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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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目录

1、安全生产责任制(排成两块版)

2、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6、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报告、监控和整改制度

7、伤亡事故报告、抢救和处理制度

8、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9、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0、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

11、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2、边坡安全管理制度

13、潜孔钻安全操作规程

14、撬挖排险安全操作规程

15、装卸、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16、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17、盲炮处理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基本原则

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结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各级负责制。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坚决贯彻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管理人员和车间、工区、队、班组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员工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安全生产。

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严格执行国家、各级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接受和组织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

3.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各职能部门研究一次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解决安全生产上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策。

4.严格落实“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评比、奖惩中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5.组织对事故的处理,并及时如实上报,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6.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7.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8.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9.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向法定代表人负责,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职责。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及上级指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违章指挥、危险作业、强令冒险作业及时制止;发生事故及时上报,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作好记录;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台帐。

3.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督促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6.组织并参加安全活动。

四、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班组安全员由班(组)长兼任,接受安全负责人及车间、工区、队领导的业务指导,服从工作安排并认真落实执行,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2.督促职工做好交接班制度,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3.对新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4.制止违章行为并及时上报。

5.检查督促班组人员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2.对操作使用的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3.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到“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4.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5.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在安全隐患未排除危及自身安全时有权撤离作业现场。

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劳动防护用品,持证上岗。

7.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在本人不违章作业情况下并制止组内的违章作业。

8.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六、矿山爆破工安全责任制

1.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2.严禁酒后上岗,不违反劳动纪律及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各种劳保用品。

3.严禁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

4.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作业,并有权向上一级反映情况。

5.对有问题的安全措施用品有权拒绝使用,并要求更换,确保安全和他人安全。

6.放炮完后及时检查清除浮石、浮土,消除一切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以确保他人安全。

7.使用爆破物品和处理瞎炮时,必须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从业人员在生产区域、作业时间内从事生产时,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了指挥、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均应视情况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三条以下情况分别由管理者、安全员、从业人员和设计者负责,并承担100-500元的罚款。

1.由违章指挥造成的,由指挥人负责;

2.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致使发生事故的,由管理者负责;

3.因施工、制造、安装或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4.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未按规定、范围施工进行防护而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

5.因随意拆除安装防护装置而发生事故的,由拆除者和决定拆除者负责;

6.因设计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的后果由设计者负责;

7.安全员未按规定定期、定时到现场检查或现场检查出的隐患不按规定进行整改,隐瞒不报和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由安全员及贻误部门的领导负责;

8.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9.因违反规定、规程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培训、不懂安全操作技能知识,没有操作证而发生事故的,由指派者负责;

10.生产现场未按规范、规程组织生产,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负责人负责;

11.设备带病作业,施工用电、施工机具、设备未按规范、规程安装、操作、保养、维修、使用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机修工、安装工、电工、及直接操作工分别负责;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现场安全员承担,并处以50-100元的罚款。

(一)采掘作业无安全防护设施,不论是否造成事故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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