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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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文件
云大学〔2017〕6号
关于印发《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的通知
各院、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学校要求,现将《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云南大学
2017年8月31日
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运用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受处分学生处分期满,满足解除处分条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如未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则处分继续保留。
第五条除开除学籍外,对于受处分的学生,一般给予6到12个月的处分期,处分期从处分决定书发布之日起计算。学生受处分期间不得参评各类奖学金及评先评优等各类荣誉称号;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没有再次违纪的,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威胁、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它根据违纪事实、情节、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的。
第七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群体违纪事件的策划者、组织者或者骨干;
(二)违纪后仍不承认错误的;
(三)对证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者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者同时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行为的;
(五)屡次违纪的;
(六)酒后违纪的;
(七)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八)其它根据违纪事实、情节、后果等可以从重处分的。
第八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九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书发布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学生坚持错误或者另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学生受处分文件及材料应当一并如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
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者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构成犯罪,司法机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被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利、判处管制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言语挑衅、侮辱或者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者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殴打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扩大事态的,给予留校
察看以上处分;
(五)持械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动用刀具斗殴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策划、组织、纠集打群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打群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使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以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冒领、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者赔偿损失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冒领等行为未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冒领等行为既遂,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00元以上800元(含8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8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窃或者损坏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或者档案等物品
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故意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故意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个人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毁校园建筑物或者学校重要形象标志、标识及其它公共设施、设备或者文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毁校园内的通信、信息网络等公共服务设施设备,违反管理规定私自搭接电缆线路、安装交换机、路由器或者其它通信终端设备,给校园网络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学校管理秩序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公共场所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教学区域无理取闹或者大声喧哗,影响教学秩序正常进行,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撕毁学校重要通知、通告、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