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审计厅关于采集、整理和报送2018年上半年财政电子数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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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审计厅关于采集、整理和报送2018年上半年财
政电子数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审计厅
•【公布日期】2018.07.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贵州省审计厅关于采集、整理和报送2018年上半年财政电子
数据的通知
各市(州)审计局:
按照审计署定期报送电子数据的规定,2015年12月我厅与省财政厅向各市(州)审计局、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定期报送审计电子数据的通知》(黔审财〔2015〕181号),要求自2016年起,各市(州)财政局每年1月和7月分别报送上年度全年和本年度上半年财政收支数据,并就采集、整理和报送财政电子数据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审计署办公厅2018年1月10日下发的《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电子数据定期报送和数据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审办数据发〔2018〕7号)文件要求。为做好2018年上半年各市(州)、县(市、区)财政电子数据的采集、整理和报送工作,经请示厅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采集、整理和报送的财政电子数据。
(一)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包括预算指标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总预算会计核算、财政专户核算、非税收入管理等系统的原始数据,数据采集程序源代码(脚本)以及相关备份文件的数据恢复技术文档说明等辅助文件,时间范围为
2018年1月至6月底。
(二)业务报表数据。2018年1月至6月底财政收支月报和财政专户月报、本年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表、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数据。
二、数据采集和整理要求
一是按照《关于定期报送审计电子数据的通知》(黔审财〔2015〕181号)文件要求,以及《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电子数据定期报送和数据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审办数据发〔2018〕7号)文件中对财政数据报送标准化的要求,由各市(州)财政局负责将所辖县(市、区、特区、开发区)上报的原始数据整理汇总,同时将所辖县(市、区、特区、开发区)上报的原始数据及报表、承诺书等一同上报。二是各市(州)审计局加强与市(州)财政局联系,协调市(州)财政局于2018年月8月5日前派专人将财政电子数据报送省审计厅数据分析审计处。
附件1:《关于定期报送审计电子数据的通知》(黔审财〔2015〕181号)(略)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