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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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制度
Q/SCZD—09—034—A1
员工补充医疗保险
暂行管理办法
编制:陈瑶
审核:刘文俊
批准:张海涛
2015—01—31发布 2015—01—31实施中国北车集团沈阳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Q/SCZD—09—034—A1
员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沈阳市关于建立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保障公司广大员工的切身利益,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已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可参加经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由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具体指导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承办的全市统一的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简称“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劳资部负责公司在职员工及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及日常管理。
第二章缴费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公司负担,按照保险公司的缴费标准缴费。
第五条每年12月31日进行投保,以当月投保的人员类别进行缴费,做为次年的报销凭证。
第六条公司缴费后,于次年1月1日零时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医疗费用补助的范围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职员工及退休人员(不含特殊群体
人员:离休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第八条公司在职员工及退休人员,在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后可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第九条保险期间内,参保员工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其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对以下三部分责任进行给付:
1、参保员工住院个人承担的起付标准部分;
2、参保员工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由个人自付的部分;
3、参保员工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由个人自付的部分。
对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即完全自费项目和乙类项目中需个人先行负担的部分)不予赔付。
第十条在职员工外派异地执行公务,发生医疗费用经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批准并启动医疗保险基金,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后在外地居住人员,需在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异地安置申请批复后,方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在人事命令下达当月办理停止医疗保险手续后,次月不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当年新参加工作的员工于参加工作当月缴费,次月享受此待遇。
第四章医疗费用补助的标准
第十三条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退休复员转业军人,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部分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部分,报销90%。
第十四条其他在职员工及退休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部分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部分,报销70%。
第十五条住院时间跨两个保险期间,根据当次住院时间对应所在保险期间内的实际住院日期,按对应的保险责任给付。
第五章报销费用所需资料、时限及方式第十六条员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需携带以下资料到保险公司办理报销手续: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非本人办理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受权委托书);
2、住院费用收据原件(复印件不能作为理赔凭证),异地安置及转外就医等特殊情况可凭《医保结算单》代替收据原件;
3、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室印章)(出院第二天可以在医师处开具出院证,用出院证到病案室复印病历);
4、参保职工本人工商银行卡号及工商银行卡的开户行全称;
5、被保险人死亡的,需提供全部第一顺位受益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理赔金受益分割单(由保险公司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责任期限二年内有效。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审定全部报销资料后,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赔付到本人银行卡中(节假日顺延)。
第十九条在职员工及退休人员出院后由本人,家属或全部第一顺位继承人到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办理。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36号(粮食大厦1楼)。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关于建立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职员工及退休人员有权查询本人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并接受上级社保部门和公司财务、审计、监察、工会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劳资部起草。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管理中心审核,自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