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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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贺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泸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纵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待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般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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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2337-1999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球 规定: 规定 壳用钢板,应逐张进行UT: 壳用钢板,应逐张进行 :
A 厚度大于 厚度大于30mm的20R和16MnR钢板; 钢板; 的 和 钢板 B 厚度大于 厚度大于25mm的15MnVR和15MnVNR钢板; 钢板; 的 和 钢板 C 厚度大于 厚度大于20mm的16MnDR和09Mn2VDR钢板 的 和 钢板 D 调质状态供货的钢板; 调质状态供货的钢板; E 上下极板和支柱连接的赤道板。 上下极板和支柱连接的赤道板。 钢板的UT应按 应按GB/T4730的规定,热扎、正火状 的规定, 钢板的 应按 的规定 热扎、 态供货的钢板质量等级不低于Ⅲ 态供货的钢板质量等级不低于Ⅲ级,调质状态供 货的钢板质量等级应不低于Ⅱ 货的钢板质量等级应不低于Ⅱ级。
G、疲劳分析设计的压力容器; 、疲劳分析设计的压力容器; H、采用电渣焊的压力容器; 、采用电渣焊的压力容器; I、使用后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压力 、 容器; 容器; J、符合下列之一的铝、铜、镍、钛及其合金制压 J、符合下列之一的铝、 力容器: 力容器: (A)介质为易燃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 )介质为易燃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 度危害的; 度危害的; (B)采用气压试验的; )采用气压试验的; (C)设计压力大于等于 )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6 MPa的。 的
四、压力容器分类: 压力容器分类:
1、按设计压力等级分: 、按设计压力等级分: 低压容器( ) 低压容器(L)0.1MPa≤p<1.6MPa < 中压容器( ) 中压容器(M)1.6MPa≤p<10MPa < 高压容器( ) 高压容器(H)10MPa≤p<100MPa < 超高压容器( ) 超高压容器(U)p≥100MPa
6、焊缝检测方法选择原则: 、焊缝检测方法选择原则: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整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整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容器)安全技术监察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容器安全技术监察应当依法实施,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注重技术监督与管理相结合,着力提高容器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容器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容器安全技术监察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民原则,维护容器生产、使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增强容器安全监管的公信力和有效性。

第四条市、县级以上安全监管机构是容器安全技术监察的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范围,对属地建设项目、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的容器安全技术监察实施监管和指导。

第二章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流程第五条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流程包括申报资格审查、现场审核、验收、监督检查和应急处置等环节。

第六条容器安全技术监察实施前,申报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确保容器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开展顺利。

第七条容器安全技术监察实施前,申报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交的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压或者改装、使用、维修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规定要求后,才能组织实施现场审核工作。

第八条现场审核工作应当由专家组成的现场踏勘队和技术人员组成的审核组共同完成。

审核组应当根据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压或者改装、使用、维修等相关资料,结合实际情况对容器的主要技术参数、焊接工艺质量、防爆安全阀和压力表选型、检测、测量设备、自防护、防堵排气、配管等设施的合理性、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和验证。

第九条容器安全技术监察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积极协助审核组的工作,确保现场审核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现场审核完成后审核组应当及时向申报审查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并向容器生产、安装、改压或者改装、使用、维修单位出具现场审核报告,要求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1》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1》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201206220018)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201206220018)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 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爱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进展,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本规程适用范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O.I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贺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 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 3)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 m3 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取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4) 螺旋板换热器;( 5)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 6) 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泸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纵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待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外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 3 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般舶和铁路机车内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畴内的直截了当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本规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工作,确保压力容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能够安全可靠地运行,保障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使用压力容器的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和相关监察部门。

3. 责任部门(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负责对压力容器设备的安全监察和检查;(2)相关监察部门负责对压力容器设备的安全技术监察和检测。

4. 安全监察内容(1)对压力容器设备的使用条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2)对压力容器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3)对压力容器设备的安全运行记录进行定期审查和整理。

5. 检测方法(1)采用非破坏性检测技术对压力容器设备进行超声波检测、射线检测等;(2)采用传统检测技术对压力容器设备进行压力、温度等物理参数的检测。

6. 报告及验收(1)对压力容器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后,相关监察部门应给予监察报告,并对监察结果进行评估;(2)使用单位应对监察报告进行验收,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后续维护和操作。

7. 监察记录相关监察部门应定期对压力容器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并按照要求进行备份和保存。

8. 处罚措施对于发现安全隐患或未按规程进行安全监察的压力容器设备,相关监察部门有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使用单位进行相应处罚。

9. 不定期抽查相关监察部门有权对压力容器设备进行不定期抽查,以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10. 补充规定对于本规程中未涉及的内容,相关监察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并及时通知使用单位。

以上是我司对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和说明,请使用单位遵守并配合相关工作,共同确保压力容器设备的安全运行。

11. 培训要求使用单位应对负责压力容器设备安全监察的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压力容器设备的安全知识、检测技术、应急处置等内容,以提高其安全监察工作的专业水平。

并定期对培训情况进行评估和记录。

12. 应急预案使用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压力容器设备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状况,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年修订版)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年修订版)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年6月2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 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025m3;(3)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注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 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 容积小于0.025m3的高压容器;(3) 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冷箱;(4) 螺旋板换热器;(5)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泡沫)压力罐;(6) 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 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 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1) 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 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 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旳安人运行,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旳安全, 增进国民经济旳发展,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旳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合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合用于同具有下列条件旳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不小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不小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不小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原则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合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旳非独立旳容积不不小于等于0.15m3旳储罐\锅炉房内旳分气缸;(2)容积不不小于0.25m3旳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旳压力容器、直燃型吸取式制冷装置中旳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旳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旳气压罐, 消防装置中旳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旳离子互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旳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旳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合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旳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 本规程合用旳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旳第一首环向焊缝旳焊接坡口、螺纹连接旳第一种螺纹接头、法兰连接旳第一种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旳第一种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旳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旳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合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旳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旳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旳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旳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合用范围内旳直接受火焰加热旳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材料 (4)第三章设计 (9)第四章制造 (18)一、一般要求 (18)二、焊接工艺和焊工 (19)三、热处理 (20)四、外部检查 (21)五、产品试板与试样要求 (22)六、无损检测 (25)七、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28)八、胀接 (32)第五章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37)第七章安全附件 (46)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注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泡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ﻫ(1) 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ﻫ(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ﻫ(1) 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ﻫ(3) 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5)水力(4)螺旋板换热器;ﻫ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ﻫ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 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ﻫ(2) 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ﻫ(3) 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ﻫ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ﻫ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990年2月22日劳动部劳锅字[1990]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1条 为实行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制度,保证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是检验、确定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

有关单位制订的实施细则,原则上应符合本规程。

第3条 本规程适用于:1.属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2.在用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以下简称槽、罐车)。

第二章 检验单位、检验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第4条 凡从事本规程范围内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及《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要求,经过资格认可和鉴定考核合格。

第5条 经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和鉴定考核合格的检验员,可从事允许范围内相应项目的检验规则。

第6条 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后应出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

凡明确有检验员签字的检验报告书必须由持证检验员签字方为有效。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向当地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复议。

第7条 检验人员要与使用单位密切合作,按本规程第三章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

第8条 检验员可根据检验的具体情况,增减检验项目。

第9条 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应接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验。

第三章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第10条 检验员在检验前,一般应审查下列内容和资料:1.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2.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质量监检报告,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签发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3.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验收记录,以及有关规范规定的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等;4.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以及有关运行参数,介质成分,载荷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资料;5.检验资料,历次检验报告、记录和有关资料;6.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批准文件,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竣工图等;7.使用登记证件等。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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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行,爱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进展,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的差不多要求,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规程压力容器范畴划定如下:1.最高工作压力(Pw)(注:)大于等于0.1 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注1:承担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显现的最高压力;注2:承担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夹套顶部可能显现的最高压力。

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大于等于30.025m;注: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运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予圆整,且不扣除内部附件体积的容积。

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附件,亦属于本规程管辖范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核能装置中的压力容器、交通工具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消防用的压力容器、科学研究试验装置用的压力容器、医疗用载人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2)各类气体槽(罐)车和气瓶;(3)非金属材料制压力容器;(4)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5)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砌(装)在设备内的管式水冷却件;(6)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 1MPa,但在使用中短时(如进、出物料时)承压的压力容器(如常压发酵罐,硫酸、硝酸、盐酸储罐,水泥罐车及类似的设备等);(7)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承压壳或气缸,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和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储罐等);(8)电力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电容压力容器(封闭电器);(9)超高压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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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he final revision was on November 23, 2020《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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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简单压力容器是指结构简单、危险性较小的压力容器;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一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二筒体、封头、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奥氏体不锈钢;三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四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L;六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蒸发而成的水蒸气;七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第四条本规程也适用与简单压力容器相连接的以下连接件:一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二简单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三非受压元件与简单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四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压力表、水位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第五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一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压力容器;二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缸体等;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四灭火器;五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六移动式压力容器;第六条简单压力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检测和使用管理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第七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第八条进出口简单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应当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九条研制和开发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其技术要求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当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且约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第三方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制造和销售;第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第二章材料第十一条简单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生产单位应当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及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第十二条简单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供货状态为热轧或者正火的镇静钢;二碳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大于%,磷和硫含量均不大于%;三室温下标准抗拉强度规定值的下限小于540MPa;第十三条与主要受压元件相焊接的所有零部件,必须采用与主要受压元件材料性质相适应当的材料;第三章设计第十四条从事简单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A1级、A2级、C级、D1级或者D2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第十五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图样;二设计计算书,至少包括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安全泄放量计算、安全阀排量或者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推荐使用寿命等内容;三设计说明书,至少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依据、材料的选用、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内容;四使用说明书,至少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容积、指定的用途、安装要求、推荐使用寿命、安全维护要点等内容;第十六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注明以下内容:一依据的规程名称;二压力容器名称;三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四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压力、最高工作压力、推荐使用寿命、介质、腐蚀裕量等;五主要特性参数,包括容积、净重、总重等;六焊接方法和要求;七防腐蚀要求必要时;八耐压试验要求,包括试验压力、介质等;九射线检测或者爆破试验要求;十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的特殊要求;十一铭牌样式见附件和位置;十二运输包装和安装的要求必要时;十三其他特殊要求;第十七条简单压力容器对接焊接接头应当采用全熔透焊接接头;第十八条简单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壁厚应当采用试验方法或者计算方法确定;壳体成形后的实际厚度,奥氏体不锈钢制简单压力容器不小于1mm,碳素钢制简单压力容器不小于2mm;第十九条用试验方法确定主要受压元件壁厚时,在室温下的爆破压力不应当小于5倍的设计压力,且周向永久变形率不应当小于1%;第二十条用计算方法确定主要受压元件壁厚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简单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者爆破片的爆破压力;三如果容器的筒体带有一条或多条非自动焊的纵向焊接接头,计算厚度应当增加15%;第四章制造第二十一条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A1级、A2级、C级、 D1级或者D2级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第二十二条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生产工艺稳定,并且对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第二十三条从事简单压力容器焊接人员、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简单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评定应当满足JB/T4708-的要求;第二十五条焊接接头的抗拉强度不得低于母材抗拉强度规定值的下限,并且不得有危及简单压力容器安全的缺陷;第二十六条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简单压力容器可以为同一型号:一设计压力、设计温度相同;二结构相似由筒节和封头组成,其封头形状相同并且至少有一个筒节;仅由两个封头组成,封头形状相同;三检查孔观察孔、手孔和人孔等的类型相同;四焊接工艺相同;第二十七条同型号简单压力容器可按批组织生产;组批的要求如下:一组批时间,连续生产时间不超过15天内;二组批数量,对于内直径Dn≤400mm的,按生产顺序以不超过1000台为一批,对于内直径Dn>400mm的,按生产顺序以不超过500台为一批;第二十八条制造单位应当对简单压力容器逐台进行外观检查和耐压试验,并且予以记录;第二十九条简单压力容器外观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焊接接头表面质量;二母材表面的机械损伤情况;第三十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耐压试验压力,Ph=式中P—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MPa;二试验介质一般为洁净水,试验时,应当排净滞留在容器内的气体;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空气、氮气或者其他惰性气体,其耐压试验应当以不超过s的升压速度缓慢升压至试验压力,保压时间不少于30秒;四奥氏体不锈钢制简单压力容器用水进行液压试验时,应当严格控制水中氯离子含量不超过25mg/L,试验合格后,应当立即将水去除干净;五耐压试验时,简单压力容器壁温和试验用介质温度不应当引起容器的脆性断裂,试验用介质的温度一般应当不低于5℃;六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耐压试验安全;第三十一条简单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的合格要求如下:一无渗漏;二无肉眼可见变形;三无异常响声;第三十二条按试验方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制造过程中,应当进行爆破试验;按计算方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进行射线检测;第三十三条简单压力容器爆破试验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对接焊接接头采用自动焊的简单压力容器,按批抽1台容器进行爆破试验;二对于达不到规定批量的,或采用手工焊接的,在每个焊工每天焊接的简单压力容器中,至少抽1台容器进行爆破试验;三爆破试验在室温下进行,加压速率不应当超过s;四爆破试验前应当测量筒体的实际厚度、中部的周长;试验时先缓慢加压至5倍设计压力,保压时间不小于5分种,确认无泄漏后卸压至压力为零,测量中部周长,再缓慢加压直至容器爆破;五按照第三十四条的公式,计算周向永久变形率;第三十四条简单压力容器周向永久变形率公式计算如下:100式中:C—钢板钢带负偏差与加工减薄量之和,mm;—材料在室温下的标准屈服强度规定值的下限,MPa;Rp0.2a—材料在室温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MPa;Wa —试验后筒体中部的周长,mm;Wo —试验前筒体中部的周长,mm;δa—试验前筒体的实测厚度,mm;δn—筒体名义厚度,mm;第三十五条简单式压力容器的爆破试验的合格要求如下:一周向永久变形率不超过1;二爆破压力不低于5倍的设计压力;三无碎片产生;四破口起裂点不在焊接接头;爆破试验不合格时,允许从该批容器中再抽取2台容器进行复验,2台均合格后则该批合格;爆破压力达不到要求的,可以降级使用,否则该批应当报废;第三十六条简单式压力容器的射线检测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对接焊接接头采用自动焊时,调整焊接工艺后,应当对产品进行射线检测,至少1张底片;二制造过程中,每批简产品至少抽一台进行射线检测,日产量不足1批时,也必须抽一台进行射线检测;三产品达不到规定批量,或者对接焊接接头采用手工焊接,在每个焊工每天焊接的产品中,至少抽1台产品进行射线检测;三射线检测位置包括交叉焊缝的纵焊缝,每台产品的射线检测长度不得小于200mm,单台产品焊缝长度小于200mm的,射线检测长度为全部焊缝;四射线检测按JB4730进行,射线底片质量等级不低于AB级,焊接接头质量等级不低于Ⅲ级;五射线检测不合格时,允许从该批中再抽取2台进行射线检测,2台均合格后则该批合格;六经复验后仍不合格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对该批产品逐台进行射线检测,射线检测的位置包括交叉焊缝的纵焊缝,合格要求与本条第四项相同;第三十七条直径小于400mm的简单压力容器,压力表表盘直径应当不小于40mm; 第三十八条简单压力容器出厂前,制造单位应当在设计确定的明显部位安装简单压力容器铭牌;铭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制造单位名称和制造许可证编号;二产品名称和编号;三制造日期;四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五推荐使用寿命;六工作介质;制造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竣工图复印件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第五章检验检测第三十九条同型号的简单压力容器首批生产前,制造单位应当向取得型式试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制造现场抽取简单压力容器样机1台,经资料审查和相应的检测、试验,证明样机符合本规程和设计文件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包括试验结论、限制条件,并且用图和文字对样机作必要的说明和型式试验证书;改变设计文件或者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第四十条简单压力容器型式试验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外观检查;二几何尺寸测量;三射线检测和耐压试验适用于按计算方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四爆破试验适用于按试验方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五产品标准对型式试验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第四十一条简单压力容器在制造过程中应当由取得监督检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简单压力容器产品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监督检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确认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与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中所描述的型号相一致;二审查材料质量证明书,以及材料的可追溯性;三现场检查耐压试验装置、仪表及准备工作,确认耐压试验结果;四现场确认产品爆破试验或者射线检测结果;五对受检单位的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二条从事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制造单位的要求按台或者按批出具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第六章使用管理第四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简单压力容器,并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第四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简单压力容器进行定期保养、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第四十五条达到推荐使用寿命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第四十六条简单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不得隐瞒、拖延不报或者谎报;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符合本规程使用范围的简单压力容器,如果数量较少,可以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制造,按本规程进行使用管理;第四十八条符合本规程的有关定义和范围,但材料为铝或者铝合金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按照JB/T 4734-2002铝制焊接容器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制造,按本规程进行使用管理;第四十九条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规程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简单压力容器产品铭牌式样产品铭牌采用金属制作,试样如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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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

1Mpa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到于0。

1Mpa的压力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

1Mpa的压力容器)。

6、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是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第4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5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6条本规程第2条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见附件一):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1)高压容器;(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10Mpa.m3);(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各大于等于0.5Mpa.m3);(5)低压容器(公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注4)(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搞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水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10)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11)低温液体储存容顺(容积大于5m3)。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规定的除外):(1)中压容器;(2)低压容器(公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3)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公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5)低压搪玻璃压力(6)压力容器。

3、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除外)。

第7条设计、制造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定时,应在学习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通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报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8条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含组焊,下同)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待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并应符合本规程第7条的规定。

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9条进口压力容器的国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进口压力容顺应按《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并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进口压力容器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在国内使用的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参照本规程第7条办理。

注1:①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②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作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对夹套容器指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

注2:P代表设计压力,PW代表最高工作压力,V代表容积。

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贺整,且不扣除内件体积的容积。

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室、夹套容器等)按照类虽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类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

但应按照每个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注3: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于0.025m3,且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时,也属于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4:包括用途属于压力容器并主要按压力容器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

第二章材料第10条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待业标准的规定。

压力容器材料的生产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批准。

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上的明显示部位作也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其他标志或其他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标志、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鉴标志或其他标志。

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获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所获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第11条压力容器选材除应考虑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外,还应考虑与介质的相容性。

压力容器专用钢材的磷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应大于0.030%,硫含量不应大于0.020%。

如选用碳素钢沸腾钢板和碳素钢镇静钢板制造压力容器(搪玻璃压力容器除外),应符合GB150《钢制压力容器》的规定。

碳素钢沸腾钢板和Q235A钢板不得用于制造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量。

第12条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其含碳量不应大于0.25%。

在特殊条件下,如选用含碳量超过0.25%的钢材,应限定碳当量不大于0.45%,由制造单位征得用户同意,并经制造单位压力容器技术总负责人批准,提供材料搞裂性试验报告和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按照本规程第7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13条钢制压力容器用材料(钢板、锻件、钢管、螺柱等)的力学性能、弯曲性能和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GB150的有关规定。

第14条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1、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压力容器。

2、盛半夜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硫化氢含量大于100mg/l.的压力容器。

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Mpa的压力容器。

4、GB150第2章和附录C、GB151《管壳式换热器》、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及其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钢板。

5、移动式压力容器。

钢板的超声检测应按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

用于本条第1、第2、第5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不低于Ⅱ级;用于本条第3款所述容器的钢板的合格等级应不低于Ⅲ级,用于本条第4款所述容器的钢模式板,合格等级应符合GB150、GB151或GB12337的规定。

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应每批抽2张钢板进行夏比(V形缺口)低温冲击试验,试验温度为零下20℃或按图样规定,试件取样方向为横向。

低温冲击功指标应符合GB150附录C的规定。

第15条压力容器用铸铁的要求如下:1、必须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范围内选用,并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注明铸造选用的材料牌号。

2、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灰铸铁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大于0.8Mpa,设计温度为0~250℃;(2)可锻铸铁和球墨铸铁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大于1.6Mpa,设计温度为零下10~350℃3、不得用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质,以及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

5Mpa的易燃介质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也不得用于管壳式余热锅炉的受压元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第16条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铸钢材料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选用,并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铸造选用的材料牌号。

压力容器筒体、封前沿不宜选用铸钢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已有使用经验并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除外)。

第17条对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指铝、钛、铜、镍及其合金)的要求如下:1、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有色金属,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范围内选用,对有色金属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条件上注明。

2、制造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设专门场所存放。

3、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用材料的冲击试验要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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