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政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9•【字号】粤府办〔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5〕3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29日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和引领外贸发展新常态,推动全省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特制订如下措施:一、着力稳定出口(一)加大力度开拓市场。
支持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2015年5月底前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境内外重点展会计划,做好150场左右境外展会、140场左右境内展会参展组织工作,推动企业与境外经销商的直接对接。
鼓励企业深入开发欧、美、日等传统市场。
充分利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传统平台和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广东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以及网上交易会、采购商考察交流会等新平台拓展企业外销渠道。
打造“中国商品(印度孟买)展览会”等境外展会品牌。
(省商务厅、贸促会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参与单位,下同)(二)推动自主品牌产品出口。
鼓励企业收购和租用国际品牌,兼并国际品牌企业及建设境外生产基地,拓展境外仓储、物流和销售等业务。
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展商标和专利注册。
发挥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带动效应,引导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培育区域性、行业性自主品牌。
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从委托加工制造向委托设计制造和自主品牌制造一体化转型,延伸产业链、价值链,提高本地增值率和配套率。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5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
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52号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14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
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总页数】6页(P10-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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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2•【字号】粤府[2008]104号•【施行日期】2008.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特别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保持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金融机构要落实好国家已出台的金融支持政策,在总量和增量指标上,单列中小企业信贷指标,促使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简化中小企业贷款程序,降低贷款门槛,下放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单独安排信贷规模,重点满足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流动资金需要;对暂时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成长性较好、讲信用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适当放宽还贷时间。
(由省金融办牵头,会省经贸委、广东银监局、人行广州分行办理)(二)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
深化改革与创新,开发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运行效果、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适时推广。
积极研究推进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体、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和村镇银行试点工作,引导民间资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由省金融办牵头,会省经贸委、工商局、广东银监局、人行广州分行等办理)(三)积极推进银企合作。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向金融机构大力推介“千百亿”技术改造项目导向计划、“千百亿”名牌培育工程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等重点项目,促进银企合作。
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9.29•【字号】粤办发[2003]17号•【施行日期】200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办发[2003]17号2003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决定》由省财政从2003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的2亿元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广东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省中小企业局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原则上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资金安排项目。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四)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五)省委、省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扶持方式: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
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
每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广东省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广东省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工信民营〔2021〕4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广东省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2021年3月11日广东省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七部门《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建立健全我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一)健全中小企业法规政策体系。
以《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为基础,加快构建具有广东特色、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开展《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立法后评估和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督促法规政策落实到位。
鼓励有立法权限的地级以上市制定本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二)坚持公平竞争制度。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领域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破除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实现大中小企业和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考核、公示制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三方评估,健全公平竞争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
(三)完善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发布统计数据。
推动建立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运行监测队伍,探索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开展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分析。
二、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制度(四)健全精准有效的财政支持制度。
省级财政设立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粤财工〔2015〕402号•【施行日期】2015.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402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经济与科技促进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省司法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有关单位:为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2015年修订的《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5〕34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9月23日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2015〕3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是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规定,省财政安排支持中小微企业投融资的资金,包括政策性基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和其他资金(担保股权投资基金、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融资租赁贴息资金、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司法救助资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中小微企业票据贴现奖励资金、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奖励资金)。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6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意见的
通知
正文:
----------------------------------------------------------------------------------------------------------------------------------------------------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粤府〔2012〕6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人民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粤府〔2012〕17号)和《印发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52号)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研究提出我省具体实施意见和分工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略)
——结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法规类别】企业计划119【发文字号】粤府[2013]11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11.21【实施日期】2013.1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粤府〔2013〕11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2年省政府出台了《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对推动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省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同时加快培育壮大民营骨干企业,努力培育一批百亿级、千亿级的民营骨干企业,形成“大企业顶天立地、中小企业铺天盖地”的企业生态,使民营企业成为支撑我省经济内生增长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力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1.继续执行省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中的50项政策措施。
(详见附表)2.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3.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省国税局负责)4.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粤府[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3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现结合我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的落实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规体系。
严格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统一市场准入门槛,对民营资本进一步开放市场,鼓励民营资本以兼并、重组和参股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重点降低电力、电信、石化、金融等高利润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
进一步深化教育、医疗、文化体制改革,消除中小企业进入的体制性障碍。
对我省现行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修订或废止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省法制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物价局办理)(二)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研究制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落实,完善工作机制。
要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和各类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引导和推动其提高服务水平。
充分发挥行业商协会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企业维权等方面的作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民政厅,省工商联办理)(三)落实社会保险扶持政策。
认真落实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的“五缓四减三补”政策,适当放宽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延长政策执行期至201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中小企业纳入社会保险优惠政策扶持范围,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7•【字号】粤府办[2004]76号•【施行日期】2004.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04]7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应坚持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核心,坚持以市场运作为主,政府积极引导,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的方针,大力推动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发展成为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相结合的社会化信用机构,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逐步成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化信用体系。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原则,一是政府指导扶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信用担保和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适度竞争和行业自律相结合;二是坚持法制化、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力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政府全资担保机构、政府参股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组成。
政府全资或参股的担保机构是政府财政出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是会员企业出资,以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会员制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是民间投资组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是为政府出资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1.27•【字号】粤府办〔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5〕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推动我省小微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进一步增强我省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围绕主题主线和“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加强政策引导、分类指导和公共服务,支持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大力提升小微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业企业),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以现有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2000万元的小微工业企业、商业批发企业,以及年主营业务收入300万—500万元的小微商业零售企业为重点培育对象,力争到2017年底前,实现全省10000家小微企业(其中工业企业8000家、商业企业2000家)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
三、主要措施(一)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减低税率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落实增值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粤府〔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21年3月1日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确保全省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平稳有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统一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
各地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原各市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日起按照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全省统一实施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
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按照“一市一标准”原则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各市2017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征收标准上限,实行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为2021年度)。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0)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0)《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9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9月26日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07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创造,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制定相应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义务,遵循诚信原则,践行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制定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负责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粤府[2012]52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5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广东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中小微企业是我省加快转型升级和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重要力量,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为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切实提升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水平,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优质、高效、全面的服务,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一)建立便捷服务通道。
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中小微企业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定期研究解决中小微企业面临的共性问题。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外经贸、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税务、工商、质监、电力等部门要设立“绿色通道”,支持同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开展综合服务代办业务。
(二)强化政务公开和政企互动。
进一步清理减少中小微企业审批事项。
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及时更新和完善政务信息、办事流程指引、服务承诺等信息,坚持以信息化手段提高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效率和水平。
建立健全以移动互联网为依托的政企互动平台,加大全省中小企业信息网和广东民企之窗网建设力度,主动向中小微企业传递政策信息。
(三)积极开展服务推广活动。
各涉企部门要建立中小微企业服务接待日制度。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办好“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日”等品牌活动。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粤府[2012]1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粤府〔2012〕1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1年以来,受国家宏观调控、外部需求减弱以及生产经营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较大的困难,特别是融资难问题愈显突出。
为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重要意义(一)中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促进就业、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促进中小微企业科学发展对我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改革创新,积极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提供良好服务。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各金融监管机构要将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作为工作重点,积极组织并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争取总行在贷款规模方面更大力度支持广东,共渡时艰,主动让利,切实减轻企业融资负担,帮助企业实现转型升级。
二、建立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协调合作机制(三)建立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的协调合作机制,成员包括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和相关部门,定期通报中小微企业融资情况,研究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各地级以上市应参照省的做法,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
为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广东省推出这25条政策举措
为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广东省推出这25条政策举措近年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广东省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这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常常面临着诸多困难。
为了支持他们的发展,并推动广东经济的进一步繁荣,广东省政府近日出台了25条政策举措,旨在纾困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
首先,政府将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支持力度。
具体措施包括: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降低借贷成本;推出引导性的金融产品,满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提高融资的可获得性。
其次,政府将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纾困能力。
政府将成立专门的纾困基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问题解决;加强对中小企业经营困难的预警机制,提前采取针对性措施;建立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的信用评价体系,提高金融机构对其的信贷支持。
第三,政府将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减免力度。
政府将进一步减免中小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负担,减轻其经营成本;同时,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减免政策支持,降低其税负压力。
第四,政府将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创新支持。
政府将建立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创新创业基地,提供优质的场地和配套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技术创新力度。
第五,政府将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市场拓展支持。
政府将提供市场信息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拓新市场;建立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展示中心,提高产品的曝光度;举办专业展会,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展示和交流的平台。
第六,政府将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人才支持。
政府将建立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为其提供人才招聘、培训等一站式服务;推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政策,吸引高端人才加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七,政府将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宣传。
政府将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其对政策的了解和运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12•【字号】粤办函〔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市场监管局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1月12日广东省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积极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租金、税费、社保、融资等方面难题”“稳住市场主体,对受疫情严重冲击的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一揽子纾困帮扶政策”。
当前,全省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平稳,但受外部环境复杂多变、市场预期转弱等影响,发展仍面临一些实际困难。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促进全省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1. 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时间至2023年4月30日。
其中,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1%实施,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单位缴费费率20%。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 按国家规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转发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转发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粤中小企发电[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转发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粤中小企发电〔2008〕10号)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12月5日,省委省政府在广州隆重召开了全省中小企业工作会议,出台了《广东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下称《意见》)。
《意见》的出台,是我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帮助中小企业克服难关、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发展的重大举措,意义十分深远。
为了更好地贯彻全省中小企业工作会议精神,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认真学习,掌握精髓要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自觉在思想和行动上与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保持一致,把帮助中小企业克服难关、保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要组织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人员,特别是窗口一线人员,对《意见》进行一次系统的学习,掌握《意见》出台的目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对帮扶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要熟悉掌握,对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要明确职责。
二、广泛宣传,引导预期要积极引导和协调本地区的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客观报道当前中小企业的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广泛宣传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取得成就的典型以及当前经济形势下中小企业的发展机遇,特别是省百强民营企业的成功经验,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增强发展信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借助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介,把今年以来国家和省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意见》,传达到广大中小企业,让广大中小企业真正了解政策、掌握政策、懂得运用政策,使政策真正发挥效应。
印发 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006939748/2012-00070 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发布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发文日期: 2012年02月01日名称: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号:粤府〔2012〕15号主题词:经济管理扶持△中小微企业△通知公报期号:粤府〔2012〕15号━━━━━━━━━━━━━━━━━━━━━━━━━━━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二月一日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部署,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和放大作用1.省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5亿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2.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服务等技术创新活动。
(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3.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设立小额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给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涉农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适当风险补偿。
(省金融办、财政厅负责)4.省财政安排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资助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参加境内国际性展览会。
(省外经贸厅、财政厅负责)5.利用产业转移相关资金对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6.对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为其在岗职工支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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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
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计划119
【发文字号】粤府办[2015]4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28
【实施日期】2015.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粤府办〔2015〕4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8日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促进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积极培育市场主体
(一)促进创业便利化。
大力推动政府部门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现全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完善“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政策,放宽市场主体场所登记条件限制。
简化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
(省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负责)
加大创业人才培养力度,多层次、多渠道、多行业、多形式举办创业培训。
培养一批有资质的创业辅导师,广泛征集热心公益事业、信誉好、有余力的企业在职或退休高层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组建创业辅导师队伍,为创业人员聘请创业辅导师提供支持。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知识产权局负责)(二)加强创业基地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利用规模较大、位置适宜的闲置厂房、场地等存量房产资源,规划建设各类孵化功能较强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统一提供达标的市政、环保、消防等基础设施支持。
鼓励市县政府对小微企业入驻的场地给予支持。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负责)
优先规划发展工业类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为工业园、开发区等培育后备进园(区)工业企业。
2017年底前,每个地级以上市规划建设的创业基地不少于3个,每个县(区)规划建设的创业基地不少于1个。
完善创业基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配套建设,发挥政
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天使投资基金等投向初创期工业类小微企业。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金融办负责)
(三)促进大中小微企业协调发展。
积极创新大中小微企业合作机制,鼓励大型骨干企业定期发布履行社会责任报告,公布与供应商(配套小微企业)协调发展等情况。
支持大企业建设基于云技术的加工中心,为初创期小微企业开发试验产品提供支撑。
支持大企业利用自有技术、专利创办小微企业,支持创业人员通过受让大企业技术、专利等创办小微企业。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