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初日化代理商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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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基本协议

协议双方

甲方:广州美初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98号和平商务中心南塔1301

电话:020-

传真:020-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任、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申请成为甲方相关产品的签约代理,开展产品的销售与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总则

1.甲乙双方之间就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销售等事宜达

成共识,甲方认可乙方在附件一中所列授权地区(以下简称“授权地区”)具有

产品的代理权。

2.乙方不得破坏甲方制订的产品价格体系,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在

授权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已与甲方签有《代理基本协议》的区

域)内发展经销商或进行直销。不得在附件一中所列代理权限外进行销售。

3.本协议的效力及于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之间就产品而签订的所有订单。如果

订单与本协议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4.乙方独立承担履行本合同的经营后果,自负盈亏。

二、协议产品

1.本协议中的产品是指附件一中所确定的产品。

2.产品的名称、型号、价格等事项,由甲方另行通知乙方。甲方得以通知乙方的

形式,更改价格、追加/取消产品。

3.在协议有效期内,若协议产品中的一种或几种,甲方已经授予其他方在授权区

域内独家经销,则,乙方对这些产品的代理权自动终止。

三、产品供给

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订单,经甲方负责人确认并签字后,视为合格的订单,由甲方通知乙方并准备货物。书面订单的形式包含(信函、传真、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法律认可的沟通形式)。

四、产品价格

乙方按照甲方另行通知的价格体系,向甲方购买产品,并在销售过程中严格执行该价格体系,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破坏价格体系。否则,乙方自愿接受在价格系统中约定的处罚政策;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取消其代理资格。

五、货款结算

乙方在确定的订单交货日期前将该次订单项下全部货款的100%支付至甲方盖章确认的指定银行帐户或者第三方金融机构账户。甲方确认货款到帐后,按订单约定日期提供货物。

六、货物交付

1.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地点,以自己的费用和责任提取产品。乙方应在提取产品之时

对其数量、品种、捆包及其包装外观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数量不足、品种不符、破损等瑕疵时,乙方应在产品进行交接时以书面形式与甲方负责人员进行联系,要求交付合格的产品。

2.乙方在上款约定的时间内,若未以书面形式与甲方进行联系,则甲方对数量不足,

品种不符及交货后所发生的产品破损等瑕疵不负任何责任。

七、交货后的责任

对于按照第六条向乙方交付产品后发生或发现的产品的灭失、毁损、故障等瑕疵,以及向乙方交付产品后给乙方及第三人造成的与产品有关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除非属于《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甲方合同编号:等中国有关法令规定中所确定范围内的责任,否则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八、售后服务相关内容

1.如果甲方提供的产品在消费者正确使用的情况下,造成消费者其他财产的损失,

消费者有权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作出适当的处理。

2、如果客户在使用甲方产品过程中遇到各种问题,乙方应主动协助甲方解决;如乙

方不能主动处理的问题,则可提醒用户拨打客服热线:400-644-3999。

九、甲方义务

1.甲方在认为必要的情形下,可以以自己的责任和费用,向乙方适当提供产品的信

息及新商品的动向。

2.甲方在认为必要的情形下,可以以自己的责任和费用,向乙方适当提供产品目录

及说明书。

3.甲方在认为必要的情形下,可以以自己的责任和费用,向乙方人员适当提供有关

产品知识的指导。

4.甲方应主动打击市场上公开出现的假货、非正常价格销售的行为,以确保市场稳

定有序。

5.甲方应定期进行市场品牌活动,以提升甲方产品的市场知名度。甲方在进行各项

品牌活动前,甲方应主动通知乙方,以确保市场品牌活动的效果最大化。

十、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经营伪造的本协议项下的产品、仿造的本协议项下的产品、改造本协议

项下的产品。

2.乙方应对消费者进行正确的充分的说明以销售产品。

3.乙方应当在恰当的环境中销售产品,在销售产品时,应将产品在最良好的状态下

予以陈列。

4.甲乙双方一致认为,必须防止给消费者造成不公平的感觉。为达到此目的,乙方

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必须严格遵守甲方通知经销商的价格体系。

5.乙方在签署合同时,应提供乙方公司的企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

证,税务登记证明等)给到甲方;如果乙方为个人,应提供乙方本人的身份证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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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件给到甲方。

十一、标识使用

1.乙方对于附于甲方产品上的符号、商标以及其他标识(以下简称“甲方标识”)

不拥有任何权利;乙方未获得关于甲方标识的任何许可;没有甲方的书面允许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标识。但是在甲方允许的情形下,乙方在遵从甲方另行通知的使用标准的基础上可以与本协议项下的产品的销售、宣传及广告相关联而使用甲方标识。

2.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遵从甲方的指示终止对甲方标识的使用。

十二、保密

乙方不得将基于与本协议进行的交易相关联所获知甲方的技术情报及其他业务上的秘密、以及本协议的内容泄露给第三人。本条规定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继续有效。

十三、协议期限

本协议的有效期将在本协议附件一中规定。本协议终止时甲乙双方可以就延长协议另行进行协商。

十四、解除

1.甲方与乙方可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且无须向对方承担赔偿

损失等的任何责任。

2.在以下各项事态发生的情形下,乙方应立即偿还包括支票在内的债务全额,甲方

可以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协议,且无须作任何催告,无须向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等的任何责任。并且该解除不影响甲方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2.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乙方被申请执行时;

2.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乙方被申请财产保全,或人民法院对其作出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时;

2.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乙方被申请先予执行时;

2.4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第2款,乙方受到追加征收税金滞纳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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