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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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集合

《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集合

《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为保证法律、法规正确地贯彻实施,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制定了《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法律、法规正确地贯彻实施,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使行政执法活动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各种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并由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行政执法权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或者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由行政执法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相对人(以下简称相对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管理的对象,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依法颁发或者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免除或者改变法定义务,以及其他确认或者不予确认权利、权利能力或者法律事实的行为;(二)依法保护或者拒绝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发给或者拒绝发给抚恤金的行为;(三)依法对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四)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剥夺相对人权利、权利能力的行为;(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衣着整齐,佩戴标志,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应按规定着装。

行政执法标志、证件及其使用办法依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的意见,不得因相对人的申辩而进行刁难、处罚或者加重处罚。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其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或者个人的干预。

行政处罚的执法程序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执法程序有哪些

引言概述:行政处罚是国家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行政强制力的规范的主体实施的一种强制手段。

行政处罚的执法程序是指在进行行政处罚活动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程序要求进行相应的职权行使和保障措施。

该文将从立案、听证、调查、裁决和通知五个大点对行政处罚的执法程序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立案1. 案件收集:执法机关应当通过巡视、检查、投诉举报等方式,及时掌握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

2. 立案审查:执法机关对收集到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需要立案,并决定案件的处理方式。

3. 立案登记:执法机关应当在立案后对案件进行登记,包括案件信息的录入、编号等工作。

4. 立案告知:执法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立案决定,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5. 立案公告:如果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媒体等渠道公告案件的立案情况。

二、听证1. 律师参与: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与听证活动,提供合法辩护。

2. 听证通知:执法机关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并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等。

3. 听证程序:听证应当按照正式、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包括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等环节。

4. 证据举证:当事人在听证中可以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并且可以质证对方提供的证据。

5. 听证报告:执法机关应当对听证的结果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形成听证报告。

三、调查1. 事实查明:执法机关应当通过现场勘验、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查明违法事实。

2. 目录证据:执法机关应当收集相关的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

3. 调查通知:执法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参与调查,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

4. 调取文件:执法机关可以调取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文件、记录等资料来支持调查工作。

5. 调查报告:执法机关应当对调查的结果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形成调查报告。

四、裁决1. 裁决程序: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调查情况,依法进行裁决,并出具裁决书。

2. 裁决公开:执法机关可以将裁决结果公示,以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的结果。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一、概述行政执法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制止和处理的一系列操作和步骤的总称。

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科学、高效进行。

二、基本原则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行政执法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不得依据个人偏见或其他非法因素进行。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时,应当明确依据的法律依据,确保行政决策和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2.公开原则:行政执法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机关应当善意接受公众的监督,并及时向公众公开行政执法的信息、依据、程序和结果。

3.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当公正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当依法行事,明确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三、行政执法程序的主要环节行政执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前,应当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象、情况等。

调查取证的方法包括调查访问、勘验现场、查阅证据材料等。

2. 事先告知、听证和申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向涉案当事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在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

3. 作出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在依法取得调查取证材料,并完成听证、申辩等程序后,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行政决定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或制止措施。

4. 申诉和复议当事人对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申诉或行政复议,要求相关行政机关重新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申诉或复议,并及时作出答复。

5. 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后,如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罚款、查封、扣押、拍卖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中的保障措施为确保行政执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需要采取一系列保障措施,主要包括:1. 诉讼权保障行政执法程序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通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适应机构改革后我局执法办案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立案第三节现场检查第四节行政强制措施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案件核审第七节决定第八节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九节结案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五章当事人下落不明案件的办理第六章期限、期间、送达第七章移送第八章立卷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机构改革后我局执法办案的需要,统一、规范行政执法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及监管所查处市场监管违法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各办案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坚持效率原则,案件确需办理延期的,应按规定报批并说明理由;坚持调查与案审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罚没物品收缴与处置分离的原则;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第四条各分局、直属单位以市局名义办案的,分局、直属单位为办案机构,市局为办案机关分局以自己名义办案的,分局内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内设机构为办案机构,分局为办案机关第二章管辖第五条行政执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办案机关管辖违法行为跨区域的,由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地的办案机关管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复杂跨区域案件,由稽查大队查处第六条著作权行政执法案件,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办案机关管辖第七条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办案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办案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办案机关处理第八条两个以上办案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办案机关负责查处该违法行为第九条同一违法行为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且行为发生地不在同一辖区范围内的,由先立案的办案机关合并查处同一违法行为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属不同办案机构业务范围的,依主要违法行为性质确定办案机构,合并查处第十条两个以上监管所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两个以上分局或者分局与稽查大队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局指定管辖报请上级机关指定管辖的,由上级机关法制机构核审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呈报分管法制机构的机关负责人审批第十一条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确定管辖权的,由上一级主管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法制机构的负责人审批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机关第十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三条分局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光明分局、坪山分局等非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的分局除外分局可根据管辖范围以市局名义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但下列案件由市局负责查处: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市属媒体广告违法案件;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专利违法案件;重大涉外行政违法案件、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案件以及其他特殊类型的案件市局可将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下的案件移交分局查处,分局应当接收;分局也可将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报请市局查处,市局应当接收涉及维稳等问题的疑难、复杂案件必须移交市局查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管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处罚前款第、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五条监管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罚款3万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万元以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第十六条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证照、撤销登记,应以原发证照机关的名义作出决定第十七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应以市局名义查处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八条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除外第十九条按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案件,应当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告知、听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并制作相应执法文书,立卷归档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禁止1名执法人员进行检查、询问调查、抽样、查扣涉案物品、解除查封扣押等执法活动禁止在文书笔录中代签名或事后虚增签名第二十一条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回避申请由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有关告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第二十二条对已有证据证明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三条办案机关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规定》的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领用执法文书应有记录对盖有公章的执法文书,除应注明领用人外,还应注明具体去向,做到每1份执法文书去向明确第二节立案第二十四条各办案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立案应符合相应条件:有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属于办案机关地域管辖范围办案机关接到投诉、申诉、举报后,应当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须补充的相应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立案手续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申诉、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投诉、申诉和举报在法定立案期限内无法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先予立案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和商标侵权案件立案条件详见本规定附件第二十六条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各办案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经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后,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第二十七条对涉嫌违反卫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由我局负责管辖的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立案第二十八条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并符合立案规定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立案规定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投诉著作权违法行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所有投诉材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第三十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由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第三十一条对于临时性、突发性、应急性等情况紧急的行政案件,经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进行调查取证,并在两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第三十二条已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第三节现场检查第三十三条立案案件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当事人拒绝的,应当进行解释,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部门协助配合第三十四条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或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有遗漏或记录有误,应当补充或允许更正补充或者更正部分,应由当事人或第三人捺指印或签名确认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第三十五条涉案财物清点应当当场进行,并由当事人或其现场人员陪同清点情况应如实记录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清点人员对现场清点数量负责,填写《涉案财物清单》,并交由当事人或其现场人员签名确认第三十六条现场拍照摄像时,应当首先确定拍照摄像的内容和目的,主题要突出,影像要清晰,能够达到拍照摄像起到的证明作用第三十七条现场勘验检查,由承办人员、法定检验机构的人员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应当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行政相对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员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第四节行政强制措施第三十八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认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适用条件,经批准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禁止擅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十九条需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承办人应履行审批程序,制作《案件办理报批表》,由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依法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经口头请示批准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手续第四十条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按文书所列各项填写清楚准确填写文书应当写清当事人涉嫌的具体违法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款、实施强制措施的具体类型《涉案财物清单》应按当场清点的实际情况具体、详实填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型号及特征等情况,不得使用"财物一批"等不确定用语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对查封、扣押物品加封封条《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涉案物品清单》,应当由当事人或物品保管人及执法人员签名后依照程序送达第四十一条不得扣留、封存与违法行为没有直接关系的书证资料、财物、个人物品、银行存折等不得以保证金等方式变相扣留当事人财物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的账册、原始凭证、合同、客户名单等经营资料实施扣留,应尽可能采取复印确认的方式涉及商业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并明确保密责任人第四十三条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四十四条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第四十五条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扣押的涉案物品,应于当日存入市财政局公物仓或办案机关指定的地点,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严禁执法人员私自保存涉案物品办案机关对其扣押的涉案物品,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并建立出入库台账,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严禁挪用、调换、占有、损毁涉案物品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第四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依法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经口头请示批准后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手续第四十七条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1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封条依据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就地由当事人保存依据著作权管理法律法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就地由当事人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确需移至他处的,可以移至适当的场所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四十八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的,决定查封、扣押;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第四十九条对于传销案件以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而又未扣留涉嫌违法行为的财物的情况下,可以提请金融机构暂停结算涉嫌违法行为人的银行存款提请金融机构暂停结算涉嫌违法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使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暂停结算银行存款办案文书不得滥用职权,随意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采取强制措施第五十条办案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措施,应当经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履行第五十一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期限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登记保存期限为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3个月;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一条第项的规定,封存、扣押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商品以及有关的原材料、半成品、工具、设备的,封存、扣押的期限为3个月;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查封、扣押涉嫌的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封、扣押期限为60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封存、扣押涉案的计量器具及相关物品的,封存、扣押期限为30日;依据《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项的规定,封存达不到标准或涉嫌达不到标准的产品、违反标识规定的标识和包装物以及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的,封存期限为7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扣押涉嫌假冒、伪造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备案证书、印制资格证书和商品条码产品的,扣押期限为15日;依据《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有严重质量问题或者有严重质量问题重大嫌疑的产品进行封存、扣押的,封存、扣押期限为15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第一款的规定,采取封存、扣押强制措施的,封存、扣押期限为15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项的规定,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有关设备或者产品予以查封、扣押的,查封、扣押期限为60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实施查封、扣押,或者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实施查封、扣押的,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15日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或者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对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采取查封的,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临时扣留的,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第四条或者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请金融机构暂停结算银行存款的,暂停结算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强制措施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二条产品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行政强制措施法定期限的,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的该产品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第五十三条案件因疑难复杂或因鉴定、检验等原因,确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案件承办人应制作《案件办理报批表》,由承办人于期限届满5日前履行报批程序,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办案机关分管办案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实施未获批准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或作出处理决定第五十四条案件查封、扣押期限经延长的,不得超过下列期限: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的规定采取封存、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依据《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规定采取封存、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封存、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提请金融机构暂停结算银行存款的,3个月内案件未调查清楚需要延长暂停结算时间的,必须经市局负责人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强制措施延长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行政办案程序规定有什么内容?

公安行政办案程序规定有什么内容?

Poor and strong, not falling into the ambition of the blue sk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公安行政办案程序规定有什么内容?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的不断进步,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这样和百姓生活并不太相关的程序也逐渐被人们所重视。

随着新修改的公安行政办案程序规定颁布实施,对规定的修订原因、内容及规定实施的意义在于哪里都是人们所关心的。

下面的将详细介绍一下。

一、为什么要对《规定》进行全面修订1、适应法治建设形势。

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对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改进、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对提高公安机关依法履职能力,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确保新出台法律正确有效实施。

年以来,禁毒法、消防法、行政强制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陆续制定、修订,对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作出了新的规定,且许多规定内容需要进一步细化为更具可操作性的程序制度。

3、巩固、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

近年来,公安机关通过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形成了一些规范行政执法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予以总结、提炼,上升为公安部规章。

二、《规定》如何保证这些权力合法、合理地行使1、明确界定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范围、适用条件、审批和实施程序。

2、设专章对公安强制执行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代履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以及中止、终结强制执行等。

3、调取证据的程序标准更加严格三、在行政案件证据制度设计上如何保障公平、公正1、规定了和刑事诉讼同样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对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执法办案程序规范

执法办案程序规范

河南省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办案行为,保障程序合法,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卫生监督(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种畜禽、饲料、兽药、草原、生鲜乳等方面的执法办案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办案,是指各级畜牧兽医执法机构对依法予以立案的动物卫生监督、种畜禽、饲料、兽药、草原、生鲜乳等方面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相应处理的执法行为。

第四条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办案,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

第五条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办案应坚持公开、公正、参与、效率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办案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案件管辖第七条畜牧兽医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畜牧兽医执法机构管辖。

县级畜牧兽医执法机构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兽医违法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畜牧兽医执法机构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机构管辖。

第九条上级畜牧兽医执法机构在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畜牧兽医执法机构管辖的案件。

下级畜牧兽医执法机构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本地不宜管辖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执法机构管辖。

第十条畜牧兽医执法机构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畜牧兽医执法机构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畜牧兽医执法机构发现受理的违法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畜牧兽医执法机构处理。

受移送的执法机构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其共同上一级畜牧兽医执法机构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二条上级畜牧兽医执法机构在收到报请管辖或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执法机构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时,需要其他畜牧兽医执法机构协查的,有关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告知协查结果。

第十四条畜牧兽医执法机构在办理案件时,对需要其他部门作出吊销有关许可证、批准文号、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作出决定许可的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执法办案流程 方案

行政执法办案流程 方案

行政执法办案流程方案行政执法办案流程方案如下:1. 案源: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查明案件来源及有关情况,按要求制作案件登记表。

2. 立案:承办人员和承办机构通过初步调查了解,认为应当登记立案的,制作立案审批表,附相关材料,报乡镇(街道)负责人审批。

3. 调查取证: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及时组织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证据包括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音像资料等。

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4. 审批: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案件材料,提交法制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后,报乡镇(街道)负责人审批。

5. 告知: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履行听证程序。

6. 决定审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连同案件材料,报乡镇(街道)负责人审批。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过乡镇(街道)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作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7.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乡镇(街道)负责人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上的审批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8. 送达: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9. 执行: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 结案:执行完毕,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报乡镇(街道)负责人审批结案。

11. 立卷归档:制作卷内文书目录,进行立卷、归档。

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材料。

以上是行政执法办案流程方案的具体步骤,供您参考。

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和部门而有所不同。

一般行政案件办理流程

一般行政案件办理流程

一般行政案件办理流程一、案件受理1.1 收到申请材料当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首先要进行登记和归档,确定受理日期,并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1.2 事实核实行政机关对申请的事实进行核实,可以通过调阅相关材料、询问当事人、现场勘查等方式获取必要的信息。

1.3 材料审查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内容是否完整、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等。

1.4 受理告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告知受理情况,并告知下一步的办理流程。

二、案件审查2.1 行政裁量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受理的案件进行行政裁量,决定是否立案审查。

2.2 立案审查行政机关决定立案审查的案件,应当制发立案通知书,明确审查的事项、程序和期限。

2.3 事实调查行政机关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可以采取询问证人、勘验现场、调取证据等方式获取必要信息。

2.4 裁决行政机关根据审查情况,依法裁决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决定。

三、合法性审查3.1 法制审核行政机关依法对裁决结果进行法制审核,确保裁决符合法律法规。

3.2 决定送达行政机关将裁决结果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申诉、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

3.3 结案处理当事人对裁决结果无异议或者申诉期限届满未提出申诉时,行政机关办结案件,归档存档。

四、案件监督4.1 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办理过程中各环节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处理。

4.2 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行政机关应当重新审查案件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4.3 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无法行使行政复议权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为一般行政案件的办理流程,以便行政机关能够依法有序地处理相关案件,确保行政行为合法公正。

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

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

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查处行政违法、违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公正。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应坚持以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执法的执法者依据法律法规对一些不法行为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案件办理过程,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作出了严格的办案程序规定,执法者必须依据法律程序严格执行。

接下来,小编将带着大家一起来了解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一)基本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查处行政违法、违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公正。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应坚持以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执法应定期对执法管辖区进行巡视检查,如实填写《巡查工作日志》。

进行执法检查或实施处罚时,应有2人以上并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告知检查项目及处罚依据。

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时,就遵循行政执法文明执勤礼貌用语规定,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二)管辖各执法机关在管辖范围内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直接查处发生在辖区范围内的重大、特殊的违法、违规案件。

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违法、违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行发生地为主的原则,同一案件涉及两个以上责任辖区内的,由先查获的执法机关查处,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或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三)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应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案件事实确凿,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

行政执法 流程规范

行政执法   流程规范
行政执法 流程规范
主讲:李xxx
日期:2022年3月
目 录
01 行政执法的概念 02 行政检查流程规范 03 行政处罚流程规范 04 行政强制流程规范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行政执法,是指在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 程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达 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一般认为, 行政执法行为既包括抽象的行政行为,也包括具体的行政 行为。而这里所讲的行政执法,则主要指的是具体的行政 行为。
(8)
勘验 (1)
笔录、
书证;
(2) 物证;
(7)现场
(3)
鉴定笔录。 5.证据 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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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4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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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综合执法局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 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 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 3.派驻中队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需要进行鉴定、检验、 检测的,可以向执法大队 申请协助。
• 4.执法人员与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 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行政执法一般程序执法流程

行政执法一般程序执法流程

行政执法一般程序执法流程行政执法一般程序执法流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执法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程序。

其主要流程如下:
1.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2.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需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财产权、人身自由等。

3.如果发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4.行政执法机关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执法措施,包括责令改正、处罚等。

5.在执行执法措施时,行政执法机关需要保证程序的公正、公开和效率,消除执法中的非法、腐败等问题。

6.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决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执法机关需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管和审查。

总之,行政执法一般程序执法流程是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制定的。

行政执法机关需要遵循程序规定,保证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局各监察支队(下称支队)案件审理程序,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有效实施执法监督,加强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79号),结合我局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案件审理,是指实施行政处罚中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在各支队办案大队调查终结后,由本支队内设专门案件审理人员对案件的合法性和处理的适当性进行书面审理、复核的行为。

第三条各支队应设置本支队专门案件审理人员,案件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并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遵照本规定要求开展案件审理工作。

未经审理的案件,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各县(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可参照本规定要求开展相应案件审理工作。

第四条案件审理工作为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质量把关,并坚持以证据为基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确保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标准。

第五条各支队所属办案大队主办、协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在将案件卷宗提交案件审理前,负责对承办案件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签字:1、审查案件文书填写是否有误,材料、证据等是否齐全;2、对拟处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负责;3、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所属大队大队长、分管支队长签批。

第六条案件审理人员审理案件的合法性和处理适当的标准为:1、本机关是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权机关,具体为:(1)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2)本机关是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关;(3)该案没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不属于应当移送的案件。

2、当事人的确定准确,具体为:(1)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实施者;(2)当事人的身份准确,并且有证据证明其身份;(3)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符合《行政处罚法》《民法总则》及相关规定。

行政执法的程序有哪些 法律知识

行政执法的程序有哪些 法律知识

行政执法的程序有哪些法律知识行政执法的程序有哪些法律知识一、引言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一种行政行为。

它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行政执法的程序出发,对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详细介绍。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概述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所必须遵守的一系列法定程序。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立案程序立案程序是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事实的确认和行政处罚的依据。

具体步骤包括接受举报、取证、调查核实、立案等。

2. 通知程序通知程序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及相关厉害关系人发布执法决定的过程。

重点内容包括依法告知、听证程序、当事人申辩权利等。

3. 处罚程序处罚程序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程序。

主要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查封扣押、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4. 申诉程序申诉程序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提出异议并要求复核或者复议的程序。

包括一审申诉、二审申诉及行政复议等环节。

三、行政执法程序的细化内容1. 立案程序的细化1.1 接受举报:行政机关应及时受理并登记举报事项,确保举报渠道畅通。

1.2 取证:行政机关应按照法定权限进行取证,采集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1.3 调查核实:行政机关应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充分、客观和准确。

1.4 立案:行政机关应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决定是否立案并出具立案决定书。

2. 通知程序的细化2.1 依法告知: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将相关法律法规、证据材料等事实和理由告知当事人。

2.2 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应依法组织听证活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记录相关内容。

2.3 当事人申辩权利:当事人有权在合法的范围内对其所涉及的事项提出申辩。

3. 处罚程序的细化3.1 罚款:行政机关应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相应金额的罚款。

3.2 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况,责令违法行为当事人停产停业一定时间。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职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制止的过程。

为了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依法性和效率,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和相关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本文将就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行探讨。

一、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制度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了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制度。

首先,执法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职权,且该职权是依法设立的。

其次,执法主体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产生,遵守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确保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最后,执法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法定原则,不能滥用职权。

二、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要求行政执法的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了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要求。

首先,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依法授权,即执法主体只有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才能行使执法权力。

其次,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形式,并遵循一定的程序,不能出现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

最后,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目的,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原则。

三、执法证据的合法获取和使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了执法证据的合法获取和使用。

执法主体在行使执法职权的过程中,必须依法获取证据,且证据的获取手段必须合法。

同时,在使用证据时,也必须遵循相关的规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执法主体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四、听证和陈述的程序性要求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了听证和陈述的程序性要求。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向相关当事人听取其陈述、申辩,收集证据,综合考虑后作出决策的过程。

行政执法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听证时,必须向当事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确保其有充分的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同时,在听证过程中,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保持听证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行政执法程序还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服决定提出复议申请,请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决定的行为。

行政执法办案程序及案例分析全新

行政执法办案程序及案例分析全新

行政执法办案程序及案例分析全新行政执法办案程序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活动的过程。

它是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序进行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保障被执法对象合法权益的基础。

下面将对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具体说明。

首先是立案。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立案。

立案程序包括案件登记、案件审查等步骤,目的是确保立案程序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例如,地环保局接到群众投诉企业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后,立即办理立案手续,并进行相应的审查。

其次是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机关在立案后,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取证活动。

调查取证主要包括勘验现场、询问当事人、查阅、复制、扣押有关文件、资料、物品等。

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企业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后,将派员前往现场勘查,查看相关证据并取得取证材料。

接着是听证。

在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听证活动。

听证主要是为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解意见,使当事人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并为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决定提供参考依据。

例如,卫生监督部门针对医疗机构存在卫生安全问题,决定召开听证会,让当事人阐述自己的观点和解决问题的措施。

最后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听证等程序结束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履行,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例如,市政府环保部门针对企业环境污染行为,做出了罚款处罚决定,并派员对企业进行监督,确保企业履行处罚义务。

综上所述,行政执法办案程序对于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效力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才能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效力,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需要注重程序的公正、公开和透明,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申辩权得到有效保障。

行政执法程序的主要制度有哪些-法律常识

行政执法程序的主要制度有哪些-法律常识

行政执法程序的主要制度有哪些-法律常识行政执法程序的主要制度有哪些-法律常识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裁决和强制执行的全过程。

行政执法程序的主要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案登记制度立案登记制度是行政执法程序的第一步,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接到案件后,对案件进行登记备案的程序。

具体包括收到案件材料后的审查、签收、编号等。

二、调查取证制度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调查、取证等手段获取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过程。

这包括实地勘查、询问、检查、抽样等方法,以收集证据材料和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三、听证程序制度听证程序是行政执法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主要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涉及重大利益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开展听证活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提供证据等。

四、行政处罚决定制度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执法程序的核心环节,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程序。

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研究,并最终作出处罚决定的过程。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执法程序中的重要补充制度,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程序。

而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该决定进行审查合法性的程序。

六、执行强制措施制度执行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程序的最后一步,主要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的对未履行或不配合的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如罚款催缴、查封扣押、拘留等。

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违法行为进行追责的制度。

一旦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违反执法程序,滥用职权等,将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行政执法程序的主要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附件:(列出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法律名词及注释:(列出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提高执法效率,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适用于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处理和决定处罚的程序。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注重法治精神,依法行政,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依法履职、依法查处、依法决定处罚的原则,严格依法操作,不得滥用权力或者玩忽职守。

第五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并依法保护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一)案件接收和登记环节:执法人员接收案件并进行登记,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记录。

(二)调查取证环节: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采集相关证据,了解案件事实。

(三)立案审查环节:执法机关对取证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依法通知当事人。

(四)听证环节:对需要听证的案件,执法机关组织听证活动,并作出听证报告。

(五)处罚决定环节:执法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六)复议和诉讼环节: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章案件接收和登记环节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接收案件,并对案件进行登记。

案件登记应包括以下信息:案件来源、案件类别、当事人基本情况、案发地点和时间、案件简要经过等。

第八条执法人员接收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明确案件来源,并告知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申请听证等权益。

第九条执法人员接收案件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案件的处理程序和预计的处理时间,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决定。

第十条执法人员应当对接收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对属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移交给相关执法机关处理。

...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操作指南3.案件登记表格4.听证报告模板5.处罚决定书范本6.复议和诉讼申请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在行政管理范围内的其他规章和准则的行为的处理办法。

行政执法办案流程 方案

行政执法办案流程 方案

行政执法办案流程方案行政执法是国家机关对社会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方式,行政执法办案流程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进行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审理、处罚决定和执行等一系列程序的有机衔接。

下面将对行政执法办案流程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一、案件立案行政执法案件立案是整个办案流程的起点。

案件立案程序主要包括案件受理、立案登记和案情筛查等步骤。

在案件受理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当事人或者举报人提出的行政执法申请,并进行记录和确认。

经过立案登记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案情进行初步筛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并发出立案通知书,向当事人告知立案事项,确立案件办理的基本方向。

二、调查取证在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调查取证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调查方式,搜集、固定、保管、鉴定、重要证据。

调查取证的流程包括了调查计划的制定、调查对象确定、调查措施实施和证据的保管等步骤。

调查计划的制定是调查取证的基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调查的目的、范围和方式,并按照计划依法采取相应的调查措施。

三、听证审理在行政执法办案流程中,听证审理是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查明的重要环节。

听证程序主要包括听证通知、听证庭审和听证报告等步骤。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给予当事人合法的听证权利,当事人有权利提供证据、陈述申辩意见,并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质证。

庭审结束后,行政执法机关将根据听证情况编写听证报告,并进行案件审查。

四、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是行政执法办案流程中的核心环节。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听证过程结束后,依法对案件进行认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程序主要包括案件审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决定处罚等步骤。

在处罚决定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向当事人告知相关的申诉和救济渠道。

五、执行执行是行政执法办案流程的最后一个环节。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处罚决定依法进行执行,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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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行政执法的执法者依据法律法规对一些不法行为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案件办理过程,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作出了严格的办案程序规定,执法者必须依据法律程序严格执行。

接下来,小编将带着大家一起来了解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一)基本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查处行政违法、违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公正。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应坚持以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执法应定期对执法管辖区进行巡视检查,如实填写《巡查工作日志》。

进行执法检查或实施处罚时,应有2人以上并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告知检查项目及处罚依据。

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时,就遵循行政执法文明执勤礼貌用语规定,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二)管辖各执法机关在管辖范围内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直接查处发生在辖区范围内的重大、特殊的违法、违规案件。

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违法、违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行发生地为主的原则,同一案件涉及两个以上责任辖区内的,由先查获的执法机关查处,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或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三)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应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案件事实确凿,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执法人员签章;需要进行整改的,必须开具《限期整改通知书》。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于2日内报所属大队备案。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当补填《处罚登记表》,连同开具的执法文书存档联按规定归档保存。

执法人员依据《规定》暂扣当事人物品的,必须按《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填写《暂扣、罚没物品清单》,经当事人核实后签章。

当事人拒绝签章的,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章。

对暂扣物品及清单应在当日交回所属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应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限期内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将暂扣物品退还当事人。

对暂扣物品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执法人员依据《规定》当场作出没收物品决定的,除开具《当场处罚决定书》和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罚没票据外,没收的物品必须于当日上交执法机关指定地点集中统一保管。

▲(四)一般程度违反《规定》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规定》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其违法、违规行为的继续发生。

巡查中发现适用一般程序的违法、违规案件,必须及时查明违法事实,并详细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由当事人书写“情况属实”后签章。

拒绝签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章。

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决定等步骤。

1、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处理:执法人员在巡视检查中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规定》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投诉及违法、违规行为人主动交代的适用《规定》规定的违法、违规案件,经查明情况属实,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机关交办或相关行政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违法、违规案件,经审查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情节明显轻微,经教育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立案分工。

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违法、违规案件的立案工作;发生在本县辖区范围内的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直接立案。

立案案由为:行政违法行为定性+案, 未作处罚决定之前为:涉嫌行政违法行为定性+案。

立案与审批。

在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对事态紧急、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重大危害或流行性大的违法、违规案件,执法人员应立即组织现场调查,并于24小时内补填《立案审批表》。

对报批立案的案件,有关负责人应在收取《立案审批表》,之日起2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批准立案调查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调查取证。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必要时,可以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

只有经调查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作为书证。

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注明原件出处”,并由出具书证人签章。

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并做好现场拍照或录音、录像工作,必要时,须绘制现场图。

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应有当事人在场。

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可以发出《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予以暂扣,并填写暂扣清单,暂扣证据物品应当在七日内处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可以发出《扣押查封通知书》填写《扣押查封清单》。

执法人员认为需做进一步调查的,应向当事人发出《询问调查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询问调查的时间和地点,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接受询问调查的,不影响对案件的查处。

询问调查时,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并交当事人核阅后签章。

调查取证工作应于立案之日起3日内结束。

重大、复杂的案件,经行政机关分管执法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10日。

特大、疑难的案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3、审理决定。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卷按程序上报审批。

(1)处理审批权限分别为:罚没金额3000元以下的由行政机关主管法制的领导,指定部门审核,分管负责人批准;罚没金额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或案情重大、复杂的,由行政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批(有执法大队建制的,由大队领导集体审议决定);罚没金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先征求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意见后,由行政机关法制部门指定部门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罚没金额20000元以上或特大、疑难的,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批。

需作出技术鉴定或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违法、违规案件,应先征询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或按相关规定赔偿标准,依照前述审批权限执行。

案件处理审批期限为:行政机关执法队4日,行政机关工作部门审核6日,行政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8日。

审核部门接到提交的案件审批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人员负责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处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审核部门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依照前述审批权限报批。

审批意见主要包括:(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同意承办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2)对适用依据不当或处罚失当的,责令改正;(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责令限期重新调查;(4)对程序不合法的,责令纠正;(5)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责令按管辖规定移送。

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自接到审批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1)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2)违法、违规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处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或修改的,应由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新的处罚决定并报上级备案。

处罚决定需要撤销的,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五)听证程序对责令停实停业、单位处20000元以上、个人处1000元以上罚款或没收等重大处罚决定之前,承办人员应当填写《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产停业的由行政机关将案卷材料与申请书一并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自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以邮寄挂号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行政机关接受申请后,应指定有关工作机构受理,并出具收件回执。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不得再要求听证。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经审核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

对法律、法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组织听证或参加。

听证受理后,按《陕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执行。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由负责听证的机构指定。

听证结束后,受理机构应出具《听证报告书》,行政机关应根据《听证报告书》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六)送达、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将《缴纳罚款通知书》、《缴纳赔偿(补缴)款通知书》一并送达当事人,由其在回执或存根上签章,并注明签收日期。

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工作单位代收。

收件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由其文件收发处签收。

代收人要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不能直接送达或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不能直接送达或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1)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

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章,把法律文件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2)受送达人已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3)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在《府谷通讯》上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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