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与统计报表的规定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口径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明确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重点,强化统计业务指导,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促进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业务工作健康发展,确保顺利完成“十二五”工作目标,现制定如下统计工作制度。
一、总体思路“十二五”期间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将以实现精细化管理为目标,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信息化建设质量为重点,以统计监测为支撑,全力提升统计业务工作水平,促进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确保“十二五”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二、统计工作任务(一)落实“五项制度”,强化工作监管1、落实重点对象个案管理制度。
一是继续按照“以个案促求实”的原则,在对当年节育对象、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安排再生育指标对象实行个案监管的基础上,对当年落实意外补救措施对象、检出的政策外怀孕对象和一女孩的独女户对象也实行个案监管,跟踪服务,随机核查,以促进节育质量的提高、政策外怀孕处理力度的加大和孕情出生的及时掌握。
二是对累计二女结扎户进行严格监控,凡因非正常原因(子女数变化、子女性别错报、节育虚假、配偶死亡、婚姻变动)退出二女户个案的,每退出1例,当年二女户结扎任务追加1例。
三是进一步增加当年独生子女领证户人数,重点对生育一个男孩且年满5周岁的夫妇要主动上门核实情况、宣传政策,动员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及时提供环情服务,通过落实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减少政策外生育。
2、坚持出生联系通报制度。
一是建议地级以上市人口计生部门积极与同级卫生部门协调开放《广东省出生证管理系统》数据接口,县局必须按月对本地卫生医疗单位出生婴儿登记情况反馈乡镇核查的基础上,各乡镇也要对本乡(镇)卫生院出生婴儿登记情况进行通报,对属外省、外乡的,要向其户籍地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同时报送县计生局统计股备案。
二是争取按月和公安部门常住人口出生登记信息核对,进一步核实核准人口及出生信息,确保通报不留死角,出生如实上报,避免瞒报、漏报。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解析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解析一、管理范围、原则及界定(一)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男女双方已满法定婚龄且生育,男女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户籍地统计;其他情形,一律由女方户籍地统计。
具体为:1、男女双方均为本省户籍的:(1)农嫁农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2)农嫁非农、非农嫁农、非农嫁非农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3)一方或双方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2、女方为我省,男方为省外的:(1)农嫁农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省外报);(2)农嫁非农、非农嫁农、非农嫁非农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我省报);(3)一方或双方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我省报);3、男方为我省,女方为省外的:(1)农嫁农、农嫁非农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我省报);(2)非农嫁农、非农嫁非农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省外报);(3)女方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省外报);(4)女方已满法定婚龄、男方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我省报);4、双方离异、单身,系农村居民的,可参照农嫁农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
(二)女方离开户籍地,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满半年以上,女方户籍地已向现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续的,由女方现居住地统计。
(三)因户口迁移或委托管理等原因,统计管理地发生变更的,变更前的婚、孕、育由原统计管理地统计,变更后的婚、孕、育的统计由现统计管理地统计。
变更前不符合政策生育或在变更后8个月内出现的不符合政策生育均由原统计管理地统计。
二、出生计划属性界定统计上出生计划属性按计划内、计划外两种性质界定。
1、计划内出生是指符合《省条例》的出生人口,主要包括:①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出生的第一个子女。
②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再生育或特殊生育对象所生子女。
③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在生育后六个月内统计上报,以及超过六个月统计上报但双方在生育后六个月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统计对象所生子女。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填表说明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填表说明2007年11月一、填报单位和资料来源起报单位为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县(市、区,下同)及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逐级汇总、上报,直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所填报表的数据,来源于所管辖的村委会(居委会)和有关单位填写的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变动)单,以及信息交换平台信息。
县及县以上计生委所填报表的数据,来源于下一级计生委(办)上报的报表数据。
二、统计对象(一)有关统计口径界定为方便人口信息统计,将统计对象分三种类型,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及其它保密单位内的有关人员除外。
1、“户籍常住”。
包括:①户口在本地,常住在本地的人;②户口在本地,由于经商、务工等原因离开户口所在地,不足半年的;③户口不在本地或户口待定,在本地有常住趋势的人;常住指:不论有否户籍,居有其所,生活稳定在本行政区内的人口。
常住趋势:指的是按常理推断,将来将长期居住的趋势,如婚嫁、有固定的住所或职业等。
2、“户口本地,流出半年以上”。
离开原户籍地半年以上,在外无常住趋势的人口(农业单位按流出县域统计,省辖市所在地以流出同城区为标准统计),以户籍地统计为主,同时作为现居住地流入人口。
3、“离开户籍地半年以上,流入本地”。
在现居住地无常住趋势的,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落实双向管理,同时统计人口和出生信息。
(二)报表统计对象为方便数据的对比,使用“户籍管理人口”,“常住管理人口”和“管理服务人口”概念。
1、“户籍管理人口”=“户籍常住”+“户口本地,流出半年以上”;2、“常住管理人口”=“户籍常住”+“离开户籍地半年以上,流入本地”;3、“管理服务人口”=“户籍常住”+“户口本地,流出半年以上”+“离开户籍地半年以上,流入本地”。
出生节育月报表和季度人口一般情况报表的统计对象为“户籍管理人口”;年度人口和出生情况报表的统计对象为“管理服务人口”。
三、报表统计期限及上报时间1、出生、节育情况月报表。
统计口径相关规定
对人口计生相关问题统计口径的解释一、出生人口在省内外地已报,本地是否还需再次上报。
由于贵阳市交叉区域较广,很多群众两地或多地交叉居住。
发生生育后,经常出现一个出生数多地上报的现象。
在此,为避免不必要的出生人口重报,建议对省内外地已作为本地(或流入后)上报的出生人口,其他地方获得上报方确切上报证明后,只作为一般人口增加,不作为出生人口上报。
应补报的往年出生人口有类似情况的亦同。
答复:内外地已报的出生人口,本地还需再次上报,但必须严格按照《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考核指标统计口径的规定》(黔人口办发〔2012〕17号)要求,认真按不同人口上报类型新生。
二、未登记考核年度生育信息的截至时间是以检查日(9月30日前)还是9月30日?如以检查日为准,则需明确出生或生育流入(返回)多少天内未登记视为出生漏报;如果以9月30日为截至时间,即平时检查查出的未登记出生人口可不视为出生漏报。
答复:以检查日为准。
出生或生育流入(返回)30日未登记视为漏报。
三、由于户籍人口或婚入人口也需要时间采集入户或婚入事件,建议户籍迁入(立户)90天以上,婚入居住90天以上未登记上报的才视为人口漏报。
答复:户籍迁入、婚入居住90天以上未登记上报的,视为人口漏报。
四、对流出在外,临产前返回本地生育的出生人口,出生上报类型如何确定?建议按照生育妇女生育前常住地确定,上报类型为“流出后”。
答复:返回本地生育的出生人口,上报类型为“本地”生育。
五、如事实与相关证件不一致,以谁为准?建议按照有效证件记录采集,同时在PIS和纸质家档及《省报告单》上备注说明。
答复:以法定信息为准。
对于法定信息与事实有出入,且对工作有较大影响的,可以加备注说明。
六、因出差、探亲访友、旅游、培训学习等原因临时居住在本地的可否不登记录入PIS?建议由当地根据具体情况采集,不纳入人口漏报考核。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这两类人员不属于流动人口。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人口发[2008]24号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人口发〔2008〕24号)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良好政策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口计生委对本委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关于印发〈湖南省计生委关于计生合同保证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二、《对武冈市政府关于违反湖南省人民政府第35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可否进行处罚请示的回复意见》等37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见附件2)。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入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通知》等4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2)。
四、《关于被拐卖妇女获救后有关生育问题的复函》等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予以重新公布。
以上宣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执行省人口计生委的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市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省人口计生委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03.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常见问题解答(更新至2013年1月)
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常见问题解答(更新至2013-1-6)一、全员人口管理(一)新建卡1、女方建个人卡时,年龄在15--50岁的是否必须标记为育龄人口,标记育龄人口后可否取消。
答:是计生业务管理的育龄人口就需要标记,标记后育龄人口无法取消。
2、对象没有身份证号码,只有军官证,新建人口档案卡时怎么录入?建卡时户籍地如何录入?答:军人在系统中可以建卡,进入建卡页面后选择证件类型为“军人证”;军人无户籍地。
现在无户籍地的军人,暂时无法在系统建卡,之后会对军人进行考虑。
3、如果是外国或者香港的怎样入证件号码?答:新建卡时,可以输入证件号码(护照或港澳台身份证)进行查询,查询时,系统会提示不是合法公民身份证号码,但此只是提示,不影响正常建卡。
进入建卡页面后,选择证件类型选择为护照或港澳台身份证。
4、请问非婚生育的怎样建卡?答:建未婚个人卡,再录入子女,录入子女时,填写好子女的亲生父亲、亲生母亲的信息。
5、请问,省外流入人口建卡,夫妻双方,只有一方在本地居住地,配偶不同来的,怎么建卡呢?答:夫妻双方的户籍都是省外,女方现居住地是省外,男方居住地为省内,男方现居住地可以建立男方已婚个人卡;(此类型建卡,不会判断为逻辑错误)夫妻双方的户籍都是省外,女方现居住地是省内,男方现居住地为省外,女方现居住地可以建立“丈夫没有同来”的夫妻卡(男方需填写的信息项相对简单)。
6、外出务工的如何建卡?答:外出务工指的是户籍流出人口,户籍地在本地,居住地不在本地的人群。
可以采取“户籍地建卡”,户籍地和居住地填写本地,建卡后,再在“居住地变动”中标记离开;若知道其居住地,还可以发送消息给现居住地,告知其将对象进行居住地搬入的操作。
(二)个人档案卡更新7、失踪人口如何注销?答:失踪人口,暂无相关注销选择。
之后会新增,请新增后再注销。
8、超龄人员无提供批量注销功能?答:由系统每月底自动做超龄注销的。
(三)户籍地迁移及居住地变动9、为什么无法进行户籍地迁入操作,提示:“档案卡已存在”或者“检查身份证合法性”?答:现在做“户籍迁入”时,系统会校验身份证号码要合法且与出生日期、性别匹配,不能重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
工业企业统计台账说明统计核算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统计台账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全面资料。
各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
一、本册统计台账的种类和内容:本台账是属于基层企业综合定期统计台账,是满足年度内填报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报表的依据。
统计台账是将本企业年度内统计资料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工整理分类汇总,使之条理化、系统化,得出能够说明企业整体及其构成的全面统计资料。
包含产供销、人财物、能源消费、设备利用、经济效益以及企业大事记等内容。
二、台账填写的要求:1.台账内各项指标必须根据《工业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口径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填写,登记台账的基础数据要依据企业的原始记录,并与企业报出的统计报表一致,出现调整要加注说明。
2.台账必须用钢笔按月填写,不得用圆珠笔、铅笔填写,数码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要清楚工整。
3.为了保证统计台账的连续性,台账管理须责任到人,如统计人员变更、流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在“台账经管及交接登记”中登记。
四、本台账列入统计执法检查范围,企业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应主动出示本台账,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应在“检查记录”上登记。
根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规定,对无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应给以经济处罚。
五、本台账由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工业处监制并负责解释。
任何单位不得翻印。
台账经管、交接、检查记录单位基本情况193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单位:千元工业企业基本情况变更目录一、工业总产注:若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的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反之则不包括。
值、销售产值计算单位:千元二、主要工业产品注:1. 一种产品填报一张该表,可按产品种类个数自行复制该表。
企业生产的非能源产品按照《规模以上工业产品产量目录》填报,能源产品按照《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目录》填报,其它指标按照《主要工业产品销售与库存目录》填报,若计量单位不一致,在填报报表时要进行折算。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工作管理办法-计生厅[统]字[1995]163号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工作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生厅(统)字[1995]163号)委机关各单位:现将《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九月六日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统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委各司(厅)、局以及委各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单独或与外单位联合进行的统计调查,都应按照本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划统计司负责对各单位统计调查工作的归口管理,依照本办法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
第二章设计调查表格及问卷的原则第四条凡所需资料能从已经批准实施或其他部门已进行的各种统计调查中搜集到的,不得重复调查;凡典型调查、重点调查或抽样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全面调查;凡一次性调查可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定期报表调查。
第五条严格控制发往县(市、区)以下单位的报表和问卷;严格控制调查本部门业务范围以外的内容。
第六条各单位应充分考试基层的承受能力,尽量精简统计报表数量、指标内容、报送次数和份数。
第七条各单位新制定的统计报表与本委其他单位已印发的统计报表,内容不得重复。
第三章设计调查表格及问卷的要求第八条每张统计报表的中间上方列表名;右上角列审批标志,即从上至下依次列出“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限”;统计报表的左上方列“填报单位”,下方从左至右依次列出“单位负责人”、“填表人”和“填表日期”。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及填表说明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及填表说明一、填表单位及资料来源报表起报单位为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县(市、区)及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员会)逐级汇总、上报,直至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所填报的数据,来源所辖的村(居)委会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及行政机关填写的《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县及县以上人口计生委所填报表的数据,来源于下一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报表数据。
二、统计对象统计对象为填报单位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中国国籍的常住人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及其它保密单位的有关人员除外。
常住人口包括:(一)常住在本地、户口(不含临时户口)在本地的人。
(二)常住在本地,户口待定的人。
(三)户口不在本地,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常住趋势的人。
农村妇女婚嫁后,在婆家所在地统计(男到女家落户者除外);城市妇女嫁入农村,或农村妇女嫁入城市的,在妇女居住地统计;除婚嫁外,农村其它有常住趋势的特殊情况,由本人所在的行政区统计。
在城市市区(含区所辖农村)内人户分离的,由现居住地统计。
对有常住趋势的特殊人群,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要利用信息交换平台,及时进行信息通报,做到不重不漏。
(四)新生婴儿,由其生母所在地统计;收养的婴儿视为养母(父)所生,除出生地已经正式上报外,当年收养的孩子,无论是否当年出生,均按当年出生统计。
三、报表统计期限上一年10月1日0时至当年9月30日24时。
四、上报时间(一)年报:乡级计生办应当在10月10日前将报表至县计生局;县计生局应当在10月15日之前报至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应当在10月20日之前报至省人口计生委。
(二)月报:乡级计生办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报表报至县计生局;市人口计生委于每年4月1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报至省人口计生委。
市人口计生委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月报由县报市的次数和时间。
五、填表要求(一)每张表的第一行(合计行)填写本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数据,从第二行开始,逐行填写下一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数据。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14个统计口径 ·计划生育统计对象、范围和资料 ·计划生育统计的七个指标
一、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14个统计口径1.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且有生育证明出生的第一个孩子,统计为计划内,否则统计为计划外(合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及时发放生育证明)。
2.按规定批准并领取二孩生育证明后出生的,统计为计划内二孩。
3.初婚多年未育,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特批现又生育一个子女的,统计为计划内二孩。
4.历年出生漏报在当前统计年发现的,在发现的当月及时报入《统计报告单》,按当年出生人数统计。
5.非婚(不含事实婚姻)生育子女归女方户籍地报;已委托管理或女方户口未落实的,由女方现居住地报,孩次按女方家庭现有子女数统计。
6.依法办理合法收养手续收养的,当月报入《统计报告单》,统计为计划内出生;未办理合法手续收养的,当月填入村《统计报告单》,乡镇街道建立花名册;超过五个月(从领养的时间开始计算)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于次月报入常规报表,统计为计划外出生,同时按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收养的孩子的上报时间与出生时间不在同一年,作往年出生补报。
7.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入赘到女方,如有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签具的确认其入赘纳入女方所在地管理的联系单(交接单)的,其家庭出生子女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统计。
否则,农嫁农家庭出生子女的统计口径仍由男方统计。
8.夫妻一方为我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其出生统计经与外省联系,若外省不予报入,由我省上报。
9.统计管理对象已办理委托管理交接手续的,由现居住地统计管理。
10.统计管理对象在办理委托管理交接手续后,现居住地发现其计划外出生未上报的,退回户籍地,由户籍地负责上报。
11.2001年1月1日以来的漏报初婚,在发现的当月应及时报入《统计报告单》,列入当年初婚人数统计。
12.“人口流产”不包含自然流产,“引产”包含病理性引产。
13.“孩次”(一孩、二孩、多孩)是指婴儿出生时家庭现有子女数(包括抱养及前夫前妻留下的孩子)的排列顺序。
14.计划外的双胞胎,二个孩子均统计为计划外。
03.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常见问题解答(更新至2013年1月)
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常见问题解答(更新至2013-1-6)一、全员人口管理(一)新建卡1、女方建个人卡时,年龄在15--50岁的是否必须标记为育龄人口,标记育龄人口后可否取消。
答:是计生业务管理的育龄人口就需要标记,标记后育龄人口无法取消。
2、对象没有身份证号码,只有军官证,新建人口档案卡时怎么录入?建卡时户籍地如何录入?答:军人在系统中可以建卡,进入建卡页面后选择证件类型为“军人证”;军人无户籍地。
现在无户籍地的军人,暂时无法在系统建卡,之后会对军人进行考虑。
3、如果是外国或者香港的怎样入证件号码?答:新建卡时,可以输入证件号码(护照或港澳台身份证)进行查询,查询时,系统会提示不是合法公民身份证号码,但此只是提示,不影响正常建卡。
进入建卡页面后,选择证件类型选择为护照或港澳台身份证。
4、请问非婚生育的怎样建卡?答:建未婚个人卡,再录入子女,录入子女时,填写好子女的亲生父亲、亲生母亲的信息。
5、请问,省外流入人口建卡,夫妻双方,只有一方在本地居住地,配偶不同来的,怎么建卡呢?答:夫妻双方的户籍都是省外,女方现居住地是省外,男方居住地为省内,男方现居住地可以建立男方已婚个人卡;(此类型建卡,不会判断为逻辑错误)夫妻双方的户籍都是省外,女方现居住地是省内,男方现居住地为省外,女方现居住地可以建立“丈夫没有同来”的夫妻卡(男方需填写的信息项相对简单)。
6、外出务工的如何建卡?答:外出务工指的是户籍流出人口,户籍地在本地,居住地不在本地的人群。
可以采取“户籍地建卡”,户籍地和居住地填写本地,建卡后,再在“居住地变动”中标记离开;若知道其居住地,还可以发送消息给现居住地,告知其将对象进行居住地搬入的操作。
(二)个人档案卡更新7、失踪人口如何注销?答:失踪人口,暂无相关注销选择。
之后会新增,请新增后再注销。
8、超龄人员无提供批量注销功能?答:由系统每月底自动做超龄注销的。
(三)户籍地迁移及居住地变动9、为什么无法进行户籍地迁入操作,提示:“档案卡已存在”或者“检查身份证合法性”?答:现在做“户籍迁入”时,系统会校验身份证号码要合法且与出生日期、性别匹配,不能重复。
2024年计生统计工作总结(六篇)
2024年计生统计工作总结今年上半年,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卫计委的精心指导下,我镇计划生育工作秉持创新理念,积极探索新方法,打造新亮点,取得了显著突破。
我们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优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大力推动家庭发展支持政策,加强部门联动,确保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任务目标得到有效落实,为全镇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工作进展概况截至____月____日,我镇出生人口共计____人,其中政策内一孩____人,二孩____人,政策内生育____人,政策外生育____人;多孩生育____人,政策内____人,政策外____人。
政策内二孩及以上生育对象的孕情上报及时率达到52.____%,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女孩出生数____人,占比达到____%。
政策外多孩生育率为0.____%。
我们严厉打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成功发现“两非”线索两例。
1. 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取得进展,村级计生专干中有____人担任妇幼保健员,占比超过____%,并与卫生院协作,全面提升孕产妇及____岁儿童健康管理、免费生殖健康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以及农村妇女叶酸增补等服务质量。
2. 家庭发展支持政策得到有效实施,我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政策。
____人,特别扶助____人,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____元,认定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____户,开辟绿色就医通道____个。
春节期间,我们还对困难家庭进行了走访慰问,发放慰问金____元。
3. 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联动机制不断完善,市直延伸单位、卫生院、派出所、学校等相关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落实率达到____%。
4. 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力度加大,为确保工作经费,我镇于____月____日发布《____村主职干部实绩考核和村级工作责任状考核及村干部工作报酬测算的情况通报》,要求各村依照标准统筹落实专干报酬和工作经费。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民办发[1993]6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民办发[1993]6号1993年11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根据我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通知》(民综发[1993]17号)精神,现将我部制定的《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印发给你们,请依此填报民政事业统计年报表。
《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1989年5月修改稿)》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增补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民办函[1990]219号)自行废止。
各地在填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部计划财务司联系。
第一部分基层政权、群众自治组织和人口1.县辖区数:指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际设有的派出机关(即区公所,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个数。
(参照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二条)。
2.街道办事处数: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际设有的派出机关(即街道办事处,必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个数。
街道办事处数中,包含农村办事处数。
(参照同上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3.镇数:指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置的镇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有个数。
(参照《宪法》第一百零七条)4.乡数:指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置的乡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有个数。
(参照《宪法)第一百零七条)5.居民委员会数:指城市和建制镇在非农业人口的居住地区设立的群众性自治的居民组织(即居民委员会)报告期末实有个数。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7]计字41号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7)计字41号1987年11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效地、科学地组织民政事业统计工作,使统计工作更好地为民政事业管理和宏观决策服务,我部制定了《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此执行。
附: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下简称《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政事业统计工作的任务,是对民政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其内容包括:优抚统计,安置统计,社会福利事业统计,社会福利企业统计,社会救济统计,自然灾害统计,扶贫统计,行政区划统计,基层政权建设统计,殡葬事业统计,婚姻登记统计,财务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等。
第三条全国和地方民政事业的统计工作,分别由民政部、地方民政部门的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和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包括中央、地方集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社会福利事业企业单位,下同),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干部。
统计机构和统计干部按照《统计法》行使统计职权。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和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加强协作,在统计业务上接受指导,并按照《统计法》和本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和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计算技术和传输技术的现代化建设。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0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5号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04)正文:----------------------------------------------------------------------------------------------------------------------------------------------------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5号2004年9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对拨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副科级以上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对村育龄妇女小组长给予适当报酬。
第五条《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岗位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六条《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军人所在部队或者民政行政部门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为准;相当于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具体评定标准执行。
具体鉴定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应当是渔民且女方为农村居民。
第八条山区、坝上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平原、丘陵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第九条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夫妻双方和女方父母为农村居民;(二)男方落户并生活在女方家庭;(三)对女方长辈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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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与统计报表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重点,强化统计业务管理,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促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计生工作科学决策提供客观、真实数据,根据《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统计原则(一)人口数字档案唯一性原则确保建立的全员人口数据库人口个案数字档案具有唯一性。
全员人口数据库的入库对象为本省户籍人口和外省籍流动人口。
本省户籍人口全员人口个案数字档案由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以下简称户籍地)负责建立,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以下简称现居住地)负责对本省户籍人口个案数字档案进行补充完善和更新。
外省籍流动人口个案数字档案由现居住地负责建立。
确保入库对象的人口数字档案资料不重、不漏。
(二)统计属地唯一性原则确保各类统计对象的统计属地具有唯一性。
本省户籍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由户籍地统计上报;外省籍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统计上报。
现居住地还应统计上报省内流动人口在当地的生育、节育及其它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
(三)统计责任与服务管理责任适当分开的原则坚持统计责任与服务管理责任适当分开的原则。
本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统计则以户籍地为主。
现居住地也要按规定将当地流动人口统计上报。
流入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还要作为常住人口统计上报。
二、统计区域(一)以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行政区域为界作为统计区域。
省内户籍人口在县内流动,视为县内户籍人口的人户分离对象,不作为流动人口。
(二)同一地级以上市的市辖区之间视为同一行政区域。
省内户籍人口在同一地级市辖区跨区居住的仍视为当地户籍人口,不作为流动人口。
(三)东莞市和中山市视同为县级统计区域。
本文所称“本地”均指上述统计区域。
三、统计对象按对象户籍地与居住地的相互对应关系及居住时间将全省统计工作对象区分为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三种类型,具体如下:(一)户籍人口1、指本省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在本地公安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
包括:户口在本地,常住在本地的人。
‚户口在本地,离开户口所在地的人。
ƒ户口待定人员,包括手持户口迁移证、退伍证、转业证、劳改劳教释放证及在任何地方都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而常住本地的人口。
2、全员人口个案数字档案(简称个人卡)由本省户籍地建立;全员人口夫妻数字档案(简称夫妻卡)按下列要求建立:夫妻中女方为本省户籍,由女方户籍地建立;‚夫妻中女方为外省户籍,由本省男方户籍地建立。
(二)流动人口1、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县级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人员。
但是,下列人员除外: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2、按流动空间划分的统计类型如下:“省外流动人口”,是指户籍登记地在省外,因工作或生活等原因离开其户籍登记地到本省内居住的人员。
‚“省内跨县(市)流动人口”,是指本省户籍人口因工作或生活等原因跨县(市)居住的人员。
3、按流动时间划分的统计类型如下: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
‚在本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
4、外省籍流动人口的个人卡由其现居住地建立;外省籍流动人口的夫妻卡由女方现居住地建立。
(三)常住人口1、在本地有长期居住趋势(半年以上)的人口。
包括:常住在本地,户口在本地的人。
‚常住在本地,户口待定的人。
ƒ户口不在本地,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的人。
④本省户籍人口在同一地级市辖区跨区居住的,视同为现居住地常住人口。
⑤本省婚嫁人口户口未随迁的,女方在男方(或男方在女方)户籍地长期居住,不作为流动人口,视同为现居住地常住人口。
2、常住人口的统计规则如下:户籍地与居住地在同一村(居)委会的,由户籍地统计。
‚本省户籍人口在同一县内跨村(居)委会居住的,由现居住地统计。
ƒ本省户籍人口在同一市辖内跨区居住的,由现居住地统计。
④本省婚嫁人口户口未随迁的,女方在男方(或男方在女方)户籍地长期居住,由现居住地统计。
⑤常住在本地,户籍待定的人,由现居住地统计。
⑥户籍不在本地,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人,由现居住地统计。
⑦离开户籍地所在县半年以上的户籍人口,户籍地不作常住人口统计。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及其它保密单位内的有关人员不作为以上三类人员统计。
四、统计年度和统计要求(一)统计年度1、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按自然年度统计,即每年1月1日0时至本年12月31日24时为一个统计年度。
其中半年报表统计时限为每年1月1日0时至本年6月30日24时;月报表统计时限为统计年度内每一个自然月。
2、国家人口计生委统计一报表为跨年度统计,具体为上年10月1日0时至本年9月30日24时为一个统计年度。
其中半年报表统计时限为上年10月1日0时至本年3月31日24时。
(二)统计要求1、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每月初采集汇总本辖区内育龄妇女的婚嫁、怀孕、生育、节育等和人口及户籍变动情况,及时填写月信息变更报告单,有条件的同时录入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没有条件的须在每月3日前上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录入,本级不出报表。
2、乡镇(街道),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个案信息。
信息系统生成的年度统计报表于次年1月5日前上报县级人口计生局。
3、县级,每年的5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当年度国统表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Padis系统;于每年的1月7日将系统生成的年度统计报表上报市级人口计生局。
4、地级以上市,年度统计报表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五、统计报表(一)报表类型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分为ABC三大类,A类按户籍人口口径统计,B类按流动人口口径统计,C类按常住人口口径统计,并在表名处标注A、B、C类型。
每类报表只须上报全年报表,月报表及半年报表各地自行保管。
国统表1、2按常住人口统计,须上报半年报及全年报表。
1、A类报表细分为A1表和A2表,A1表统计全部户籍人口,A2表统计户籍在本地,但外出半年以上的人口。
2、B类报表细分为B1表和B2表,B1表统计流入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B2统计流入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
(二)报表格式1、月报表201×年1月至201×年×月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统计表(省计育统1表)。
2、(半)全年报表201×年1月至201×年(6)12月人口自然变动及女性初婚情况统计表(省计育统2表)。
‚201×年1月至201×年(6)12月已婚育龄夫妇节育情况统计表(省计育统3表)。
ƒ201×年1月至201×年(6)12月分孩次落实节育措施情况统计表(省计育统4表)。
3、国统表国统表分半年报及全年报,由县级直报国家Padis平台,具体如下:201×年度人口与出生情况(国人口统1表)。
‚201×年度节育情况(国人口统2表)。
六、填报单位及数据来源(一)起始填报单位为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县级及以上人口计生局逐级汇总、上报,直至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填报的数据来源于其所管辖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和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日常服务管理工作中获取的人口相关信息;或相关部门共享信息。
(三)县级以上人口计生局所填报表的数据,来源于下一级人口计生局(办)上报的报表数据。
(四)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报表数据包括省级汇总数据、分市数据、分县数据。
七、统计指标(一)出生人数,统计期内所有统计对象所生育的活产婴儿的总数。
出生胎儿只要脱离母体时有过呼吸、心脏跳动、脐带搏动或随意肌收缩等任何一种生命现象的均列入出生人数统计。
1、户籍人口统计如下:已入户的由户籍地统计。
‚未入户的由女方(随母)统计。
ƒ对于原未入户而之后入户的以及户籍发生迁移的,由入户或迁入地在下月改由现户籍地统计上报。
其中:(1)国统表的统计:跨统计年度发生变动(即9月份才发生变动)的不再改报。
(2)省年度报表的统计:跨统计年度发生变动(即12月份才发生变动)的不再改报。
④本年度发现的确属往年出生漏报(含收养、抱养、送养及前配偶子女),由户籍地计入当年出生并统计上报。
2、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的出生统计上报后本年度内将不再改由其它地方统计上报。
其往年出生漏报直接录入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不作为当年出生统计。
(二)出生孩次,指婴儿出生时在其家庭所有现存孩子(含收养、抱养、送养及前配偶的子女)中依年龄大小的排列顺序。
具体如下:1、第一胎为双胞胎的,统计一孩、二孩各一人,其它胎次依次类推。
2、对户籍人口往年出生漏报、错报且在本统计年度发现的,录入信息系统时按实际的孩次录入,但统计时按已报孩子数累加孩次补报。
3、再婚夫妇生育子女的孩次,与男方和女方再婚前所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
4、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的子女,与男方和女方家庭现存子女数合计计算,若男方无法查证的,按女方家庭现存子女数统计。
5、收养子女的孩次与收养人家庭现存子女数合计计算。
6、已经上报的子女死亡的,其孩次随之取消,后面的孩次依次前移。
(三)政策内外出生1、办理合法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统计为政策内出生。
未办理合法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一胎子女,在六十日内仍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统计为政策外出生。
2、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政策规定,并经当地人口计生部门批准而生育的子女,统计为政策内出生。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或者虽然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怀孕,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其子女统计为政策外出生。
3、按规定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收养的小孩,作政策内统计,否则作政策外统计。
4、外省籍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政策属性按其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政策确定。
(四)死亡人数,指在一定时期内,由于各种原因而失去生命的人数之和。
(五)女性初婚人数,指女性初次登记结婚的人数,由女方户籍地统计。
女性初婚人数包括早婚(指早于20周岁)及晚婚(指晚于23周岁)。
(六)已婚育龄妇女人数,指已婚且年龄在15至49周岁的妇女人数之和,含离婚、丧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生育(含收养等)的妇女。
(七)本期计划生育手术,指统计期内所有统计对象施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的例数(往年手术漏报录入系统但不再统计)。
1、男结扎,指输精管结扎及粘(栓)堵手术。
2、女结扎,指输卵管结扎及粘(栓)堵手术,其中全宫切除和双侧卵巢切除统计为女结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