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厦府办规〔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已经第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12日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巩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持续激发消费活力1.加快释放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效应。
落实好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支持汽车以旧换新和置换更新、家电以旧换新、家装厨卫“焕新”、居家适老化改造、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落实国家“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尽快将真金白银优惠直达消费者,具体补贴条件、期限等情况以各领域实施细则为准。
研究将更多高质量消费品纳入以旧换新加力支持范围。
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住建局、文旅局、民政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厦门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2.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04•【字号】闽政办〔2015〕149号•【施行日期】2015.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4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有利于促就业、增收入,有利于促进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协同发展,有利于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号),为进一步做好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措施:一、加快产业发展带动返乡创业(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返乡创业。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着力培养园艺、畜禽、林竹、茶叶、中药材、水产等主导产业,支持返乡人员结合农业发展特点,创办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鼓励一批竞争力强、带动面广的返乡创业龙头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对与农户、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的,在项目资金安排、国家级和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评审上给予倾斜支持。
重点扶持返乡人员创建农机服务、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等合作社,省级财政安排3000万元扶持150个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发展家庭农场,各级财政每年重点培育500家家庭农场示范场,其中省级100家以上,每个设区市30家以上。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发改委、财政厅、供销社,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二)促进产业转移带动返乡创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厦府办规〔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3〕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第4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28日关于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抢机遇、强优势、挖潜力,着力提振市场信心,加快发展动能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持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1.继续落实国家有关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2.继续落实国家有关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按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3.继续落实国家有关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2014)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闽价服[2014]282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服〔2014〕28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根据《福建省资产评估管理规定》(闽价服〔2014〕280号)的精神,我们重新规范了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同时,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降低融资成本,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号)精神,评估机构收取的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规定高限收费标准的50%;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后需由同一评估机构再评估的,评估费用按不超过政府指导价规定高限收费标准的30%计收。
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福建省物价局2014年8月28日附件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一、计件收费政府指导价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按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无帐面原值可按评估价值或重置价值,下同)为计费额度,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注:1、按上述计算收费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2、对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可不受上述上浮幅度限制,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3、对破产企业和国家级贫困县(市)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可实行优惠,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计时收费标准分以下四档,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一)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500-800元/人小时;(二)合伙人、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300-450元/人小时;(三)注册评估师:200-300元/人小时;(四)助理人员:100-150元/人小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度省重点项目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度省重点项
目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2.04
•【字号】闽发改重综〔2024〕48号
•【施行日期】2024.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度省重点项目名单
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管重点项目各分级管理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确定2024年度省重点项目1593个,总投资4.28万亿元,年度计划投资6807亿元。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聚焦新福建建设宏伟蓝图,紧扣“四个更大”重要要求,按照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狠抓项目建设,强化服务保障,加强项目储备,以问题为导向,坚持集中协调和日常跟踪协调相结合,持续发挥省政府月度协调会、“重中之重”推进制度、重点项目例会推进机制作用,千方百计帮助项目提速建设;强化项目分级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统筹推进,对标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细化推进举措,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生态环保同步推进;部门联动保障要素,落实省重点项目资金、用地、
用林、用海和建材、火工油品、物资供应等需求;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扎实推进项目建设,为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夯实经济发展基础提供有力支撑。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4日。
福建省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九条措施(2014年)
福建省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九条措施(2014年)一、引导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
简化“个转企”程序,按照“一注一开”的原则和程序同时办理;在不违反企业名称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及特点。
在经营场所(住所)不变并在有效期内,原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的有效证件、经营场所证明可以继续使用;因“个转企”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名称变更,不视为交易。
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账证不健全的转型企业征税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社会保险保持原有缴费方式5年不变。
二、鼓励创办小微企业。
对新创办的小微企业,3 年内所产生的省以下地方级税收收入全额奖励给企业。
各级地方政府鼓励小微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在工业园区规划中,要预留小微企业的用地用房。
对小微企业项目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给予安排,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闽政办〔2009〕135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三、推动小微企业上规模。
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以企业上年缴纳的省以下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3年内每年增量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对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当年减半征收,如当年已缴纳,次年减半征收。
四、加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力度。
扩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贷款对象范围,将上年末在同一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工业企业纳入补偿的贷款对象范围,对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补偿。
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五、支持小微企业发债融资。
省财政2014年度安排3000万元,与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共同建立“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为小微企业利用债务工具融资提供增信。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服务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服务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闽市监综〔2022〕139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服务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市监综〔2022〕139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着力服务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经研究,省市场监管局制订了服务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十二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1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服务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十二条措施一、优化企业开办服务。
将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业务纳入“一网通办”平台覆盖范围,推动企业开办各环节、全链条提速;将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纳入“一网通办”平台,实现企业开办市场主体类型全覆盖,全省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
二、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对市场监管领域18项在全省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2项在自贸试验区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和监管措施,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三、减免检验检测费用。
即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减半收取餐饮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
针对疫情防控用测体温类计量器具实施免费计量检测。
对福建省省内生产企业送检的疫情防护物资(洗手液、家居清洁剂、洗衣粉、洗涤剂)检验费一律八折收取;对用于政府部门牵头组织的捐助疫区的防护物资提供全免费检测。
对全省小微生产企业除技术服务扶持外,一律按收费标准实行九折的优惠,对今年遭受疫情较为严重的泉州地区小微企业实行八折优惠。
政府采购业务技能竞赛模拟题
政府采购业务技能竞赛模拟题一、单选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
(共35小题,每小题0.5分,共17.5分)1.招标文件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货物类项目的价格权重最高为()。
[单选题]A.80%B.60%(正确答案)C.30%D.50%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提供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单选题]A.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B.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应当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正确答案)C.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D.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3.某省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货物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该省某预算单位拟采购一台水下机器人,采购预算为50万元。
水下机器人技术复杂,采购人不能准确提出技术要求。
最适合该项目的采购方式是()。
[单选题]A.询价B.竞争性谈判(正确答案)C.邀请采购D.公开招标4.《国务院关干印发扎实稳住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要求,将政府采购传物和服务项目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
[单选题]A.12%-20%B.8%-15%C.10%-20%(正确答案)D.15%-30%5.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有() [单选题]A.融资行为B.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正确答案)C.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D.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6.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8•【字号】榕政办〔2021〕121号•【施行日期】2021.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1〕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8日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3820”战略工程思想精髓,坚持扶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持续推进平台经济发展,进一步壮大平台经济规模,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研究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本措施支持的企业是指经市级认定的平台企业。
主要特征包括:通过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及其应用为支撑的虚拟性交易空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或提供交易综合服务,实现资源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实现产业链的降本增效;或者以供应链等方式统筹整合传统批发交易和原料、产品购销流程,提升市场覆盖面和交易规模,提高流通效率。
二、扶持措施(一)支持引进一批重点平台企业对2021年(含)—2025年当年新注册落地的平台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对当地经济社会以及就业、财力等综合贡献程度,按照其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规模分行业给予奖励:(1)限上商贸业企业年销售额达2亿元(含)以上,按照销售额每1亿元不超过150万元的标准奖励。
(2)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按照营业收入每200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奖励。
(3)对当地经济社会贡献率特别高,且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达10亿元以上的平台企业,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按“一企一策”方式研究确定奖励标准。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8.09
•【字号】榕政规〔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
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
榕政规〔202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对《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榕政综〔2022〕59号)进行以下调整:
一、将第二点扶持政策中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修改为:“2022年(含)后落地的,落地三年内认定为综合型总部的企业”;“新引进销售、运营中心职能总部”修改为:“2022年(含)后落地的,落地三年内认定为销售、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的企业”。
二、删除第四点附则(三)中的“新引进企业是指到认定年度止(含认定年
度),企业在我市注册经营时间3年以下(含3年)的企业”。
三、将第四点附则(六)修改为:根据本通知所认定的企业应依法依规经营,享受本通知政策的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格等情形的,取消享受的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16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9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帮扶文旅企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帮扶文旅企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旅游其他规定,企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帮扶文旅企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关于进一步帮扶文旅企业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31日关于进一步帮扶文旅企业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强攻二季度、确保双过半、夺取全年胜”工作要求,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帮扶全省文旅企业纾困发展,促进文旅行业快速复苏回暖,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引客入赣”力度1.实施“引客入赣”奖补。
落实《南昌昌北国际机场客货运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按规定对“引客入赣”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包机(包舱)人予以奖励。
鼓励各地对“引客入赣”“江西人游江西”进行奖补。
省级统筹现有资金对“引客入赣”成效明显的设区市进行奖励。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二、推动惠企政策落地2.继续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落实文化和旅游部相关通知要求,旅行社可按规定申请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标准为应交纳数额的100%,补足质保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3.做好普惠政策落地服务。
落实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依法依规落实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
落实2022年省政府出台的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与文旅企业协商减免租金,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根治欠薪工作全链条防控机制的十三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根治欠薪工作全链条防控机制的十三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闽政办〔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根治欠薪工作全链条防控机制的十三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1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根治欠薪工作全链条防控机制的十三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7日关于根治欠薪工作全链条防控机制的十三条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根治欠薪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源头预防、过程监管、处置清偿、依法惩戒等各环节明确工作要求,健全制度机制,构建全链条防控体系,切实保障以农民工为重点群体的劳动者(以下统称农民工)合法权益,制定以下措施。
一、源头预防措施1.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分类完善劳动合同、用工协议范本,规范工资报酬条款,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维权方式为重点,加强农民工岗前维权教育,推动农民工通过客户端、网站等渠道自主报备务工信息,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强化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社会监督。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书面协议,明确工资报酬支付方式、标准、周期等内容,定期公示保障工资支付情况。
2.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管,严格审核建设资金安排情况,依法处置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建设单位应做好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执行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落实预付款制度,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落实“甲指分包”项目欠薪治理机制各项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国办发〔2017〕79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工作,近年来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并开展了专项督查,民间投资增速企稳回升。
但是,当前民间投资增长仍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障碍,部分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尚未落实到位,营商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一些垄断行业市场开放度不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存在,民间投资活力不强的局面尚未根本改观。
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各项要求,确保取消下放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重点任务落实到位。
坚决落实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精简合并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切实防范权力复归和边减边增。
充分发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开展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清理核查,提高审批服务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清理核查,逐项梳理已报审的民间投资项目,清查各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明确办理时限。
能够办理的,要尽快办理;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要帮助民营企业尽快落实有关条件;依法依规确实不能办理的,要主动做好解释工作。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09•【字号】泉政办〔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8〕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振投资信心,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民间投资平等市场主体待遇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原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享受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同等的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
禁止排斥、限制和歧视民间资本行为,各级各部门不得单独设置限制民间资本进入的附加条件,不得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印发会议纪要、公布歧视性招标公告等形式设置或提高民间资本的准入门槛。
落实福建省促进社会领域投资潜力相关办法,抓紧解决健康养老、医疗康复、技术培训、文化体育等领域民间资本准入门槛高、互为前置审批等问题,形成多方参与、多元供给格局,更好满足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责任单位: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二、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一)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
及时承接衔接落实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推进重点领域减权放权,提高放权含金量,最大限度为市场主体松绑,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
在项目选址及立项、方案及施工图审查阶段分别嵌入“多规合一”“多图联审”审查机制,实行“一口收件、并联同审、限时办结”。
福建省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摘要
福建轻纺 2 1 年7 第7 02 月 期
福建省 关于进 一步 落实 扶持小 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措施 的意见摘要
闽政办 [027 号 2 1 11
落实小微企 业税收 优惠政策 。落 实国家对年 应纳
土地价款 。
税所得额不超过6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 5%计 人应纳税 所得 额 ,按 2 %的税 率缴 纳企业所得 0 0 税 的政 策 ,对确 实无法建 立健 全帐证 实行核定征收 的
大省建立远 程见工系统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各类劳动
力招聘 专 项活动 ,引导 民营为基数 ,分别按其地方级 “ 三税 ” ( 主要指增值 税 、营业税 、企业所得 税 )新增 部分 的2 %、2 %、 0 5 3% 0 奖励企业。对上年度纳税总a ̄ 5 o  ̄ o 万元以上 、当 年度 “ 三税” 比上年 度增幅 达3 %以上的民营 工业企 0 业 ,其新增 “ 三税 ”3 % 0 以上部 分 ,按其地方级 “ 三 税 ” 新增部 分的3 % 以奖励 。以上奖励 ,按 属地 0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23•【字号】厦府办〔2015〕59号•【施行日期】201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5〕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活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1 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减轻企业负担㈠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视纳税期限,对月度(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9万元,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局㈡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局㈢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统一降至2%的政策。
责任单位:人社局,地税局㈣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责任单位:厦门海关,国税局㈤电力、水务等部门支持小微企业以银行承兑汇票缴纳水电等费用。
责任单位: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市政集团二、促进转型升级㈠加大对成长型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培养一批健康快速成长的示范企业,根据成长型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和项目贷款综合费率等因素给予贷款贴息,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每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火炬管委会,象屿管委会,经信局、财政局㈡促进小微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并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2.03.22
•【字号】闽财规〔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
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闽财规〔2022〕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税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税额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其他政策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宣传解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2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SPECIAL FOCUS |本期关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 ] 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 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 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2021年第1期I中国政府采购5本期关注 I SPECIAL FOCUS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 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 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4]9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4〕9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促进我省医药产业加快发展,壮大产业规模,增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现提出如下措施:一、培育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对进入我省新投资且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世界前100强制药跨国公司和国内前50强制药企业,及新入驻的总部企业或区域性、功能性总部,自认定当年起,按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每年给予60%~80%奖励,后3年每年给予30%~40%奖励,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对新引进医药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经相关部门认定,可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
对工业产值首次超过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医药工业企业,以上年度为基数,分别按其所缴纳地方级“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20%、25%、30%的比例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或产品研发。
上述奖励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兑付,涉及省级、设区市级集中一定比例的,按奖励金额同比例还返给县(市、区)。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二、支持医药企业开拓市场积极争取将本省生产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增补进入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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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九
条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集团119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4]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01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扶持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经省政府研究,提出以下措施,请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落实。
一、引导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
简化“个转企”程序,按照“一注一开”的原则和程序同时办理;在不违反企业名称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及特点。
在经营场所(住所)不变并在有效期内,原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的有效证件、经营场所证明可以继续使用;因“个转企”而发生的土地、1 / 2
房屋权属名称变更,不视为交易。
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账证不健全的转型企业征税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社会保险保持原有缴费方式5年不变。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鼓励创办小微企业。
对新创办的小微企业,3年内所产生的省以下地方级税收收入全额奖励给企业。
各级地方政府鼓励小微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在工业园区规划中,要预留小微企业的用地用房。
对小微企业项目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给予安排,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闽政办〔2009〕135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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