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原告被告的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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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4
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
一.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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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 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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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必须实施了原告 认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被告:指其实施的行政行为被 作为原告的个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其合法 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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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通知 其应诉
二、行政诉讼被告的几种情形
原告资格转移的情形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 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可以起诉。
3.2原告资格转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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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转移人本身不可能具有原告资格
法定权利承受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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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权有效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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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原告资格的权利人不复存在
3.3对诉讼程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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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原告资格的公民或者组织应 当向法院提供其近亲属的证明或 者作为被终止的组织的权利承受 者的证明文件。
2.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 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 的具体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 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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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乡政府委托某村民委员会行使 某项行政职权,该村委会按照委托的 权限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
对人对此不服的,必须以该乡政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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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复议维持--共同告
(1)复议维持后申请人不 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 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 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 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 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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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议案件
被告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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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不作为--选择告
( 3 )复议机关如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 议决定的 复议机关如在法定期间内不受理或 者不作复议决定的,当事人起诉原行政 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 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 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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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 告。 如果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有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授权,此时,可以比照“法律、法规 授权的组织”,直接以该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为被告。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赋予公安派出所作出警告 、50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
3)撤销后分立为几个行政机关, 原职权由其中一个或几个继续行 使,被告均为继续行使被撤销行 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
1.被告资格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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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了,没有继 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这种情况《行政 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 可以参照《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5款的 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由继续行使其职 权的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没有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由决定撤 销的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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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对象的唯一性
享有原 告资格 的法律 条件
剥夺的权力具有人身性 目的具有预防性
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侵害, 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适用上具有法定性
受法院的裁判拘束。 时间上具有临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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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特殊情况下原告的确认
2.1特殊情况下原告的确认
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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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合 并、分立、撤销、强行兼并、出 售、改变隶属关系时,企业或者 其法定代表人均可以自己名义提 起诉讼。
复议决定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 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利 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 追加为第三人的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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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的追加和变更
2、被告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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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被告的追加: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若发 现遗漏了被告,则必须在征 得原告同意的基础上,才能 追加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 追加被告,法院根据需要才 可以依职权追加其作为第三 人参加诉讼。(漏加转)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发现原告错列 被告需要变更的,应当告知原告变 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的, 则其起诉就不能成立,法院应当及 时做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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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5
被告资格的转移、被告追加和变更
1.被告资格的转移
行政机关被撤销后 被告资格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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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的,被告是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
职权转给其他行政机关
并入、合并
撤销后分立为几个行政机关
1)撤销后职权转给其他行政机
关,其他行政机关继续行使该项 职权。
2)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并 入其他机关或者与其他机关 合并成立一个新的机关,原 行政职权由并入机关或新成 立的机关行使。
行诉法---原告、被告的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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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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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一般确定规择
特殊情况下的原告的确认
原告资格的转移 被告的确认 被告资格的转移 被告的追加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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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一般确定规择
Part 1
1.1原告的一般确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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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一般确定规则
原告的确定标准
行政诉讼原告
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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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件 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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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组建机构作出行政行为
1.经过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
经过复议的案件,根据复议结果的不同,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来确定被告:
复议改变--单独告
( 2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 机关作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 复议机关是被告。此处的“复议改 变”为狭义上的改变,仅指改变了 原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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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资格的转移
Part 3
3.1原告资格的转移情形
原告资格的转移,是指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在失去诉讼权利能力的情况下,其原告资格转 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原告资格的转移制度是为了保 护接受原告资格的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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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资格转移的情形
(1)有权提起诉讼的 公民死亡时,其近亲属 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 诉讼。
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 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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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组建机构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的情况下,“授权”其临时组建的行使行 政行为的,应当视为委托。该机构在没有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 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 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被告提起诉讼。这就是行政法上的“
权利可以委托、责任不能豁免”的原
则的具体体现。
被告的确认
3、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 的被告确认
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级机关批准的, 被告应是在对外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盖章 的机关。即采取名义标准,看是以谁的名义作 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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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 政行为的被告的确认
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3
公平竞争权受到侵害的人具有原 告资格。
2.2特殊情况下原告的确认
合伙组织的原告确认
合伙组织分为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向提起诉讼的,应以核准登 记的字号为原告,由合伙人作诉讼代 表人。没有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对行政 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 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 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或者作为 原告的法人或者组织终止,尚 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诉 讼中止。
中止诉讼期限满90日以后,如 仍无人要求或继续诉讼的,依 法终结诉讼。
3.4诉讼活动效力的持续性
在原告资格发生转移的情况下,如果继续诉讼的,有 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进行的诉讼活动 对继续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
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
系。
是指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对该行为不
服,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 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争议所具
有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成为行政诉 讼原告的法律能力。
1.2原告的一般确定规则
原告必须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被 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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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 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 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自主权 的可以起诉,但必须以企业的名 义提起诉讼。
农村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
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 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 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以 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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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追加
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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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殊:转列为共同被告
“漏加转”仅限于一般共同被告案 件的遗漏被告。如果是复议维持共 同告案件,原告遗漏被告的,法院 应当通知其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 追加的法院应当将被遗漏的机关列 为共同被告。此为“漏加列”
恳请老师、同学批评指正
受害人是指受到其他公民违法行为侵 害的人。受害人要求行政机关追究加 害人责任的,属于利害关系的一种情 形,受害人享有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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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
行政法中的相邻权问题主要集中在不 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行使 物权时需要得到行政机关批准或者许 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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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的原告资格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或者合作企业 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 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 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以自 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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