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审计报告

合集下载

司法审计报告

司法审计报告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一、绪言:1、案情:原某市电信局劳动服务公司出纳员张强,采用提取现金和收取营业收入不入账的方法,贪污公款50000元。

2、鉴定要求:(1)确认财务会计资料中有无张强贪污公款50000元的会计事实;(2)确认张强所经管的库存现金损失数额。

3、检材:送检员送来检材: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电信局劳动服务公司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及会计凭证、收款收据存根。

二、检验:鉴定人对某市电信局劳动服务公司由张强经管库存现金所涉及的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及会计凭证、收款收据存根进行了检验。

经检验发现:(一)张强同时经管本公司飞跃旅馆、工程服务部、综合服务部等三个部门的库存现金,并分别建有现金日记账。

其中:1、飞跃旅馆现金日记账到2007年3月底,余额为24126.49元。

2、工程服务部的现金日记账2007年到4月底,余额为1942.30元。

3、综合服务部的现金日记账到2007年12月底,余额为718.43元。

(二)飞跃旅馆从银行提取现金的下列业务未记账:1、2006年12月31日,签发1631039#现金支票提取现金7000元。

2、2006年3月1日,签发00302210#现金支票提取现金5000元。

3、2007年4月12日,签发0030216#现金支票提取现金8000元。

另外,综合服务部2007年3月2日使用0399551#现金支票从银行提取18000元现金未记账。

上述提取现金未记账金额共计38000元。

(三)检验有关凭证、账簿和收款收据存根发现:2006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收款收据》所列营业收入现金共计20399.25元均未记账。

(四)经检验,某市电信局劳动服务公司2007年2月共有6笔现金支出,共计21968.50元均未记账。

(五)经检验某市电信局劳动服务公司2007年4月已编制记账凭证但尚未记账的现金收入为21336.24元,尚未记账的现金支出为23821.16元。

审计报告法律效力

审计报告法律效力

浅议建设项目审计的法律效力问题(2009-02-2520:46:10)转载标签: 工作经验杂谈一、问题的提出案件简介:1999年11月,某承包商与某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

但2003年国家审计局对该工程进行了审计,对工程的漏项、变更及取费都进行了审减,审减额度达457万元。

按审计结果进行支付的话,承包商将形成巨额亏损,且双方已经结算完毕,因此承包商没有认同审计结果。

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承包商将建设单位诉讼至法院,要求对方按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和利息。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审计结论对施工单位不构成约束力,后经过调解建设单位同意在审计结论的基础上增加人民币280万元作为双方的最终结算金额,施工单位免受巨额损失,维护了合法权益。

在施工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类似的问题,建设单位往往以审计为由想少付工程款或拖延支付,面对强势的审计机关和业主,施工单叫苦不迭,那么国家审计局的审计结论到底对承包商有没有约束力?工程造价的最终结算应以何为依据?承包商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关于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结论的效力审计是独立检查会计账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不同审计主体的职责和权限是不同的,其审计结论的效力和作用也不同。

本文主要讨论国家审计的审计结论的效力问题。

所谓审计结论,《审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是指“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那么,哪些部门和单位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受审计决定的约束呢?《审计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最新法院审计述职报告范本

最新法院审计述职报告范本

最新法院审计述职报告范本尊敬的领导和同事们:今天,我有幸在这里向大家汇报我在法院审计部门的工作情况。

以下是我根据最新法院审计述职报告范本所准备的报告内容。

一、工作回顾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主要负责了以下几项工作:1. 对法院财务报表进行了全面的审计,确保了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2. 参与了对法院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估,提出了改进建议,以增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3. 监督了法院的资产评估和采购流程,防止了资产流失和不正当交易的发生。

4. 协助处理了多起涉及法院工作人员的财务违规案件,确保了司法公正和廉洁。

二、工作成果1. 成功完成了年度审计计划,所有审计项目均按时完成,且审计质量得到了上级部门的高度评价。

2. 在内部控制评估中,我提出的多项建议被采纳,有效提升了法院的财务管理水平。

3. 通过审计发现的问题,帮助法院节约了大量不必要的开支,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三、存在问题1. 在审计过程中,我发现部分财务人员对新财务制度的理解和应用还不够深入,需要进一步加强培训。

2. 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尚不完善,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效率,建议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步伐。

四、改进措施1. 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特别是对新财务制度的学习和理解,以提高整体的财务管理水平。

2. 推动法院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五、未来规划在未来的工作中,我计划:1. 继续深化审计工作,扩大审计范围,提高审计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2. 加强与法院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审计工作的联动机制,共同提升法院的财务管理水平。

感谢各位领导和同事的支持与帮助,我将继续努力,为法院的审计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此致敬礼[您的姓名][您的职位][法院名称][报告日期]。

审计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审计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审计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审计报告在商业和财务领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通常由专业的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编制,旨在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业绩和内部控制进行独立的审计和评估。

然而,人们常常对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产生疑惑,即审计报告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审计报告在法律层面上的具体效力,以及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特点。

审计报告的基本概念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审计报告的基本概念。

审计报告是审计师根据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达标的真实性、公允性以及合规性等方面进行的总结性、权威性陈述。

审计报告通常包括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制度以及相关陈述的审计意见。

审计报告的法律地位审计报告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地位有所不同。

在一些国家,例如美国和英国,审计报告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这意味着审计报告的内容和结论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在法庭上起到证据的作用。

此外,在这些国家,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师具有一定的专业责任,如果审计报告不准确或存在错误,审计师可能会受到法律追究。

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审计师的独立性、专业能力和诚信度。

如果审计师在编制审计报告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职业准则或标准,导致审计报告的内容不准确或存在重大错误,那么审计报告的法律效力会受到质疑。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法律可能规定了特定的审计要求和审计程序,审计师必须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审计报告在商业和财务交易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它不仅可以作为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重要参考依据,还可以在法律诉讼和争端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审计师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审计准则和规定,确保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和合法性,以提升审计报告的法律认可度和可信度。

论审计报告的证据类型

论审计报告的证据类型

现代经济信息论审计报告的证据类型张一弛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摘要:经济越发展,会计越发达,审计报告和财务信息在经济犯罪案件的审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甚至在某些案件中成为重要的事实依据,但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类型的规定,审计报告不具有合法性地位,在审判中不能作为证据采用,由此产生了实务操作与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

审计报告明显不能归入我国刑事诉讼现有证据类型,却具有作为证据的必要性与可靠性,因此建议将审计报告作为专家证人制度中专家证人意见的一种服务于经济犯罪侦查与审理。

关键词:审计报告;证据类型;经济犯罪;专家证人制度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03-0150-02会计信息是市场主体展开经济活动的基础,审计报告作为全面反映经济主体经营状况的公允性文件,对于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

审计报告具有的合法性、客观性、权威性、公正性等特点,也使得其在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审判中扮演着及其重要的角色,甚至在某些案件中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但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类型的规定,审计报告不具有合法性地位,在审判中不能作为辅助性证据采用,由此产生了实务操作与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本文认为不须将审计报告作为独立证据类型,可以将其作为专家证人制度中专家证人意见的一种。

这种做法既可以解决实务中现存的矛盾,又可以解决证据理论上对于审计报告证据类型的争议。

一、审计报告无法归入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类型结合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理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现有的证据类型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以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笔录等。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有观点将审计报告作为物证、书证或鉴定意见,显然审计报告无法简单归入其中某一证据类型。

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审计报告样本

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审计报告样本

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审计报告样本破产是指企业或个人无法偿还债务,资不抵债的状态。

当企业或个人陷入破产困境时,他们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以寻求法律保护和债务重组。

在这个过程中,审计报告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能够提供对企业或个人财务状况的客观评估,为法院做出决策提供依据。

审计报告是由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专业审计师进行的财务审计后得出的结论。

它通常包括对企业或个人的财务报表、会计记录、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计报告的目的是确认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评估企业或个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

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审计报告样本需要具备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首先,它应该以客观、中立和独立的态度进行编制,遵循相关的财务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

审计师需要对企业或个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分析,确保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审计报告样本应该包括对企业或个人财务状况的详细描述和分析。

这包括对财务报表的解读和评估,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支出等方面的分析,以及对内部控制的评价。

审计师需要对企业或个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披露,以帮助法院全面了解其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

此外,审计报告样本还应该提供对企业或个人破产原因的分析和评估。

审计师需要对企业或个人的经营策略、财务管理、市场竞争等方面进行调查和研究,找出导致破产的主要原因和问题。

这有助于法院判断是否给予企业或个人破产保护,并决定是否进行债务重组或清算。

最后,审计报告样本还应该提供对企业或个人未来发展的建议和意见。

审计师需要根据对财务状况和破产原因的分析,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帮助企业或个人重新规划和调整经营策略,以恢复财务健康和持续发展。

总之,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审计报告样本在破产申请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提供对企业或个人财务状况的客观评估,为法院做出决策提供依据。

审计报告样本需要具备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客观、中立和独立的态度、对财务状况的详细描述和分析、对破产原因的分析和评估,以及对未来发展的建议和意见。

“四大”丑闻

“四大”丑闻

“四大”丑闻毕马威被判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德勤报告被指错误,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很难在中国独善其身继2004年业界轰动一时的锦州港虚假陈述事件后,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8月1日,在一起侵权赔偿纠纷案中,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毕马威)败诉,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定为出具了不实的审计报告。

同时,和毕马威案件相关,另一家国际会计行业大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勤)也被推上被告席。

毕马威为何成被告这起案件源于新华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工程)编制的2005年度会计报表及毕马威为此出具的审计报告。

2006年,新华工程编制了2005年度会计报表,认为公司以1994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评估资产及调账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于是进行追溯调整,并且同时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决定将未分配利润补足因上述会计差错而多计的实收资本。

此后,同年的3月31日,作为新华工程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为其出具了审计报告,认为新华工程2005年度的会计报表公允地反映了新华工程在200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2005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于是在2006年4月,新华工程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决定将900多万元从未分配的利润调整至注册资本。

这一调整遭到新华工程股东之一的上海新华控制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集团)的强烈反对。

新华集团认为新华工程在编制的会计报表中违反法律规定,对其以1994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入账增资”会计处理错误地进行“追溯调整”。

新华集团有关人士对记者说:“这不仅使我们的净资产减少,也让我们在受让以前股东的股权时承担了更多的受让成本和风险,同时历年资产重估折旧后的利润分配给各股东并缴纳了所得税,也使我们蒙受了损失。

”新华集团同时指责毕马威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不实报告”。

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审计报告样本

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审计报告样本

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审计报告样本一、前言本文档为一份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审计报告样本。

破产申请审计是为法院提供的一份重要文件,用于评估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

审计报告的目标是为法院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的信息,帮助法院做出破产决策。

本文档将包含以下内容:破产申请审计的背景信息、审计目标、审计程序、审计结果和结论等。

二、破产申请审计的背景信息1. 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填写注册地址]•注册号:[填写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范围:[填写公司经营范围]2. 破产申请原因企业申请破产的原因应详细列明,并附上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三、审计目标审计的目标在于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确定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

具体目标如下:1.评估企业的偿债能力;2.检查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3.分析企业的现金流量状况;4.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重大债务逾期或无法偿还的情况。

四、审计程序1. 收集企业财务信息审计师应收集企业的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报表、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等。

2. 评估企业偿债能力审计师应根据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评估企业的偿债能力。

评估偿债能力时应考虑以下因素: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负债比率等。

3. 检查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审计师应核实并检查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应收账款、银行贷款、应付账款等。

4. 分析企业现金流量状况审计师应对企业的现金流量状况进行分析,包括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等。

5. 检查企业债务逾期情况审计师应核实企业债务的逾期情况,并对其进行评估。

五、审计结果和结论根据以上审计程序,我们对企业进行了审计,并得出以下结果和结论:1.企业的偿债能力较差,无法按时偿还债务;2.企业的资产负债比率较高,存在较大的债务风险;3.企业的现金流量状况不稳定,无法保证持续的现金流入;4.企业存在重大债务逾期或无法偿还的情况。

基于以上结果,我们认为企业符合破产条件,建议法院批准破产申请。

司法审计报告

司法审计报告

司法审计报告第一篇:司法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一、绪言:1、案情:原某市电信局劳动服务公司出纳员张强,采用提取现金和收取营业收入不入账的方法,贪污公款50 000元。

2、鉴定要求:(1)确认财务会计资料中有无张强贪污公款50 000元的会计事实;(2)确认张强所经管的库存现金损失数额。

3、检材:送检员送来检材: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电信局劳动服务公司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及会计凭证、收款收据存根。

二、检验:鉴定人对某市电信局劳动服务公司由张强经管库存现金所涉及的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及会计凭证、收款收据存根进行了检验。

经检验发现:(一)张强同时经管本公司飞跃旅馆、工程服务部、综合服务部等三个部门的库存现金,并分别建有现金日记账。

其中:1、飞跃旅馆现金日记账到2007年3月底,余额为24126.49元。

2、工程服务部的现金日记账2007年到4月底,余额为1942.30元。

3、综合服务部的现金日记账到2007年12月底,余额为718.43元。

(二)飞跃旅馆从银行提取现金的下列业务未记账:1、2006年12月31日,签发1631039#现金支票提取现金7000元。

2、2006年3月1日,签发00302210#现金支票提取现金5000元。

3、2007年4月12日,签发0030216#现金支票提取现金8000元。

另外,综合服务部2007年3月2日使用0399551#现金支票从银行提取18000元现金未记账。

上述提取现金未记账金额共计38000元。

(三)检验有关凭证、账簿和收款收据存根发现: 2006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收款收据》所列营业收入现金共计20399.25元均未记账。

(四)经检验,某市电信局劳动服务公司2007年2月共有6笔现金支出,共计21968.50元均未记账。

(五)经检验某市电信局劳动服务公司2007年4月已编制记账凭证但尚未记账的现金收入为21336.24元,尚未记账的现金支出为23821.16元。

法院认定审计报告【范本模板】

法院认定审计报告【范本模板】

审计报告——关于我国上市公司2012年审计报告类型统计分析及具体分析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班级:084102组长:郭广慧组员:李林璋柳彬冯可恒李娜孙嘉悉施丹宁陈苏娇类型一: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300001 号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审计了后附的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 ) 财务报表,包括2012 年12 月31 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表,2012 年度的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

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

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我们认为,贵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12 年12 月31 日的合并财务状况和财务状况以及2012 年度的合并经营成果和经营成果及合并现金流量和现金流量。

关于审计报告的异议

关于审计报告的异议

邢台市警鑫煤矿、殷光松关于审计报告的异议在原告张平诉被告邢台市警鑫煤矿、石家庄市中原实业公司、殷光松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为确定原告的损失,法院指定邢台顺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该审计机构于2007年6月6日做出邢顺审字(2007)第117号审计报告。

邢台中院对该初审报告组织了法庭质证,被告方当庭提出了质证意见,并同意审计机构在充分考虑被告方意见的基础上补充审计。

2007年8月16日该审计机构做出了补充意见。

(以下将二者统称审计报告)从补充意见的内容看,与初审报告并没有本质的不同,只是将初审报告中的“暂时”表述去掉。

初审报告存在的严重问题在补充意见中依然存在,被告方的意见并未得到充分尊重和考虑,基于此被告提出书面异议,希望法庭在认定证据时对审计报告慎重对待,对被告方的意见予以充分考虑,为本案的顺利解决奠定一个确实可信的基础。

被告方对审计报告总体认为:无论从审计过程到审计结果都存在着严重错误,审计过程不合乎审计规范要求,审计结论不足以被法庭采信。

其一,审计过程未采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实际采用的审计方法过于粗陋,未体现任何专业技术性,这与意图借助专业机构的专业技术手段确定损失、以助案件解决的审计初衷是相违背的,该审计完全没有达到这种效果。

根据审计规范,审计过程中应采用实体勘验、书面审验、查双方财务、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证据环境等技术方法和手段获取审计证据,并对审计证据加以分析,在审计证据满足充分性和适当性的情况下作出审计结论。

但从本案审计报告得出各项审计结论的依据——审计证据来看,基本都是采用了简单的对被审计人调查取证的方法取得的。

例如,确认事项中的第1项——治水费用70万元。

对这些巨额款项,原告都仅仅凭是白条收据和个人来证明(且证明人未出庭质证),是不符合会计制度和证据制度的。

审计机构应该对治水工程进行实体勘验,检验工程实际完成效果如何,核定实际的用料、用工数量多少,并结合查验合同、预决算、施工计划、图纸、工程的验收等书面审验,查会计记录,并综合考虑被审计单位的证据环境优劣的情况下作出肯定性的审计结论,然而对这些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审计机构都没有采用,只是对被审计人进行了简单的调查取证,被审计人怎么说就怎么认可了,被审计人的证明属于内部、主观证据,在所有证据中其真实性可靠性是最差的,就凭这些得出结论,无论从审计证据的来源、数量、质量、及时性等各方面都无法保证其充分性和适当性,不符合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的要求,就此作出确认损失发生的审计结论不免过于粗陋,不足以被采信。

司法会计审计报告(一)

司法会计审计报告(一)

司法会计审计报告(一)司法会计审计报告摘要•司法会计审计报告是对某一法律案件涉及的财务数据进行审计,并提供相关的审计报告和意见。

•司法会计审计报告对法律案件的诉讼过程起到了重要的辅助作用,为法院提供了可靠的财务证据和意见。

介绍•司法会计审计报告是在司法环境下进行的一种专门形式的审计。

•司法会计审计报告主要根据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意见。

•司法会计审计报告通常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法务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编制。

审计程序1.案件背景调查–收集与审计案件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确定财务数据的来源和可靠性。

2.财务数据分析–对涉案的财务数据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比对,查找任何异常或违规情况。

–确认数据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3.内部控制审计–评估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发现潜在的风险和漏洞。

–提出改善控制的建议,以减少财务风险。

4.证据收集与确认–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财务凭证、合同、报表等。

–验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5.审计调整–根据审计过程中的发现,对财务数据进行必要的调整和纠正。

–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业绩。

6.审计报告编制–根据审计发现和意见,撰写审计报告。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被审计单位的背景信息、审计程序、审计结果和意见等。

审计意见•审计意见是根据审计程序和对财务数据的审计结果所做出的评价和判断。

•常见的审计意见包括“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等。

•无保留意见表示财务数据真实可信,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保留意见表示财务数据存在问题,但问题的影响有限。

•否定意见表示财务数据存在重大错误或不真实,无法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

结论•司法会计审计报告是司法领域中重要的财务审计形式,为法庭提供可靠的财务数据证据和意见。

•审计程序包括案件调查、财务数据分析、内部控制审计、证据收集与确认、审计调整和审计报告编制等环节。

•审计意见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做出评估和判断,以便法庭做出公正的判决。

法院执行审计的法律规定(3篇)

法院执行审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院执行审计是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资产状况、债务状况等进行审查、核实,以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执行审计是司法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法院执行审计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法院执行审计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可以采取审计、评估、拍卖、变卖等方式。

”这一规定明确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包括审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成本费用、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

”这一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的职责,为法院执行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可以采取审计、评估、拍卖、变卖等方式。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采取审计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审计、评估、拍卖等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审计、评估、拍卖等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在财产保全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可以采取审计、评估、拍卖、变卖等方式。

”这一规定明确了财产保全过程中法院有权采取审计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三、法院执行审计的范围和程序1.法院执行审计的范围(1)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

司法审计报告

司法审计报告

司法审计报告司法审计是指对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行使职权和从事法律活动的经济责任和财务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的一种特殊审计活动。

司法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对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行使职权和从事法律活动的经济责任和财务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后所形成的书面报告。

一、审计对象。

本次司法审计报告的审计对象为某某地方法院。

该法院作为地方法院,是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职权的司法机关,对于其经济责任和财务管理活动的审计具有重要意义。

二、审计内容。

本次司法审计主要围绕某某地方法院的财务管理、案件审理工作、司法行政活动等方面展开审计。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财务管理审计,对法院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会计核算等方面进行审计,确保财务管理合规、规范。

2. 案件审理工作审计,对法院的案件审理情况进行审计,包括审理周期、裁判质量、程序合规等方面,确保司法活动公正、高效。

3. 司法行政活动审计,对法院的司法行政活动进行审计,包括人事管理、行政经费使用、行政效能等方面,确保司法行政活动合法、规范。

三、审计发现。

在本次司法审计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和存在的风险,具体包括:1. 财务管理方面存在资金管理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准确等问题,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和财务监管。

2. 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审理周期较长、裁判质量不稳定等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审理流程和提升审判能力。

3. 司法行政活动中存在人事管理不规范、行政经费使用不透明等问题,需要加强行政管理和监督。

四、审计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和存在的风险,我们提出了以下审计建议:1.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管理规范。

2. 优化案件审理流程,提升审判效率和质量,确保司法活动公正、高效。

3. 加强司法行政管理,规范人事管理和行政经费使用,确保司法行政活动合法、透明。

五、总结。

本次司法审计报告对某某地方法院的经济责任和财务管理活动进行了全面审计,发现了一些问题和存在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审计报告》是书证还是鉴定意见——明确辩护律师的质证方向

《审计报告》是书证还是鉴定意见——明确辩护律师的质证方向

《审计报告》是书证还是鉴定意见——明确辩护律师的质证方向一、《审计报告》不是书证刑事司法实践中《审计报告》经常被司法机关用来作为证实案件资金数额、资金流向等事实的依据,但是《审计报告》的证据属性如何,一直困扰着辩护律师,各地法院也对此认定不一,尤其是当辩护律师以鉴定意见质证时,公诉人却以书证予以回应。

那么《审计报告》能否作为书证使用呢?书证是以其所表述的内容和思想来发挥证明作用的文件或者其他物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既然如此,凡是案发之后,由侦查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作为书证认定案件事实,具体理由如下:形成时间从形成时间上来看,书证形成于案件发生前或案件发生过程中,而《审计报告》是在案件发生之后,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在收集的证据基础之上形成的材料,因此《审计报告》虽然是以书面材料为载体,但本质上区别于书证,不符合书证的形成时间。

证据本质从本质上看,《审计报告》属于言词证据。

《审计报告》在本质上是由注册会计师根据自己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给出的意见,作为意见证据,是注册会计师主观判断之后通过书面文字呈现出来的材料。

证明力但《审计报告》只是一种意见证据,只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参考性标准,而不能单独成为定案依据。

因此,如果赋予《审计报告》书证的性质,必然会增强证明案件事实的力度,然其本身达不到如此高标准的证明力度。

总结综上,司法实践中将《审计报告》认为是书证的观点是有失公允的,《审计报告》不能作为书证采信,这应当是一条诉讼规则。

辩护律师在质证时,应当对公诉方提出是书证的观点予以质疑,以此还原《审计报告》的本质。

既然《审计报告》不能作为书证使用,那么究竟可以作为何种证据使用?二、《审计报告》参照鉴定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审计报告不是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最高院不支持当事人结算后再进行事后审计的二审案

审计报告不是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最高院不支持当事人结算后再进行事后审计的二审案

审计报告不是结算⼯程价款的依据——最⾼院不⽀持当事⼈结算后再进⾏事后审计的⼆审案编前⼯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中有⼀类法律问题⼀直是难点:⼯程价款结算⽅法究竟有哪些?结算协议、审价与审计(包括财政评审)这互相到底是什么关系?分别⼜有哪些区别?在已达成结算协议或审价报告后,还允许再进⾏审计吗?审计报告能对抗结算协议和审价报告吗?这⼀系列的法律问题长期困扰着当事⼈、办案律师,甚⾄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都没有⼀个统⼀的标准答案。

⼀根硬⾻头,该如何下⼝?——今天,⼩编就要带⼤家⼀起来“解剖”⽼⼤难,最终让⼤家“⾷髓知味”。

这是⼀起典型的建设⼯程价款结算案,案件由朱树英代理,⾼规格地经历了上海市⾼级⼈民法院⼀审、最⾼⼈民法院⼆审审定。

此案发⽣在20年前,当时承发包双⽅当事⼈及其代理律师、地⽅审计主管部门以及承办法官对案件争议焦点问题都有不同的认识和判断,⽽⼆审最⾼⼈民法院的终审定案,则在⼀定程度上明晰和解答了上述相关问题,反映了司法审判实践的主流评判意见,⾄今仍极具参考价值。

1996年1⽉,出⼭不久的朱树英代理了⼀起建设⼯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

案涉⼯程已经完⼯并已交付使⽤,承发包双⽅已经按合同约定通过建设专业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程结算,因发包⼈迟迟不⽀付尾款,承包⼈向上海⾼级⼈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审理过程中,发包⼈提出因⾃⼰是国有企业,项⽬系政府投资项⽬,⼯程价款应通过审计才能确定,据此提出要求重新进⾏审计。

朱树英则代表承包⼈坚决反对发包⼈的要求,坚持不同意已有审价报告之后再进⾏审计。

⼀审法院不能判定此项要求是否合法?有何依据?是否还能进⾏审计?为此征询上海市审计局的意见。

⽽上海市审计局则明确表⽰:本案发包⼈的要求合乎相关规定,审计部门能够进⾏⼯程造价的审计。

⼀审法院遂决定将本案提交审计部门进⾏审计。

遇到了这样的情况,朱树英是如何考虑、如何处理的?⼀⽅当事⼈的代理⼈在法院已决定将案件提交审计部门重新进⾏审计时,是配合法院的决定进⾏事后审计呢,还是继续坚决不同意、不⽀持?对审计需要的案件材料,是按要求提交呢,还是坚持不配合,不提交?如果持后者态度,当事⼈会受到什么压⼒,代理律师何以应对?朱树英在委托⼈的⽀持下采取的应对对策是后者。

没有明确约定的,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没有明确约定的,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没有明确约定的,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作者:孔令昌律师将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不应影响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的结算。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有两个相应的司法文件,分别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一他字第2号2001年4月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的答复》((2008)民一他字第4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7)闽民他字第12号请示收悉。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

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对于工程施工单位的风险提示是,要尽量避免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结算要按照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作为依据,因为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施工单位是很难参与审计的过程,对于审计的结果更不能控制,所以很容易遭受损失,而且往往是巨大的经济损失。

但是对于有些政府投资的项目或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又必须经过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作为结算依据的,一定约定施工单位有权对审计机关的审计提出异议的权利,政府机关的审计应该听取施工单位的意见,否者没有施工单位参与的审计报告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

审计结果认定协议书

审计结果认定协议书

审计结果认定协议书审计结果认定协议书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规范审计工作中的结果认定,明确各方责任,并确保审计工作的公正、透明和准确性,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协议内容1. 结果认定原则(1)独立性原则:审计结果应当根据客观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进行认定,严禁受到外部压力和利益的影响。

(2)公正性原则:审计结果应当客观、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3)准确性原则:审计结果应当基于充足、准确、完整的审计证据,确保不出现明显的错误和遗漏。

(4)保密原则:对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审计人员应当承诺予以保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结果认定程序(1)委托方提供相关资料:委托方应当提供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所有合法、准确、完整的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

(2)审计工作开展:审计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过程的规范和合法性。

(3)审计人员核实和分析:审计人员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和分析,了解相关事实和情况。

(4)审计结果认定: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作审计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对于相关事项的结果认定。

(5)结果认定通知:审计人员应当向委托方和被审计方发送审计结果认定通知,明确结果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相关法律法规。

3. 结果认定的效力和争议解决(1)结果认定的效力:审计结果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委托方和被审计方均应当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2)争议解决:对于审计结果认定产生的争议,各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解决。

三、协议生效与变更1.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协议变更: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应当经过双方的书面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四、协议解除与终止1. 协议解除:本协议的解除应当由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2. 协议终止: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1)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终止;(2)一方擅自解除协议并造成损害的;(3)发生不可抗力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审计报告——关于我国上市公司2012年审计报告类型统计分析及具体分析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班级:084102组长:郭广慧组员:李林璋柳彬冯可恒李娜孙嘉悉施丹宁陈苏娇类型一: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300001 号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 ) 财务报表,包括2012年12 月31 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表,2012 年度的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

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

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我们认为,贵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12 年12 月31 日的合并财务状况和财务状况以及2012 年度的合并经营成果和经营成果及合并现金流量和现金流量。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北京李婉薇温华新2013年2月26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是符合以下条件的:1、财务报表已经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

3、没有必要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

标准无标留意见审计报告应当以“我们认为”作为意见段的开头,并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等专业术语。

注册会计师作出保证,对获取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证据是充分的、适当的。

在审计意见中,注册会计师确切的认为在该公司财务报表所有重大方面是按照我国会计准则编制,对财务报表进行充分的的披露,保证预期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事项,并且公允的反映了财务状况,保证了财务报表信息的可靠性。

类型二:带强调时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审计了后附的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星源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世纪星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

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我们认为,世纪星源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世纪星源公司201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强调事项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一)所述,肇庆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折合人民币403170458.96元,占世纪星源公司资产的比例较大。

2008年世纪星源公司与广金国际控股公司合作开发该项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由于受到历史原因,规划调整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开发进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审计意见。

中审亚太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李新首曾毅凯中国北京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日注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对财务报表的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在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该事项在财务报表中不存在重大错报的条件下,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的格式:将强调事项段紧接在审计意见段之后;使用“强调事段”;明确提及被强调事段以及相关披露的位置,以便能够在财务报表中找到对该事项的详细描述;支出审计意见没有因该强调事项而改变。

注册会计师对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所做审计为带强调事段的审计报告,要求增加强调事项段的原因是:财务报表是否清楚披露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并由此导致被审计单位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和清偿债务。

因此注册会计师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前述有关经营事项的披露。

类型三: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国浩审字[2013]第407a0001号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篇二:关于审计报告的异议邢台市警鑫煤矿、殷光松关于审计报告的异议在原告张平诉被告邢台市警鑫煤矿、石家庄市中原实业公司、殷光松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为确定原告的损失,法院指定邢台顺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该审计机构于2007年6月6日做出邢顺审字(2007)第117号审计报告。

邢台中院对该初审报告组织了法庭质证,被告方当庭提出了质证意见,并同意审计机构在充分考虑被告方意见的基础上补充审计。

2007(以下将二者统称审计报告)从补充意见的内容看,年8月16日该审计机构做出了补充意见。

与初审报告并没有本质的不同,只是将初审报告中的“暂时”表述去掉。

初审报告存在的严重问题在补充意见中依然存在,被告方的意见并未得到充分尊重和考虑,基于此被告提出书面异议,希望法庭在认定证据时对审计报告慎重对待,对被告方的意见予以充分考虑,为本案的顺利解决奠定一个确实可信的基础。

被告方对审计报告总体认为:无论从审计过程到审计结果都存在着严重错误,审计过程不合乎审计规范要求,审计结论不足以被法庭采信。

其一,审计过程未采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实际采用的审计方法过于粗陋,未体现任何专业技术性,这与意图借助专业机构的专业技术手段确定损失、以助案件解决的审计初衷是相违背的,该审计完全没有达到这种效果。

根据审计规范,审计过程中应采用实体勘验、书面审验、查双方财务、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证据环境等技术方法和手段获取审计证据,并对审计证据加以分析,在审计证据满足充分性和适当性的情况下作出审计结论。

但从本案审计报告得出各项审计结论的依据——审计证据来看,基本都是采用了简单的对被审计人调查取证的方法取得的。

例如,确认事项中的第1项——治水费用70万元。

对这些巨额款项,原告都仅仅凭是白条收据和个人来证明(且证明人未出庭质证),是不符合会计制度和证据制度的。

审计机构应该对治水工程进行实体勘验,检验工程实际完成效果如何,核定实际的用料、用工数量多少,并结合查验合同、预决算、施工计划、图纸、工程的验收等书面审验,查会计记录,并综合考虑被审计单位的证据环境优劣的情况下作出肯定性的审计结论,然而对这些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审计机构都没有采用,只是对被审计人进行了简单的调查取证,被审计人怎么说就怎么认可了,被审计人的证明属于内部、主观证据,在所有证据中其真实性可靠性是最差的,就凭这些得出结论,无论从审计证据的来源、数量、质量、及时性等各方面都无法保证其充分性和适当性,不符合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的要求,就此作出确认损失发生的审计结论不免过于粗陋,不足以被采信。

再如,确认事项中的第8项——工作人员的工资,应有企业向税务部门报送的会计报表等证明其发生状态,而审计机构仅仅让其本人持身份证自己证明就予以认可。

其他确认事项第3-7项、第9项,都存在无视审计要求,仅凭简单调查取证就认可损失发生的问题,对此,被告方不能苟同。

其二,审计过程的不合规、不审慎必然导致错误的审计结论,导致审计确认的损失与实际情况存在严重不符。

审计过程中不应孤立地对待审计事项,应注意其内部联系,包括其是否合法合理、有无重复和矛盾等。

而本案中审计机构对此不尽职尽责,敷衍了事。

首先,还就确认事项第1项来说,治水工程本身属于承揽工程的一种,这类合同应以承揽方(治水工程队)完成必要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必要,原告才需支付治水费用,未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就支付费用本身就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

而就本案煤矿的实际治水结果来看,水并没有治住,这些在第一次庭审中也被原告方请来的证人所证实。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方无需向工程队支付45万元工程款以及欠付25万元工程款。

不仅如此,原告方还可以向治水队要求赔偿违约损失。

退一步,如果这些费用原告方已经支付或承认欠付,那也是原告方自作自受,愿打愿挨,不能把被告牵扯进去,让被告承担。

但据实际情况看,原告方并非如此,其正在邯郸某法院和治水队进行的诉讼表明,其正在通过合同纠纷诉讼向对方追讨损失,这种途径无疑是正确的。

但在此同时又向邢台中院起诉要求被告方赔偿其治水损失则是不合适的,因为其损失并未最终确定下来,而且有意图双重获赔之嫌,希望法院注意到这一情况,正确做出处理。

其次,原告提出的治水工程款70万元中本身就包含水泥款,这在合同中有显示。

但是原告方又额外提出水泥款41万元,而据第四次庭审情况看,这41万元根本不是独立发生的,而是属于70万元之中的,原告重复捏造损失项目,意图加大损失数额,一审便知,但审计机构显然疏忽了这一点,虽然其最终并未对水泥款损失予以确认,但理由是因为无法核实,并未指出原告系重复计算损失,从这一点看,审计机构也是失职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