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收银系统租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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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收银系统租用协议
出租人:
承租人:
鉴于: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了编号为的《房屋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房屋称为“租赁地点”);为此,乙方应在租赁地内点租用甲方提供的收银机及专用收银系统,甲乙双方订立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主旨
1.1 出租人及承租人一致同意,承租人在租赁地点的项目经营过程中,仅能使用收银刷卡一体化设备(以下简称收银机)及专用收银系统收款。
1.2 出租人是收银机及专用收银系统的合法拥有者。
第二条租用情况
2.1 承租人租用收银机台数:台。
2.2 收银机收费标准(每台):押金元;租金:元(每月)。
费用合计:押金元,租金元(每月)
2.3 支付方式:
(1)押金应于领取收银机之前缴纳。
(2)租金支付方式:。
2.4 出租人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3.1 出租人负责收银机设备的维护、维修、更换、安装、调整以及日常使用检查的归口管理。承租人进场后出租人安排时间进行收银机的安装和设置,承租人应提供全面的协助并签署交接单。
3.2 租赁期内,收银机使用发生的耗材损耗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3.3 承租人租赁期满之日或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时,在承租人交还的该房屋内的收银机处于完好和可使用状态的前提下,出租人应在承租人将收银机交还给出租人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押金在扣除应扣除的金额(若有)后不计息地归还给承租人。承租人未按照约定交还设备的,出租人有权无需经承租人同意自行收回设备,押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3.4 租赁期内,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发出收银机操作守则及管理守则,承租人应遵守该收银机操作守则及管理守则。
3.5 承租人必须对收银机人为损坏或遗失负责,承租人如发现收银机出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前来维修而不得擅自处理。除收银机正常使用导致损坏外,收银机发生的维修或更换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3.6 承租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损坏,攻击或入侵本人或任何其他承租人的专用收银系统,并且不得在专用收银系统中私自安装未经出租人许可的任何第三方软件,违反上述规定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元/次的罚金,造成专用收银机及收银系统的损坏或其他承租人的损失,承租人应对此做出赔偿。
3.7 承租人承诺和保证在租赁期内使用出租人提供的收银机及专用收银系统,承租人在该房屋内的每一笔交易均如实即时通过出租人提供的收银机及专用收银系统进行结算,将不会以任何方式私自收银,隐瞒营业额。承租人同意如出租人对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提供的该房屋营业额有异议,出租人有权对其进行核查。如承租人违反本条规定,将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
3.8 就承租人在该房屋内的营业所发生的一切交易手续费,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以信用卡、储值卡、电子消费卡等进行的交易发生的手续费,均由承租人承担。
3.9 承租人不得将收银机租赁权转让、出租、转借、出卖及质押给第三方。
第四条收银系统情况说明
4.1 出租人提供的收银机及专用收银系统指定收单清算行为中国银行(北京宣武支行),承租人承诺中国银行(北京宣武支行)为承租人唯一收单清算行,并与中国银行签署《中国银行与特约商户受理境内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中国银行与特约商户受理境外
银行卡业务合作协议》(若开通外卡收单服务则需签订本协议)或其它相关协议等,除中国银行(北京宣武支行)外,出租人不允许承租人私自安装其它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刷卡设备及系统(不包含储值卡刷卡设备)。
4.2 中国银行(北京宣武支行)其刷卡手续费为:
人民币银行卡:餐饮类商户按交易金额的 1.20 %收取;一般类商户按交易金额的 0.78 %收取;民生类商户按交易金额 0.38 %收取。
外币银行卡:万事达卡(MASTER)、维萨卡(VISA)费率 2 %;运通卡、JCB卡、大来卡费率为 3 %。
最终刷卡手续费以承租人与中国银行(北京宣武支行)签订的收单协议为准。
如果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出租人如需更换指定收单清算行,出租人须提前30天通知承租人,承租人须重新与指定收单清算行签订收单协议。
第五条附则
5.1 本协议经签署后,与《租赁合同》同时生效或终止。
5.2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两份。
签署时间:年月日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