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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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建设和发展,规范平台认定管理,提升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应遵守本办法,认定管理的目标是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认定管理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由辽宁省中小企业厅负责。

申请认定为示范平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证明;2、拥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运营团队和服务队伍;3、具有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业绩,能够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的服务项目;4、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三、认定程序示范平台的认定程序如下:1、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至辽宁省中小企业厅;3、辽宁省中小企业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示范平台名单;4、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由辽宁省中小企业厅颁发“辽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证书和牌匾。

四、监督管理对认定为示范平台的单位,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将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监督管理的重点是:1、督促示范平台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持续改进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能力;2、定期对示范平台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3、对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4、对示范平台的重大变更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奖惩措施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示范平台进行奖惩。

对于评价优秀的示范平台,将给予以下奖励:1、优先安排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其他相关政策支持;2、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3、在媒体上宣传其经验和做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0•【字号】常政办发〔2020〕91号•【施行日期】202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常州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20日常州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章受理范围第四章运行要求第五章服务整合第六章决策分析第七章绩效评估第八章督查督办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切实办好群众和企业诉求,进一步推进常州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12345平台”)工作规范化、高效化运行,根据《江苏省12345在线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12345平台是市委、市政府设立的非紧急类公共服务平台,秉承“听民声、察民情、聚民智、解民忧”的服务宗旨,24小时提供人工在线服务,受理全市范围内通过电话、网络和其它渠道反映的涉及政府职能及部分公用事业单位职责的咨询、投诉、举报、求助、建议等非紧急类诉求。

第三条12345平台主管部门为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为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建立12345平台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12345平台运行管理中重大、疑难事项的决策及监督。

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12345平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是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省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是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旨在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为我省高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创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公共服务平台主要有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为主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提供公共技术服务为主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按照组成方式,可分为多单位参与共建或具有多个功能子平台的网络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化平台)和具有单一功能的单一性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单一性平台)。

第四条公共服务平台围绕我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科技重点工作,按照“统筹规划、整合集成、突出特色、共建共享”的原则,主要依托我省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服务机构等组织建设,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公共服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一)对外提供科学仪器设备、自然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提供试验验证、测试考评、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

(二)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的人才队伍。

(三)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四)探索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公共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精神,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节能环保、市场开拓、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信息化应用、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平台(以下简称示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

示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示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区级示平台的认定、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服务平台建设第五条建设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建设目标。

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

第七条建设容。

(一) 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1. 引言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和促进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建设和认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2. 目的和适用范围2.1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程序和管理要求,提升服务质量,促进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和竞争力提升。

2.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范围内建立和运营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包括政府机构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设立的服务平台。

3. 认定标准和程序3.1 认定标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1. 拥有完善的服务体系,提供全面的中小企业服务,包括政策咨询、创业指导、融资支持、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等多方面服务;2. 具备专业化的服务团队和人员,能够提供高效、便捷、专业的服务;3. 在服务模式和经营机制上具有创新性,能够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4. 在服务质量和效果上具有良好的口碑和评价;5. 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力,能够辐射带动周边地区的中小企业发展。

3.2 认定程序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程序如下:1. 平台申请:平台通过书面申请的方式向相关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 资格预审:相关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预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筛选。

3. 现场评估:对通过预审的申请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服务质量、服务范围、服务效果等。

4. 认定结果公示:评估完成后,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5. 认定结果审核:公示期结束后,相关部门对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并作出最终认定决定。

6. 发证和备案:对通过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颁发证书,并进行备案登记。

4. 管理要求4.1 组织管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权责关系,确保服务工作的顺利运行。

山东省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山东省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

省省级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和加强省省级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建设和管理,确保云平台安全可靠、高效稳定运行,依据和省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平台的建设、应用、运维、安全、服务、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云平台是电子政务重要基础设施,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服务、统一安全保障”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电子政务项目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应基于云平台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云平台是指运用云计算技术,统筹利用计算、存储、网络、安全、信息、应用支撑等资源和条件,基于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提供基础设施、支撑软件、应用功能、信息资源应用、信息安全和运行维护等服务的电子政务综合性服务平台。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可不建设当地云平台,直接接入省级云平台或就近接入其他市的云平台。

第二章管理主体和职责第六条云平台的建设、安全运行和管理主要涉及云平台的管理机构、用户和云服务商。

第七条管理机构是指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云平台的各项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云平台顶层设计及配套政策、制度。

(二)依法依规选定云服务商。

(三)组织省电子政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对云平台的建设和服务提供指导。

(四)组织专家、用户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云服务商提供的各项服务进行监督、评价与管理。

(五)推动业务信息系统向云平台部署和迁移。

(六)制定云平台服务目录、计费办法、标准体系,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发布云平台年度评价报告。

(七)统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云平台运行保障服务所需资金。

(八)指导协调与市级云平台的互联互通。

(九)协调配合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和专业机构, 对云平台开展安全检查和技术检测等工作。

(十)其他与云平台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用户是指所有使用云平台服务的财政拨款部门和单位(涉密部门除外)。

厦门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厦门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厦门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规范我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促进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社会效益,提升我市产业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原则】平台遵循“需求牵引、开放共享、支撑研发、服务创新”的原则,通过统筹优化管理,向相关产业提供技术研发、资源共享、成果转化等公共技术服务,培育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是新时期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定义分类】本办法所述平台,须为我市培育未来产业提供技术支撑和创新服务,或在相关产业领域,针对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共性需求,提供较高水平的解决方案和综合性服务。

平台应具备面向社会开展公共技术服务所需的场所、设施及人才队伍。

主要包括技术研发、资源共享和成果转化等三种类型。

第四条【技术研发平台】是指以提高重点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解决产业关键技术需求的各种技术研发平台。

第五条【资源共享平台】是指具有公益性、服务性的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包括大型科研基础设施、检验检测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技文献资源共享,以及为研发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平台。

第六条【成果转化平台】是指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咨询评估、技术交易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等创新性组织或实体机构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决策机构】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作为平台管理工作决策机构,负责编制平台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

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平台管理办法及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管理机构】委托厦门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产研院”)负责平台的统筹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平台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拟建平台策划等相关工作;(二)组织对在建平台的监督管理、中期评估和后期验收;(三)负责对已建成平台的备案、绩效考核、运营扶持等管理工作。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是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省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是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旨在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为我省高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创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公共服务平台主要有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为主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提供公共技术服务为主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按照组成方式,可分为多单位参与共建或具有多个功能子平台的网络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化平台)和具有单一功能的单一性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单一性平台)。

第四条公共服务平台围绕我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科技重点工作,按照“统筹规划、整合集成、突出特色、共建共享”的原则,主要依托我省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服务机构等组织建设,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公共服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一)对外提供科学仪器设备、自然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提供试验验证、测试考评、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

(二)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的人才队伍。

(三)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四)探索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公共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

山东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山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山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省级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电子政务公共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建设和管理,确保云平台安全可靠、高效稳定运行,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平台的建设、应用、运维、安全、服务、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云平台是电子政务重要基础设施,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服务、统一安全保障”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电子政务项目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应基于云平台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云平台是指运用云计算技术,统筹利用计算、存储、网络、安全、信息、应用支撑等资源和条件,基于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提供基础设施、支撑软件、应用功能、信息资源应用、信息安全和运行维护等服务的电子政务综合性服务平台。

第五条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可不建设当地云平台,直接接入省级云平台或就近接入其他市的云平台。

第二章管理主体和职责第六条云平台的建设、安全运行和管理主要涉及云平台的管理机构、用户和云服务商。

第七条管理机构是指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云平台的各项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云平台顶层设计及配套政策、制度。

(二)依法依规选定云服务商。

(三)组织山东省电子政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对云平台的建设和服务提供指导。

(四)组织专家、用户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云服务商提供的各项服务进行监督、评价与管理。

(五)推动业务信息系统向云平台部署和迁移。

(六)制定云平台服务目录、计费办法、标准体系,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发布云平台年度评价报告。

(七)统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云平台运行保障服务所需资金。

(八)指导协调与市级云平台的互联互通。

(九)协调配合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和专业机构, 对云平台开展安全检查和技术检测等工作。

(十)其他与云平台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用户是指所有使用云平台服务的财政拨款部门和单位(涉密部门除外)。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1. 引言为促进国家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升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国家制定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规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2. 定义2.1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或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等。

2.2 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经营管理能力。

3. 认定标准3.1 组织机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具备明确的组织机构,并有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3.2 资金和资源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具备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充足的资源,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的公共服务。

3.3 服务能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提供与中小企业发展相关的各项服务,包括创业指导、技术支持、市场推广等。

3.4 培训和培养能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具备培训和培养中小企业人才的能力,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关培训课程和人才培养计划,帮助中小企业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4. 认定程序4.1 申请材料准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申请者应准备以下材料:申请书:包括机构介绍、服务能力说明、公共服务需求分析等内容。

组织机构证明材料:包括机构法人证书、章程等。

4.2 认定申请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申请者应向所在地的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交认定申请,并按要求缴纳相应的认定费用。

4.3 审核评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认定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对示范平台的现场考察。

4.4 认定结果公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公示认定结果,并向申请者发放认定证书。

5. 管理要求5.1 日常运营管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建立健全的日常运营管理机制,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苏科计〔2006〕102号苏财教〔2006〕22号(二〇〇六年三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是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省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服务平台是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旨在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为我省高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创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公共服务平台主要有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为主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提供公共技术服务为主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按照组成方式,可分为多单位参与共建或具有多个功能子平台的网络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化平台)和具有单一功能的单一性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单一性平台)。

第四条公共服务平台围绕我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科技重点工作,按照“统筹规划、整合集成、突出特色、共建共享”的原则,主要依托我省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服务机构等组织建设,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公共服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一)对外提供科学仪器设备、自然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提供试验验证、测试考评、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

(二)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的人才队伍。

(三)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四)探索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促进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服务质量,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微企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认定范围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认定工作。

三、认定标准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认定标准如下:1.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依法成立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2. 拥有完备的组织机构、职能部门和服务团队;3. 提供多种方式的企业登记注册及相关政策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在线政务服务、提供线下咨询、提供方式咨询等;4. 拥有丰富的企业管理资源和经验,能提供财税、融资、市场开拓、人才培养等一站式服务;5. 具备完备的信息化建设能力,并能提供信息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企业在线办事、提供企业数据分析、提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等;6. 在中小企业培育和发展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7. 定期向成都市有关部门报送重要工作进展和服务情况,并按要求接受检查和评估。

四、认定程序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认定程序如下:1. 申请:申请机构须向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认定申请,其中包括申请表、相关资料和服务说明;2. 审核: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会对申请机构的资质、服务内容、组织机构等进行审核;3. 报批:审核通过后,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4. 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进入下一步;5. 发证:颁发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证书。

五、认定效力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证书的效力如下:1. 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过期后需重新申请认定;2. 成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在有效期内享受中小企业服务相关政策优惠和支持;3. 认定证书丧失效力的情况下,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及时收回认定证书。

通用范文(正式版)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通用范文(正式版)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1. 总则为了推动河北省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促进中小企业的创新和转型升级,制定本管理办法。

2. 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管理工作。

3.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定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综合性服务的机构或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中小企业孵化器、创业加速器、技术创新中心等。

4.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设立和管理4.1 设立条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设立应符合条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相关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持;具备相应的场地和设施。

4.2 管理机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

4.3 管理责任管理机构应承担责任:对接中小企业的服务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组织中小企业间的交流合作和资源共享;推动创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升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法规的解读。

4.4 监督机制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平台的监管和考核,保证平台运作的公平、公正和有效。

5.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服务内容5.1 企业孵化服务提供创业培训、商业计划书编写、融资指导等服务,帮助创业者实现创业梦想。

5.2 创新创业支持提供技术咨询、创新项目评估、知识产权保护等支持,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5.3 资源整合和对接服务整合各类资源,包括金融、技术、人才等,为中小企业提供对接和推介服务。

5.4 政策咨询和解读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法律法规的解读,帮助企业了解和适应政策环境。

5.5 经营指导和管理培训提供企业经营指导和管理培训,帮助中小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6.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评估和奖励设立评估机制,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合格的平台给予奖励和激励。

7.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退出机制对于长期不达标、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及时予以整改或撤销资质。

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细则

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细则

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细则一、总则1.1 目的1.2 适用范围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包括政府主导和社会创办的各类平台。

1.3 定义1.3.1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指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公共服务,包括政策咨询、技术支持、人才培养、市场推广等的平台。

1.3.2 平台管理单位指负责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和管理的单位,包括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

二、平台设置及要求2.1 设置原则2.1.1 根据河北省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和需求,合理设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确保服务能够覆盖各行业和领域。

2.1.2 平台设置应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特点,优先满足经济薄弱地区和中小企业集中区域的需求。

2.2 设置要求2.2.1 平台应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包括政策咨询、创业指导、资金申请等,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2.2.2 平台应配备专业的技术支持团队,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研发支持等服务,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2.2.3 平台应积极开展人才培养和交流活动,组织中小企业培训、研讨会等,提升人员素质和技能。

2.2.4 平台应推动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和对外合作,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商务洽谈等支持。

三、平台运营和管理3.1 法律依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运营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3.2 平台运营机构3.2.1 政府主导的平台,由政府部门或委托的机构负责运营与管理,履行监管职责。

3.2.2 社会创办的平台,由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创业孵化器等机构负责运营与管理,接受监督。

3.3 平台运营要求3.3.1 平台运营应与中小企业需求紧密结合,精准定位服务内容,提供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3.3.2 平台运营应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服务质量和效果,不断优化改进。

3.3.3 平台运营应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明确权责、公开信息、留存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3.4 平台管理要求3.4.1 平台管理应强化组织架构,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平台运营和服务的高效运行。

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1)

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1)

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1)各市(州)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加强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提升地理信息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2021年6月16日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四川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以及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从事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应用推广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四川省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向社会提供各类在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的政府网站。

第四条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包括省级节点和市县级节点。

省级节点是国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天地图”)在四川的省级分节点,简称“天地图四川”;市县级节点按照“市县级行政区域全称+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规则命名,简称按照“天地图市县级行政区域名称”的规则命名。

各级节点汇聚、整合本地区各类地理信息公共产品,逐级向上融合共享,并集成上级节点提供的相关功能与服务。

第五条四川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工作坚持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共建共享、协同服务、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六条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自然资源部四川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省级节点的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和应用推广,以及对市县级节点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自然资源部第三航测遥感院负责省级节点卫星影像资源的建设和更新维护。

市县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节点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本级节点的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和应用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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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精神,根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节能环保、市场开拓、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信息化应用、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平台(以下简称示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

示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示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区级示平台的认定、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建设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建设目标。

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

第七条建设容。

(一) 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二) 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

建立行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
创新资源共享;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三) 节能环保:为中小企业开展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应用及节能评审服务,指导企业加强能源审计、现场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四) 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推动建立驻外服务点和营销网络,帮助企业拓宽营销渠道,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现代物流、商务等服务。

(五)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法律咨询,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热线,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标准、法律援助,法律、法规、政策等维权服务。

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

(六) 信息化应用:积极搭建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和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信息化水平。

(七) 创业辅导: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培训、商务策划、工商代理和相关行政可申报等服务;为创办三年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投资融资、财税申报、技术支持等辅导服务和创业场地。

(八)人才培训: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三章示平台管理
第十四条区级示平台在自治区经信委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十五条对获得自治区示平台称号的单位,自治区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六条各地州(市)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服务平台运营、建设发展情况(附件2)报自治区经信委。

第十七条自治区经信委对区级示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示平台有效期三年,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有下列之一情形的,撤消示平台称号:(一) 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二) 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三) 一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四) 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五) 一年不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地州(市)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示平台认定工作,并对地州(市)级及以上示平台给予相应扶持。

第二十条示平台评审工作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平台申报材料
附表略
附件1:
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平台申报资料
(一) 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平台申请推荐表(附件1之表
1)。

(二) 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统计表(附件1之表2)。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附件1之表3)
(四)申请报告主要容: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基本情况);
2、服务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情况;
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4、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容、服务对象、规模、式、收费等);
5、主要服务业绩及对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包括:自测情况或典型案例);
6、获得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7、下一步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五)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主要服务设施(含软件、仪器设备等)投资明细表(附件1之表4)及相应财务支出凭证复印件。

(八)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1之表5),大专(含)以上学历证书以及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近两年服务中小企业(附件1之表6);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复印件和服务中小企业的成效评价;区域或行业10家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评价意见。

(十)区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证书(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十一)其它能证明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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