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向银行抵押贷款(新规全文 解读201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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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向银行抵押贷款(新规全文解

读2016.6.4)

整理| 李舒律师[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

来源| 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转自| 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

阅读提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李舒律师按: 1.关注农村土地政策和金融相关政策的朋友们,尤其是银行业及相关机构的朋友们,自2016年3月的两权抵押贷款新规细则出台后,一直在等待这份文件。农民穷、农村发展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村最重要的土地资源不能像城市土地一样流转变现。农村土地中,最有价值的包括此前农民或其他机构以承包等方式取得的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农民用于居住的宅基地使用权(即在今年3月广受关注的“农民住房财产权”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两权抵押贷款),以及本文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2.我在今年

三月就两权抵押贷款曾撰文解读相关细则和文件。因此关于农地抵押和农房抵押的两权抵押贷款的规定和细节情况,请详阅这两篇文章《新规:农村土地和房屋均可向银行抵押贷款(完整全文试点地区名单20160324)》和《农村房屋和土地抵押贷款新规21个重要问题解读(附:银行视角-逐条对照分析2016)》。此前虽然通过一些渠道了解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大致内容,也与一些银行界朋友讨论过具体条文内容,但官方近日才正式发布全文(银监会和国土资源部于2016年6月3日公布)。 3.与农房抵押贷款试点范围为59个县市区,农地抵押贷款试点范围为232个县市区不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试点地区为15个区县(后附名单)。《办法》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规定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办法》规定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时限保持一致。

4.《办法》共35条,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和土地管理的相关环节,从贷款的目的、依据和总体要求,贷款业务开展的范围、贷

款的全流程管理、贷款的风险保障机制、监管部门的职责等方面对业务操作和细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方便阅读和理解,我对条文要点进行了逐条整理和归纳。

5.具体而言,《办法》对允许抵押的范围、不得抵押的范围、抵押人和借款人的条件、银行尽调要求、合同条款要求、抵押登记要求、银行风险管理、地方政府增信、抵押率、抵押物处置、展期等具体内容均作出了较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当然,要将这项抵押贷款政策落地生根,还需要更多更细致的规定才行。具体而言,可能还需要银监会定向制度细则、登记部门的登记细则,也包括银行赶紧制定贷款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银行需要掌握的贷前、贷中贷后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细节和执行手册(以及相关全套业务流程和合同文本模板)。后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6]26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为规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

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银监会联合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5月13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政策背景和依据】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规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核心原则和目标】按照金融改革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紧密衔接的原则,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第三条【试点地区范围(后附名录)】允许开展抵押贷款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仅限于国家确定的入市改革试点地区。第四条【概念和定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第五条【抵押范围】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上的建筑物应一并抵押。前款所称具备入市条件是指,尚未入市但已经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持有权属证书,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具备开发利用的基本条件,所有权主体履行集体土地资产决策程序同意抵押,试点县(市、区)政府同意抵押权实现时土地可以入市的情形;尚未入市但改革前依法使用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并持有权属证书,按相关规定办理入市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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