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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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一事,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与运作、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合伙人与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第六条合伙企业名称:。
本企业在登记注册。
第七条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第八条普通合伙人可视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变更本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但应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合伙企业经营宗旨:本合伙企业为的核心员工持股平台,意在凝聚核心人才为公司共同目标而奋斗,共担创业风险,同时也让核心人才能享有股东权利和公司收益。
第十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服务。(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合伙期限为年,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可以延长上述合伙期限。
第三章合伙人的组成和承担责任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人,有限合伙人人,
第四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四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
第十五条合伙人出资缴付期限
全体合伙人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认缴出资缴付期限向合伙企业足额缴纳出资。逾
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按未交金额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不低于其拟出资额的30%),同时,视为其自动放弃合伙人资格和权利,合伙企业
有权招募新的合伙人承担其应缴出资额,新的合伙人享有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各合伙
第五章利润分配及债务承担
第十六条利润分配:每一会计年度内的净利润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照出资比例
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
担责任。
第六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为普通合伙人并已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付出资;
3、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记录。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九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有限合伙人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该等不正当行为的认定权归属有限合伙人。
第二十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以合伙企业之名义,在其自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为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之财产,以实现合伙企业之经营宗旨和目的;
3、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包括与任何第三人进行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项进行交涉,均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4、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5、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6、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或经营合伙企业;
7、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从事关联交易;
8、保守本企业的经营、财务等商业秘密;
9、保证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本合伙协议及合伙人会议的各项决策、决议;
10、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提交书面报告,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
11、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合伙协议规定的行为;
12、对合伙企业负有勤勉义务,应为合伙企业投入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第二十一条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
1、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相关审批、合伙企业年检、优惠政策申报等手续;
2、代表合伙企业签订相关法律文件,并负责法律文件的履行;
3、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并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4、可按照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目标、经营范围和市场情况选择各类投资工具;
5、代表合伙企业对各类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筛选、调查及项目管理等事务;
6、代表合伙企业处理、解决合伙企业涉及的各种争议和纠纷;
7、法律法规规定及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2、有权获取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3、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出诉讼;
4、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
5、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的向合伙企业出资;
6、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不得代表合伙企业或者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或实施相应安排;
7、除非有限合伙人退伙,否则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8、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9、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在合伙企业的设立、经营、解散、清算等事宜中需要有限合伙人履行的其他协助、配合等义务;
10、法律、法规规定或合伙人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违约处理办法
1、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或执行合伙事务时因不当行为给有限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有限合伙人赔偿损失;
2、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所取得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执行事务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与本合伙企业进行关联交易的,所取得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