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规定

合集下载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工具相撞、翻车、坠车、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

在这些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受伤人员的权益和赔偿问题。

为了确保伤残评定的公正和准确,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伤残评定标准,以便对受伤人员的伤情进行评定和赔偿。

首先,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需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

这个标准是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情和功能障碍程度来确定的,分为轻伤、中伤、重伤和特重伤四个等级。

根据受伤人员的具体情况,医生会对其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评定,然后按照标准进行分类和评定。

其次,伤残评定标准还包括了对受伤人员的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功能障碍,比如肢体残疾、视力障碍、听力障碍等。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功能障碍程度鉴定标准》,医生会对受伤人员的功能障碍进行详细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其功能障碍等级。

另外,伤残评定标准还包括了对受伤人员的伤情稳定期的评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情稳定期是指受伤后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达到伤情的稳定状态。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情稳定期鉴定标准》,医生会对受伤人员的伤情稳定期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其伤情稳定期的长短。

最后,伤残评定标准还包括了对受伤人员的临床治疗情况的评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可能需要进行各种各样的临床治疗,比如手术治疗、药物治疗、康复训练等。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治疗情况鉴定标准》,医生会对受伤人员的临床治疗情况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其临床治疗情况的等级。

总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受伤人员的权益和赔偿问题。

各相关部门和医生都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的公正和准确,为受伤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和赔偿。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程序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程序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程序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程序是什么?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是交通事故处理必不可少的环节,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流程是什么?一、鉴定的受理(一)初审----由鉴定人负责--核对委托人(代理人)身份决定受理的,应当复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绍信,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附属材料归档。

--审核鉴定委托书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委托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司法鉴定委托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归档。

--审核鉴定材料审核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

【鉴定材料】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归档。

--商议委托鉴定事宜明确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达方式、需要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

--提出是否受理意见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报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

【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附属材料归档。

(二)审批----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鉴定人负责--听取初审人的意见--审查鉴定材料--签署是否受理意见鉴定机构负责人在《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受理,以及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人、承办人、鉴定费等事项。

(三)受理----由承办人负责1、决定当场受理的--收取鉴定费用鉴定机构财务人员收取委托人鉴定费后,应当出具税务凭据。

【收费凭据复印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8归档。

--办理受理登记手续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示范文本格式,与委托人签订一式两份《司法鉴定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

【司法鉴定协议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归档。

2、决定补充材料的--收取鉴定委托材料经审核,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填写一式二份《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代理人),一份连同收取的其它鉴定材料由承办人保存。

交通事故伤害鉴定有没有时间限制

交通事故伤害鉴定有没有时间限制

交通事故伤害鉴定有没有时间限制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时间有限制,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结果三十个工作日内能出来,关于交通事故伤害鉴定有没有时间限制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交通事故伤害鉴定有没有时间限制1、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时间有限制,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结果三十个工作日内能出来,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2、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三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

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二、做交通事故伤残认定的程序是怎样的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有时间限制,一般在三十日内能收到,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辽宁省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辽宁省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辽宁省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最新辽宁省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最新因交通事故而致残的,应作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的内容主要包括选定鉴定人、鉴定人的回避、实施鉴定、鉴定时限、伤残鉴定的终止、补充鉴定、鉴定复核、出具鉴定文书、鉴定解释、重新鉴定等。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1、初次鉴定的鉴定人回避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2、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回避进行重新鉴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1)有上述“初次鉴定的鉴定人回避”的情形的;(2)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3)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

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两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侧翻、失火、爆炸等意外事件。

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导致身体功能、器官结构或外貌发生永久性损伤或残疾的情况。

为了对交通事故伤残进行准确评定,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

首先,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根据《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GB/T 8423-2008)进行评定。

该标准是我国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基本依据,包括了对不同伤残程度的描述和评定要求。

根据标准,伤残程度分为十级,从轻微伤到极重伤残,每级的评定标准都有详细的描述和评定要求,评定人员需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定,以确定其伤残程度。

其次,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了对受害人身体功能、器官结构和外貌的评定要求。

在评定身体功能方面,需要对受害人的肢体功能、感觉功能、语言功能等进行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功能障碍程度。

在评定器官结构方面,需要对受害人的内脏器官、四肢、头部等进行评定,确定其结构损伤的程度。

在评定外貌方面,需要对受害人的面部、颈部、胸部等进行评定,确定其外貌损伤的程度。

评定人员需要全面、客观地评定受害人的伤残情况,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此外,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还规定了评定程序和方法。

评定程序包括了初步评定、复查评定和鉴定评定三个阶段,评定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评定方法包括了体格检查、医学检查、功能评定、器官结构评定和外貌评定等,评定人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评定方法,确保评定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最后,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是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根据评定结果,受害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和救助,保障其生活和就业权益。

因此,评定人员在进行伤残评定时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确保评定结果的公正和客观,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是对交通事故伤残进行准确评定的重要依据,评定人员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三期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三期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三期鉴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申请三期鉴定的申请:申请三期鉴定的,一般是在伤情比较稳定的情况下提出。

受害人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应当同时提出“三期鉴定”的申请,即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司法鉴定,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节省费用。

三期必须同时鉴定,不得分开再进行。

达不到伤残等级,也可以有三期鉴定。

没有伤残不等于不需要误工、护理、营养的时间。

费用三期鉴定的费用:三期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先垫付,最后由责任方出(按责任比例承担)。

三期鉴定在广东的中山、上海、浙江、江苏较为普遍,一般均用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方面。

三期鉴定是根据病历、出院小结等医疗资料做出的,所以在医疗期间一定注意收集保管好这些材料,同时受害人也应提醒医生在这些医疗资料上如实填写具体的病情。

因此三期鉴定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所参照的赔偿标准之一。

当然若能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则无需做三期鉴定。

在法律实务中如果侵害人对医生的病假单提出异议的,法院通常会要求通过三期鉴定来确定最后的赔偿标准。

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进行专业咨询。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法医鉴定程序有哪些?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法医鉴定程序有哪些?

No kind of education can match adversit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法医鉴定程序有哪些?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法医鉴定程序有当事人信息鉴定、治疗情况鉴定、身体伤残情况鉴定以及后期的赔偿情况鉴定等,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伤残情况,并在当事人医疗救治结束后,进行合理合法的伤残鉴定。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法医鉴定程序有哪些?1、伤残鉴定分两种:精神鉴定、肢体鉴定。

另外还有一个“三期”鉴定,即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鉴定。

上海精神鉴定费用一般是2400元,肢体鉴定一般是1800,三期鉴定一般是800元。

2、交通事故发生后,伤残鉴定之前需要去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队拿一个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又叫推介书,年上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跟年上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比较有所变化。

2011年是受害方从交警队拿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后可以自己去或者委托律师去相关的八家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2012年上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则是在交警队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的时候就要从委托书上面的六家机构先确定好哪一家,也就是说,让当事人当场作出选择,且机构有所减少。

3、如果不愿意采用以上方式,还可以先就交通事故案件起诉立案,不计算具体赔偿数额,然后请求法院出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也可以去做伤残鉴定。

4、肢体鉴定时间一般是受伤3个月后去做,精神鉴定一般是受伤6个月后去做,具体根据受伤者恢复情况。

5、经过法院委托的鉴定一般不会被推翻,如果是受害方自己委托去做的鉴定,肇事方或者保险公司有可能不认可,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方面是否准许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自己委托所作的伤残鉴定被推翻,则之前的鉴定费对方不承担,要受害方本人承担该交通事故第一次的无效伤残鉴定委托费用。

二、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交通事故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眼睛伤残鉴定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相撞或者车辆与行人相撞的事件。

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是司法鉴定中常见的一种情况,其中眼睛伤残的鉴定标准尤为重要。

眼睛是人体重要的感官器官,一旦受到严重伤害,将对受害人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中眼睛伤残的鉴定标准,需要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以便进行公正的司法鉴定和赔偿。

一、眼睛伤残的分类。

根据《伤残鉴定标准》的规定,眼睛伤残主要分为视力丧失、视力减退和眼部组织结构损伤三种类型。

其中,视力丧失是指眼睛完全失明,无法分辨光线和物体;视力减退是指眼睛的视力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包括轻度、中度和重度减退;眼部组织结构损伤是指眼睛的组织结构受到严重损害,包括眼球、眼睑、眼睛周围的软组织等。

二、眼睛伤残的鉴定标准。

1. 视力丧失的鉴定标准。

对于视力丧失的鉴定,需要进行详细的眼科检查和视力测试。

根据《伤残鉴定标准》,视力丧失是指眼睛无法分辨光线和物体,即裸眼视力低于0.05或者无法通过任何手术或治疗手段恢复正常视力的情况。

在进行鉴定时,需要对受害人进行全面的眼科检查,包括裸眼视力、矫正视力、眼底检查等,以确定视力是否丧失。

2. 视力减退的鉴定标准。

视力减退是指眼睛的视力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包括轻度、中度和重度减退。

根据《伤残鉴定标准》,轻度视力减退是指裸眼视力在0.3-0.5之间,中度视力减退是指裸眼视力在0.1-0.3之间,重度视力减退是指裸眼视力低于0.1。

在进行鉴定时,需要进行详细的视力测试,并结合眼科检查结果,确定视力减退的程度。

3. 眼部组织结构损伤的鉴定标准。

眼部组织结构损伤是指眼睛的组织结构受到严重损害,包括眼球、眼睑、眼睛周围的软组织等。

在进行鉴定时,需要进行眼部组织结构的详细检查,包括眼球的形态、眼睑的功能、眼睛周围软组织的情况等。

根据《伤残鉴定标准》,眼部组织结构损伤的程度可以分为轻、中、重三个等级,具体的鉴定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交通事故伤残司法鉴定费用

交通事故伤残司法鉴定费用

交通事故伤残司法鉴定费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最重要的就是做上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结果是赔偿的一大重要依据,那么做交通事故伤残司法鉴定费用要给多少呢?接下来就跟随我一同来了解交通事故伤残司法鉴定费用。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法医临床鉴定收费标准中未含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费用,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按现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损伤程度鉴定:300-600/人交通事故伤残评定:300-600/人二、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时间规定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

司法实践中应当以治疗终结为准。

1.关于伤残鉴定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对这一问题已经很明确。

该规定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2.关于治疗终结。

上面所说应以治疗终结作为伤残鉴定时机,那么什么是治疗终结?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治疗终结是医学概念,属于医学范畴,应当由医学专业人士出具意见,任何非专业人士不能仅从简单的生活眼光对之作出不科学的理解,否则,是对科学的无知,或者是对公平正义的有意亵渎。

伤残鉴定在把握鉴定时限上,要以医学上公认的鉴定时限为依据,医学行业的专家意见:临床伤情稳定是治疗终结的普遍原则。

并不是某些人提出的待“内固定”取出之时即为治疗终结,内固定取出仅仅属于后期治疗,治疗终结时间要视骨痂生长情况而定,应以医学眼光看待。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事项:1、申请贵所对申请人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2、申请贵所对申请人休息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进行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一般包括会诊费和鉴定费,目前,伤残鉴定费一般在1500元左右。

以上就是我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交通事故伤残司法鉴定费用”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法医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法医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法医鉴定标准我们都知道,我们在认定一个伤情或者一个事故的时候都需要官方来鉴定,这不仅具有权威性还具有较强的真实性,这就是我们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可鉴定的有很多种,标准程序和方法也都不一样,那么交通事故法医鉴定标准是什么?以下是我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法医鉴定标准一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1]。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可以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三、司法鉴定要多少钱如需申请司法鉴定,应通过法律事务所来委托国家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

关于做法医鉴定需要多少钱这个问题,只有国家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一般1000-2000元一项,具体以当地司法鉴定机构告知为准。

另外,一旦发生可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应第一时间联系法律,由法律对形势作出评估,以免错过鉴定的最佳时机或者超过诉讼时效。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发 布目 次前言 (I)引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道路交通行为方式判断的原则与依据 (2)5 典型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行为方式判断 (3)6 附则 (4)前 言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起草人:陈建国、刘宁国、陈忆九、秦志强、张建华、李丽莉、冯浩、邹冬华、毛明远。

本技术规范所代替规范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F/Z JD0101001——2010。

引 言我国目前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车辆勘验和伤亡人员检验等方面已有一系列较为完备的标准,在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方面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为满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对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需求,本技术规范在已有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标准的基础上,规定了对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如何利用各方面信息进行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规范1 范围1.1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中的综合判断方法。

1.2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在有关鉴定机构中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鉴定人推断或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的交通行为方式。

1.3 技术规范中的注是对正文的说明、举例,它们既不包含要求,也不构成技术规范的主体部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A/41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50 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GA/268 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GA/T147 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8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49 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50 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GA/T168 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GA/T169 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GA/T944 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GA/T1087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3 术语和定义本规范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道路交通事故road traffic accidents是指单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利用交通工具(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因交通工具、道路、天气等因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残的人员需要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其伤残程度和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定的,是对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和评定的依据。

首先,根据《标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分为临床医学鉴定和司法鉴定两种类型。

临床医学鉴定是指由医疗机构的专业医生根据被鉴定人的临床表现、检查和诊断结果,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和评定。

司法鉴定是指由法院或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伤残进行鉴定和评定。

在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需要根据被鉴定人的临床病史、体格检查、影像学检查等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评定,以确定其伤残程度。

其次,根据《标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伤残等级和伤残评定。

伤残等级是根据被鉴定人的伤残程度进行等级划分,包括轻伤残、中等伤残、重伤残和特重伤残。

伤残评定是根据被鉴定人的伤残等级和相关指标进行评定,确定其伤残程度和赔偿标准。

在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需要根据《标准》的规定,对被鉴定人的伤残等级和评定进行准确、客观的判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再次,根据《标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相关指标主要包括身体功能障碍、精神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能力障碍等方面。

身体功能障碍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功能障碍,包括肢体功能障碍、感觉功能障碍、运动功能障碍等。

精神功能障碍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功能障碍,包括认知功能障碍、情感功能障碍、行为功能障碍等。

生活自理能力障碍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生活自理能力障碍,包括日常生活自理、社会适应能力、职业适应能力等。

在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需要对被鉴定人的身体功能障碍、精神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能力障碍进行全面综合评定,以确定其伤残程度和赔偿标准。

最后,根据《标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遵循客观、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标准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第四十条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

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

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第四十二条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二)委托事项;(三)提交的相关材料;(四)检验、鉴定的时间;(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交通事故法医鉴定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交通事故法医鉴定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标准是怎么样的?交通事故法医鉴定一、交通事故法医鉴定程序是怎样的法律常识:交通事故法医鉴定程序:1、交通事故的伤者在治疗终结后三到六个月后向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申请部门可以是伤者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是伤者本人。

2、鉴定时伤者应携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等鉴定需要的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第三十一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或者法医确认,并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有停尸条件的场所。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或者法医确认,并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有停尸条件的场所。

二、交通事故要做哪些司法鉴定(一)尸体检验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

尸表检验是对交通事故致死尸体表面伤痕的例行检验,通过检验确认案件性质,证明死者体表伤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后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伤痕成伤机制为还原交通事故服务。

解剖检验主要用于一是肇逃案,通过解剖尸体确定侦破方向,为破案提供证据;二是多车碰撞、碾轧尸体,寻找较先撞击车辆,确认直接致死原因;三是死因不明尸体查清死亡原因。

(二)轻重伤鉴定检验交通事故伤害对象致伤原因和伤势状况,并按标准规定作出损伤程度鉴定。

肇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须对被害人作轻重伤鉴定:酒后和吸毒后驾车、无证驾车、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驾驶明知无牌证或报废的机动车、严重超载、逃离事故现场,等等。

(三)成伤机制鉴定通过人体损伤检验确定损伤部位与交通事故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主要为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调解损害赔偿提供依据,对交通事故伤害对象伤情有疑问或当事人对伤害后果有争议可进行成伤机制鉴定。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什么在遇到交通事故以后,有的情况需要进行司法鉴定,进行司法鉴定是需要收费的,那么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我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什么,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由我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收费标准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400--800元/例2、交通事故致残程度评定:500--1000元/例3、护理依赖程度鉴定:600--800元/例4、医疗费审查鉴定:600--1200元/例5、后续医疗费评估鉴定:600--1200元/例二、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时应该注意什么交通事故发生增加和民众法律意识提高催生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业。

司法鉴定人应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和专门知识客观、公正、公平地解释交通事故鉴定相关现象,为交通事故民事纠纷和刑事裁决依据。

要注意机构及事故鉴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但是不具备基本的专业素质,使得鉴定结论错误百出。

集中体现在:(1) 过度依赖标准、教科书上给出的理论、公式和算法,不考虑事故、车辆、道路和人员的具体实际,理论严重脱离实践。

有的将严重超载(甚至超载100%)的制动初速度有正常装载用同一个公式计算;有的用普通抛物公式计算散落物抛距或带宽计算碰撞速度;道路附着系数或摩擦系数只是从标准或教科书中相应地选取而不考虑事故当时条件与标准或者教科书中给出值的差异。

(2) 因水平、认识、经验造成的造成的偏差。

更恶劣的是司法鉴定人因人而异(受当事人、委托人和其它利益攸关者影响或暗示),故意或者恶意编造假数据、假公式,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甚至造成当事人重复申诉、上访和冲击相关部门。

由于这些机构披着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外衣和司法鉴定人专家的身份,造成受害人有苦无处申诉。

三、申请司法鉴定应注意以下几点: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误工时间是怎么样的?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误工时间是怎么样的?

People who often blame themselves can often get forgiveness from other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误工时间是怎么样的?导读:受害人经法医司法鉴定,被认定有伤残等级的。

针对这种情况,误工费只能计算值定残的前一日,具体表现为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上盖章署具日期时间的前一天。

司法解释这么规定的原因,是考虑受害人在定残后可获得因活动能力丧失而产生的残疾赔偿金。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误工时间1、受害人经法医司法鉴定,被认定有伤残等级的。

针对这种情况,误工费只能计算值定残的前一日,具体表现为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上盖章署具日期时间的前一天。

例如交通事故在1月1日发生,受害人4月1日进行法医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4月5日作出法医司法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认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误工6个月,并且其伤情构成10级伤残”,那么误工费的计算时间不能按6个月计算,而只能从1月1日计算至4月4日。

司法解释这么规定的原因,是考虑受害人在定残后可获得因活动能力丧失而产生的残疾赔偿金,在获得残疾赔偿金的情况下,劳动能力丧失的损害结果已获赔偿,就不在有误工费损失。

但交通事故栏目组ls认为该条文规定缺乏合理性。

例如交通事故中受害者被认定为10级伤残、误工6个月,相当于给受害者造成了10%额度的劳动能力的丧失,而且同时造成了受害者在6个月的误工期里,因10%额度劳动能力丧失造成了100%额度的劳动能力无法作用(例如腿部骨折的受害人无法自由行动,根本不可能从事劳动),在这6个月里受害人是无法劳动、无法获得劳动报酬的。

如定残时间早于6个月误工期期满时间,原告在定残后若仅获得针对10%劳动能力丧失所给付的残疾赔偿金,对于原告另外90%的劳动能力在6个月误工期满前的损失不能赔偿补足,这显然是不合理。

这同时引发了另外一个问题,进行法医鉴定的时间定在何时为宜,离受伤日期越近,受害人恢复的状况就越差,定残的可能性就越大,但很有可能造成误工费的计算时间少于实际误工时间;而法医司法鉴定时间离受伤日期越远,误工时间虽能全额支持,但受害人恢复的情况可能就越好,定残的可能性就越低。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店铺⼩编为您介绍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根据《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进⾏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式、⽅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进⾏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鉴定⼈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应当依法独⽴、客观、公正地进⾏鉴定,并对⾃⼰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隐私。

未经委托⼈的同意,不得向其他⼈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经⼈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收取司法鉴定费⽤,收费的项⽬和标准执⾏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进⾏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的,由司法⾏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业规范⾏为的,由司法鉴定⾏业组织给予相应的⾏业处分。

第⼗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进⾏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的⾝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交通事故如何做司法鉴定

交通事故如何做司法鉴定

交通事故如何做司法鉴定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在医疗终结之后,可以通过向办案的交警机关申请司法鉴定,由交警机关来委托相关法医鉴定机构。

也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鉴定。

那么交通事故如何做司法鉴定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交通事故如何做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流程也就是司法鉴定程序,是指按照司法鉴定活动的客观规律所制定的司法鉴定的具体步骤。

司法鉴定程序的制定在于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司法鉴定活动所涉及的相关人员的人格尊严,实现司法鉴定的公正、效率目标。

鉴定程序首先要有鉴定的申请和决定。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

其次需要有委托鉴定。

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以委托公安机关指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二、交通事故不做司法鉴定可以吗可以不做,但凡是交通事故中涉及到人身伤亡的,都需要做司法鉴定。

涉及人身伤亡的司法鉴定有以下几种:尸体检验: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

尸表检验是对交通事故致死尸体表面伤痕的例行检验,通过检验确认案件性质,证明死者体表伤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后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伤痕成伤机制为还原交通事故服务。

轻重伤鉴定:检验交通事故伤害对象致伤原因和伤势状况,并按标准规定作出损伤程度鉴定。

肇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须对被害人作轻重伤鉴定:酒后和吸毒后驾车;无证驾车;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驾驶明知无牌证或报废的机动车;严重超载;逃离事故现场。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后第一时间应当寻求交警部门的帮助,在报警之后,交警部门会进行相关的现场调查取证,取证之后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一些法律的责任之后会进行民事赔偿,很多人对此都想要了解一下。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后第一时间应当寻求交警部门的帮助,在报警之后,交警部门会进行相关的现场调查取证,取证之后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一些法律的责任之后会进行民事赔偿,很多人对此都想要了解一下。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一、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标准一级伤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规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规定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七、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八、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九、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十、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十一、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十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

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十六、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十七、本决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交通法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咨询热线的帮助。

来源:(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规定/y/jt/201666.html)精彩推荐:湖北省交通厅印发《湖北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定额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y/jt/271317.html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则/y/jt/271315.html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入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y/jt/271313.html 南京市政府批转市道路交通综治办《实施扩大外牌摩托车禁行区域的工作方案》/y/jt/271311.html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全县道路运输市场暨出租车行业规范整顿实施方案的/y/jt/271309.html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服务规定/y/jt/271307.html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大战70天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y/jt/271305.html认真做好2002年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春运工作的通知/y/jt/271303.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y/jt/271301.html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y/jt/271299.html“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综合智能交通技术集成应用示范”重大项目/y/jt/271297.html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y/jt/271295.html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办法/y/jt/271293.html转发市公安局《限制外地摩托车进入中山辖区行驶管理办法》的通知/y/jt/271291.html交通部开展客滚船运输安全评估的补充通知/y/jt/271289.html国际海事组织《状况评估机制》修正案生效的公告/y/jt/271287.html发布职业汽车驾驶员适宜性检测评价方法等九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y/jt/271285.html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二条【交强险保险费的交付】/y/jt/271283.html济南市交通局等部门贯彻《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y/jt/271281.html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y/jt/271279.html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批的规定[失效]/y/jt/271277.html第十七条【交强险合同解除的效力及保费清退原则】/y/jt/271275.html 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则/y/jt/271273.html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y/jt/271271.html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y/jt/271269.html国家经济委员会做好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新产品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y/jt/271267.html福建省建设厅做好2017年城市公交春运工作的通知/y/jt/271264.html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y/jt/271263.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y/jt/271261.html认真做好2017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y/jt/271258.html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淮南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y/jt/271257.html铁道部协助执行执法机关扣留铁路运输货物的通知/y/jt/271255.html 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已修正]/y/jt/271252.html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办法/y/jt/271251.html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被/y/jt/271249.html做好暑期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y/jt/271247.html我商船航行台湾海峡问题的批复/y/jt/271245.html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y/jt/271243.html郑州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管理规定/y/jt/271241.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y/jt/271239.html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通告/y/jt/271237.html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已被修正]/y/jt/271235.html浙江省交通厅转发浙江省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通知/y/jt/271233.html铁路环境保护监察办法/y/jt/271231.html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y/jt/271229.html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四条/y/jt/271227.html蒸汽机车报废办法[失效]/y/jt/271225.html北京型内燃机车段修规程/y/jt/271223.html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嘉兴市全面实施城乡公交一体化若干意见的通知/y/jt/271221.html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本溪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y/jt/271218.html上海市交通局开展本市承担货运业务的客运车辆情况调查的通知/y/jt/271216.html国务院办公厅保障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安全的通知/y/jt/271215.html 本溪市人民政府印发本溪市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办法的通知/y/jt/271212.html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方案的通/y/jt/271210.html第二次修正本/y/jt/271208.html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做好村村通客车工作的通知/y/jt/271207.html 交通部加强渤海湾滚装客船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y/jt/271204.html进一步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y/jt/271202.html铁道部贯彻执行《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y/jt/271200.html 铁路科技图书出版基金管理办法[失效]/y/jt/271199.html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认真做好2017年春运工作的通知/y/jt/271196.html 进一步全力保证旅客平安出行的紧急通知/y/jt/271194.html襄樊市人民政府印发《襄樊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y/jt/271192.html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二条/y/jt/271190.html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失效]/y/jt/271188.html试用木材化学防火剂防火办法/y/jt/271186.html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助航标志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保护或代管助航标志的意见/y/jt/271184.html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y/jt/271183.html交通部颁发《沿海航线蜜蜂运输的几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y/jt/271181.html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性质及管辖权问题的复函/y/jt/271178.html漳州市人民政府颁布《漳州市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y/jt/271176.html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y/jt/271174.html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等四证的通知/y/jt/271172.html印发乌鲁木齐市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y/jt/271170.html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失效]/y/jt/271168.html印发《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的通知/y/jt/271166.html交通部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习惯航道”一词含义/y/jt/271164.html达州市人民政府整顿和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的通知/y/jt/271162.html 交通部公布违规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的公告/y/jt/271160.html中国保监会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2017)/y/jt/271158.html《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实施细则/y/jt/271156.html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被修正]/y/jt/271154.html赢了网法律咨询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意见/y/jt/271152.html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修改《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的决定/y/jt/271150.html 交通行业标准水路货物运输质量考核指标和统计要求/y/jt/271148.html 从盗窃到侵占:许霆案的法理与规范分析/y/jt/271146.html南京市水路货运交易市场规则/y/jt/271144.html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y/jt/271142.html交通部对跨河桥梁桥区河段航行标志设置及维护管理费用等有关问题意见的函/y/jt/271140.html最高人民法院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2017]民一他字第25号)/y/jt/271138.html国务院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y/jt/271136.html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四十六条【施行日期】/y/jt/271134.html交通处罚2017年最新规定/y/jt/271132.html巴中市人民政府加快交通发展的通知/y/jt/271130.html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南省综合交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y/jt/271128.html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适用交通管理法规等几个问题的答复[失效]/y/jt/271126.html甘肃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失效]/y/jt/271124.html第十九条【交强险合同期满后的续保义务】/y/jt/271122.html实施《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y/jt/271120.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