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质押合同-股权质押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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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质字号

最高额质押合同

出质人(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典当行(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当户(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方以其依法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乙方申请质押典当借款提供担保,经审查,乙方同意甲方以股权质押为丙方办理典当借款,并与丙方签订了当字号《典当合同》。为进一步明确三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质押典当的当金最高限额人民币(大写)整,最高额质押债权确定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实际发放

的典当金额、费率和期限以乙、丙双方签订的《当票》记载为准。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质押标的为(出资额万元)及上述股权派生的权益(以下简称“质押股权”)。质押股权依法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甲方保证对质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及处分权。

第三条质押物质押担保范围为:最高额质押债权确定期间内乙、丙双方所签当票约定的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公证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甲方保证:

5.1 提供的与质押股权有关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5.2 其质押行为已经股东会决议同意;

5.3 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甲方未曾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权出质给任何其他第三者;

第六条质押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及其他当事人不得转让、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

第七条质押期内,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当金本金和利息。

第八条甲乙丙三方同意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乙、丙双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订立的任一《当票》期限届满,若丙方未能全部归还当金本息和费用,也未办理续当手续的,甲、丙方自愿放弃诉讼权和抗辩权,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方可与甲方、丙方协议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价款受偿,亦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分

质押股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甲方继续清偿,直至乙方的本息及费用得到全额清偿。

第九条甲方、丙方发生变更登记事项、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况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条甲方因隐瞒质押股权存在共有、争议或已设定质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乙方因此所受损失。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质押物共有人保证:共有人同意该质押物价值全额用于质押,当质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而导致处分质押物时,愿意接受本合同一切条款。

第十二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署,自甲方质押股权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在质押期限内,乙、丙双方有续当、转当、重新典当的,本合同持续有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份,其他机关份。本合同属于在质押期内签订的一系列《典当合同》或《当票》的从合同,但三方同意本合同是独立合同,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本合同作为甲、丙双方应向乙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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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

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乙方: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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