与马素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百嘉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与马素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3【案件字号】(2022)沪02民终38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曦高中伟王春晖【审理法官】王曦高中伟王春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百嘉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马素珍;高伟【当事人】上海百嘉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马素珍高伟【当事人-个人】马素珍高伟【当事人-公司】上海百嘉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邹昊东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邓志琴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陈某某龙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邹昊东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邓志琴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陈某某龙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邹昊东邓志琴陈某某龙【代理律所】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上海百嘉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高伟【被告】马素珍【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贷事实发生于高伟与马素珍婚姻存续期间,现二人已离婚,马素珍据此要求借款人百嘉公司向其归还50%借款本息余额。

如马素珍所陈述,案涉借款本金系作为高伟与马素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予以出借,本金数额较大,利息收益可观,若要免除,应由高伟与马素珍共同一致作出决定,现高伟单方免除,马素珍不予认可,依法不发生效力,一审法院认定利息未予免除,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百嘉公司作为借款方,对其主张的还款行为及金额等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如一审法院所述,高伟与百嘉公司关联紧密,双方往来款项繁多,在没有直接或关联证据证明相关现金支付系用于归还案。

【权责关键词】无效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明力自认新证据客观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刘某、江苏西本钢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江苏西本钢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江苏西本钢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30【案件字号】(2021)苏06民终52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玮郭相领杜太光【审理法官】金玮郭相领杜太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江苏西本钢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彭万宝【当事人】刘某江苏西本钢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彭万宝【当事人-个人】刘某彭万宝【当事人-公司】江苏西本钢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炳江河北兴沧律师事务所;徐进华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宋国娟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炳江河北兴沧律师事务所徐进华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宋国娟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炳江徐进华宋国娟【代理律所】河北兴沧律师事务所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江苏西本钢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彭万宝【本院观点】《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本案中刘某没有举证证明江苏西本公司存在《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其要求彭万宝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反证关联性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并非江苏西本公司员工,其应当根据民事法律规定向江苏西本公司主张赔偿权利。

贾友宝等与北京市邮政管理局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贾友宝等与北京市邮政管理局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贾友宝等与北京市邮政管理局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3【案件字号】(2021)京01行终2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阳梁菲王贺【审理法官】王阳梁菲王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贾友宝;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国家邮政局;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当事人】贾友宝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国家邮政局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贾友宝国家邮政局【当事人-公司】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田鹏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鹏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鹏【代理律所】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贾友宝【被告】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国家邮政局;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市邮政局作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举报具有依法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指定管辖户籍所在地第三人复议机关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回避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9年6月12日,国家邮政局收到贾友宝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贾友宝的复议请求为:撤销市邮政局于2019年6月10日就贾友宝申诉举报的顺丰不予投递问题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同时依据《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依法履行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2019年6月21日,国家邮政局向市邮政局发出国邮行复通〔2019〕38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市邮政局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材料。

2019年7月4日,市邮政局向国家邮政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市邮政局作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举报具有依法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国邮政原女副总黄来芳受审,贪污受贿超2300万引发社会关注

中国邮政原女副总黄来芳受审,贪污受贿超2300万引发社会关注

中国邮政原女副总黄来芳受审,贪污受贿超2300万引发社会关注2024年4月16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黄来芳涉嫌贪污、受贿一案。

这起案件因其涉案金额巨大、涉及职务层级较高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黄来芳在担任原上海市邮政局宝山区局计财科科长、副局长、局长,上海市邮政公司宝山区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通过虚列开支等方式,侵吞公共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95万余元。

这一数字令人震惊,反映出黄来芳在职务上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黄来芳还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接邮政业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66万余元。

这种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钱交易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和公信力。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黄来芳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

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黄来芳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这一表态虽然表明了黄来芳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所认识,但无法弥补其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损失。

黄来芳案件再次敲响了反腐败的警钟。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守法律底线,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强监督,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我们期待法院能够依法公正审理此案,对黄来芳的犯罪行为给予应有的惩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同时,也希望通过此案能够引起更多人对反腐败工作的关注和参与,共同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这个法治社会中,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无论是谁,只要触犯了法律,就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

让我们共同期待一个更加公平、正义、法治的社会到来。

朱俊与迷你考拉仓(北京)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俊与迷你考拉仓(北京)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俊与迷你考拉仓(北京)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1【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65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清波【审理法官】张清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俊;迷你考拉仓(北京)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朱俊迷你考拉仓(北京)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朱俊【当事人-公司】迷你考拉仓(北京)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陶钰琳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刘煜暄北京虎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陶钰琳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刘煜暄北京虎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菁陶钰琳刘煜暄【代理律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北京虎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朱俊【被告】迷你考拉仓(北京)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独任审判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考拉仓公司一审中提供了《借款合同》及付款回单等证据,可以证明朱俊为向陈红亮、宗煜、姜寿成支付《解除代持协议》中的收购价款及承担陈红亮、宗煜、姜寿成应承担的目标公司费用向考拉仓公司借款856000元,考拉仓公司实际向朱俊发放了上述借款的事实。

马跃生、天津三环乐喜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跃生、天津三环乐喜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跃生、天津三环乐喜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6【案件字号】(2021)津03民终57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真张凌志王同顺【审理法官】郝真张凌志王同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跃生;天津三环乐喜新材料有限公司【当事人】马跃生天津三环乐喜新材料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马跃生【当事人-公司】天津三环乐喜新材料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九松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王锦山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九松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王锦山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九松王锦山【代理律所】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马跃生【被告】天津三环乐喜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马跃生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亦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本案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原审起诉是否已超过时效;2.上诉人原审主张的退休之后反聘期间的加班费以及夜班津贴是否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原审起诉是否已超过时效;2.上诉人原审主张的退休之后反聘期间的加班费以及夜班津贴是否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针对争议焦点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马跃生于2018年2月28日退休,后于2021年5月19日才向仲裁机构提出相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一审法院就该问题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乔鹏等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乔鹏等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乔鹏等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6【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32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广辉张鹏宋光【审理法官】陈广辉张鹏宋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乔鹏;李萌;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乔鹏李萌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乔鹏李萌【当事人-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小红北京普纬律师事务所;孟嗣雨北京普纬律师事务所;余昉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杨光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小红北京普纬律师事务所孟嗣雨北京普纬律师事务所余昉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杨光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小红孟嗣雨余昉杨光【代理律所】北京普纬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乔鹏;李萌【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京东贸易公司应否赔偿乔鹏、李萌的相应购卡损失。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产品责任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相同,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京东贸易公司应否赔偿乔鹏、李萌的相应购卡损失。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乔鹏、李萌主张京东贸易公司销售给袁某的京东E卡实体卡为作废卡片,无法激活使用,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产品,该缺陷产品在市场上流通,给其二人造成损失,故京东贸易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14年度十大检察新闻法律监督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14年度十大检察新闻法律监督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14年度十大检察新闻法律监督案例法学教学案例网由检察日报社主办的2014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1月22日揭晓。

2014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结果如下:1、最高检历时七年督办广东徐辉申诉案,再审改判无罪2014年9月9日,一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七年的申诉案,经广东省检察院向该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珠海市中级法院经再审改判案件当事人徐辉无罪。

1998年8月,广东省珠海市小林镇居民、19岁的严某娟被强奸杀害。

2001年5月,小林镇居民徐辉被珠海市中级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徐辉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被驳回。

徐辉交付执行后,又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

2005年,徐辉申诉再次被驳回。

徐辉服刑后坚持申诉。

2006年12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受理了徐辉的申诉。

2007年1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审查申诉材料后认为,原审裁判采信的徐辉有罪供述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DNA检验报告不具排他性等疑点,要求广东省检察院依法立案复查。

此后,该厅一直跟踪督办。

2008年6月,广东省检察院在调阅案卷、查阅资料、多次往返广州和珠海核实原案证据、到监狱提审徐辉核实口供以及咨询相关技术专家的基础上,发现原审定案主要证据存在重大缺陷,遂向该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该省高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该案。

2008年10月,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

此后,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多次与广东省检察院沟通,高度关注该申诉案进展情况。

2014年9月9日,珠海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徐辉无罪。

2、最高检就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马乐系广东省深圳市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原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在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间,其利用所掌握投资基金交易的未公开信息非法交易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从中获利1883万余元。

李静波、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静波、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静波、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9【案件字号】(2021)吉02民终33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忠华李洁李炜【审理法官】高忠华李洁李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静波;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当事人】李静波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当事人-个人】李静波【当事人-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代理律师/律所】尹丽娜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张强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尹丽娜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张强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尹丽娜张强【代理律所】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静波【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本院观点】李静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不当得利过错无过错管辖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申请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在审理(2019)吉0202民初885号民事案件过程中,已经以范某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将该案移送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现该案正在侦查过程中。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静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才有权确认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本案与李静波提供的王培荣案件不同在于,王培荣案件所涉及的范某犯罪事实,已经被生效的刑事判决所确认,而本案李静波所主张的事实并未被生效的刑事判决所确认。

如本案中范某的行为涉嫌犯罪,则李静波可在该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后另行提起诉讼。

杨建康、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建康、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建康、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1【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童庆勇罗健文谢剑【审理法官】童庆勇罗健文谢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建康;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杨建康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建康【当事人-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汪毅来四川恒盛律师事务所;刘志强四川恒盛律师事务所;彭莉花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魏媛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汪毅来四川恒盛律师事务所刘志强四川恒盛律师事务所彭莉花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魏媛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汪毅来刘志强彭莉花魏媛【代理律所】四川恒盛律师事务所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建康【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加班工资是否适用仲裁时效及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2.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如何确定;3.邮政公司是否应向杨建康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邮政公司是否应支付杨建康2019年2月至4月的工资;5.邮政公司是否应为杨建康补缴社会保险。

加班费应当适用仲裁时效。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实得工资计算,且需扣除加班费及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部分。

该证据中未明确杨建康工资的构成情况,在有其他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该表中载明的工资不能直接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与加班费计算基数一致,对于计算基数问题,本院已在上一争点予以论述,在此不再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直接证据新证据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与采信的证据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

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

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03.1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目录1. 基于“多因子量化模型”精确核定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损失——许某鑫等诉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 涉“维好协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的认定标准——时和全球投资基金SPC-时和价值投资基金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3. 通道类信托业务中受托人外部责任的司法认定——上诉人吴某与上诉人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4. ISDA协议中终止净额结算条款的性质认定——上诉人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5.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对赌效力的认定原则——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某勇、陈某美其他合同纠纷案6. 上市公司对外关联担保的效力认定——上诉人湖南天润数字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恒旺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案7. 资管计划作为司法拍卖竞买主体的资格审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某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8. 共同保险中出单公司违法对外赔付的赔偿责任——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9. 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权的行使及强行平仓损失的承担——光大期货有限公司诉鲍某明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10. 信用卡收单机构与发卡行之间构成资金清算合同法律关系并据此承担相应合同义务——上诉人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其他所有权纠纷案基于“多因子量化模型”精确核定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损失——许某鑫等诉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裁判要点揭露日的意义在于阻却交易因果关系,只要首次公开向市场释放的信息足以对理性投资者起到重新判断相关证券价值、注意投资风险的警示作用即可,对于揭露的具体行为并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

王宝、张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宝、张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宝、张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黑08民终7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艳军梁劲松路敏【审理法官】刘艳军梁劲松路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宝;张春林;牛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当事人】王宝张春林牛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当事人-个人】王宝张春林牛超【当事人-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代理律师/律所】战宝石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韩振威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孙迎新黑龙江航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战宝石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韩振威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孙迎新黑龙江航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战宝石韩振威孙迎新【代理律所】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黑龙江航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宝;张春林【被告】牛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本院观点】邮储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张春林向王宝借款是否构成职务行为。

2013年1月6日,上诉人张春林以被上诉人邮储银行偿还农户不良贷款(即倒贷)需用资金为由,并用被上诉人牛超名义向上诉人王宝借款150000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以牛超为借款人、张春林为保证人向王宝出具借据一张,王宝未向牛超交付借款,而是以现金的方式向实际用款人张春林(即案涉借款保证人)交付借款本金144000元,预扣利息6000元。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表见代理实际履行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1月6日,上诉人张春林以被上诉人邮储银行偿还农户不良贷款(即倒贷)需用资金为由,并用被上诉人牛超名义向上诉人王宝借款150000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以牛超为借款人、张春林为保证人向王宝出具借据一张,王宝未向牛超交付借款,而是以现金的方式向实际用款人张春林(即案涉借款保证人)交付借款本金144000元,预扣利息6000元。

“老鼠仓”事件简要论述

“老鼠仓”事件简要论述

“老鼠仓”事件简要论述在2007年10月份之前,沪深大盘总体呈现单边上行态势,虽然期间也曾经历过较大的震荡,但持续的牛市给人们带来的巨大财富,让市场各方沉浸在喜悦之中,投资者对于基金“老鼠仓”等危害市场的行为表现得比较宽容。

不少人认为,在一个新兴市场,基金“老鼠仓”属于发展中的问题,只要自己赚钱,基金经理做“老鼠仓”也没什么关系。

但自2007年10月份起,受美国次级债危机的引发,沪深股市剧烈震荡,在股市赚钱不再像以前那样容易,大量在2007年下半年入市的投资者不但赚不到什么钱,而且在波动剧烈的市场中出现亏损,投资者利益和基金“老鼠仓”的矛盾开始变得尖锐起来。

一、基金业中的“老鼠仓”在基金行业里,所谓“老鼠仓”是指基金从业人员(如基金经理或公司其他知情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和信息优势,在基金完成买入某只股票前借用他人账户买入股票,在基金完成卖出前提前卖出股票的行为。

由于有公募基金的数以百亿甚至千亿的资金优势做后盾,基金“老鼠仓”的获利率相当高,其利润来源中的大部分其实是对基金资产的转移。

从根本上来说,“老鼠仓”问题是制度缺陷和缺乏完善监管体系大背景下催生的必然利益输送方式。

由于基金从业人员靠利益太近,如果缺乏足够的监管,则极容易利用手中的权利来谋取个人私利,而“老鼠仓”则是谋取利益的主要方式。

基金经理利用手中的权利为相关利益者服务的同时,则必然会损害大部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二、“老鼠仓”事件的影响自2006年以来,随着证券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牛市行情的来临,基金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证券投资基金成为普通百姓投资股市、分享我国经济发展的首选理财方式。

目前,基金已经成为我国国内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这与投资人理财观念的更新和对基金行业的信任是分不开的。

而基金“老鼠仓”事件的爆出,犹如在炙热燃烧的焰火上泼了一盆冷水,使得投资人对刚刚熟悉的专家理财形象开始质疑,同时对投资基金资产的安全性也产生怀疑。

虽然基金“老鼠仓”在业内一直私下相传,但其暴露于公共视线之下则是在2007年5月。

孙焕宝、王平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焕宝、王平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焕宝、王平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6【案件字号】(2020)皖03民终41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晓兵熊爱军杭军红【审理法官】赵晓兵熊爱军杭军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焕宝;王平安;江苏年年红肥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孙焕宝王平安江苏年年红肥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孙焕宝王平安【当事人-公司】江苏年年红肥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莉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钱辰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莉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钱辰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莉钱辰【代理律所】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孙焕宝【被告】王平安;江苏年年红肥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孙焕宝上诉主张其水稻减产系使用由王平安销售、江苏年年红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化肥所致,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检验抽取的样本系江苏年年红肥业有限公司生产和王平安销售的化肥以及具体批次。

【权责关键词】反证产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重新鉴定关联性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孙焕宝上诉主张其水稻减产系使用由王平安销售、江苏年年红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化肥所致,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检验抽取的样本系江苏年年红肥业有限公司生产和王平安销售的化肥以及具体批次。

因此,孙焕宝诉请由王平安、江苏年年红肥业有限公司赔偿其所受损失,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孙焕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75元,由上诉人孙焕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3:29:53孙焕宝、王平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皖03民终412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焕宝。

长春顺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田亮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长春顺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田亮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长春顺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田亮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4【案件字号】(2020)京04民终1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虎【审理法官】王小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长春顺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田亮【当事人】长春顺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田亮【当事人-个人】田亮【当事人-公司】长春顺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荆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荆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荆【代理律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长春顺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田亮【本院观点】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二审审理的争议焦点为:长春顺承公司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田亮的照片,该行为是否构成对田亮肖像权的侵犯;一审法院判决长春顺承公司对侵犯田亮肖像权的行为所承担的赔偿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在案证据可以证明长春顺承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田亮许可在其所有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涉案文章中使用了田亮的肖像,以借助名人效应,达到公众关注的目的,构成对田亮肖像权的侵犯。

长春顺承公司所提转载涉案文章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长春顺承公司对侵犯田亮肖像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考虑到田亮曾为跳水运动员、奥运冠军,现为演艺人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故长春顺承公司对侵权行为导致田亮人格权权能中包含经济性利益的损害应予以赔偿,一审法院考虑田亮的知名度、长春顺承公司的过错程度、田亮肖像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等因素后所酌情确定损失赔偿金额并无不当。

“马乐案效应”显现:中邮“老鼠仓”二审维持原判共77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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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乐案效应”显现:中邮“老鼠仓” 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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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翩翩新 来燕,双双入我庐 ,先巢故尚在,相 将还旧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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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陶渊 明( 约 365年 —427年 ),字 元亮, (又 一说名 潜,字 渊明 )号五 柳先生 ,私 谥“靖 节”, 东晋 末期南 朝宋初 期诗 人、文 学家、 辞赋 家、散
39、勿问成功的秘诀为何,且尽全力做你应该做的事吧。——美华纳
40、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孔子10来自、倚南












谢谢!
36、自己的鞋子,自己知道紧在哪里。——西班牙
37、我们唯一不会改正的缺点是软弱。——拉罗什福科
xiexie! 38、我这个人走得很慢,但是我从不后退。——亚伯拉罕·林肯
文 家 。汉 族 ,东 晋 浔阳 柴桑 人 (今 江西 九江 ) 。曾 做过 几 年小 官, 后辞 官 回家 ,从 此 隐居 ,田 园生 活 是陶 渊明 诗 的主 要题 材, 相 关作 品有 《饮 酒 》 、 《 归 园 田 居 》 、 《 桃花 源 记 》 、 《 五 柳先 生 传 》 、 《 归 去来 兮 辞 》 等 。

四川省方源饲料有限公司、张科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方源饲料有限公司、张科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方源饲料有限公司、张科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30【案件字号】(2020)川06民终6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晓宇贾华荣罗德东【审理法官】黄晓宇贾华荣罗德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四川省方源饲料有限公司;张科【当事人】四川省方源饲料有限公司张科【当事人-个人】张科【当事人-公司】四川省方源饲料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刚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向元龙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刚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向元龙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刚向元龙【代理律所】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四川省方源饲料有限公司【被告】张科【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被上诉人张科系四川省资中县谦宇种植家庭农场主牛养殖户,本案事发时也在销售普瑞纳牛饲料。

谭亮系四川省资中县罗泉镇富强养殖家庭农场牛养殖户,本案事发前张科曾向谭亮推销普瑞纳牛饲料。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张科在微信群中发布的视频、语音是否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将全是油的劣质牛肉与上诉人生产的方源饲料结合起来发布,正常人很可能认为上诉人生产的饲料质量不好、不合格,主观上有诋毁上诉人饲料质量的故意。

市、省和最高检为何层层抗诉“马乐案” 最高检意欲推动老鼠仓判决立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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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省和最高检为何层层抗诉“马乐案” 最高检意欲推动老
鼠仓判决立新规?
邹坚贞
【期刊名称】《中国经济周刊》
【年(卷),期】2014(0)49
【摘要】最近,马乐的心情一定很纠结。

这位曾经的博时基金明星基金经理,原
本在今年10月就已领到终审判决书,近日却因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最高检”)向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提出抗诉而面临再审。

【总页数】2页(P56-57)
【关键词】判决书;抗诉;老鼠仓;最高人民检察院;意欲;最高人民法院;基金经理;再审【作者】邹坚贞
【作者单位】<中国经济周刊>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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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检抗诉第一案:翁贵祥杀死妻女案 [J], 高洪海; 邱春艳
4.一起让最高检抗诉的性侵案 [J], 央视[1]
5.马乐老鼠仓案抗诉至最高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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