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219486739_《江苏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细则》印发
2023/ 5 23《江苏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细则》印发近日,《江苏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这将进一步规范江苏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的建设与应用,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极大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效能。
《细则》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责任与义务,规定了江苏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工作定位、建设内容、运行维护、应用服务等内容,并结合江苏省实际,在集约化建设、数据现势性、应用重点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一是提升集约化水平。
在坚持“一体化”建设模式基础上,倡导资源整合,下级节点依托上级节点资源,复用已有平台软件,进行功能定制开发,避免重复投入。
针对县级节点技术力量偏弱的实际问题,鼓励县级着力做好在线服务数据集的加工、整合与更新工作,并依托所在市级节点门户网站提供在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二是加强数据更新。
在自然资源部《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年至少更新一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线服务数据集”基础上,针对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特点,进一步明确高速公路、国省道、县道、地铁、铁路、大型桥梁、重大水利工程、隧道、火车站、机场、医院、学校、小区、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职能部门、乡镇级以上地名等重要地理要素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并鼓励即时更新。
三是推进开放共享。
立足测绘地理信息“两支撑、一提升”工作定位,明确要求各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与本级智慧城市时空大数据平台做好协同,与自然资源大数据平台(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共享地理信息数据和服务,围绕自然资源领域应用需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的重大项目、重要活动,积极开发公益性专题应用,并鼓励和引导基础好、有条件的研究机构、企业和个人利用“天地图”开展创新创业,带动各类社会力量进行增值开发与服务,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来源: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甘肃多部门联合开展“问题地图”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近日,甘肃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等11个部门印发《甘肃省“问题地图”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召开全省“问题地图”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动员培训会议,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问题地图”排查整治,依法查处涉及“问题地图”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出口等活动,促进地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12.02•【字号】湘财建〔2015〕99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15〕99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规范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2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12月2日附件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2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安排的和省级财政从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公共预算和财政其他收入中统筹安排的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测绘地理信息是指以现代测绘和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卫星导航定位等技术为基础,以地理信息开发利用为核心,开展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测绘工作,获取、处理、应用地理信息的行为。
黑龙江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
黑龙江省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地理信息数据管理,规范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活动,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保障地理信息数据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地理信息数据,是指与地理空间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经济和社会等信息数据。
本办法所称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指实现地理信息服务所需的信息数据、地理信息交换共享和应用服务功能及其运行支撑环境的总称。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交换和共享机制,加强地理信息数据库、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应急保障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地理信息数据服务体系,促进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开发和社会化应用。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指导市(地)、县(市)开展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工作,组织获取、处理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设和维护省级地理信息数据库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市(地)、县(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和共享工作,组织获取、处理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设和维护本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提供、维护和更新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由政府投入为主产生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建立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行数据交换和共享。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获取的地理信息数据参与交换和共享。
第六条【服务机构】省、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承担测绘成果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负责收集、处理、整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信息数据,并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测绘行业法律法规清单
引言:测绘行业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应用领域,需要依据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指导。
本文将针对测绘行业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梳理和分析,以期为行业从业人员提供指导和参考。
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分别对测绘行业的学术研究、地理信息系统、测绘技术、测绘工程以及测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的阐述。
正文:一、学术研究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该法规规定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申请和管理程序,对于测绘行业的学术研究提供了经费保障。
2.测绘标准化法规:包括测绘学科标准,对于行业学术研究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二、地理信息系统1.地理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该法规规定了地理信息系统的组织和管理要求,推动了地理信息系统在测绘行业的应用。
2.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对公共服务的提供、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规范,保障了地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测绘技术1.测绘师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该法规规定了测绘师的从业资格条件和考试标准,为测绘行业的技术人员提供了规范和指导。
2.测绘技术质量管理规范:该规范对测绘技术的质量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提高了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测绘工程1.测绘工程管理条例:该法规规定了测绘工程的组织、设计和施工要求,保障了测绘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测绘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该规范对测绘工程的验收标准进行了明确,确保了测绘工程的质量。
五、测绘管理1.测绘行业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测绘行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规定,增强了测绘行业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2.土地调查测量管理办法:该法规规定了土地调查测量的组织和管理要求,推动了土地调查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总结:测绘行业作为一项技术应用领域,需要依据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指导。
本文针对测绘行业的学术研究、地理信息系统、测绘技术、测绘工程以及测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旨在保障测绘行业的科学发展和良好运行,为从业人员提供了规范和指导,促进了测绘行业的进步和发展。
重庆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应用
重庆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及应用
李静 重庆市地理信息中心 201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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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一、平台建设情况
二、平台应用情况 三、经验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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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一、平台建设情况
二、平台应用情况 三、经验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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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台建设情况
2008年,项目策划 2009年,启动平台一期建设
其他数据资源
专用地图资源
在一定的专题应用的需要下,将对应内容的专题图层信息,通过 着重显示,形成的显示美观、主题鲜明的专题性质的地图或地图图册。 专用地图可以帮助用户及时有效的了解相关领域的关注信息和宏观情 况。
各类专用地图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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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台建设情况
软件系统
从用户体验、服务接口拓展、平台功能更新、运行支撑能力提升
•重庆市水上应急系统(市港航局)
•重庆市动监110指挥调度系统(市农委) •重庆市城乡统筹规划信息支撑平台(市规划局) •都市重大基础设施数据库系统(市规划局) •重庆市环保局12369应急指挥系统(市环保局) •重庆市公安局道路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市交巡警总队) •重庆市无线电电磁分析系统(市无线电管理局) •重庆市万州区地质灾害管理信息系统(万州区国土局)
公共地理框架数据
经典地图
影像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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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貌地图
三维地图
一、平台建设情况
数据资源
公共地理框架数据
不同精度的经典地图 12
一、平台建设情况
数据资源
公共地理框架数据
地名地址
组织开展了主城区地名地址普查,建立起了地名地址数据库,丰富了地名 地址数据库,并对地名地址数据库进行了全面更新。
地名、地址信息 13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2.08•【字号】浙自然资规〔2023〕17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已经第19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12月8日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建设,营造良好的测绘市场环境,促进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诚信自律,推动地理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五类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据、公平公正的评价原则和属地评价、全省互认的管理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依法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健全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库,指导监督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活动。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信用库更新及信用等级评价、发布等工作,负责省级A级信用单位的评定与报送工作,并负责本部门产生的信用信息申报和核定工作。
指导监督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的更新及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激励测绘资质单位及测绘从业人员获得良好信用评价。
鼓励政府、法人、其他组织和社会公众依法使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信息,充分发挥良好信用在推动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2024修订)
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12•【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4 号《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7月29日第八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小明2024年9月12日海南省地图管理办法(2003年3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公布2024年9月1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地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图包括:(一)纸质、布质等介质地图;(二)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三)图书、报刊、文件材料、宣传品、视频影像中插附的地图;(四)各类产品附着的地图图形及其他形式的地图。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宣传、网信、旅游文化、教育、商务、市场监管、通信等部门和海关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依法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并加强规范使用公益性地图的宣传和引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集与地图内容相关的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的变更情况,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图。
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测绘基准和规范第三章基础测绘第四章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第五章成果管理和使⽤第六章测量标志第七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市⾏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本办法。
军事测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第三条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地理信息⼯作的监督管理。
江宁区、浦⼝区、六合区、溧⽔区、⾼淳区(以下称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测绘地理信息监督管理⼯作,并接受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指导。
住房和城乡建设、国⼟资源、⽔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作,并接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商、民政、价格、公安、国家安全、新闻出版、保密、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职责,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相关⼯作。
第四条市、区⼈民政府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础测绘经费列⼊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励测绘地理信息的科技创新,⿎励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测绘地理信息的技术⽔平。
对在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由市、区⼈民政府或者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安全。
第⼆章测绘基准和规范第七条在本市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采⽤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指定的国家测绘系统或者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的南京市相对独⽴平⾯坐标系统。
基础测绘应当采⽤南京市相对独⽴平⾯坐标系统和吴淞⾼程基准。
第⼋条在本市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执⾏国家、⾏业、地⽅相关标准和国家、省、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06•【字号】州政办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8〕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6日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州地理信息共享服务水平,规范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和应用,促进智慧湘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湘西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在2014年建成的平台基础上升级改造完成的,采用云计算、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依托湘西自治州时空大数据和云支撑环境,通过在线服务方式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地理信息服务,具备个性化应用的应用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是实现数字湘西地理空间框架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
公共服务平台由州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全州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三条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维护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成立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州长任组长,分管国土资源副秘书长和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分管国土资源副县市长(副主任)及州国土资源局、州公安局、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规划处)、州民政局、州农委、州水利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林业局、州旅游港澳外事侨务局、州气象局、州电子政务办、州机要局、州保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数字湘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国土资源局。
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地理空间数据管理,规范地理空间数据的共享,促进地理空间数据的应用,满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地理空间数据,是指与地理空间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等信息,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专题地理空间数据。
第三条[基本要求]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应当遵循统筹管理、全面汇集、按需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共享主体及内容]地理空间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以不共享为例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过程中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产生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无条件进行共享,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共享单位依法享有无偿获取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服务的权利。
鼓励其他单位将合法拥有的地理空间数据参与共享。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机制,依法保障和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设和更新的投入。
第六条[部门职责]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工作,具体职责:(一)汇集和管理地理空间数据;(二)生产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三)统筹省级遥感影像数据;(四)建设和维护共享平台;(五)编制和修订共享目录;(六)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工作,负责地理空间数据的汇集和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生产和更新、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采集、更新和管理专题地理空间数据,参与地理空间数据共享资源池的建设,向共享服务机构无偿提交专题地理空间数据进行汇集。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江西省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江西省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江西省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7年12月26日江西省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理信息数据管理,规范地理信息数据获取、处理、更新和汇集行为,促进地理信息数据共享利用,保障地理信息数据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等地理信息的获取、处理、更新、汇集和共享,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数据的汇集、共享工作,负责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负责组织获取、处理、更新和管理本部门、本单位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其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或者义务时产生的地理信息数据。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指导市、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和管理本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省、市、县三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互联互通。
第六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根据应用需求,建设和管理专题地理信息系统。
新建专题地理信息系统,应当充分利用本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数据服务和功能服务;已建成的和正在建设的专题地理信息系统,应当做好与本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无缝对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7•【字号】南府规〔2018〕35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规〔2018〕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17日南宁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南宁市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测绘事业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等各项事业中的作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地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规定的测绘地理信息及其相关活动,不含军事测绘。
第三条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业务受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推动军民融合,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应用,促进测绘事业发展。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对错绘、漏绘地图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中小学教学内容,加强对国家版图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六条在我市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基准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3.12.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系统公
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江西省自然资源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经第30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3年12月8日江西省自然资源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29•【文号】国测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测发〔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现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7年9月29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测绘成果管理制度,加强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集约化管理,推动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社会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提供、使用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以下简称“非密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国家局”)通过与有关部门合作共建、交换共享形成的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提供和使用,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密成果,是指由中央财政投资、国家局及其所属单位组织生产、履行定密程序后确定为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非密成果主要包括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业务形成的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信息、图件、报告。
第四条非密成果提供和使用应当遵循目录管理、分类保管、按需提供、鼓励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局测绘成果管理司负责非密成果提供和使用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局相关司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非密成果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目录第六条非密成果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0日起施行。
市长2020年11月5日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发挥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发展功能,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含军事测绘)、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体制,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基础测绘、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管理等公益性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
辖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并接受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市场监管、新闻出版、国家安全、保密、网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地理信息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应用,服务智慧城市建设。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业建立地理信息产业教学、科研和培训基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理信息服务,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化发展。
对在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进步和测绘地理信息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浙江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管理应用规定
附件1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天地图·浙江)提交数据情况表提交时间:备注: 1、为保证平台发布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请专题数据提交单位认真填写相关信息。
2、请在相应栏中打“√”,每类必须并且只能勾选一项。
附件2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天地图·浙江)使用申请表注:本表一式四份,申请单位、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相关部门、交换中心各执一份。
附件3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同意使用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天地图·浙江)通知书编号:[ ] 号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天地图·浙江)使用申请收悉,根据《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地理空间数据和平台应用管理规定》,经本局审核,同意你(单位)使用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天地图·浙江)以下服务(包括使用目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管理处(盖章)年月日注:请持本通知书到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中心办理使用手续附件4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天地图·浙江)使用协议甲方(服务方):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中心乙方(使用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使用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天地图·浙江)(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一)根据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同意使用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天地图·浙江)通知书(编号:[]号),甲方向乙方提供共享平台以下使用服务(包括使用目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
(二)甲方进行共享平台维护升级需要暂停服务的(非特殊情况下一般安排在法定假日期间),应当提前通知乙方。
(三)因系统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乙方使用时,甲方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修复,但由此给乙方带来的不便和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广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广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1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广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7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永航2022年8月10日广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推动测绘新技术应用,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地图管理条例》《广东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不含军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应用,结合实际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基础测绘、应急测绘等基础性、公益性测绘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第五条本市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支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开展新型测绘工作,促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依法应用,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加强测绘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七条本市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广州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
立足公共服务 推动开放共享——《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解读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在实际工作中,平台发布的数据大多是公众版测绘成果,有效推动了基础地理信息的社会化应用。
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办法》,细化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平台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应用推广等活动,确保其长期、稳定、高效运行。
二是厘清定位、统一思想认识的需要。
10年来,平台发展定位、运行模式、技术路线等几经变化,加之机构改革、人员变动,导致有些地方对平台认识不统一、定位不准确。
与百度地图、高德地图等商业网站不同,“天地图”提供的是公益性、基础性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平台发展定位、建设模式和运行机制,突出公共服务定位和一体化建设模式,强调平台专门集中向社会公开基础地理信息和自然资源领域专题地理信息的政府网站职责,推动地理信息数据的开放共享。
三是确保平台稳定运行的需要。
目前,平台运行总体稳定,但有些节点数据更新缓慢,甚至个别省市级节点偶尔会停止服务。
同时,平台重复建设的现象仍然存在,数据更新不同步、不共享,重复发布基础底图服务,有些节点甚至存在网络安全隐患等。
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办法》,总结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坚持系统观念,明确各级节点运行维护、联动更新要求,共享数据、软件系统和支撑环境,鼓励各地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整合基础地理信息,注重提供公共服务“天地图”是平台的品牌标识,平台简称为“天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对《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总结十年实践,促进平台可持续发展据了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自2010年上线以来,已建成了1个国家级节点、31个省级节点、300余个市县级节点。
截至目前,平台总门户网站地图访问日均约5亿次,已有注册用户12万余个,支撑各类应用系统7万余个,发布各类地理信息资源目录信息570多万条,在助力政府管理、支撑企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和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1)
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1)各市(州)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提升地理信息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2021年6月16日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四川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以及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从事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应用推广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四川省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向社会提供各类在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的政府网站。
第四条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包括省级节点和市县级节点。
省级节点是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在四川的省级分节点,简称“天地图四川”;市县级节点按照“市县级行政区域全称+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规则命名,简称按照“天地图市县级行政区域名称”的规则命名。
各级节点汇聚、整合本地区各类地理信息公共产品,逐级向上融合共享,并集成上级节点提供的相关功能与服务。
第五条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工作坚持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共建共享、协同服务、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六条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自然资源部四川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省级节点的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和应用推广,以及对市县级节点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自然资源部第三航测遥感院负责省级节点卫星影像资源的建设和更新维护。
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节点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本级节点的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和应用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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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相关单位从事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应用推广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社会提供各类在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的政府网站。
三、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由国家级节点、省级(兵团)节点、市县级节点组成。
国家级节点是全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总枢纽,汇聚、整合全国各类地理信息公共产品,并为地方节点提供统一的基础底图、应用程序接口、目录发布、用户管理等功能与服务。
省级(兵团)节点、市县级节点汇聚、整合本地区各类地理信息公共产品,逐级向上融合共享,并集成国家级节点提供的相关功能与服务。
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工作坚持全国统筹、分级负责、共建共享、协同服务、安全可控的原则。
五、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管理司承担全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国家级节点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应用推广,以及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建设和更新维护。
自然资源部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负责国家级节点卫星影像资源的建设和更新维护。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负责国家级节点海洋地理信息资源的建设和更新维护。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本级节点的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和应用推广。
六、“天地图”是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品牌标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简称为“天地图”。
国家级节点命名为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省级节点按照“省级行政区域全称+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规则命名,简称按照“天地图·省级行政区域名称”的规则命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节点命名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简称为“天地图·兵团”。
市县级节点按照“市县级行政区域全称+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规则命名,简称按照“天地图·市县级行政区域名称”的规则命名。
若市县级节点简称与省级节点简称重名,则按照“天地图·市县级行政区域全称”的规则命名。
七、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
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八、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内容主要有:
(一)在线服务数据集,包括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数据、地理实体数据、地名地址数据、遥感影像数据、三维数据,以及与地理空间位置有关的、可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二)在线服务软件系统,包括门户网站系统、应用程序接口、在线服务基础系统、目录发布系统、用户管理系统等;
(三)运行支撑环境,主要包括网络接入系统、存储备份系统、服务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相关配套系统等。
前款具体建设内容和要求,自然资源部将根据形势发展、技术进步和用户需求适时调整。
九、建设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严格遵守地图管理相关规定,正确表示国家版图,保证地图不出现错绘、漏绘、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等问题,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行一体化建设模式,各级节点应当充分共享有关数据和软件系统。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规定省级(兵团)节点、市县级节点的具体分工和建设内容,上下联动,集约整合,避免重复建设。
鼓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着力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在线服务数据集的加工、整合与更新工作,
并依托所在地省级(兵团)节点门户网站提供在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十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部署在互联网上的门户网站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其中天地图网站()为总门户。
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发移动客户端、小程序等,实现“一源多终端”服务集成,便于用户使用。
十二、各地应当充分利用基础测绘、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相关测绘地理信息重大工程或者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获取的地理信息数据资源,每年至少更新一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线服务数据集。
鼓励各地建立地理信息要素变化快速发现机制,丰富数据来源,及时在线联动更新关键、重要信息,不断提升地理信息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十三、各地应当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维护保障机制,明确运行维护单位,加强队伍建设,确保本级节点长期稳定运行。
鼓励创新运行维护保障模式,探索建立运行维护服务社会化机制。
十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之一,负责专门集中向社会公开基础地理信息、自然资源领域可进行空间可视化表达的专题地理信息。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应当设置本级节点入口链接,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地理信息及其服务。
鼓励各地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领域以外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协调机制,依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整合或者发布在线专题地理信息服务。
十五、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地理信息,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相关规定,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审查,不得公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确保内容真实、客观、准确、安全。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或者更新数据涉及地图的,应当依法履行地图审核程序,确保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和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十六、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线服务实行无偿使用制度,其中专业用户需进行注册。
节点运维单位应当制定网站服务条款,明确免责情形。
对于大规模占用网站资源的使用行为,节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确保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高效运行。
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前置服务的方式提供使用的,节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报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十七、各地应当通过典型示范、媒体宣传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等用户深层次应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各地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推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以及相关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服务平台等进行对接,在线共享各类地理信息数据与服务。
十八、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节点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严格执行政府网站建设、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等制度规定,健全安全防护体系,采用安全可靠软硬件产品,做好日常巡检、监测预警、数据管理和备份工作,不定期组织开展本级节点风险评估,及时整改问题,化解安全风险。
发现网络安全攻击事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报告并妥善应对。
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基于安全、隐私等理由,提出修改、删除地理信息的需求,节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处理。
十九、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应当积极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强技术创新与集成,定期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与交流,会同地方节点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不断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十、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下一级节点建设与应用情况开展综合评估,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督促各地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应当会同地方节点运行维护单位加强运行监测,每季度向自然资源部上报全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情况。
二十一、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细则。
自然资源部所属有关单位应当制定落实本办法的具体措施。
二十二、此前关于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