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犯罪情节中立功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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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犯罪情节中立功的量刑

犯罪情节中的立功在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刑法规定的可以型情节即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在刑事辩护业务中是必须重点掌握的内容,刑事辩护律师必须熟练掌握法律、司法解释中有关构成立功及立功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及具体应用,达到立功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维护的刑事辩护目的。

一、立功情节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规定“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立功表现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获案件的罪行轻重、所抓获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时机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实务中对立功情节的把握,应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1、立功大小、次数

立功的大小不同,价值也不相同,重大立功的价值远远超过一般立功。立功次数的多少反映出立功价值的大小,次数越多价值越高。

2、立功的来源、内容和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人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规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犯罪嫌疑人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处获

得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揭发检举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立功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不同,价值也不相同,只是提供线索还是带领抓捕犯罪嫌疑人;是提供直接直接证据还是提供证据线索等,体现的价值明显不同。

3、罪行的轻重

罪行轻重是从宽处罚的重要因素,罪行轻从宽幅度大,罪行重从宽幅度小。

二、实务中的常见问题

1、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的选择

一般立功情节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功能,重大立功情节则具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功能。

2、同案中共同犯罪人的量刑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捕地位、作用较次的同案人,如果从宽可能造成全案量刑失衡,可不从宽处罚;如果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捕其他案件罪行严重的人,应从宽处罚;对从犯有立功情节的,应从宽处罚。辩护律师在共同犯罪的辩护中,避免互相攻击而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是对辩护律师的人格素养、法律知识素养的高标准要求。

3、数罪并罚中的立功情节

与自首情节只及于自首犯罪本身不同,立功情节的效力及于被告人所犯数罪。对不同数罪,先适用立功情节分别对个罪进行调节,依法确定各罪宣告刑后,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对于这一点辩护律师应由足够的重视。

作者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张学增律师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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