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试刑法学罪数大总结法硕.doc
法硕刑法知识点总结

法硕刑法知识点总结一、刑法基本概念刑法是国家规定的,处罚犯罪行为的法律,它是国家权利的一部分,是国家机关依法支配其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手段。
刑法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固然是国家机关对于犯罪行为的一种制裁手段,不过刑法另一方面是对于国家权利的一种维护。
刑法之所以成为国家的权力的一部分,是因为刑法规定的处罚,故为国家义务的一部分。
二、刑法的性质和功能刑法具有严格的法律属性和政治属性。
1. 刑法的严格的法律属性刑法是一种国家管理国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刑法所设的处罚规定是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法律意输。
所以,刑法中有很多的法律概念、法律条款等,但是刑法和民商行政等普通的法律不同,它不仅仅是符合一般法律的特征,更是符合国家当时的政治要求。
因此,刑法所以直接的对国家的政治要求来制定。
2. 刑法的政治性刑法的性质和功能缓为政治性。
刑法是一个国家处理犯罪问题的重要法律筹根,与国家的长治久安有非常重要的联系。
刑法具有预防犯罪、保护国家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又体现出国家的权威,所以其政治性格一一渐为明显。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刑法制度建设和刑法实施的法律原则,一般包括普遍性原则、特别性原则、规定性原则。
1. 普遍性原则普遍性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普遍适用于全体公民以及其他属》即。
刑法不分长幼贵贱、贫富贵贱,对任何人犯了相应的罪行都依法予以相应的惩罚。
2. 特别性原则特别性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只限于犯罪分子,而不扩散到他人身上。
刑法偏爱的重点都是放在犯罪行为上。
3. 规定性原则规定性原则是指刑法的规定是明确的。
刑法规定的性质显然是具有非常明确的,有时候为了尽量的避免并不存在的同情济,正法规定了死刑、终身监禁等虽线的严重惩罚。
这些就为必要的规定性拉谈依据。
四、刑法中的主要概念1. 犯罪:犯罪是指依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大量行为。
是指对社会修离风险行为的广泛概括。
2. 犯罪主观要素犯罪刑事责任的形成必须具备的一定心理状态,即犯罪的主观方面。
20XX法律硕士大纲及刑法新增知识点(第7-10章)-fashuo.doc

第七章罪数形态第一节罪数形态概述一、罪数的概念二、罪数的判断标准第二节实质的一罪一、实质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二、继续犯继续犯的概念;继续犯的特征;继续犯的意义;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三、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想象竞合犯的特征;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四、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结果加重犯的特征;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
五、法条竞合犯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犯的概念;法条竞合犯的特征;法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第三节法定的一罪一、法定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二、结合犯结合犯的概念;结合犯的特征;结合犯的处断原则。
三、集合犯集合犯的概念;集合犯的特征;集合犯的处断原则。
第四节处断的一罪一、处断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二、连续犯连续犯的概念;连续犯的特征;连续犯的意义;连续犯的处断原则。
三、牵连犯牵连犯的概念;牵连犯的特征;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四、吸收犯吸收犯的概念;吸收犯的特征;吸收犯的形式;吸收犯的处断原则。
第八章刑事责任第一节刑事责任概述一、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刑事责任的概念;刑事责任的特征。
一、刑事责任的地位刑事责任在刑法中的地位;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节刑事责任的根据和解决方式一、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根据的学说;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
二、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刑事责任解决方式的学说;刑事责任解决的几种方式。
第九章刑罚概述第一节刑罚的概念和特征一、刑罚的概念二、刑罚的特征三、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第二节刑罚的功能一、刑罚功能的概念二、刑罚的基本功能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刑罚对被害人的功能;刑罚对社会的功能。
第三节刑罚目的一、刑罚目的的概念二、刑罚报应的观念三、预防犯罪的目的特殊预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一般预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123。
20XX年法律硕士考试《刑法》必备考点汇总-法硕.doc

第1页:刑法总则第2页:刑法分则刑法总则(67题)1.刑法的特征2.刑法的任务和机能★3.刑法的基本原则4.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5.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6.但书的内容和意义7.犯罪的基本特征★8.犯罪客体的种类9.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10.危害行为的概念、特征11.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12.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13.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特点14.单位犯罪的概念、要件、处罚原则★15.无罪过事件的特征16.犯罪故意的概念、特征★17.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18.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19.法律上的认识错误20.事实上的认识错误★21.犯罪既遂的形态:22.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23.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分类★24.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25.共同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26.共同犯罪的认定27.犯罪集团的特征★28.主犯的概念、种类、处罚原则★29.教唆犯成立的条件及刑事责任★30.共同犯罪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31.继续犯的概念、特征、法律后果★32.结合犯的概念、特征、处断原则★33.集合反的概念、特征★34.连续犯的概念、特征、法律后果★35.牵连犯的概念、特征36.吸收犯的概念、特征、形式37.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38.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39.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40.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41.刑罚的概念、特征42.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43.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概念、关系★44.禁止令的含义、内容★45.死刑的适用及限制性规定★46.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内容47.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48.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49.酌定情节的概念、作用、种类★50.正确适用酌定情节51.一般累犯的概念、构成要件★52.特别累犯的概念、构成要件★53.累犯与再犯的区别54.自首制度的概念、意义★55.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56.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57.立功的概念、意义、条件★58.数罪并罚制度的特点及意义★59.数罪并罚原则的特点★60.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69,70,71条)★61.缓刑的概念、意义、适用条件★62.减刑的限度条件★63.假释与减刑、缓刑的区别★64.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65.假释的限制条件及法律后果★,66.罪状的种类67.相对法定刑的具体规定方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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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导论第一节刑法的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定义,形式与特征。
二、刑法的目的和任务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四刑法与刑法学的意义(新增)第二节刑法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确立二、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采取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的基本内容。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时间效力包含的内容,即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和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的概念、四种理论主张以及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的刑法溯及力内容。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记忆和理解;对第二节、第三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
第二章犯罪定义第一节犯罪的定义一、刑法中的犯罪定义概述刑法中三种类型的犯罪定义,即犯罪的形式定义、犯罪的实质定义和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定义。
犯罪的定义,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项。
二、中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
三、犯罪犯罪概念的意义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既含定性要求又含定量要求第二节犯罪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对上述两节内容要求理解并会运用。
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构成的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犯罪的概念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明确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概念及其内容。
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按照我国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要件。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第二节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所包含的内容;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25法硕刑法资料

25法硕刑法资料
以下是一份关于刑法中25个重点罪名的资料:
1. 危害国家安全罪: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2.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
3.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使国家经济管理秩序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指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
5. 侵犯财产罪:指故意非法地将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据为己有,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
6.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7. 危害国防利益罪:指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8. 贪污贿赂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9. 渎职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0. 军人违反职责罪: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以上是部分重要罪名,如需更多信息,建议查阅法律专业书籍或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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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分则特别规定不得数罪并罚的情形十、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酌情不数罪并罚十一、法条竞合犯是一罪不数罪并罚刑罚总论一、死刑的适用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三、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内容、适用及刑期四、常见法定量刑因素五、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适用六、累犯的认定和处罚七、自首的认定和处理原则八、立功的认定和处理原则九、缓刑的适用条件和撤销事由十、减刑的范围、条件和限度十一、假释的适用条件和撤销事由十二、追诉时效的起算、中断、延长刑法分则侵犯人身的犯罪一、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二、遗弃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三、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四、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五、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六、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七、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八、诬告陷害罪·诽谤罪·侮辱罪侵犯财产罪一、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二、敲诈勒索罪三、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四、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五、侵占罪六、故意毁坏财物罪贪污贿赂罪一、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二、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三、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四、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五、介绍贿赂罪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15条)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三、交通肇事罪四、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123。
法硕考前点拨,刑法学罪数大总结

法硕考前点拨:刑法学罪数大总结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构成要件说:(一) 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 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 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
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三) 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
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一) 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
(二) 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惯犯,2、结合犯。
(三) 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
(四) 法条竞合犯。
一行为触犯数法条。
实际的一罪。
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一) 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
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
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5、以****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
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
认为****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
2015法硕笔记 刑法学卷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第一节一罪与数罪的概述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一)概念: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二)确定罪数的意义:1. 正确确定犯罪的个数,是正确定罪的基本要求2. 确定数罪是确定刑权个数的前提,因为国家刑罚权与犯罪个数相对应。
(三)数罪的分类1. 同种数罪:如果行为具备数个同一犯罪构成的,是同种数罪;(包括罪名相同的的数罪和“选择的一罪”)2. 不同种数罪:具备数个不同的犯罪构成的,是不同种数罪或者异种数罪。
3. 区分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的意义:我国司法习惯仅对异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对一并审理的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二.罪数的判断标准关于判断罪数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行为说,认为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主张按照自然观察的行为个数判断犯罪的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实施一行为的,只能构成一罪;实施数行为的,才能构成数罪。
因此当一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的,也认为是一罪。
2.法益说(或结果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数的标准。
3.意思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或主观恶性的表征,因此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作为判断犯罪个数的标准。
只要出于单一的意思,不管造成什么样的结果,都是一罪。
4.构成要件说。
以构成要件为标准,主张符合一次(一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一罪,符合数次(数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数罪。
在我国刑法学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说。
三.法条竞合与法条竞合犯1. 法条竞合: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关系。
2.法条竞合犯,指一行为因为同时触犯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数法条。
3. 对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
20XX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解之刑法学第2页-fashuo.doc

三、重点知识的体系梳理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刑法概述刑法概述中主要掌握的就是刑法的概念和三个特征,至于目的和任务能了解即可。
刑法学的体系问题只要能知道法典的体系就可以了。
刑法的解释问题,能知道刑法解释的原则、解释方法等即可,不会专门出现大题。
刑法的基本原则中我们重点掌握罪刑法定原则,主要是它的内容、要求、宗旨、形式侧面、实质侧面等等,可以说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铁则,是帝王原则,要重点掌握。
至于罪刑均衡原则,主要是掌握法条的表述,明白它是罪与刑之间的均衡就可以了。
适用刑法平等,了解即可。
刑法的时间效力中要掌握时间效力的几个原则。
但是主要是刑法的溯及力问题,这涉及到罪刑法定中的不溯及既往原则。
这里也牵涉到司法解释的从新兼从轻原则的理解问题,相见司法解释。
刑法的空间效力重要掌握什么叫行为地,何谓领域,使领馆内犯罪问题,船舶、航空器中犯罪问题等等。
至于对人效力,主要从内国人国内、国外犯,外国人国内、国外犯四个角度来分析。
另外还要掌握第十条的双重处罚的禁止条款。
第二章犯罪概念犯罪的定义分为实质定义、形式定义、混合定义三种,我们只需要掌握混合概念。
三个特征的内容是什么,相互之间的联系是要掌握的。
第三章犯罪构成犯规构成的一般含义、特点、内容、意义等是必须掌握的。
另外还需掌握标准的和派生的、基本的和修正的犯罪构成都是指的那些。
要知道犯罪客体的概念、内容、意义、分类以及和犯罪对象的区别。
犯罪客观方面最重要,主要掌握犯罪行为的概念、特征、意义,以及不作为犯罪的构成等知识,另外就是持有型犯罪也在这里掌握。
危害结果做一般掌握就可。
因果关系是比较复杂的,必须掌握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地位、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特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不作为的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特殊情形因果关系的认定)。
因果关系的认定除了简答题之外主要会出现在案例分析中。
犯罪时间、地点、方法的法律意义做一般了解。
犯罪主体中的特殊主体即身份犯是重点知识,至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重点掌握已满14不满16岁人的刑事责任范围!一个是考各年龄段的处罚原则,以简答题的形式出现;一个是考各年龄段的人的责任范围,主要是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出现。
法律硕士基础知识刑法之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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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基础知识刑法之罪数罪数一、概述1、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犯罪构成。
2、既遂的标准:是否具备分则中的犯罪构成要件——标准犯罪构成。
3、罪数的标准:前提是是否构成犯罪,标准是基本的犯罪构成。
4、基本犯罪构成决定:1)是否构成犯罪。
2)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5、构成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构成多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但由于行为的原因、法律的特殊规定、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有些长的像数罪或本质上是数罪的,要作为一罪来对待,即特殊的一罪(包括本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6、典型的一罪——主观上只有一个罪过,客观上只有一个危害行为,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
7、特殊的一罪——长得像数罪,或本质上是数罪,要求作为一罪来对待,即非典型的一罪。
根据成为一罪的根源、原因,分为三种:1) 本质的一罪——由于只有一个危害行为,无论长得多像数罪,永远都是一罪。
2) 法定的一罪——成为一罪的原因是法律规定的,本质上是数罪,具备数个基本犯罪构成,因此前提是本来是数罪,法律强制为一罪。
3) 处断的一罪——本质上是数罪,具备数个基本犯罪构成,成为一罪的原因在于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8、问罪数就看有几个行为,有一个行为的只能定一罪。
只有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不是。
9、只有一个行为,不是典型的一罪就是本质的一罪。
典型的一罪只有一个罪过。
不具备典型的一罪,就看本质的一罪。
二、本质的一罪1、想象竞合犯1) 构成特征① 客观——一个危害行为② 主观——基于数个罪过③ 罪名——触犯数个罪名④ 行为只有和主观相结合才能定性是何种危害行为。
如拿刀砍人,和杀人故意结合是杀人行为,和伤害故意结合是故意伤害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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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是实用性比较强的一门学科因此每年的考研中法学总有机会成为考研同学青睐的热门专业之一,因为今年的法硕(法学)里的刑法考研大纲相对于2010年的大纲没有明显变化,相对来说减少了同学短时间对新知识点记忆、熟悉的困难。
ﻭﻪﻭ刑法论包括刑法定义、刑法的形式(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罪刑均衡、适用刑法平等)、刑法的适用范围等(时间效力、空间效力)等,其中刑法原则中的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原则是重中之重,要重点掌握;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特备是刑法的溯及力问题)知识点比较丰富,可考题型较多,要仔细掌握。
ﻭﻭﻪﻭ犯罪论的考点最多也最重要,是总论中的考点密集区,要认真学习、把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犯罪概念、犯罪特征、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犯罪构成具体要件、正当化事由、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罪数理论等内容,这些内容几乎任何一点拿出来都可以考简答或者案例分析,需要我们拿出最大的精力来,而且这些内容需要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提醒学员注意。
ﻪﻭﻭﻪﻭ刑罚论,主要是刑事责任一般理论、刑法该说及种类与体系、量刑制度、行刑制度、刑罚消灭制度等等,都是一些制度论上的内容,相互之间的联系不大,各自独立性强,都是一个一个具体的制度,所以掌握起来比较容易,考察起来也更加方便——因其都是一些技术性规定,因而题型的兼容性较强,但是相对来说难度要低得多!一旦遇到这部分考题,学员不应当丢分。
ﻭﻪﻭﻭ刑法学的学科特点决定了刑法学出现论述题的可能性比较小,而案例分析题是必考题型!而刑法学的大部分知识点都是适合于以选择题的方式考察,而简单也相当适合于刑法学!ﻭﻪﻪ刑法学的罪刑法定原则在考试上的体现就是考察准确性,包括用词准确、定性准确、分析透彻等等。
比如刑法中的刑法裁量制度、执行制度、共犯制度等等都是很需要准确度的。
ﻪﻭﻭﻪﻭ每年的考试大纲都是考试的风向标,法硕考研专家的考研解析式希望能够通过我们老师的经验帮助同学们对今年考试的方向有个很好的把握,希望所有的考研同学能够坚持到最后。
20XX年在职法律硕士《刑法学》重点章节解析-法硕.doc

在法律硕士考试的复习中大家一定要重视案例的作用,并且学会巧用案例。
争取做到对于每个重要的总论知识点和重点罪名,心中都有一个典型案例或者有一道考试真题与之相应。
结合以下法律条款可以将案例结合学习。
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掌握且能再现追诉期限的具体规定和我国特赦制度的规定,其余的知识点应当理解,并能再认。
第十二章、刑法格伦概述,第一节予以了解,第二节要掌握罪状、法定刑的各种规定,对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和罪名应当理解再认。
第十三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掌握其概念和共同特征,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和特征。
本章的考点出现频率仅低于总则中的传统重点,是二级考点。
第十四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章中的考点也算是二级考点,不过本章不是难点,理解了其共同特征就比较好判断。
但是在复习中,考生应当特别注意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尤其应当对醉酒驾车这一情形予以特别关注,因为近年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此类案例,且影响较大。
第十五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要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掌握信用卡犯罪,洗钱罪,保险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十六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章的罪名历来是考试的重点,大纲中所出现的罪名都是重点,此处不必赘述。
第十七章、侵犯财产罪,本章也是传统重点所在,笔者不赘述。
第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要掌握其共同特征,同时重点关注黑社会性质犯罪,毒品犯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聚众斗殴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嫖宿幼女罪等。
第十九章、贪污贿赂罪,掌握这些罪的共同特征,同时对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和各自间的区别要掌握。
本章中有涉及到刑法修正案七的部分将在下文中陈述第二十章、渎职罪,本章的罪名主要是两类,一类是滥用职权,另一类是玩忽职守,要注意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方面的不同,要掌握大纲中所列明的八个罪的构成特征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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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学的总体分析刑法学是实用性比较强的一门学科,囿于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刑法典、刑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就显得格外重要,因此,建议学员不单要配备教材,更要有一本权威的刑法法条,如李立众编、法律社出版的《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第六版,司法考试的法规汇编等均可。
刑法学依照刑法典的体例,大致可以分为总论和分论两大部分,两大部分各有特点。
1、总论总论是分为刑法论、犯罪论和刑罚论三大部分;其中:刑法论包括刑法定义、刑法的形式(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罪刑均衡、适用刑法平等)、刑法的适用范围等(时间效力、空间效力)等,其中刑法原则中的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原则是重中之重,要重点掌握;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特备是刑法的溯及力问题)知识点比较丰富,可考题型较多,要仔细掌握。
犯罪论的考点最多也最重要,是总论中的考点密集区,要认真学习、把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犯罪概念、犯罪特征、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犯罪构成具体要件、正当化事由、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罪数理论等内容,这些内容几乎任何一点拿出来都可以考简答或者案例分析,需要我们拿出最大的精力来,而且这些内容需要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提醒学员注意。
刑罚论,主要是刑事责任一般理论、刑法该说及种类与体系、量刑制度、行刑制度、刑罚消灭制度等等,都是一些制度论上的内容,相互之间的联系不大,各自独立性强,都是一个一个具体的制度,所以掌握起来比较容易,考察起来也更加方便因其都是一些技术性规定,因而题型的兼容性较强,但是相对来说难度要低得多!一旦遇到这部分考题,学员不应当丢分。
2、分论刑法学分论依照刑法典的分则体系,分为十章,分析历年法硕考试的真题,并结合大纲的考查要求以及考试题型,分则中重点章依次为: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对来说,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九章渎职犯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重要性则要小一些,但是也不排除又出现选择题的可能性,或者与其他罪名结合起来考察。
考研法硕刑法学专业的要点总结范文三份

考研法硕刑法学专业的要点总结范文三份考研法硕刑法学专业的要点总结 11、任意共同__和必要共同__这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划分的。
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__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
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__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__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__、__、放火、投放危险物质、__、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__均属于任意的共犯。
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__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
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__,其__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__构成要件的__,即该种__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__(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__(如《刑法》第294条__、__、参加__性质__罪,《刑法》第317条__罪)。
2、事先共犯与事__犯这是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__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划分。
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__之前。
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__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共犯;在着手实行__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__犯(承继共犯)。
3、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是根据共同__人之间有无特定的分工所作的分类。
简单共犯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某一具体__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共犯人都是实行犯,不存在__犯、帮助犯、教唆犯问题。
而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__人之间存在着__分工的共同__,不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__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工。
4、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这是根据有无__形式所作的划分。
一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__形式的共同__,共犯人是为实施某种__而临时结合,一旦__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
特殊共犯亦称有__的共同__、集团性共犯,通称__集团,是《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__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__。
刑法笔记罪数

第一节一个行为的情形.1.继续/持续犯(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骗儿童犯、重婚罪)甲已经构成非拘罪既遂,乙参与进来,和甲构成承继的共同犯罪2.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区分标准:触犯的必然性。
if触犯此罪,必然触犯彼罪,则这两个罪绝对是法条竞合关系。
if没有这种触犯的必然性,才可能想象竞合。
3.总结:罪名关系的类型①A与非A——对立排斥关系②A与A+B——包容评价/法条竞合关系③A与B——中立关系,有可能想象竞合不要混淆①③抢劫罪、强迫交易罪是③三段论推导4.加重犯基本犯和加重犯的犯罪形态问题(1)加重犯既遂,基本犯没既遂基本犯:强奸罪未遂,结果加重犯:强奸罪致人重伤既遂。
想象竞合择一重,定后者,加重处罚,再适用未遂犯规定,从宽处罚。
(2)基本犯既遂,加重犯未遂中止基本犯:强奸罪既遂,情节加重犯(“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中止。
想象竞合择一重刑/罚论处。
(3)总结:情节加重犯成立既遂和基本犯的成立既遂是两条线情节加重犯成立既遂并不意味着基本犯一定既遂。
第二节两个/数个行为1.结合犯:A+B=A(B成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绑架罪+杀人罪=绑架罪(加重处罚)(1)结合犯vs结果加重犯后者是一个行为,抢劫罪致人死亡;后者是两个行为(2)~是法律规定的特殊产物,有四个拐卖+强奸=拐卖加重处罚绑架罪+杀人罪=绑架加重处罚前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妨害公务罪,原则上数罪并罚,但有两种前罪例外(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罪、组织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走私毒品罪,把妨害公务罪作为走私毒品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来处理2.连续犯:同一种罪反复犯连续犯根据犯罪性质、保护法益有无人身专属性来处理if罪名的保护法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定一个罪即可多次走私逃税贪污受贿if有人身专属性eg.多数说认为定20个故杀罪,数罪并罚,少数说认为只定一个故杀罪3.吸收犯:重罪吸收轻罪/择一重罪论处条件是:不遗漏评价法益侵害eg.盗掘古墓罪&不作为的故杀罪,并罚eg.枪走火致人重伤,不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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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硕士。
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构成要件说:
(一)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
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
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
的刑期。
(三)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
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
(一)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
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
(二)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惯
犯,2、结合犯。
(三)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
(四)法条竞合犯。
一行为触犯数法条。
实际
的一罪。
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
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
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
妇女一罪处罚: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
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
一个加重情况;
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
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
5、以****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
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
认为****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
者的;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
拒缉查的;
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
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二)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
况。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
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诈骗罪,属于吸收犯。
但也有认为是牵连
犯的。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一般解释为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
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
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
解释为牵连犯。
6、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
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四、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
罚:
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
人罪论处。
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
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
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
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
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
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
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
于转化罪尚未定论)。
对上述情况,从自然的眼光、生活的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过去很多学员对数罪并罚问题,觉得学得很好,但是一做题就做错。
其原因是我们太懂一罪一罚、数罪并罚,而没有注意到数罪法律偏偏不让并罚的情况。
而考试的时候偏偏不考一般情况专考特殊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
2014年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典型案例分析题
2015年底秋季魔鬼训练营最后100天冲刺
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