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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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物:(1)非人格性;(2)有体物;(3)可支配性;(4)独立物。
违反物权法定主义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承包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129】
注意:两种特殊情况
1、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物权法127】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应当应当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127】——登记非成立要件,非对抗要件(行政管理手段)
2、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24】
绝对无需公示事项:××√相对无需公示事项:×√√
(1)绝对无需公示事项
A、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物权法9】
B、效力:无需公示,国家即可享有所有权;无需公示,国家即可与他人进行交易
C、注意:他人取得国家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必须依法登记。
(2)相对无需公示事项
A、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28】
B、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法29】
C、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物权法30】效力: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物权法17】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对比可知,国家机关没有收益权)
占有改定:达成物权变动合意时物权变动。A.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直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B.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指示交付:通知到达占有人时物权变动。
动产质权设定——禁止“占有改定”【担保法解释87】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第三人和登记机关不真正连带责任。(选择+追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物权法200】
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视为业主。
丧失了业主身份,即不能使用公共停车位。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注意:专有面积+人数规则——表决通过比例: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公司的全部转委托合同,无效。【物业服务合同意见2】
物业使用人与业主承担连带缴费义务。【物业服务合同意见7】
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非业主团体)主张物业费请求。【物业服务合同意见8】
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解除。
继受取得:继承和合同原始取得:如善意取得
已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
A、合同无效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房屋租赁合同意见9】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B、合同有效时:(期满、解约)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时:【房屋租赁合同意见11】
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按照过错比例分担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没有约定——合同期满时:
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2)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房屋租赁合同意见13】
共同共有:基于共同关系产生——婚姻、家庭生活、共同继承、合伙
共同共有,也可约定——约定不明,无共同关系的,推定为按份共有【物权法103】
按份共有:处分、重大修缮——2/3——约定除外
原则上,随时请求分割——有不得分割约定的,除外——重大理由,不受约定限制
共同共有:全体同意【物权法97】
按约定——共同关系消失;其他重大原因,不受约定限制
先有地役权,后有其他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承担地役权;先有用益物权,未经同意,不得设地役权。
供役地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甲(需)——丙,乙(供)——丁,丙可找甲或乙赔偿。有偿使用地役权,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在合理期限内催告两次未支付的,可行使解除权。
善意取得的交付只能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
间接占有人往往是所有权人;直接占有人往往是他主占有,但若侵占占有物后,间接占有人丧失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要点:无权占有既定,立足于心态(知否)
善意占有——可以要求费用的返还恶意占有(捡牛养)——不可以要求费用的返还,可用无因管理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1年(侵占发生之日起)
甲借牛给乙,被丙盗走,又被丁抢走。丁侵犯的是丙的占有,乙对丁无权要求。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物权法107】
失主请求受让人返还,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
第三人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取得,所有人返还价金后,可以取回。
村民陈某在耕田时捡到一头牛,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牛的主人来认领。半个月后,因陈某向李某借钱1000元,李某不知牛系陈某所捡,遂要求陈某用牛作为质押担保其按时还款。陈某即将该牛质押给李某。因陈某到期无力还款,李某将牛卖给邻村王某,用所得价款偿还借款。原来牛是邻村张某的,张某在王某家见到该牛,认为是自己的牛,要求王某返还,因此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