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
2023年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
2023年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河道采砂是指通过机械设备或人工方式,从河床或河岸上开采砂石等物质的行为。
河道采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建筑、道路、水利等领域对砂石的需求,但同时也可能给生态环境和河道水利安全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为了更好地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我市决定于2023年开始实施河道采砂细则。
一、监管机构和责任为确保河道采砂行为规范,市政府将组织成立河道采砂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河道采砂工作。
该机构将由市环保部门、水利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确保各方面的利益和需要得到平衡。
二、采砂许可证管理所有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经过市政府颁发的采砂许可证,才能进行采砂工作。
申请许可证时,需提交详细的采砂计划、砂石利用预案、环境评价等材料。
对于违规行为,采砂许可证将会被吊销,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三、采砂区域划定市政府将依据水利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划定合理的河道采砂区域。
采砂区域划定时需充分考虑河流的水力条件、泥沙运动特征、生态环境等因素,确保采砂行为对河道生态的影响最小化。
划定后的采砂区域将在地方政府和公众可见的地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采砂限额管理为控制河道采砂规模,市政府将根据河道水资源状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制定采砂限额管理政策。
在每个采砂区域内,将规定不同类型的砂石采砂限额,并按季度或年度进行分配。
不得超过限额进行采砂,不得跨区域进行采砂,以确保河道水利安全和生态环境。
五、监控和执法市政府将建立河道采砂的监测和执法机制,通过现代技术手段对采砂行为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惩处违规行为。
对于严重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列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参与相关项目和行业。
六、河道复原与生态修复采砂完毕后,采砂单位需对河道进行复原和生态修复。
包括对采砂区域进行绿化、水域生态恢复、泥沙恢复等工作,使河道的生态功能能够迅速恢复,不给生态环境带来长期的不良影响。
七、宣传和教育市政府将通过各种渠道对公众进行河道采砂细则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河道采砂影响的认识,增强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河道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地区境内所有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沟道)的采砂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合理收费,收支两条线;(三)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四)强化监管,规范行为。
第二章采砂许可第四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
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二)具备相应的采砂技术和设备;(三)有合法的采砂场所;(四)有健全的安全防护措施;(五)有完善的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条采砂单位和个人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向县级河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河道采砂申请书;(二)采砂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三)采砂场所和范围;(四)采砂技术和设备;(五)安全防护措施;(六)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河道主管部门收到河道采砂申请书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告知理由。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河道采砂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河道采砂许可证工本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收费标准由县级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上级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河道采砂许可证工本费由县级河道主管部门在颁发许可证时一次性收取。
第十条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采砂量、采砂地点等因素确定,按季度或年度缴纳。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管理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河道采砂许可证工本费;(二)河道采砂规划、监督和管理;(三)河道采砂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四)河道采砂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河道采砂管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二)审核、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三)监督、检查河道采砂活动;(四)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五)处理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泰安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泰安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泰安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泰安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了规范泰安市境内河道采砂活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维护河道安全,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的行政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泰安市境内所有河道的采砂活动管理。
第三条泰安市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是本办法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泰安市境内河道的采砂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河道采砂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依法开采、环保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河道采砂活动的管理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维护河道水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
第六条河道采砂活动应当优先保障河道水利、航道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第七条河道采砂活动的开展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采砂许可证。
第八条河道采砂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砂石的采掘、运输、加工和利用,保障砂石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河道采砂活动应当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管理第十条泰安市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明确河道采砂的总体布局、分区管理和资源开辟利用目标。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国家和泰安市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确定河道采砂范围、规模和时间节点。
第十二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经过公示和听证,在相关利益相关方和公众中征求意见,建立健全意见反馈机制。
第十三条河道采砂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和审批,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第十四条河道采砂规划管理应当加强对采砂行业的引导,鼓励技术进步和创新,推动采砂活动的绿色发展。
第三章河道采砂许可管理第十五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采砂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国家和泰安市有关规定,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泰安市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查和核发采砂许可证。
采砂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河道采砂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的原则;(二)总量控制、计划开采、节约利用、保护生态的原则;(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砂。
第二章河道采砂许可第五条河道采砂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审批。
第六条申请河道采砂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采砂申请书;(二)采砂方案;(三)采砂地点、范围、深度、时间等基本情况;(四)采砂设备和人员配备情况;(五)采砂过程中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六)采砂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第七条河道采砂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采砂地点、范围、深度、时间等符合国家和地方采砂规划;(二)采砂设备和人员配备符合国家和地方采砂标准;(三)采砂过程中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四)采砂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八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采砂的,应当重新申请许可。
第三章河道采砂管理第九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河道采砂管理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二)加强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三)对河道采砂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四)对河道采砂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五)对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砂;(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采砂活动对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造成影响;(三)遵守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四)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缴纳河道采砂资源费。
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三篇)
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根据市政府的决策和要求,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如下:1. 采砂许可标准:采砂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和相关证照,包括矿业权证、环保审批等。
同时,采砂许可要求企业具备一定的采砂能力和技术条件。
2. 采砂范围限制:市政府设定了河道采砂的范围,仅允许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采砂作业。
对于特殊保护区、水源地等禁止采砂的区域,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采砂活动。
3. 采砂配额管理:市政府对每个采砂企业设定了年度采砂配额,企业在执行采砂许可的同时,必须按照配额执行采砂作业,并及时报备采砂情况。
4. 采砂时间限制:为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市政府设定了采砂时间限制,一般在河道水位低、水流弱的季节可以进行采砂作业,而在雨季或水位高、水流强的时段禁止采砂。
5. 采砂监管机制:市政府建立了采砂监管机制,包括监督检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对采砂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合规经营。
6. 采砂信息公开:市政府要求采砂企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采砂信息,包括采砂许可情况、采砂配额、采砂作业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是市实施河道采砂的细则,旨在严格控制采砂活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合理利用砂石资源。
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二)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市实施河道采砂的细则,具体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管理需求来制定:1. 采砂许可证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河道采砂前,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采砂许可证,提交相关材料并经批准后方可开展采砂活动。
2. 采砂地点选择:应根据维护生态环境和河道稳定的原则,合理选择采砂地点。
通常会优先选择无冲刷、沉积少、水流稳定的河段进行采砂。
3. 采砂时间控制:通常会限制采砂的时间,以避免对河流生态系统的不良影响。
根据当地情况可以规定每年采砂的起止日期、每天采砂的时间段等。
4. 采砂量控制:针对不同的河段和环境要求,规定采砂的总量或者每次采砂的最大量,以确保采砂活动不会对河道的稳定性和生态环境造成过大影响。
5. 采砂设备要求:规定采砂所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相关的环保和安全要求,确保采砂活动不会对周边环境和人员安全造成危害。
裕安区淠河河道采砂统一管理实施细则
朝Z8濡何何施采砂供一管理实施彼时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济河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运砂行为,做到依法、科学、可控、规范,确保河道防洪、涉河工程和生态安全。
第二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按照“五定五统一”采砂管理新模式,即定范围、定高程、定总量、定设备、定时间,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开采经营、统一税费征收、统一综合执法、统一利益分配,对我区济河河道采砂实行精细化、科学化的统一管理,建立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现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统一管理是指在裕安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区水利局牵头组织公安分局、交通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等部门、沿济乡(镇)等属地政府,按照各自职能相互配合联合管理,开展联合执法,加强河道砂石采、销、运、用环节全过程监管;拟定全区砂石管理工作经费分配方案;国有公司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生产、经营销售、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四条区水利局依据《济河河道采砂规划》,科学编制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和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确保砂石资源合理开发与河道整治、可持续利用相结合。
第五条为了发挥砂石资源的经济效益,砂石销售收入按吨位从源头据实收缴,销售价格在参考周边市场砂石价格的基础上确定。
第六条在区水利局和财政局的指导下,河道砂石资源由国有公司统一开采经营管理,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确定采砂劳务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制定公司章程、经营策略和经营目标,按照批准的年度开采总量,制定开采区年度计划、月度计划。
第七条区砂石办负责全区砂石票据统一监管、统一结算工作,从市砂石管理处领取“六安市河砂石统一调运计量单”,统一加盖“裕安区砂石管理票据专用章”,按照《济河裕安区段河道砂石经营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年度开采总量为依据,供给国有公司日常经营使用。
第八条国有公司应与劳务公司签订《采砂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区水利局监管职责:1、监督管理国有公司和劳务公司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确定的开采范围、深度、总量和时间等组织开采。
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模版
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模版河道采砂细则模板第一部分:引言本细则旨在规范市实施河道采砂活动的管理工作,保障河道采砂活动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促进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
本细则适用于市辖范围内的所有河道采砂活动。
第二部分:管理机构1.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河道采砂活动的管理工作。
2.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立专门的河道采砂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部分:河道采砂许可1.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范围内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必须获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2. 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四部分:河道采砂管理1. 河道采砂活动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得损害河道生态环境和水资源。
2. 河道采砂活动应当进行现场勘查,确定采砂区域和采砂量,制定合理的采砂方案。
3. 河道采砂活动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采砂方式,防止过度采砂和采砂带来的不良影响。
4. 河道采砂活动应当进行全程监控和记录,确保采砂活动的安全、高效和规范。
5. 河道采砂活动结束后,应当进行采砂场地的修复和恢复工作,确保采砂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五部分:监督检查1.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及时处理,依法予以处罚。
3. 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提高监督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六部分:法律责任1. 对于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责令其停止采砂活动,并可依法予以罚款。
2. 对于超过许可范围、过度采砂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修复和恢复的单位和个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3. 对于故意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部分:附则1.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024年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
2024年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引言:河道采砂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开发和环境工程活动,对于地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然而,由于过度开采和不合理的采砂活动,许多河道环境遭受破坏,引发了水资源枯竭、生态系统失衡等问题。
为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维护水资源安全,本市拟制定《2024年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以规范和管理河道采砂活动。
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1.3 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责1.4 定义和术语说明第二章:河道采砂管理制度2.1 采砂许可制度2.1.1 申请程序及条件2.1.2 审核和核准2.1.3 许可证收费2.2 采砂年度计划2.2.1 编制和审核程序2.2.2 采砂量控制和调整措施2.3 采砂方式和技术标准2.3.1 采砂设备和工艺2.3.2 砂石储存和运输2.4 采砂监管和执法2.4.1 监测和监管机制2.4.2 执法和处罚措施第三章:河道采砂环境保护与修复3.1 生态保护和修复3.1.1 敏感期和限制性措施3.1.2 生态保护区划设3.2 水资源管理3.2.1 水量控制和调度3.2.2 水质监测和管理3.3 土地复垦和环境治理3.3.1 采砂现场环境管理3.3.2 河道整治和修复第四章:河道采砂信息管理与公众参与4.1 采砂数据采集和记录4.2 信息公开和政府公报4.3 公众参与和意见反馈4.4 提供专业服务和技术指导第五章:河道采砂市场管理和经济激励机制5.1 市场准入和行业管理5.1.1 采砂企业资质条件5.1.2 行业协会和自律机制5.2 价格和市场调节5.2.1 采砂价格形成机制5.2.2 市场竞争和绩效考核5.3 经济政策和激励措施5.3.1 税收优惠和补贴政策5.3.2 绿色金融和环保贷款结论:本《2024年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河道采砂活动,既保护了河道环境和水资源安全,又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
通过明确的管理机制和有力的执法措施,进一步提升了河道采砂活动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做出了重要贡献。
关于河道采砂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河道采砂的许可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河道采砂必须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河道采砂。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河道采砂作为一种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也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3.《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河道采砂必须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河道采砂的审批程序1.申请材料河道采砂申请者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河道采砂申请书;(2)河道采砂许可证申请表;(3)采矿权人身份证明;(4)采砂地点、范围、深度、方式等基本情况;(5)采砂活动对河道生态环境、航道通航、防洪安全等影响评估报告;(6)采砂活动安全生产措施及应急预案;(7)其他相关材料。
2.审批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河道采砂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审查内容包括:(1)采砂地点、范围、深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采砂活动对河道生态环境、航道通航、防洪安全等影响评估报告;(3)采砂活动安全生产措施及应急预案;(4)申请者是否符合河道采砂许可条件。
三、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1.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1)依法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2)对河道采砂活动进行监督检查;(3)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4)依法对河道采砂活动进行行政处罚。
2.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1)环保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活动中的环境污染进行监管;(2)交通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航道通航进行监管;(3)公安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活动中的治安管理进行监管;(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管。
四、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1)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行河道采砂;(2)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河道采砂;(3)非法转让、出租、出借河道采砂许可证;(4)在河道采砂过程中造成河道生态环境、航道通航、防洪安全等损害;(5)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市政办河道采砂管理制度3篇
市政办河道采砂管理制度3篇市政办河道采砂管理制度第1篇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度》、《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水利部等部门《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活动。
在水库、人工水道从事采砂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安监、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并配合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报批。
第五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采区和可采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可采区内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或者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功率,下同)控制;(五)河道滩地堆砂场的布局及控制数量;(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七)管理措施。
第六条下列区域为禁采区:(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规划保留区;(三)桥梁、码头、航道、电力电缆、通信电缆、过河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四)饮用水源保护区;(五)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下列时段为禁采期:(一)江河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水库达到或者超过汛限水位时;(二)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第八条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水工程建设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
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范文
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范文河道采砂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护河道环境,保障水资源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河道采砂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活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公开透明、依法监管的原则。
采砂工作应注重生态保护,尽量减少对河道环境的影响。
第四条河道采砂应当遵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做到环保、安全、高效。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内开展采砂作业,包括河床、河滩和河岸的采砂。
第六条河道采砂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规定,并确保采砂活动对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第七条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采砂许可证,并遵守许可证规定的采砂区域、时间、量等要求。
第八条河道采砂活动应当按照审批程序,逐级审批,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或许可。
第二章采砂管理第九条采砂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定。
第十条采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采砂管理组织,明确责任分工,保障采砂活动的安全、环保和高效进行。
第十一条采砂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采砂人员,采砂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技术能力,严禁无资质人员从事采砂作业。
第十二条采砂企业应当建立采砂档案,记录采砂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数量等信息,并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采砂企业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采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采砂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
第十六条采砂企业应当积极参与技术创新和科学研究,提高采砂技术和设备的水平,减少对河道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采砂监督第十七条本市河道采砂活动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采砂活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采砂活动的合法、安全、环保进行。
第十八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砂企业的监督,定期进行现场检查,核实采砂活动的合规情况。
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范本(2篇)
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范本一、引言河道采砂是指对河道底部或岸边沉积的砂石资源进行开采的一种行为。
由于其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但同时也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对河道采砂进行规范和管理显得非常重要。
本细则旨在制定河道采砂的详细规定,以确保河道采砂的合理性、可持续性和环境友好性。
二、总体要求1. 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和水生物栖息地,提高河道水质;2. 合理利用河道砂石资源,推动经济发展;3. 加强对河道采砂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法合规。
三、河道采砂的条件和限制1. 采砂点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不得选择在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周边和重要水利工程附近的地点;- 不得选择在影响航道通行或水域交通安全的位置;- 应选择在砂石资源较为丰富的区域。
2. 采砂规模应根据当地砂石资源储量、河道水流情况和生态环境承载力等因素确定,并在采砂申请时进行科学评估和论证。
3. 采砂时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在河道洪水期间进行采砂;- 不得在鱼类繁殖和迁移期间进行采砂;- 不得在重要节假日和农闲期间进行采砂。
四、河道采砂许可和管理1. 河道采砂须依法申请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进行采砂。
2. 采砂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采砂计划书,包括采砂方式、地点、时间等信息;-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采砂责任书,明确采砂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3. 采砂许可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在一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 采砂许可证的持有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采砂数量和时间不得超出许可证的范围;- 采砂应采取环保措施,防止砂石带入河道和河床的冲刷;- 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采砂情况。
五、河道采砂的监督和处罚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河道采砂行为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 违反河道采砂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 暂扣或吊销采砂许可证;- 追究法律责任;- 进行环境修复和赔偿。
3.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重庆市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以下简称“河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采砂”)活动或实施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编制采砂规划、砂石资源开采可行性论证和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方案,办理采砂许可,监督管理采砂活动及安全生产,征收管理砂石资源费,收集采砂管理信息等。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采砂单位和个人进行实地调查,采取责令整改或暂停采砂作业等措施,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第四条市河道管理站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指导以及市直管河段河道采砂的具体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的内容包括:(一)审查长江、嘉陵江、乌江(以下简称“三江”)河道砂石资源开采可行性论证报告;(二)监督全市采砂权拍卖(招标)活动;(三)受理并审核“三江”河道采砂许可申请文书;(四)征收“三江”河道砂石资源费;(五)统计全市河道采砂管理有关信息。
(六)监督指导区县(自治县)河道采砂管理。
具体协助的内容包括:(一)编制全市河道采砂管理规划并监督实施;(二)开展全市采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
第五条“三江”沿江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编制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砂石资源开采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开采权公开拍卖(招标)方案;(二)砂石资源开采权公开拍卖(招标)活动;(三)审查河道采砂申请文书;(四)协助征收砂石资源费;(五)采砂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六)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七)统计上报河道采砂管理有关信息。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长江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四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和重庆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长江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批准。
长江采砂规划批准实施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内采砂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河道采砂,是指在水域内利用机械、人工等方式,从河床、河岸、河堤、滩涂等地方开采砂石等资源的行为。
河道采砂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房地产开发等的重要原材料来源。
然而,由于河道采砂的无序、过度开采,导致河道生态环境恶化、防洪能力下降、河势改变等问题。
为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护河道生态环境,保障防洪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河道内采砂的法律规定。
二、河道内采砂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河道、湖泊、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实行严格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水利工程设施的结构、功能、用途;不得擅自利用水利工程设施进行采砂、采矿等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是我国河道管理的基本法规,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河道内的砂石资源,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河道内的砂石资源开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开采规划;(二)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四)缴纳河道采砂资源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用途、地点、开采方法等进行开采。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三、河道内采砂的法律规定1.河道采砂许可证制度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河道采砂。
肇庆市河道采砂河道疏浚管理实施细则
肇庆市河道采砂河道疏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河道采砂和河道疏浚活动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保障河道防洪、供水和航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省管河道(指西江和北江)和市管河道(指新兴江、绥江、贺江)范围内的采砂(包括挖砂、采石、取土等)和河道疏浚(航道部门为确保航道安全畅通而采取的维护性疏浚工程除外)及其管理活动。
县管河道的采砂和河道疏浚及其管理活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西江河道肇庆段划分为以下执法管理河段:(一)广东省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交界至德庆县与封开县交界河段由封开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管理;(二)德庆县与封开县交界至德庆县与高要市交界河段由德庆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管理;(三)德庆县与高要市交界至三榕水厂河段、贝水至金利河段由高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管理;(四)三榕水厂至羚羊峡西江发电厂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端州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执法管理;(五)羚羊峡西江发电厂至贝水河段由鼎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管理。
北江河道肇庆段郭苏洲到独河水闸河段由四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管理;独河水闸至一村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给肇庆高新区水利局负责执法管理。
市管河道以行政区域为界划分执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管理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土资源、交通、航道、海事、渔政、公安、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采砂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河道采砂、河道疏浚等活动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等方式进行,由有许可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航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航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砂石资源开采运营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砂石资源开采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汉市砂石资源开采运营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砂石的行为,保护有限的砂石资源,实现砂石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办法》《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砂石资源开采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砂石资源是一种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砂石资源是指河道砂石资源和非河道砂石资源。
(一)河道砂石资源是指在河道、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的砂石资源。
(二)非河道砂石资源是指河道砂石范围以外的地表及地下的砂石资源。
第四条砂石资源开采运营管理是指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砂石资源开采与经营进行全面管理的一项制度。
第五条各乡镇、市级有关部门、各产业园区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以及本行业内砂石资源开采运营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各乡镇、市级相关部门、各产业园区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全市砂石资源开采运营管理工作。
职责如下:市纪委监委机关负责监督各成员单位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情况,对因履职不力,造成重大后果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责任。
市法院负责依法严惩非法采砂、暴力抗法等犯罪行为。
市检察院负责对非法采砂、暴力抗法等犯罪案件依法快捕快诉。
市委宣传部统筹市广播电视台,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专项工作情况;按照领导小组要求,统一曝光违法违规案件,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负责统筹网络舆论监督及舆情研判工作。
市委目标办负责对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落实专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将监督、检查、巡查工作纳入目标考核。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河道采砂活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确保河道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采砂许可与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河道内进行采砂活动,必须事先获得河道管理部门的采砂许可。
采砂许可应明确采砂的范围、时间、数量及应缴纳的费用。
采砂许可费用应根据采砂量、河道类型、地质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章费用计算与标准采砂费用按照每立方米采砂量进行计算,具体标准依据地方政府相关法规而定。
费用标准应考虑采砂的成本、生态补偿、河道维护等因素。
费用标准应定期评估调整,确保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第四章费用收缴与使用采砂许可费用由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收缴,并开具正规发票。
采砂费用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河道维护、生态修复、监测评估等方面。
费用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采砂设备规范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使用符合规范的采砂设备,严禁使用对河道环境造成破坏的设备。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操作证,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六章采砂操作要求采砂活动应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时间、数量进行,不得超量、超时、超范围采砂。
采砂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减少对河道生态的影响。
第七章监测与评估机制河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采砂活动进行监测,确保采砂活动的合规性。
对采砂活动进行生态影响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章产权管理与保护河道采砂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转让、买卖。
对侵犯河道产权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风险评估与应急采砂单位或个人应进行采砂活动的风险评估,确保采砂安全。
制定采砂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进行有效应对。
第十章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河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监督与考核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采砂活动的日常监督,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定期对采砂单位或个人的采砂活动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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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实施河道采砂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障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工程设施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省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河道采砂现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和河道管理的要求。
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全面规划,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河道管理单位为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专管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道采砂的管理执法,实行政府组织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联合执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违规采砂行为的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工作,对采砂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治安处罚,依法打击抗法、围攻执法人员和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务人员参与河道采砂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第七条河道采砂实行规划管理,计划开采。
第八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河势现状、经济社会发展对砂石资源的需求状况和《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导则》编制河道采砂管理规划。
河道采砂管理规划期为5年,规划的内容包括:划定可采区、禁采区、禁采期,可采深度、河段开采总量和采砂场数量及布局、采砂规划平面图等。
河道采砂管理规划内容涉及铁路、交通、电力、通信、水文、防汛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各县(区)依据批准的采砂管理规划和相关要求编制年度采砂计划,按批准的年度采砂计划实施河道采砂。
严禁超规划扩大开采范围和增设采砂场点。
第十条汉江干流平川段(勉县武侯镇至洋县小峡口)和嘉陵江干流过境段的采砂管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市内其它河道、河段采砂管理规划由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采砂管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河道采砂规划因河势、砂石资源分布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年度采砂计划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汉江干流平川段和嘉陵江干流过境段的年度采砂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河道砂石资源补给情况、河床下切程度、河道生态状况、两岸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及采砂对防洪工程的影响等,提出全面禁止河道或河段采砂的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河道采砂许可第十三条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采砂的许可机关。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必须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五条河道采砂许可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采砂计划。
第十六条确定河道采砂权人实行公开拍卖、公开竞标和挂牌出让等方式;由有河道采砂许可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河道采砂场应当单个许可,禁止整河段或多个砂场捆绑招标、拍卖或出让。
第十七条申请河道采砂,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采砂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开采地点、开采时间、作业方式、开采深度、年开采量、采砂机械种类和数量、砂石料堆放地点、弃料处理方案、运输路线、度汛措施等);(二)采砂申请人预计在实施采砂过程中有可能与第三者发生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交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三)从事经营性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许可机关方可受理其采砂申请,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有规范填报的河道采砂申请书;(二)从事经营性采砂的,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符合规定;(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外,有砂石料堆放场地;(五)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路线;(六)无非法、违规采砂记录;(七)无河道采砂不服从管理记录:(八)开采地点、作业方式、开采机械、开采深度和弃料处理方案等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获得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河道采砂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由持证人保存,副本在采砂现场悬挂。
第二十条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1年。
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在获得采砂资格领取采砂许可证时,应当交清河道砂石资源费(即拍卖金、竞标价款、出让金),与河道管理单位签订河道防洪工程安全监管暨河道清障协议。
第四章河道采砂管理第二十二条经许可在河道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范围、开采期限、开采深度、开采量和作业方式采砂;(二)不得在河道内堆放砂石料,临时堆放砂石料超过500m3必须立即停产,待转运结束后再行生产;(三)采砂过程中产生的弃料要及时清理,坑槽要及时回填,弃料在河道内堆放不得超过10天,不得形成行洪障碍;(四)必须在采砂场设置规范的公示牌(公示牌的规范由河管单位提供),在开采河段的路口、堤岸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禁止任何人员下河游泳、玩耍、垂钓;(五)必须按照与河道管理单位签订的河道防洪工程安全监管协议,认真履行对河道工程、水工程、堤顶路面、测量标志、水文观测设施、通信电缆、宣传牌、界桩、里程桩、河道防护林等安全监管责任,不得造成损坏;(六)严禁在河道内修建固定性分筛料台、房屋和其它建筑物、构筑物。
禁止在河道内存放油料和从事机械维修;(七)拉运砂石车辆不得沿堤顶路行驶;(八)禁采期来临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单位的要求将采砂机械、船只撤出河道。
河道内搭建的临时料台、便桥、围堰等必须彻底清除;(九)在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河道采砂执法管理,实行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并记罚分。
(一)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六)、(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计罚分10分;(二)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承担修复责任,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计罚分10分;(三)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计罚分10分;(四)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四)、(九)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计罚分10分;(五)该采砂年度累计记罚分值达到100分的,责令立即停采,今后不再受理其采砂申请;达到或超过80分的,3年内不受理其采砂申请;达到或超过60分的,2年内不受理其采砂申请;达到或超过40分的,下一个采砂年度不受理其采砂申请。
第二十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河道,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河道采砂禁采期。
河道禁采区的划定按《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禁采期来临前,不能按要求完成清障的,河道管理单位应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确需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清淤、疏浚性质的采砂,汉江干流平川段、褒河河东店公路大桥至汉江交汇口、湑水河湑惠渠渠首至汉江交汇口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它河道河段,由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河道内淘金。
汉江干流平川段禁止采砂船下河作业。
嘉陵江干流的采砂船必须在禁采期来临前撤离河道,上岸度汛。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河道采砂秩序,及时查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河道采砂规划、计划的审批机关,对河道采砂规划的实施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河道采砂许可批准机关的上级机关,对采砂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纠正不正当的行政许可行为,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重大事件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决定停止河道采砂作业,并强行清除有碍行洪的砂石料堆体和采砂设备、设施,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五章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收缴与管理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三十条市、县(区)的河道管理单位,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履行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收缴职责。
第三十一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属行政性收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收缴,使用市非税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票据。
严禁收费不开票据或使用非法票据收取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三十二条市、县(区)非税管理机构履行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管理职责。
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分级上解,按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的相关规定执行。
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河道砂石资源费。
第三十三条河道砂石资源费的使用范围:(一)河道工程管理、维修、管理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
(二)河道采砂、清淤管理设备、装备及其交通车辆购置。
(三)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的编制,河道采砂许可证及收费票据的印制。
(四)河道采砂管理机构日常管理经费和执法监督检查的开支。
(五)用于河道采砂管理的其它必要开支。
第三十四条市、县(区)河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河道砂石资源费的规定用途,编制河道砂石资源费年度支出预算,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三十五条市、县(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河道砂石资源费使用范围,核定其预算支出,按时拨付、确保经费供给。
第三十六条市、县(区)河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核拨的资金具体安排使用,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河道砂石资源费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七条市、县(区)财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违法采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