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款合同(金利典当行彭总-1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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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借款合同
出借人:
借款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 元整,小写: ¥__________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借款人收款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_____ 个月,自 ________ 年—月—日起
至_______ 年_____ 月___ 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率及付息方式:
借款利率按每月___ %的标准计算。
本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至出借人收款账号,每月20日为付息
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到还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
第五条还款方式:
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余下利息及其他本合同项下应付的款
项。出借人收款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条借款人自愿以起拥有完全所有权、处分权的房屋作为本借款合同
抵押物,抵押房屋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房产建筑面积______ 平米,房产价值大写________________ 元(Y ), 房产所有权证书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同时特别约定如下: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房屋过户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2•抵押效力及于抵押物之从物、从权利、孳息及赔偿金、保险金等物上权利。如出借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保险,则借款人须为抵押物办理足额的保险。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出借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借款人应将抵押物权利凭证及保险单等交由出借人保存;借款人授权出借人代为办理全部保险理赔手续,并确认如出借人出示本合同条款于保险公司或第三人即足见出借人有特别代理权;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时,借款人应将所得保险理赔款提前偿还相应贷款本息或交由出借人进行提存。若抵押物发生毁损,抵押效力及于抵押物残值或修复后之抵押物全部价值。抵押物价值价减少时,借款人应在三十日内向出借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抵押物或其他有效担保。
3.出借人依法转让债权,借款人仍应以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4 .抵押登记手续由借款人负责办理,出借人应密切配合借款人办理抵押登
记手续。
5.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但抵押条款仍有效,且借款人同意对出借人在主
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有关抵押条款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6•本合同出借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则借款人仍以全部抵押物价值作为出借人债权的担保
7•如抵押物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借款人必须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如借款人不及时告知而使抵押权人遭受损失的,借款人应负违约及全部赔偿责任。
8、借款人如借款期限届满不能还本还息或出现本合同条款约定需提前清偿借款情形的,自愿将抵押物(房屋)折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 元抵偿给出借人,以清偿出借人本金、利息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借款人必须积极、密切、无条件的配合出借人办理房屋买卖合同、解抵押、过户、移交房屋税票等相关手续,如借款人不予配合办理或因借款人原因不能办结的,即视为违约。
抵押物抵偿给出借人后,本合同双方债权债务既已履行完毕,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期限视还款金额多少而定,期限在20个自然日至45个自然日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超过期限不能履行的,将提前处置借款人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方式包含但不限于抵押物折价抵偿出借人、拍卖、变卖、转卖等方式),以清偿借款:
1•不按期偿还借款本金或不按期支付利息的(借款期限内累计逾期三次或连续两期未支付利息,出借人即可向借款人主张提前清偿);
2.不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贷款的;
3.不接受或不配合出借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问询或监管的;
4.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5•借款人经济状况不良,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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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借款人涉及经济纠纷及诉讼,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
7.借款人的资信出现危机,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
8.借款人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置个人财产(不含本合同抵押物外的其他借款人个人财产)的。
9.在借款未清偿前,借款人任何处置个人财产的行为均视为有可能导致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的妨害无效行为,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撤销该妨害借款获得清偿的行为。
第八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4.借款及合同项下应付款项未清偿前,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借款人拥有所
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
5.借款及合同项下应付款项未清偿前,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转让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出借人提前清偿所欠债务。
第九条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按约将借款付给借款人;
2.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及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抵押物追索权。
第十条抵押期限:抵押期限从登记之日起至注销之日止。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