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

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
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

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有哪些

行政执法的执法者依据法律法规对一些不法行为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案件办理过程,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作出了严格的办案程序规定,执法者必须依据法律程序严格执行。接下来,小编将带着大家一起来了解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定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

▲(一)基本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查处行政违法、违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公正。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应坚持以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执法应定期对执法管辖区进行巡视检查,如实填写《巡查工作日志》。进行执法检查或实施处罚时,应有2人以上并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告知检查项目及处罚依据。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时,就遵循行政执法文明执勤礼貌用语规定,做到

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二)管辖

各执法机关在管辖范围内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直接查处发生在辖区范围内的重大、特殊的违法、违规案件。

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违法、违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行发生地为主的原则,同一案件涉及两个以上责任辖区内的,由先查获的执法机关查处,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或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三)简易程序

执法人员应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案件事实确凿,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在法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执法人员签章;需要进行整改的,必须开具《限期整

改通知书》。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于2日内报所属大队备案。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当补填《处罚登记表》,连同开具的执法文书存档联按规定归档保存。

执法人员依据《规定》暂扣当事人物品的,必须按《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填写《暂扣、罚没物品清单》,经当事人核实后签章。当事人拒绝签章的,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章。对暂扣物品及清单应在当日交回所属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应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限期内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将暂扣物品退还当事人。对暂扣物品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执法人员依据《规定》当场作出没收物品决定的,除开具《当场处罚决定书》和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罚没票据外,没收的物品必须于当日上交执法机关指定地点集中统一保管。

▲(四)一般程度

违反《规定》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规定》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其违法、违规行为的继续发生。巡查中发现适用

一般程序的违法、违规案件,必须及时查明违法事实,并详细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由当事人书写“情况属实”后签章。拒绝签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章。

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决定等步骤。

1、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处理:执法人员在巡视检查中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规定》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投诉及违法、违规行为人主动交代的适用《规定》规定的违法、违规案件,经查明情况属实,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机关交办或相关行政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违法、违规案件,经审查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节明显轻微,经教育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立案分工。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违法、违规案件的立案工作;发生在本县辖区范围内的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直接立案。

立案案由为:行政违法行为定性+案, 未作处罚决定之前为:涉嫌行政违法行为定性+案。

立案与审批。在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对事态紧急、

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重大危害或流行性大的违法、违规案件,执法人员应立即组织现场调查,并于24小时内补填《立案审批表》。对报批立案的案件,有关负责人应在收取《立案审批表》,之日起2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批准立案调查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只有经调查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注明原件出处”,并由出具书证人签章。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并做好现场拍照或录音、录像工作,必要时,须绘制现场图。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应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可以发出《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予以暂扣,并填写暂扣清单,暂扣证据物品应当在七日内处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可以发出《扣押查封通知书》填

写《扣押查封清单》。

执法人员认为需做进一步调查的,应向当事人发出《询问调查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询问调查的时间和地点,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接受询问调查的,不影响对案件的查处。询问调查时,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并交当事人核阅后签章。

调查取证工作应于立案之日起3日内结束。重大、复杂的案件,经行政机关分管执法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10日。特大、疑难的案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3、审理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卷按程序上报审批。(1)处理审批权限分别为:罚没金额3000元以下的由行政机关主管法制的领导,指定部门审核,分管负责人批准;罚没金额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或案情重大、复杂的,由行政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批(有执法大队建制的,由大队领导集体审议决定);罚没金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先征求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意见后,由行政机关法制部门指定部门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罚没金额20000元以上或特大、疑难的,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批。

需作出技术鉴定或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违法、违规案件,应先征询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或按相关规定赔偿标准,依照前述审批权限执行。

案件处理审批期限为:行政机关执法队4日,行政机关工作部门审核6日,行政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8日。审核部门接到提交的案件审批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人员负责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处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审核部门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依照前述审批权限报批。审批意见主要包括: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同意承办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

(2)对适用依据不当或处罚失当的,责令改正;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责令限期重新调查;

(4)对程序不合法的,责令纠正;

(5)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责令按管辖规定移送。

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自接到审批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

(1)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

(2)违法、违规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从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处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或修改的,应由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新的处罚决定并报上级备案。处罚决定需要撤销的,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五)听证程序

对责令停实停业、单位处20000元以上、个人处1000元以上罚款或没收等重大处罚决定之前,承办人员应当填写《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产停业的由行政机关将案卷材料与申请书一并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自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以邮寄挂号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行政机关接受申请后,应指定

有关工作机构受理,并出具收件回执。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不得再要求听证。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经审核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

对法律、法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组织听证或参加。听证受理后,按《陕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执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由负责听证的机构指定。听证结束后,受理机构应出具《听证报告书》,行政机关应根据《听证报告书》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六)送达、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将《缴纳罚款通知书》、《缴纳赔偿(补缴)款通知书》一并送达当事人,由其在回执或存根上签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工作单位代收。收件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由其文件收发处签收。代收人要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不能直接送达或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与受送达人的关系。不能直接送达或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1)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章,把法律文件留在

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2)受送达人已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3)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在《府谷通讯》上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并将报纸留存案卷中。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纳罚款通知书》、《缴纳赔偿(补偿)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受理行政复议的机构,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不服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应在10日内提交答辩状的同时,将答辩状案件的证据、处罚决定的依据等相关材料,

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或上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应诉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将案件的相关材料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备案。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暂扣物品拍卖抵缴罚款;(3)申请府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由当事人书面申请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送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6个月内向县法院立案机构提出,拟制《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物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处理。

▲(七)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场责令其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拒不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暂扣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

拖、锁机动车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1)在市区车行道之外乱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主拒不改正或不在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拍照取证,填写《拖、锁车辆通知书》,放置于车辆醒目位置或拖离的醒目位置;(2)锁车工具在应当标

明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3)案件处理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

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开锁;(4)锁定车轮后超过2小时未接受处理的,可将车辆予以拖离。

依法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作出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而当事人未整改的,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监督和管理

案件处理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结案报告》,报行政机关分管法制的负责人审批。并将立案登记表、案件处理审批件、证据材料、处罚决定书和结案报告等材料按案卷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上级交办和相关行政机关移交的行政处罚案件或市民

投诉要求答复的处罚案件办理终结后,应当及时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向交办单位报告或向投诉人作出书面答复。

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接受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民监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榆林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案件审批程序

建立行政案件审批程序制度,其目的是加强对行政案件审理过程的管理,明确案件办理人员的职权范围,理顺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呈报、审核等

工作环节,确保公正、廉洁、高效办理行政执法案件。

▲(一)立案程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十七条之规定,在当事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5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均属立案范围。

2、行政案件的立案工作由行政机关法制部门根据案件情况确定立案标准,承办人填报立案审批表。

3、重大行政案件的立案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会议研究决定审批。

4、上级机关批办和有关政府部门转办的行政案件都必须立案,组织专人调查处理,并回复案件办理信息。

5、立案的行政案件办理由行政机关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报批、实施处罚等工作的完成。

▲(二)立案审批权限

1、行政处罚个人50元以上50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行政案件立案由执法队负责审批立案,报行政机关备案。

2、行政处罚个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行政案件立案由行政机关领导审批。

3、行政处罚个人1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5000元

以上的行政案件立案由局领导审批立案。

4、重大案件的立案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三)立案审批程序

1、凡立案的行政案件属执法审批权限范围的,由执法审批立案,报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备案。

2、凡需上报行政机关审批立案的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法制部门负责统一上报领导审批。

3、重大行政案件的立案,由局法制科(处)呈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

▲(四)案卷行卷程序

1、立案审批后,由行政机关法制部门负责将入卷执法文书转送案件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对未批准立案的行政案件应通知承办人停止查办。

2、调查取证、案件办理阶段的文书材料由承办人负责组卷,支队组织监督、管理实施。

3、上报市局审批的行政处罚案件材料要组装成全套卷宗报批。

4、凡报批的行政案件卷宗统一由行政机关法制部门负责登记造册,具体组织承办行政处罚的实施。

5、经审批不符合执法程序或证据不全的案件,由审批人退回承办人补办或重新办理,作废文书由执法队统一收回整理上交局法制股。

6、行政处罚完毕后的卷宗由执法队员统一装订编号归档,管理备查。

▲三、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使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行政执法的工作实际,设立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员会”。)

▲(一)案审委员会组成

案审委员会在行政机关领导班子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案审委员会由3名或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局长担任,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指定行政机关有执法资格的班子成员及相关股室人员参加。

局长因工作变动由新任局长任主任委员,其他委员因工作变动需增补的,由主任委员指定或半数以上委员会提议决定。

▲(二)案审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1、研究、探索带全局性、指导性的行政机关执法工作。

2、检查、指导各区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案审工作。

3、讨论、决定下列案件:依据行政机关工作的职责、权限、程序须审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经行政机关举行的听证程序后,须审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据《榆林市行政执法过

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须由案审委员会追究执法过错行为人责任的;对各科室、大队作出的案件决定,认为改变原决定的;须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案件;提起行政复议、诉讼须由县级行政机关提交答辩的案件;提起行政处罚赔偿案件及调解行政赔偿金额的案件;其他特大、疑难的案件。

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业务科室提交。

▲(三)案审委员会会议

案审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开会。案审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原则上按主任委员或业务股室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时间顺序安排。对确需提前讨论、决定的,应经主任委员批准;案审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关单位应当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由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局办公室,在开会前一日将主要材料发送各委员和列席人员。

案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委员主持。主持人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案审委员会讨论事项的有关科室、大队负责人、承办人应当到会列席。承办人对讨论的事项应当做好准备,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进行汇报,并负责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案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议题应当展开充分讨论。案审委员会的决定,必须获得超过半数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少数人不同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案审委员会的决定,各有关股室或大队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异议;须报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业务股室决

定是否重新提交讨论。

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须作会议记录,并将决定事项整理成文件,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报主任委员批准,报送相关上级单位、领导,印发有关股室、大队。承办单位应当将“决定”附卷备查。

案审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以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内容。

▲四、罚缴分离制度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

作出罚政处罚决定时只开具罚款决定书,由当事人持罚款决定书,时间内到指定的收缴罚款的机构缴纳罚款的一种制度。《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对作也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制度作

了明确的规定。

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是我国行政机构改革与行政运行机制优化的重要举措。其重要意义:有利于解决乱罚款的问题,使行政执法机关的经济利益与罚款收入脱

钩;有利于防止行政执法机关产生腐败行为;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人。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主要要求:

1、综合执法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这个法定义务。《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是法定制度。在这一制度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及其执法人的主要义务是除依照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2、收缴罚款的法定机构必须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具有网点多、分布广、拥有专门的技术设备和专业人员等优势,是收罚款成本较小的机构,完全有能力接受政府委托收缴罚款的业务。《行政处罚法》第46条把银行确定为收缴罚款的机构,除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不能作为收缴款的机构。

3、必须遵照罚缴分离的法定程序。除采取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可采取当场罚款当场收缴外,其余处罚涉及的一切罚款必须采取由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交,执法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罚款。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后,一方面应把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另一方面应把处罚决定书送达指定的收缴罚款的银行,以方便银行开展收缴罚款的工作。被处罚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银行缴纳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6条的规定;这个限期为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15日内。银行收缴罚款应向缴纳人开具统一收据,并把情况及时通知作出罚款的行政机关。银行收到罚款后,应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银行应及时把法定期限届满而未缴纳罚款的当事人的情况,及时通知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机关。按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罚款,执法人员应自收取罚款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上缴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财务部门应自收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上缴。

4、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收缴罚款统计报表制度、报告制度和分析制度。

5、加强监督。行政机关要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所有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及没收违法财物拍卖所得款项,应全额上缴财政。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严禁将罚款按比例返还方式解决经费问题。

6、必须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对违反罚款分离制度者,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罚没财物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罚没收支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行政执法各项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行政处罚法》、《罚

缴决定与处罚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有关罚没财物管理的规定,各行政机关务必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

▲(一)罚没管理依据

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罚缴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陕西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以上述法规、规定作为开展行政执法罚没管理工作的依据。

▲(二)罚没收入管理

1、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2、各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要按照规定在二日内上缴府谷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罚没收入专户,不得拖欠、截留、挪用和私分。账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经其财政部门同意,可以每15日上缴一次。

3、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当事人具备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条件的,必须按照罚缴分离有关规定,责令其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不允许当场收缴罚款。

▲(三)罚没票据管理

行政执法程序

? 1 什么是行政执法程序 ? 2 行政执法程序的特点 ? 3 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容 ? 4 行政执法程序的作用 5 违反行政执法程序的表现形式 什么是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实现的空间表现形式,时间顺序和持续状态,即方式,步骤和过程。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管理民主化, 法制化的体现和反映.现代法制中的依法行政,其含义之一就是行政主体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目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重实体,轻程序,认为行政程序可有可无,按程序办事束缚了手脚,在实践中往往造成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武断专横,由于程序过错,行政诉讼败诉率较高.本文对行政程序的特点,内容,作用及违反法定程序的表现形式等作一分析,以期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中注重执法程序的完善. 由于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通过一定的空间和时间 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客观地表现为一定的程序.归纳起来,行政执法程序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特点: 一是法定性.行政执法程序法定是其区别其他程序的根本所在,它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在一般情况下,它是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行政执法行为违反了程序的规定,就会发生执法行为无效,部分无效或经补正后有效的法律后果. 二是普遍性.行政执法程序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表达的是国家意志,因而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任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去实施相关的行为,否则,会导致程序违法,法律不予保护. 三是辅助性.程序是依附于实体而存在的.如果没有实体内容,程序的规定就是一纸空文,毫无用处.行政执法程序是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方法, 步骤和过程,它围绕着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实体规范而发生作用.实体是里,程序是表,相辅相成. 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容是指行政执法所涉及的程序方面

警察招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1)

警察招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1) (一) 判断题 1.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只能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 2.传唤犯罪嫌疑人持续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 ) 3.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3人。( ) 4.询问证人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的诉讼活动。( ) 5.询问不满18周岁的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 6.询问多个证人时,可同时询问,互相印证。( ) 7.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 8.在现场勘验或者搜查中发现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 ) 9.现场勘验是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进行提取、保全的活动。( ) 10.人身检查时除紧急情况外,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11.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又是刑罚执行机关。( ) 12.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只对刑事案件的侦查、逮捕予以负责。( ) 13.公安机关能够对部分刑罚进行执行。( )

14.为了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必要时可互相代替,同时又要互相制约。( ) 15.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要平等地适用法律。( ) 16.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必须重证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经查证后可做为证据使用。( ) 17.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 ) 18.侦查机关必要时可连续传唤犯罪嫌疑人。( ) 19.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聘请律师。( ) 20.讯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师到场。 ( ) 21.必要时,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可以进行强制检查。( ) 22.现场勘验需要进行侦查实验时,不得有侮辱人格和有伤风化的行为。( ) 23.搜查时,必须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 24.搜查人员在搜查时应当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即属违法。( ) 25.搜查人员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可不用搜查证进行搜查。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的具体流程和法律依据

“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的具体流程和法律依据 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 一、立案阶段 (一)、阶段概述 违法建设的立案阶段是违法建设处罚程序的第一个阶段,执法部门在接到违法行为的线索以后,先要针对这些线索做一个甄别,如果符合立案的条件还要履行一个内部审批的手续,通常都是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只有内部审批手续完成以后,这个案子才可以正式进入到查处的环节,才正式启动调查程序。一般立案线索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是来源于城管执法部门在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第二是来源于相关群众的的投诉、举报;第三是来源于其他部门移送和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 (二)程序要点: 1、限期立案:执法部门如果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立案。 2、填表签字:立案时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还应有相关负责人的签字。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由支队(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管执法职权进行日常巡察、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予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九条:立案时,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一)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三)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由支队(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违法建设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首先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的行政机关为首查责任机关,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发现同时有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情况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报其他行政机关。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在处理决定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责任机关。 二、调查阶段 (一)、阶段概述 拆除违法建设的第二个阶段就是调查阶段。《行政处罚法》要求执法部门在作出处罚前必须把案件涉

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目的:规范执法行为) 静态的行政组织本身是无程序可言的,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形式。所谓空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所谓时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履行的每个环节,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和裁决四个环节,而且每种形式有时间上限制。 种类: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种类之一,行政程序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标准不同,种类的划分也不同。1、根据行政程序适用的范围,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2、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具体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3、根据行政职能的不同,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定程序。 特点:不同种类的程序,也各有不同的特点:由于行政立法行为内容的广泛性、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较复杂、严格。如座谈会、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备案制度等,成为不可或缺的程序内容。行政执法程序一般应体现行政效率的原则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但是由于行政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内容的具体性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程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由于行政裁定对象是当事人双方存在争议或者纠纷,行政裁定程序具有准司法的特定和司法化的趋势,其核心内容体现公正和公平,如山林权属裁定等。 意义:行政执法是将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者组织,直接影响个人或 者组织的权利义务。如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资格或者权利;行政确认是通过、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行政处罚是以惩罚违法行为为目的,对违法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程序上有瑕疵的行为,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我国历来广泛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常常把程序视为实体的“附属品”。现代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应受法律制约,都应法制化。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法律法规虽有程序上的规定,但内容过于原则、简单、概括,侧重于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利,缺少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缺乏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性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执法程序的法律规范,只是散见于一些部门法律法规中,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将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般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题(运管部分,200分值)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题 (专业课,运政类) 单位:姓名: 一、填空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计20分) 1、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至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 32名以上人员参 出示执法证件。 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罚主体资格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授权。 5 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 6 7 机关提出申请。 8 9 并进行。 10、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实行公开制度 二、选择题(不定项选择,共30小题,每小题2分,共计60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由(C)颁发。 A、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B、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C、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D、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B)提出。

A、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B、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C、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D、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时限从(D)起算。 A、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 B、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 C、收到申请书之日 D、受理申请之日 4、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受理环节做法正确的是(BD )。 A、申请事项无需获取许可的,当即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 B、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范围的,即时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 C、申请材料存在更正情形的,让申请人拿回去更正,当场更正无效 D、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五日内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下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需取得上岗资格证(ABC)。 A、驾驶人员 B、装卸管理人员 C、押运人员 D、后勤保障人员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调整的客运经营包括(BC)。 A、出租客运 B、包车客运 C、旅游客运 D、公交客运 7、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ACD)。 A、擅自改装机动车 B、改变车身颜色 C、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D、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8、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处以( C )。 A、责令改正,处500元的罚款 B、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C、责令改正,处1500元的罚款 D、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9、运政执法中( D )情况下可以依法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暂扣车辆。 A、擅自改装营运车辆的 B、从业人员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 C、客运车辆不按核定线路行驶或者不按核定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 D、车辆无《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 10、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 B )万元罚款。 A、3 B、4 C、5 D、6 11、在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中遇有重大利益关系人的应履行( ABC )义务。 A、通知利害关系人 B、告知申请人 C、听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D、举办论证会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1.文字说明: 1.1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部门:指根据管辖权限,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要求,有权进行行政处罚立案工作的部门。包括宁夏局有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以及分支局有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 1.2宁夏局直接管辖的案件,由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部门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经法综处审查报本局主管领导决定立案。 1.3调查阶段:宁夏局由法综处负责组织调查,分支局由其调查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1)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等必要证据材料,需经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3)需要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经批准,签发《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对物品加贴封条。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出具《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并加贴封条或者加施封识。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需要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解除登记保存、

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上述措施应当经检验检疫机构主管领导批准,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采取有关措施,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4)调查人员可以查阅、记录或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单证、发票、帐簿、文件及其他资料或者以抽样、录音、照相、摄像、录像等方法收集证据。 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证据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当事人在复制品、复印件、照片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5)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终结,重大疑难案件经法综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在延长时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报经本机关主管领导决定是否继续调查。 6)调查终结,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和随附的证据清单,对违法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由法综处进行审查。 1.4审查:由法综处对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1.5告知: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有权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1.6听取意见: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录,不得因其申辩而加重处罚。具备听证条件且申请听证的应当启动听证程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9年修订草案)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职权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合理,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有统一执法服装或执法标志的应当按规定着装或佩戴执法标志。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处罚效率。 第八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并集中行使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沿海、大江大湖、边境交界水域单独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应当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应当在设立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权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农村农业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本部门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渔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二章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执法程序

? ? ? ? 行政执法程序是指实现的空间表现形式,时间顺序和持续状态,即方式,步骤和过程。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管理民主化, 法制化的体现和反映.现代法制中的,其含义之一就是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必须承担相应的.但是,目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可有可无,按程序办事束缚了手脚,在实践中往往造成行政主体做出时武断专横,由于程序过错,行政诉讼败诉率较高.本文对行政程序的特点,内容,作用及违反法定程序的表现形式等作一分析,以期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中注重执法程序的完善. 由于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通过一定的空间和时间 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客观地表现为一定的程序.归纳起来,行政执法程序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特点: 一是法定性.行政执法程序法定是其区别其他程序的根本所在,它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在一般情况下,它是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

之一.如果行政执法行为违反了程序的规定,就会发生执法行为无效,部分无效或经补正后有效的法律后果. 二是普遍性.行政执法程序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表达的是国家意志,因而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任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去实施相关的行为,否则,会导致程序违法,法律不予保护. 三是辅助性.程序是依附于实体而存在的.如果没有实体内容,程序的规定就是一纸空文,毫无用处.行政执法程序是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方法, 步骤和过程,它围绕着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实体规范而发生作用.实体是里,程序是表,相辅相成. 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容是指行政执法所涉及的程序方面 的具体规定.每一项执法工作都有一定的程序,各程序之间的内容虽然不完全一致,但有些是相通的,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地位,大致可分为主动型行政执法和被动型行政执法. (一)主动型行政执法 主动型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日常巡查,群众举报等多种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程序对进行的一种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般程序和程序,归纳起来,有以下一些相同点: 1、告知身份.即向当事人说明自己的身份,告知身份的方式主要是出示证件.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题库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题库 一、单选题 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于2019年4月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 A 2018年6月1日 B 2018年10月1日 C 2019年6月1日 D 2019年10月1日 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为,适用本规定。 A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B行政执法 C路政巡查 D监督检查 3、行政处罚由()的执法部门管辖。 A行政相对人所在地 B 违法行为发生地 C 违法车辆所在地 D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 4、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的执法部门管辖。 A 最先立案 B共同的上一级执法部门 C 出具违法行为通知书 D 共同的上一级部门 5、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 A 进行确定 B 指定管辖 C 进行管辖 D 协商管辖 6、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或其他有管辖权机关。 A 人民法院 B 人民检察院 C 监察委员会 D 公安机关

7、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负责人决定。 A 上级机构 B 法制审核机构 C 纪检监察机构 D 所属的执法部门 8、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对案件的查处。 A 停止 B终止 C 继续 D 参与 9、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后,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再()该案件的调查、决定、实施等工作。 A 停止 B终止 C 继续 D 参与 10、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经过()日,即视为送达。 A 15 B 30 C 45 D 60 11、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人。 A 1 B 2 C 3 D 4 12、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 A 有效身份证件 B 行政检查证件 C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D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13、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A 现场笔录 B 勘验笔录 C 巡查记录 D 检查记录 14、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履行()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题及参考答案(单选、多选、判断)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题及参考 答案 一、单选题 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于2019年4月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C )起施行。 A 2018年6月1日 B 2018年10月1日 C 2019年6月1日 D 2019年10月1日 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 A )行为,适用本规定。 A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B行政执法 C路政巡查 D监督检查 3、行政处罚由( B )的执法部门管辖。 A行政相对人所在地 B 违法行为发生地 C 违法车辆所在地 D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 4、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 A )的执法部门管辖。 A 最先立案 B共同的上一级执法部门 C 出具违法行为通知书 D 共同的上一级部门 5、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 B )。 A 进行确定 B 指定管辖 C 进行管辖 D 协商管辖 6、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 D )或其他有管辖权机关。 A 人民法院 B 人民检察院 C 监察委员会 D 公安机关 7、执法人员的回避,由( D )负责人决定。 A 上级机构 B 法制审核机构 C 纪检监察机构 D 所属的执法部门 8、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 A )对案件的查处。 A 停止 B终止 C 继续 D 参与 9、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后,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再( D )该案件的

调查、决定、实施等工作。 A 停止 B终止 C 继续 D 参与 10、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经过( D )日,即视为送达。 A 15 B 30 C 45 D 60 11、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B )人。 A 1 B 2 C 3 D 4 12、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出示( C ),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 A 有效身份证件 B 行政检查证件 C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D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13、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 D ),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A 现场笔录 B 勘验笔录 C 巡查记录 D 检查记录 14、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履行( B )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A 保管 B C 保护 D 法定 15、视听资料的存储介质无法入卷的,可以转录入( A )存入案卷。 A、存储光盘 B U盘 C 移动硬盘 D 网盘 16、证据存储介质需要退还证据提供人的,应当要求证据提供人对转录的( C )进行确认。 A 存储光盘 B U盘 C 复制件 D 移动硬盘 17、对询问人提出的问题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 D )。 A 录音 B 录像 C 放弃 D 注明 18、《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 B ),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 A 过目 B 核对 C 签字 D 盖章 19、被询问人确认执法人员制作的笔录无误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上( A )签名或者盖章。 A 逐页 B 签名栏 C 尾页 D 首页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有如下特征:一是适用范围广。二是较简易程序相对严格、复杂。 一般程序的内容,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1、立案。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3、(写)处理决定。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6、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但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具体讲有下面几种: 一是处罚较重的案件。所谓处罚较重,按行政处罚的种类来说,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行政拘留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是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警告,是较轻的行政处罚,一般当场作出处罚就可以了。按照行政处罚的幅度来说,罚款数额对公民在50元以上,对法人1000元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也要适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就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告行政机关,经过调查,依照一般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公民警告及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给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及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都要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实施处罚。 二是情节复杂的案件。行政机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搞清案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不能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这类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应当报告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处理。比如执法人员发现一书店出售淫秽书刊,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只有一两本,除了没收这几本淫秽书刊外,执法人员能不能对该书店当场作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不能这样处理这个案件。对于这样的案件,执法人员虽然只查获一两本淫秽书刊,但还是应当查清其淫秽书刊的来源、出售的总量以及出版、印刷环节上的问题。这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是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执法人员在处理较轻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尽管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遇有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认定事实有错误,而执法人员又与其争执不下,难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提交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经过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说明,执法人员当场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而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由行政机关依照一般程序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6年4月25日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 2020年1月14日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 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

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资料

行政执法培训资料 一、行政执法: 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公安、交警、农业、水利、民政、建设、规划、城管、卫生、教育等)。 二、管理行政执法: 指管理行政机关在管理活动中执行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执法程序: 持证上岗、、二人以上、亮证执法、说明来意、 宣传政策、查验“证件”、指出不足、纠正违章。 四、执法范围:玉龙乡管理区域内 五、执法内容: 1、环境卫生管理; 2、基础设施管理; 3、垃圾管理; 4、道路管理。六、 执法依据: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3、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4、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办法》 5、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6、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7、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9、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10、国家工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 六、办案程序: (一)立案; (二)下达询问通知书或限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 (三)现场勘查笔录; (四)询问笔录; (五)下达行政执法告知书;

七、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般程序 除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农业局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及执法程序

农业局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及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农业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农业行政执法相关法规和政策。 二、按照《种子法》实施下列执法事项: 1、督促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2、依法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3、依法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假冒授权品种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三、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进行核准,对农药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 四、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 五、依据《农业行政处程序规定》对应予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六、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农药、肥料,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动态检查。 七、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农业行政执法程序 第一:检查

1、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二人以上,统一着装,仪表端正。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带执法标志。 2、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示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 3、检查时,应当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意干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程序。 4、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二:立案 1、对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在处罚后应采取补填《立案登记表》的形式予以补办立案手续,补办手续应当于日内完成。 2、其他案件,应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有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3、有关批准立案的负责人,应在收到《立案审批表》后尽快决定是否立案。 4、所有立案手续应在七天内完成。 5、对于有关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相关行政机关。 第三:调查 1、对立案处理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2、调查取证,应当二人以上,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 3、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浅谈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谈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08治本三邹颖 摘要: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在具体适用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公安行政相对人一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公民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行政执法必须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执法,这是公安行政法律法规得以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而言,已经基本具备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却不尽如人意。 关键字:公安行政执法依法行使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在具体适用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公安行政相对人一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公民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公安行政执法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二是公安行政执法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职权实施的行为;三是公安行政执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四是公安行政执法要通过法律文书或其他法定形式表现出来;五是公安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 公安机关做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是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弘扬良好的社会风尚、打击犯罪、保障百姓安居乐业的一个组织构成。当前,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们的基本国策,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公安行政执法必须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执法,这是公安行政法律法规得以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而言,已经基本具备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却不尽如人意。在一些地区公安执法不严、不能公正执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现象的存在将严重影响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并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因此,我们必须对其进行研究和探索,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公正执法的行为准则落到实处。 一、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存在的问题 公安行政执法在认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公安行政执法中违法行为的构成认定错误。有的执法部门人民警察因为不熟悉、不了解相关的公安专业性知识,在公安行政执法中不能准确把握违法构成的标准,把本来不构成违法的行为错误认定为违法行为。 二是公安行政执法中行政相对人认定错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针对具体、明确的行政相对人,然而在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由于办案人员的工作态度马虎,不负责任,粗枝大叶,不深入细致地调查案件事

交通运输行政行政处罚讲义

交通运输行政行政处罚 ——由执法文书把握处罚程序 高海平 引言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按照行政执法行为性质不同,主要包括监督检查程序、处罚程序、许可程序、强制程序几大类。在实践执法活动中,以行政处罚行为最为普遍,准确把握行政处罚程序对一线执法活动意义重大。 由行政处罚文书把握行政处罚程序,是学习掌握行政处罚程序的一个好办法。 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程序概述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 简易程序针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决定文书当场交付相对人。执法人员按照罚缴分离要求执行处罚决定,或者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条件下当场收缴罚款。 经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向所在执法机关备案。

二、由执法文书把握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程序 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活动实践看,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从8个关键程序把握: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审核审批、 4.告知、 5.决定、 6.送达、 7.执行、 8.结案 当然,其中也包括依要求的听证程序。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总体上可以描述为:经举报人举报或执法人员的日常监督检查(移交、指定)中发现违法行为,上报后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在违法事实清楚确凿,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基础上,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和执法机关 负责人审批,确定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权利告知程序后,执法机关下达处 罚决定书并送达。相对人依法履行处罚对应义务后,执行完毕,经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结案;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对应义务的,由执法 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经执法机关负责人 审批结案。在这个过程中,还有一个当事人要求听证后举行听证的过程。 处罚决定应当依听证记录作出。

2019年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

2019年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篇一:行政执法程序及相关规定 行政执法程序及相关规定 为了更好的规范和引导房地产市场、物业企业、廉租房及公房管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装饰装修等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使我局各项工作能够正常有序的开展,切实做到执法程序公正、合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行政执法程序如下: 一、需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且熟练掌握房产管理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在我局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能切实做到执法程序合法、并且能够准确的说出违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二、基本原则及要求

行政执法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主体、处罚依据、处罚程序等均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法外处罚。进行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符合规定的程序。 三、执法范围 根据各项法律法规的授权,我局依法对邛崃市房地产市场、物业企业、房屋装饰装修、公房与廉租房管理、房屋权 属登记等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负有行政处罚权。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行使这一职权,我局也不得随意将这一行政处罚权授予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确实需要委托执法的,受委托机关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行政处罚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几类。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可设定行政处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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