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向银行抵押贷款(新规全文 解读2016.6.4)
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5.13•【文号】银监发[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6]26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为规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银监会联合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5月13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规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金融改革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紧密衔接的原则,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浅谈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浅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这与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相比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从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保证农民、农村经济度的基础,按照目前我国的法律,符合使用集体建设的只有四种情况,一是农村宅基地;二是农村公益性用地,如修建农村小学、医院等;三是乡镇村办企业用地;四是农村道路,水利设施等。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因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不完整,处分集体建设用地会受到很多限制,虽然中央这次全会,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流转,抵押,但详细规定并未出台,因此,对宅基地、建设用地的抵押、担保仍然是持谨慎、稳妥的态度。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抵押担保范围农村集体建设的抵押、担保等用益物权散见于《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及部门规章和省级*规章。
一是《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的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其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该条是指农用地,而非建设用地,但不可否认在农用地里有农民看守房等相关的设施用地的转让,有的也办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因而涉及部分集体建设用地;对宅基地使用权该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担保、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按照这种立法本意,即使转让也只能转让给没有宅基地的农户,而且必须是农户,而非自然人;二是《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释疑.doc
“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释疑()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我国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我国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由于抵押权的实现会带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后果,对农村建设用地的抵押不作任何限制,可能出现规避法律,以抵押为名,目的在于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直接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情况。
为了从严控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转让,又为农村工业化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本条规定;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也就是说,乡镇、村企业不能仅以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但可以将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以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法律虽然允许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厂房等建筑物一并抵押,但对实现抵押权后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做了限制性规定。
本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用途。
也就是说,即使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其厂房等建筑物被拍卖了,受让的土地仍属于农村集体所有。
如果该土地原为工业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买受人不能将该土地用于商业、旅游和住宅建设。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产品特征,申请条件与办理流程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产品特征,申请条件与办理流程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它是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符合该使用权用途的经营性物业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用途的贷款。
二,适用客户群体
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借款人条件的境内大中型企事业法人。
三,特征
1.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实际需要量身定制,满足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经营性物业的开发建设及后续运营维护等资金需求。
2.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抵押品范围,解决企业担保难、融资难的问题。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企业可以向银行提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申请。
2.申报审批:经银行审查通过后,将与企业协商一致的融资方案申报审批。
3.签定合同:经审批同意后,银行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等法律性文件。
4.抵押设立: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登记部门要求,以及银行有关规定办理有效抵押登记,取得抵押权属证明材料。
5.贷款发放:落实贷款发放条件并发放贷款。
6.还款:按合同约定方式偿还贷款。
集体建设用地抵押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融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融资渠道,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融资管理,根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16〕26号)、《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佛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做好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佛银发〔2016〕55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15〕5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转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占有、不改变土地用途、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将一定年限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向银行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上物业租金收益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地上物业租金收益权作为债权担保向银行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1 / 8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集体土地使用权或租金收益权,并用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条借贷双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确定抵押物、质押财产的价值。
第四条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融资人纳入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的扶持对象范围,相关融资项目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风险补偿。
第二章使用权抵押第五条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方式入市的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押:(一)未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五)被依法纳入拆迁征地范围的;(六)擅自改变用途的;2 / 8(七)申请人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八)不得抵押的其他情形。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物权法解释:以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或乡镇、村企业建设⽤地使⽤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第⼆百零⼀条 依照本法第⼀百⼋⼗条第⼀款第三项规定的⼟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百⼋⼗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房等建筑物占⽤范围内的建设⽤地使⽤权⼀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地⽤途。
【解释】本条是关于以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建设⽤地使⽤权抵押的,其抵押权实现的特别规定。
本法第⼀百⼋⼗条第⼀款第三项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式取得的荒地等⼟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第⼀百⼋⼗五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地使⽤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范围内的建设⽤地使⽤权⼀并抵押。
⽤于农村⼟地承包经营的荒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乡镇、村企业的建设⽤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为了保护我国农村集体⼟地,防⽌农业⽤地的流失,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地使⽤权的流转应当坚持⼟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地⽤途不变的原则。
以荒地的⼟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的⼚房等建筑物占⽤范围内的建设⽤地使⽤权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地的所有权不得转移,仍归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也不得擅⾃改变⼟地的原有⽤途。
土地证质押贷款政策
土地证质押贷款政策土地证质押贷款政策包括以下几点:1.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房地产公司融资取得贷款的主要方式之一。
开发商通过自有资金获取开发土地的使用权后,可以把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资金,再把这笔资金投入开发建设,通过商品房预售回笼资金,归还贷款。
2.土地使用证可以质押贷款,但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借款年限不能小于产权使用年限;没有其它债务问题;符合当地土地政策。
3.无偿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能直接抵押。
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占有和使用城镇国有土地。
上述企业对这类无偿划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更不能用划拨土地作为抵押物。
房地产开发商或企业只有与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交足了地价款,获得了土地使用证,才有资格合法地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抵押,以获得银行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
没有上述法律条件,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便无效。
4.抵押须有书面文件。
5.针对农村土地合作社土地使用产权抵押率不足、贷款数额较小、不能完全满足扩大生产需要的现实,联社在继续发放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抵押贷款的同时,还根据合作社经营特点和资金需求,推出了土地合作社经营者贷款、土地合作社社员贷款、大联保体贷款等贷款方式。
6.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
一是确保抵押评估合法有效。
土地使用产权价值评估和抵押登记要经地方政府认可,并出具《土地交易登记证书》,如实办理抵押登记。
对产权申请登记、信息发布、价格评估、洽谈交易、合同签订等手续完备,持有《农村土地使用产权证》的土地合作社,方给予抵押贷款。
二是严格限制土地抵押规模。
规定土地合作社只能将不超过1/3的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防止贷款未到期而出现权证失效导致贷款清偿难的现象。
合理确定贷款抵押率,对所有土地使用产权证抵押贷款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30%,最高不超过50%。
三是引导办理农业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政策和流程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政策执行。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规定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规定有哪些?现在很多公司如果出现资金困难的话会把自己名下的土地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来换取公司贷款,那么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规定有哪些?首先一定取得当地政府的相关部门的同意才能进行贷款,如果一旦没有将资金进行还清,那么对方可以将土地转让权转到自己名下。
现在很多公司如果出现资金困难的话会把自己名下的土地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来换取公司贷款,那么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规定有哪些?首先一定取得当地政府的相关部门的同意才能进行贷款,如果一旦没有将资金进行还清,那么对方可以将土地转让权转到自己名下。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房地产公司融资取得贷款的主要方式之一,开发商通过自有资金获取开发土地的使用权后,就可以把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资金,再把这笔资金投入开发建设,通过商品房预售回笼资金,归还贷款。
具体规定一、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
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二、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亦不能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
相关程序三、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下列程序:1、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2、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3、确认土地估价结果;4、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5、申请抵押登记;6、审核、登记;7、核发抵押证明书。
四、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
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包括: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征地费是否作为清偿资金等内容。
编辑本段其他信息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出具同意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书面证明前须将土地抵押有关事项在村农民集体内部履行合法手续。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试点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6.11.28
【实施日期】2016.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
款工作试点范围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工作,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国土资源部决定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由原有15个县(市、区)扩大为33个县(市、区)。
为持续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16〕2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确定的15个试点县(市、区)扩大为33个试点县(市、区),试点名单附后。
二、试点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试点地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监管与评估工作。
四、试点地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情况按季度分别报送银监会和国土资源部。
《暂行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和国土资源部报告。
附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28日
附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试点县(市、区)名单。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能抵押吗,抵押贷款的规定是什么
农村集体⼟地使⽤证能抵押吗,抵押贷款的规定是什么1、借款⼈以新购住房或未设定抵押的⾃有住房作最⾼额抵押申请个⼈住房最⾼额抵押贷款。
2、将在建设银⾏的原住房抵押贷款转为个⼈住房最⾼额抵押贷款的。
3、将原他⾏住房抵押贷款转为最⾼额押贷款。
国有和农村⼟地使⽤权是存在⼀定区别的,对此很多⼈都没有明确的认知,不知道两者存在怎样的区别。
当前许多⼈需要通过农村进⾏,但对此很多⼈都有⼼中不同的意见,不知道农村⼟地使⽤证到底能不能贷款,那具体来说农村使⽤证能吗?农村集体⼟地使⽤证能抵押贷款吗?不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因为属于性质,⼟地性质并未发⽣变更。
将来银⾏实现权利的限制性很⼤。
根据《》及相关和司法解释,农村的房屋及其集体⼟地使⽤权不宜作贷款的抵押物,其理由是: 农村的⼟地是集体所有,没有征⽤前是不能上市流通,⽽抵押物必须能⾃由转让,因此建设在集体⼟地的农村房屋按法律是不能抵押。
⼟地使⽤权抵押贷款的相关规定(⼀)《民法典》规定1、农村集体所有的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地使⽤权,不能单独设定抵押。
2、经县级⼈民政府⼟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地使⽤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地使⽤权可设定,其他类型的集体⼟地使⽤权不得抵押。
3、农民承包的荒⼭、荒地的经营权可以抵押。
4、集体⼟地使⽤权设定抵押须经被抵押⼟地的集体⼟地所有者书⾯同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
在我国,⼟地为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不得流通买卖,故其不能作为抵押的标的物,但其使⽤权可以依法抵押。
2、耕地、、⾃留地、⾃留⼭等集体所有的⼟地使⽤权。
原则上不得设定为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但是上述单位或组织以上述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设定抵押的,可以认定为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该类财产因其失去流动的“⾃由”,权利⼈不能处分该财产,因⽽不能成为抵押物。
土地抵押贷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抵押贷款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土地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贷款机构在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贷款方式。
本文旨在对我国土地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土地抵押贷款的基本概念1. 土地抵押贷款的定义土地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贷款机构在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贷款方式。
2. 土地抵押贷款的特点(1)抵押物特殊:土地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
(2)贷款期限较长:土地抵押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般较长,一般为5-30年。
(3)贷款额度较高:土地抵押贷款的贷款额度较高,一般可达抵押物价值的70%-80%。
(4)还款方式多样:土地抵押贷款的还款方式多样,包括分期还款、一次性还款等。
三、土地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土地抵押贷款的规定如下:(1)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他人。
(2)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3)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关于担保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土地抵押贷款的规定如下:(1)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物。
(2)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3)抵押物价值低于贷款金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追加担保。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关于城市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土地抵押贷款的规定如下:(1)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他人。
(2)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3)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关于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土地抵押贷款的规定如下:(1)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他人。
农民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也可以抵押
农民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也可以抵押作者:刘守君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6年第05期近年来,各级政府大力倡导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农民立足本地实际和自身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农民在建设用地上投资修建房屋,有的办起了餐馆和旅店经营农家乐,也有的办起了茶叶加工车间、规模化养殖场等。
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农民需要向银行贷款融通资金,那么,农民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可否为获取贷款作抵押担保呢?有观点认为,《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笔者查询现时的法律得知,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两种。
一是《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也就是说,乡镇、村企业的厂房与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一并抵押,不得分别抵押;二是《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也就是说,因承包取得的集体荒地的使用权可以抵押。
因此,农民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范围,故不可以抵押。
农民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与《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相关性,但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相关性,笔者试通过对此规定作文义解释、当然解释和社会学解释,来探析农民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是否符合其规定。
对《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文义解释。
法律解释必先由文义解释入手,且所作解释不能超过可能的文义。
文义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以此阐释法律之意义内容。
因此,对《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文义解释:一是只有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才可以抵押;二是除宅基地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与厂房具有相似功用的生产经营性房屋,都可以与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农村耕地宅基地可以抵押了(附:完整全文 试点地区名单)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农村耕地、宅基地可以抵押了!(附:完整全文试点地区名单)文/程卫华来源/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shandonggaofa)中国人民银行网站3月24日(昨天)下午发布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和上述“两个办法”,原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试点地区开展抵押贷款。
“两个办法”要求,试点要依法稳妥规范推进,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要求坚持不改变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且不能超过农民承包土地的剩余年限。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明确借款人要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获得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并保证农民基本居住权。
“两个办法”均鼓励地方政府部门通过贴息、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担保等多种方式,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及缓释机制,保证试点平稳运行。
我国农村的耕地、宅基地为集体所有,长期以来,由于法律规定限制,加上缺乏有效的价值认定,农民不能把耕地、宅基地(包括宅基地之上的房屋)用来抵押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集体土地使用证贷款可以吗
集体土地使用证贷款可以吗一般银行不会给这样的房产抵押贷款,严格意义上来说,宅基地以及房屋,都不能办理抵押贷款。
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的土地使用权。
一般在农村地区乡村分配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通都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不过我们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是可以对土地进行使用的,所以很多人心中都会存在疑问,不知道集体土地使用证能不能用来贷款,因为生活所需可能很多人都会想要这么做,那集体土地使用证贷款可不可以呢?集体土地证能贷款吗一般银行不会给这样的房产抵押贷款,严格意义上来说,宅基地以及房屋,都不能办理抵押贷款。
集体土地因现有法律规定,要在集体范围内流通。
即集体土地的流转变现是受到约束的,所以银行会审慎办理该类土地的抵押,不是不可以,但是不欢迎。
即便接受了,对其抵押程序和抵押率也是从严要求。
这种情况要和当地的政策环境,市场发展状况特别是市场主体的类型,金融市场的竞争情况等息息相关。
比如温州,就大量存在这样的抵押物,原因是他们的市场主体都是从乡镇企业发展而来的,主要的固定资产都是集体性质的,国有的产权的不多,政策支持该类地产的变现流转,对银行而言,有抵押物总比没有强。
所以,该类地产,一般在农村抵押,县域以下存在,一般是城商行和农村信用社才受理。
且不受理单一的土地抵押,要地产附着物,连同房子一同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规定:1、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2、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银监会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有什么规定
银监会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有什么规定在2016年的时候,我国进行了土地方面的改革国土资源部和银监会联合发表文章,在文章中说明了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于贷款,这对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者来说是一个重要的通知。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土地都可以实行土地权抵押贷款的。
银监会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有什么规定呢,以下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信息。
在2016年的时候,我国进行了土地方面的改革国土资源部和银监会联合发表文章,在文章中说明了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于贷款,这对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者来说是一个重要的通知。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土地都可以实行土地权抵押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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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3日,银监会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在试点地区,对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不过,在《办法》中也明确了不得进行抵押融资几种情形,“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被依法纳入拆迁征地范围的;擅自改变用途的等”。
银监会相关人士在答记者问时也表示,允许开展抵押贷款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仅限于国家确定的15个入市改革试点县(市、区)地区。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2015年3月,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选取15个市(县),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
对有效期限,《办法》规定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时限保持一致。
同时,两部委的《办法》也要求,试点应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10.09.10•【文号】农发银发[2010]185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发银发〔201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总行2010年第17次行办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的重要性。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已经成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和开拓农村市场的重要途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今年中央1号文件等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工业化城镇化“缺地”、新农村建设“缺钱”、耕地保护“缺动力”、统筹城乡“缺抓手”等矛盾,总行决定推出“新农村建设贷款”产品,积极支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新农村建设贷款逐步打造成为集政策性、专业性、品牌性于一体的主打产品,更加彰显“建设新农村银行”的品牌效应,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支农作用。
二、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要求。
新农村建设贷款是对县域城镇建设贷款中有关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支持领域的产品创新整合。
在制定《办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的运作规律,根据国务院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行信贷管理制度实际,按照“政策支农、规划先行、依法合规、防控风险”的原则,努力体现《办法》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各级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的产品特性,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合规经营。
可以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做抵押吗
可以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做抵押吗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那么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做抵押吗?想必很多朋友并不知道,在这里我就来科普一些关于抵押的相关知识。
可以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做抵押吗
可以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做抵押。
所谓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好了,以上就是法律我今天为大家带来的相关知识,希望各位已经对这个问题有了一个完整的认识,并且能让您知道您所遇到的问题的下一步该怎么去做。
如果您遭遇了这样的问题,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为自己捍卫公平,如您需要法律学习,请进入,学习专业,相信定会有完美的答复。
我国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吗
我国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吗想要更好的发展农村经济,就要对农村集体成员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活动,其中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的方式就有效的利用了国家土地并多方面的涉及到大多数农民,但他们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那么我国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吗这个问题是否合法就要通过下文来了解了。
想要更好的发展农村经济,就要对农村集体成员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活动,其中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的方式就有效的利用了国家土地并多方面的涉及到大多数农民,但他们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那么我国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吗这个问题是否合法就要通过下文来了解了。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抵押的规定▲一、《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指《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三、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
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结论:下列集体土地可以抵押:(一)经发包方同意的农民依法承包的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该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下列集体土地不得抵押:(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乡镇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三)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集体土地;(五)被依法查封的集体土地。
用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可以吗?
用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可以吗?众所周知,现在我们去银行贷款,银行会让我们提供担保,最常见的担保就是用房子等不动产作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也可作抵押,但是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我们可以用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吗?下面小编将为您介绍。
众所周知,现在我们去银行贷款,银行会让我们提供担保,最常见的担保就是用房子等不动产作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也可作抵押,但是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我们可以用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吗?下面小编将为您介绍。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
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结论: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例外情况是:1、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2、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一并抵押。
国家明文规定,集体土地个人不能买卖、转让和抵押。
因此,对银行来说,集体土地证不能作为抵押物,也不能变现,所以集体土地证不能贷款。
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不可用作抵押。
1、《担保法》第37条规定:以下财产不可用作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2、特殊情况,可以抵押:(1)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2)第36条规定:第一款: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二款: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第三款: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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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向银行抵押贷款(新规全文解读2016.6.4)整理| 李舒律师[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来源| 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转自|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阅读提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李舒律师按: 1.关注农村土地政策和金融相关政策的朋友们,尤其是银行业及相关机构的朋友们,自2016年3月的两权抵押贷款新规细则出台后,一直在等待这份文件。
农民穷、农村发展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村最重要的土地资源不能像城市土地一样流转变现。
农村土地中,最有价值的包括此前农民或其他机构以承包等方式取得的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农民用于居住的宅基地使用权(即在今年3月广受关注的“农民住房财产权”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两权抵押贷款),以及本文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2.我在今年三月就两权抵押贷款曾撰文解读相关细则和文件。
因此关于农地抵押和农房抵押的两权抵押贷款的规定和细节情况,请详阅这两篇文章《新规:农村土地和房屋均可向银行抵押贷款(完整全文试点地区名单20160324)》和《农村房屋和土地抵押贷款新规21个重要问题解读(附:银行视角-逐条对照分析2016)》。
此前虽然通过一些渠道了解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大致内容,也与一些银行界朋友讨论过具体条文内容,但官方近日才正式发布全文(银监会和国土资源部于2016年6月3日公布)。
3.与农房抵押贷款试点范围为59个县市区,农地抵押贷款试点范围为232个县市区不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试点地区为15个区县(后附名单)。
《办法》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规定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办法》规定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时限保持一致。
4.《办法》共35条,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和土地管理的相关环节,从贷款的目的、依据和总体要求,贷款业务开展的范围、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贷款的风险保障机制、监管部门的职责等方面对业务操作和细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为方便阅读和理解,我对条文要点进行了逐条整理和归纳。
5.具体而言,《办法》对允许抵押的范围、不得抵押的范围、抵押人和借款人的条件、银行尽调要求、合同条款要求、抵押登记要求、银行风险管理、地方政府增信、抵押率、抵押物处置、展期等具体内容均作出了较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当然,要将这项抵押贷款政策落地生根,还需要更多更细致的规定才行。
具体而言,可能还需要银监会定向制度细则、登记部门的登记细则,也包括银行赶紧制定贷款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银行需要掌握的贷前、贷中贷后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细节和执行手册(以及相关全套业务流程和合同文本模板)。
后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6]26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为规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银监会联合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5月13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政策背景和依据】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规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核心原则和目标】按照金融改革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紧密衔接的原则,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第三条【试点地区范围(后附名录)】允许开展抵押贷款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仅限于国家确定的入市改革试点地区。
第四条【概念和定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第五条【抵押范围】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上的建筑物应一并抵押。
前款所称具备入市条件是指,尚未入市但已经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持有权属证书,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具备开发利用的基本条件,所有权主体履行集体土地资产决策程序同意抵押,试点县(市、区)政府同意抵押权实现时土地可以入市的情形;尚未入市但改革前依法使用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持有权属证书,按相关规定办理入市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形。
第六条【不得抵押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二)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三)被依法纳入拆迁征地范围的;(四)擅自改变用途的;(五)其他不得办理抵押的情形。
第七条【应坚持的原则】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惠农利民、平等自愿、公平诚信、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
第八条【对银行的管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综合考虑借款人和抵押财产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额度等。
第九条【合同约定贷款用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挪用贷款。
第十条【申请贷款应满足的条件】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属证书并可办理抵押登记;(二)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三)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未设定影响处置变现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的其他权利;(四)具备入市条件的,应具备所有权主体履行集体土地资产决策程序同意抵押,试点县(市、区)政府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等;(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银行尽职调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当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重点包括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记录良好;(二)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持续经营能力以及合法的还款来源;(三)抵押财产是否真实有效、产权清晰并取得合法权证,相应手续是否合法齐备,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四)抵押财产价值评估是否合理;(五)抵押财产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用途管制;(六)抵押财产是否符合当地流转交易政策规定,是否容易处置变现,是否存在影响抵押财产处置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的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第十二条【价值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制度。
可采用外部评估或内部评估的方式对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
第十三条【抵押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以及抵押土地的使用年限、地理位置、规划和用途等因素,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率。
第十四条【利率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参考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第十五条【风险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风险评价机制,全面审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风险因素,合理作出信贷决策。
第十六条【风险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进行全面、动态的风险评估,有效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信贷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变化等情况。
第十七条【动态管理和价值重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加强押品的动态管理和价值重估,保证抵押权利的真实、合法、足值、有效。
第十八条【抵押人限制转让】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转让或处分已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十九条【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借款人不恢复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其他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二十条【合同约定征收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如国家依法征收该宗土地,抵押人应当以所得补偿费用优先偿还借款人债务,或另行提供其他足值有效担保。
第二十一条【核心条款:处置权利,以及优先货购买权】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折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等合法途径处置已抵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