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挂牌)协议(深交所2018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
本所上述规则(以下统称“新规”)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条、第1.2条的通知》(深证上〔2018〕281号)同时废止。
为了确保《决定》及本所配套新规顺利施行,作出以下具体安排:一、《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
二、《决定》施行后,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判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其该等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
三、新规施行前,上市公司已披露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但未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一)已被作出暂停上市决定的,如不存在其他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继续维持暂停上市状态,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二)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创业板为披露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如不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继续维持停牌状态,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结算深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债券【发文字号】中国结算深业字[2014]6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布日期】2014.02.14【实施日期】2014.02.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201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字[2014]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适应中小企业私募债(含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证券公司次级债的结算模式调整,本公司对《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予以修订,相关修订内容如下:一、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含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证券公司次级债的交易的结算模式调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进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含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证券公司次级债,日间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即RTGS结算);如果交易日间未完成交收,则自动转为日终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二、将《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2013年5月31日发布)和《关于为证券公司次级债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通知》(2013年7月29日发布)相关内容纳入。
修订后的《指南》于2014年2月17日起实施。
原《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和《关于为证券公司次级债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通知》同时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附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目录第一章登记存管1.1初始登记1.1.1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初始登记1.1.2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分离债、私募债、可交换私募债、证券公司次级债的初始登记1.2变更登记1.2.1交易变更登记1.2.2其他变更登记1.3托管与存管1.4持有人名册服务1.5派息、兑付1.6回售1.7赎回1.8可转债转股1.9可交换私募债换股1.10退出登记1.10.1兑付、转股、换股、回售或赎回后退出登记 1.10.2终止上市或终止挂牌第二章结算2.1基本结算原则2.2净额结算业务2.2.1清算2.2.2交收2.3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业务2.3.1清算2.3.2交收2.3.3确定不满足交收条件的交易2.4日终逐笔全额结算业务2.4.1清算2.4.2交收2.5债券发行结算业务2.5.1国债、地方政府债网上发行结算业务2.5.2公司债发行结算业务2.5.3企业债网上发行结算业务2.5.4可转债发行结算业务2.5.5分离债发行结算业务2.5.6私募债、可交换私募债和证券公司次级债的发行结算业务第三章回购质押券管理3.1质押库的建立3.2标准券核算3.3质押券出入库处理3.3.1处理原则3.3.2入库处理3.3.3出库处理3.4欠库处理3.5质押券派息、兑付、赎回、转股和回售第四章债券净额结算业务交收违约处理4.1资金交收违约处理4.2证券交收违约处理第五章附则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市场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证券买流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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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90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深证上〔2023〕99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相关业务,提升审核质效,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指引施行前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一带一路”公司债券的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本所于2014年8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282号),于2020年11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2号——可续期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4号——纾困专项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5号——短期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于2021年7月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乡村振兴专项公司债券》(深证上〔2021〕684号),于2022年5月2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深证上〔2022〕489号),于2022年9月16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9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相关业务,便于发行人、主承销商和相关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和存续期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交所、深交所可转债交易规则对比
上交所、深交所可转债交易规则对比上交所和深交所是中国两家重要的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也非常活跃。
可转债作为债券市场的一种重要品种,在上交所和深交所都有交易。
下面将对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可转债交易规则进行对比。
一、可转债的发行条件和发行方式:1.上交所:-发行条件:发行人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制公司,且具备转股条件。
-发行方式:通过上市发行、配售和网上发行三种方式进行。
2.深交所:-发行条件:发行人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全民所有制法人,且具备转股条件。
-发行方式:通过上网发行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进行。
二、可转债的转股条件和转股价格:1.上交所:-转股条件:可转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转股:-在一定时间内的一定数量的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超过转股价格;-可转债市场价格超过面值;-到期未偿还时,可转债市场价格超过面值。
-转股价格:转股价格由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自行协商确定。
2.深交所:-转股条件:可转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转股:-在一定时间内的一定数量的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超过转股价格;-可转债市场价格超过转股价格。
-转股价格:转股价格由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自行协商确定。
三、可转债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时间:1.上交所:-交易方式:可转债交易分为现货交易和债券回购交易两种方式。
其中,现货交易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债券回购交易以协议方式进行。
-交易时间:现货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15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债券回购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00和下午1:30至3:00。
2.深交所:-交易方式:可转债交易分为现货交易和回购交易两种方式。
其中,现货交易采用集中竞价撮合方式,回购交易采用协议撮合方式。
-交易时间:现货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回购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至3:00。
四、可转债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措施:1.上交所:-风险控制:上交所设有风险控制机制,对可转债的价格波动进行限制,防止过度波动。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挂牌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挂牌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强化债券信用风险管理,维护债券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就特定债券转让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
一、在深交所挂牌转让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特定债券),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转让,存在不适宜转让情形的除外:
(一)发行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包括未按约定履行回售、分期偿还、加速清偿等义务,下同);
(二)发行人发行的其他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三)深交所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二、特定债券简称前冠以“H”字样。
特定债券的转让结算及转让信息揭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资金划付、债券注销及终止转让等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及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三、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不能按约定分配收益等情形的,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转让。
第四条
四、市场参与人违反本通知及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有关规定的,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将根据有关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
第五条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受让特定债券的风险知悉书必备条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5月24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75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3〕97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行为,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392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3年修订)(2015年5月实施2018年12月第一次修订;2022年4月第二次修订;2023年10月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的挂牌转让。
前款所称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包括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条本所为债券的挂牌转让以及信息披露提供服务。
债券在本所挂牌转让,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该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交所是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主要负责证券的买卖、交易撮合、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交易参与主体应当遵守本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交易秩序,提高市场透明度。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证券,是指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
第二章交易方式第五条深交所的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和连续竞价交易。
第六条集中竞价交易是指在特定时间段内,买卖双方按照集中竞价方式报价,由深交所进行撮合成交。
第七条连续竞价交易是指交易时间内,买卖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即时报出买入或卖出价格,由深交所自动撮合成交。
第三章交易流程第八条买卖双方应当通过交易参与机构提交委托申报,包括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价格、委托数量等信息。
第九条深交所根据委托申报的信息进行撮合,成交价格以及成交数量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
第十条成交后,交易参与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办理资金、证券划转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交易规则第十一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遵守交易纪律,不得干扰、操纵市场价格,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履行客户交易委托,确保交易的及时、准确、公正。
第十三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保密客户的交易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四条深交所对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监管,有权采取警示、罚款、停牌、撤销交易等措施。
第十五条深交所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对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行使相关职权。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则由深交所负责解释,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旨在规范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证上(2018)556号附件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198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 2018年6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1—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4)第一节暂停上市 (74)第二节恢复上市 (77)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5)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9)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2)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2)第十八章释义 (104)第十九章附则 (108)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2—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6.05.15•【文号】深证会[2006]54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8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深证会〔2006〕54号)各会员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就相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同时废止。
(二)本所暂不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4.4条所述的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和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接受以上三种市价申报方式的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六年五月十五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转股、回售、赎回及兑付等业务,保护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参照本所对股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第四条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保荐人可以采取向上市公司股东配售、网下发行、网上发行等方式中的一种或者几种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采取网下发行方式的,发行相关事宜由主承销商及上市公司自行组织实施,主承销商可向网下单一申购账户收取不超过50万元的申购保证金。
采取网上发行方式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规模合理设置单个账户网上申购上限;投资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六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第五条发行人和保荐人申请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发行事宜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三)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四)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五)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六)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发行人为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应当在发行日前二至五个交易日内,将发行公告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募集说明书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深交所债券交易规则
深交所债券交易规则
为了规范交易市场的行为,维护交易市场的只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债券交易规则。
小编截取部分交易规则如下。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
2.3条要求的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22〕11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的通知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22〕11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债券交易行为,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附件1)。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债券交易规则》施行安排(一)《债券交易规则》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但附件2列举的条款除外。
相关条款具体施行时间本所另行通知。
(二)《债券交易规则》施行后,《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深证会〔2014〕130号)第四章、《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深证上〔2018〕611号)第二章第二节不再执行。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接受货币经纪公司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5〕4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173号)、《关于挂牌期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分期偿还业务的通知》(深证上〔2020〕174号)同时废止。
(三)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交易继续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规定。
(四)为了更好的匹配债券市场交易习惯,《债券交易规则》对部分专用名词表述做了调整,与本所前期发布的债券相关规则存在差异,但调整前后实际含义相同。
为便于市场各方理解和使用,现将此前债券相关规则与《债券交易规则》中相关表述的对照关系列示如下:项目前期规则表述《债券交易规则》表述交易方式竞价交易匹配成交大宗交易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协商成交交易品种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数量单位张100元面额二、关于交易方式等其他操作事项安排(一)根据《债券交易规则》第3.1.3条,债券交易方式相关操作安排如下:1.公开发行债券的现券交易可采用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及协商成交交易方式。
9、深交所公司债券日常监管及年报信息披露事项
深交所
《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 《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受托管理年度 报告、跟踪评
级报告
发行、上市/转让 信息披露
存续期内信息披露
定期报告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要求:一般公告
日常公告类型 付息公告
披露时间 付息日前
兑付公告
兑付日前
票面利率调整及回售业公务告事项(根公据因告募亏,集损原说投则明上适书回管约售理定申)时报间期披结露束第前一披次露提三示次性
赎回公告
义; (二)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
简介; (三)公司债券事项; (四)财务和资产情况; (五)业务和公司治理情况
; (六)重大事项; (七)财务报告; (八)备查文件目录。
年度报告摘要内容:
(一)重要提示:“本年度 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 ,为全面了解本公司债券相 关事项、经营和财务状况, 投资者应当到 XX 网站仔细 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查询地址
查询网址: /disclosure/bizinfo/iamb/index.html
第二部分
公司债券年报信息披露要求
规则体系:定期报告相关规则
证监会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
深交所公司债券日常监管及年报信 息披露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22〕39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
深证上〔2022〕39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制的安排,进一步促进交易所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近年来交易所债券市场监管实践,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5年5月2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深证上〔2015〕563号)、于2020年3月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深证上〔2020〕12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4月22日——结束——。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3号——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3号——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79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3号——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深证上〔2023〕97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参与主体开展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提高信用风险管理实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3号——信用风险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完善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完善为挂牌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与本指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引规定执行。
二、本所于2017年3月1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深证上〔2017〕181号)、2018年2月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8〕74号)、2020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债券回售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0〕41号)、2020年7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公司债置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0〕671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3号——信用风险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3号——信用风险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书一、协议双方本协议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甲方)与___(以下简称乙方)签订。
二、协议内容1. 申请上市时间•乙方可以在申请上市前三个月向甲方报备;•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资料后,将在两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是否具备上市条件,如不具备,需在作出决定后一周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审核通过后,将开具“通过审核通知书”告知乙方,并确定上市时间。
2. 上市条件1.乙方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2.乙方股本总额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3.乙方过去三年净利润累计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4.股票价格不得低于每股1元人民币;5.分散股东必须持股不低于200户,且不低于总股本的10%;6.乙方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 上市前资料和申报材料1.乙方须向甲方提交上市申请书及补充材料;2.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证书、章程、审计报告、招股书、信息披露文件、董事长及高管履历等;3.乙方还需对已披露信息的更新和增补信息进行披露,并提交510万元上市保证金。
4. 上市审核程序1.甲方进行初步审核;2.甲方向深交所发出上市审核意见;3.上市委员会审核上市申请;4.深交所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5.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上市的审核情况。
5. 风险提示股票投资具有风险,买卖股票需谨慎。
众所周知,股票价格受市场因素所影响,不确定因素很多。
甲方对上市股票市场风险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说明。
6. 协议解释本协议如有疑问或解释不一致之处,应以书面形式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应向有关中国法律规定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进行仲裁。
三、协议期限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至乙方申请上市成功之日终止。
四、协议生效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附则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签字盖章甲方(盖章):甲方(签字):日期:乙方(盖章):乙方(签字):日期:。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深证上〔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4〕3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现就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场各方参与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发行承销相关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发行文件约定,主动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发行秩序,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本所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合理债券融资。
本所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提升融资审核服务效率,为债券发行人提供融资支持。
三、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招标、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
发行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主体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得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前款行为。
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相关债券认购,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9.11.02•【文号】•【施行日期】2009.11.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6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6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会员及相关单位: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为,以及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深证会〔2007〕92号)、《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07〕8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2000年)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九年十一月二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为,以及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非公司制法人发行的企业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深交所 特定品种公司债券
深交所特定品种公司债券
摘要:
1.深交所概述
2.特定品种公司债券的定义与分类
3.深交所对特定品种公司债券的规定与要求
4.特定品种公司债券的优势与风险
5.深交所对特定品种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
正文:
一、深交所概述
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成立于1990 年12 月1 日,是我国两家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之一,主要负责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的交易和监管。
深交所一直致力于推动资本市场发展,为实体经济提供融资支持,助力国家战略实施。
二、特定品种公司债券的定义与分类
特定品种公司债券是指在交易所上市的,除普通公司债券之外的具有特定性质或用途的公司债券。
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用途,特定品种公司债券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可转债、可交换债、绿色债券、创新创业公司债等。
三、深交所对特定品种公司债券的规定与要求
为规范特定品种公司债券市场,深交所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例如,发行人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偿债能力;债券的利率、期限、发行规模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债券的发行与交易应遵循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制度。
四、特定品种公司债券的优势与风险
特定品种公司债券相较于普通公司债券具有明显的优势,如更高的收益、更灵活的融资方式、更强的流动性等。
然而,特定品种公司债券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投资者在投资时应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合理配置资产。
五、深交所对特定品种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
为保障特定品种公司债券市场的稳健运行,深交所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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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挂牌)协议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甲方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是市场的组织者、运营者和自律管理者。
乙方自愿向甲方申请其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或申请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挂牌转让,并已获甲方同意。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首次在甲方上市或挂牌债券的基本情况为:
债券名称: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
上市(挂牌)日期:
上市(挂牌)债券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上市(挂牌)债券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交相关申请书等文件,除双方一致认为需要另行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外,上述文件经甲方认可后,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乙方同意,未经甲方认可,上述债券不在其他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也不以其为基础证券发行衍生品种并在其他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第二条甲方根据乙方申请,以及甲方发布的规则、细则、办法、指引、通知等业务规则和备忘录、业务指南、流程等其他相关规定,为乙方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停复牌办理及乙方还本付息、信息披露业务提供设施、咨询以及培训等服务便利。
第三条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甲方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乙方在上市(挂牌)时及上市(挂牌)后作出的各项承诺,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乙方应当督促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为乙方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等专业机构(以下统称相关方)遵守甲方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照甲方要求签署并遵守承诺及声明,接受甲方的自律监管。
第五条乙方同意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依据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和本协议,或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市场秩序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监管需要,对乙方实施的自律监管。
第六条乙方应当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按照法律法规、甲方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还本付息、按约使用
募集资金、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甲方根据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债券实施停复牌,作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或终止转让的决定。
第八条甲方根据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和监管需要,对乙方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乙方同意积极配合并督促相关方积极配合。
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是指甲方在乙方及其所属企业和机构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场所,采取查阅、复制、记录、提取文件和资料,采集数据信息,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九条乙方违反本协议或出现违规行为的,甲方按照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乙方及相关方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等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甲方收取惩罚性违约金遵循收取金额与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危害程度以及市场影响相适应的原则,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情形、具体标准、收取程序等由甲方另行规定。
第十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相关通知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上市(挂牌)费用,逾期未缴纳的,甲方有权每日按应缴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甲方对上市(挂牌)费用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乙方债券终止上市(挂牌)的,其已经缴纳的上市(挂牌)费用不予返还。
第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突发性事件导致债券交易、信息披露及行情发布等出现异常情况,以及甲方采取相关应对措施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所有债券均终止上市且终止挂牌之日终止。
第十三条除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还可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或补充。
本协议生效后,如因适用法律法规、甲方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与上述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修订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甲方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条甲方建立自律监管内部救济制度,保障乙方根据甲方业务规则的规定,就甲方有关重大自律监管决定行使听证、复核等权利。
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及纠纷,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A 或 B,二选一)予以解决:
A.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在深圳仲裁。
第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甲方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挂牌)协议》签署页】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
乙方: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
特别声明:
乙方确认已经认真阅读了本协议,就协议中有关乙方义务以及限制或免除甲方责任的条款,甲方已作出明确解释说明。
乙方充分知悉、理解并认可上述条款内容。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