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1995年2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5]10号批准1995年8月30日苏府[1995]9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开发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新加坡城币规划建设管理的经验,结合园区近期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新合作开发建设的70平方公里工业园区。
第三条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包括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设计、建设施工质量和建筑维护管理。
第四条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规划建设局)是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在园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园区规划建设局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设计、施工质量和建筑维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具体负责园区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建设设计、施工质量和建筑维护管理;(三)参与和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其他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四)查处园区范围内违反本办法的案件(五)负责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交办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园区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单位和个人在园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园区规划建设局成立统一的行政执法队伍,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园区规划建设局的工作人员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可对园区内的所有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及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违法建设和违反规定、不符合质量要求施工等活动进行制止、调查、取证。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建设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拦,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九条园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并可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十条园区编制城市规划遵循下列原则:(-)从实际出发依据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二)科学预测园区远景发展的需要,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护自然景观,创造园区城市特色;(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和科学技术文化事业发展;(五)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治安和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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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工业园区,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之一,其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保障园区的有序发展、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规划目标与原则苏州工业园区的城市规划目标明确,旨在打造一个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的创新型园区。
为实现这一目标,遵循了一系列原则。
首先是可持续发展原则。
充分考虑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确保园区的发展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的利益。
在土地利用上,合理规划工业、商业、居住等不同功能区域,避免无序扩张和资源浪费。
其次是以人为本原则。
关注居民的需求和生活品质,规划中注重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如学校、医院、公园等,以提供便捷、舒适的生活环境。
再者是统筹协调原则。
协调园区内各个方面的发展,包括经济、社会、环境等,实现各要素之间的平衡与协同。
同时,加强与周边区域的衔接,形成有机的整体。
二、土地利用规划在土地利用规划方面,苏州工业园区进行了精细的划分。
根据不同的功能需求,将土地分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
工业用地集中布局在特定区域,便于形成产业集群,提高生产效率,同时减少对其他区域的影响。
对于商业用地,注重其布局的合理性,与居住区域和交通枢纽相结合,方便居民消费和商业活动的开展。
居住用地的规划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需求,配套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同时,注重居住环境的营造,合理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保证充足的采光和通风。
公共设施用地的规划涵盖了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多个领域,确保居民能够享受到全面的公共服务。
三、道路交通规划良好的道路交通系统是园区发展的重要支撑。
苏州工业园区构建了多层次、立体化的交通网络。
主干道宽敞畅通,连接园区内各个重要区域,提高交通的通达性。
次干道和支路分布合理,方便居民出行和车辆分流。
公共交通得到了优先发展,地铁、公交等线路覆盖广泛,鼓励居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同时,规划了充足的停车场和停车设施,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车辆停放需求。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细则(08修改版)【模板范本】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08年版)1 总则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3。
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
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
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
5米的平面范围。
3。
2。
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
2.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
2。
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
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
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
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
2米的落地飘窗.3。
2。
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第四章住宅区规划管理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第六章工业区规划管理第七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第八章附则附录一特定区域范围附录二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中新合作区外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建设理念)园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土地,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四条(特定区域)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城市发展需要,将城市核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及大型公共绿地、滨水地区等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划定为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
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园区现行特定区域范围见附录一。
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另行制定特定区域的管理规定。
用地管理通则第五条(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园区内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并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现行国标基础上新增部分用地类别。
表2.1 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第六条(兼容性控制)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用地适建性的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园区规划部门根据该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核定其适建范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细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细则(2008年版)1 总则1.1 为规范我市规划治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依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治理实际,制定本规划治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都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运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运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3.2.1 架空层同时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同时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畴。
3.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3.3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3.3.1 建筑外墙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第四章住宅区规划管理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第六章工业区规划管理第七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第八章附则附录一特定区域范围附录二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中新合作区外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建设理念)园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土地,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四条(特定区域)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城市发展需要,将城市核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及大型公共绿地、滨水地区等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划定为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
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园区现行特定区域范围见附录一。
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另行制定特定区域的管理规定。
用地管理通则第五条(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园区内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并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现行国标基础上新增部分用地类别。
表2.1 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第六条(兼容性控制)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用地适建性的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园区规划部门根据该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核定其适建范围。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5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4.18施行日期2002.07.01文号苏府[2002]55号主题类别村镇建设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5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4月18日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包括城市、建制镇、村庄)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管理应体现为经济建设服务、统一规划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
第三条市、县级市、镇、村庄编制和实施规划,进行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苏州市规划委员会是全市规划工作的领导机构,决定全市城乡建设发展的重大方针和战略,协调、决策市域范围内的重大规划事项。
苏州市城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苏州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和重大规划决策前的咨询。
苏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各区的规划管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第五条城镇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镇区、近郊区及行政区域内因城镇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ι总贝y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详细规划
苏州⼯业园区详细规划⽬录第⼀章总则 (2)第⼆章规划依据、原则、发展⽬标 (2)第三章⼟地利⽤ (2)第⼀节总体⼟地利⽤分配2第⼆节⼟地利⽤细分4第四章指标体系和要素控制 (5)第五章综合交通规划 (7)第六章绿地、河湖系统 (10)第七章城市设计导则 (12)第⼋章分⽚区控制和建设指导 (14)第⼀节中⼼区控制和建设指导14第⼆节居住区控制和建设指导16第三节⼯业区控制和建设指导20第四节软件园控制和建设指导24第九章专项规划 (26)第⼀节市政公⽤⼯程规划26第⼆节综合防灾规划34附件⼀:论证意见附件⼆:规划背景XX新区⼆三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本第⼀章总则第 1 条为贯彻总体规划,适应XX新区发展的需要,加强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园区建设合理有序,特制定本规划。
第 2 条规划范围第 3 条“XX新区⼆三区”是指XX新区中新合作区的第⼆区、第三区两区,即本规划范围,位于⾦鸡湖东岸、青秋浦以西,北⾄娄江、南⾄斜塘河,共58.46平⽅公⾥。
第 4 条任何单位、团体和个⼈在本规划范围内的⼀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规划⽂本和图则配套使⽤,具有同等法律效⼒。
第 5 条规划范围内的⼯程设计与建设除执⾏本规划外,尚需符合国家、江苏省现⾏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 6 条本规划⾃XX市⼈民政府批准之⽇起执⾏。
由XX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 7 条若需对本规划进⾏局部调整或重⼤变更,应按法定程序进⾏。
第⼆章规划依据、原则、发展⽬标第 8 条规划依据1. 《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3.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4. 《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GBJ137-90)5.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6. 《XX新区第⼆三区总体规划》(1995)7. 《中国-新加坡XX新区⼆期建设指导详细规划报告》(1995)8. 《中国-新加坡XX新区三期建设指导详细规划初步报告》(1996)第 9 条规划原则1. 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坚持市场体制与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相结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5年版)1 总则1.1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核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地方标准DGJ32/TJ131-2011《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2.2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3.2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3.2.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可不计入:1、位于建筑底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紧密连通、方便到达;3、用于公共活动、绿化、停车,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
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
3.2.3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两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可不计入。
3.2.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及其附属汽车坡道可不计入: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要求;2、附属建设但与主体功能区完全隔离(可局部设门);3、对公众开放;4、该区域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不封闭;5、层高不大于3.0米。
不满足以上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敞开式停车楼内的管理用房等封闭空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5年版)苏州市规划局1 总则1.1 为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以下简称《国标》)、《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以下简称《标准》)及《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的姑苏区、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其他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区)及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2 日照标准2.1 日照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
有效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
2.2 本规则中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指《省规》3.2.6规定的住宅建筑和3.2.12规定的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宿舍等建筑。
2.3 本规则中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是指可作为卧室、起居室(也称厅)、书房的使用空间。
2.4 住宅建筑、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活动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三段,其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中小学普通教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居住空间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
2.5 旧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自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
“旧区”的范围在城市、县总体规划中确定。
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得降低。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解析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第四章住宅区规划管理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第六章工业区规划管理第七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第八章附则附录一特定区域范围附录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中新合作区外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建设理念)园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土地,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四条(特定区域)园区管委会可视城市发展需要,将城市核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及大型公共绿地、滨水地区等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划定为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
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园区现行特定区域范围见附录一。
园区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2-需要另行制定特定区域的规划管理规定。
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第五条(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园区内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并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现行国标基础上新增部分用地类别。
表2.1 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3-第六条(兼容性控制)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用地适建性的相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园区规划管理部门根据该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核定其适建范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1 总则1.1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苏州市其它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2.1核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地方标准DGJ32/TJ131- 《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2.2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3 规划容积率3.1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3.2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3.2.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可不计入:1、位于建筑底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紧密连通、方便到达;3、用于公共活动、绿化、停车,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
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
3.2.3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两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可不计入。
3.2.4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敞开式停车楼及其附属汽车坡道可不计入:1、满足规划对城市景观、交通、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要求;2、附属建设但与主体功能区完全隔离(可局部设门);3、对公众开放;4、该区域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不封闭;5、层高不大于3.0米。
不满足以上规定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全额计入容积率。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管理工作要点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管理工作要点苏州工业园区作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为了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必须严格遵循一系列要点:一、优化城市规划和建设在城市规划和建设方面,苏州工业园区要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重城市功能区划,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品质。
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加大绿化建设力度,打造宜居生态城市。
二、加强市容市貌管理市容市貌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要加强对市容市貌的整治和提升。
加强市容设施建设和维护,保持城市整洁有序。
要加强对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等行为的治理,提高市民的市容意识。
三、加强交通管理交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中之重,苏州工业园区要加强对交通拥堵、交通安全等问题的管理。
要优化交通组织,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提高交通管理水平,确保市民出行畅通无阻。
四、强化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苏州工业园区要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要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环保监管,推动绿色生产,减少污染排放。
要加强对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提高垃圾处理利用率。
五、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社会治安管理是城市管理的基础,苏州工业园区要加强对治安问题的预防和治理。
要加强对治安重点部位和重点时段的管理,提高社会治安保障水平。
要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保障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苏州工业园区城市管理工作要点包括优化城市规划和建设、加强市容市貌管理、加强交通管理、强化环境保护、加强社会治安管理。
只有不断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才能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工作条件。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1995年2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1995]10号批准1995年8月30日苏府[1995]90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开发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鉴新加坡城币规划建设管理的经验,结合园区近期开发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新合作开发建设的70平方公里工业园区。
第三条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包括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设计、建设施工质量和建筑维护管理。
第四条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规划建设局)是园区城市规划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在园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园区规划建设局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设计、施工质量和建筑维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具体负责园区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建设设计、施工质量和建筑维护管理;(三)参与和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其他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四)查处园区范围内违反本办法的案件(五)负责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交办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园区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单位和个人在园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园区规划建设局成立统一的行政执法队伍,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园区规划建设局的工作人员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可对园区内的所有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及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违法建设和违反规定、不符合质量要求施工等活动进行制止、调查、取证。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建设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拦,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九条园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并可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二章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十条园区编制城市规划遵循下列原则:(-)从实际出发依据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二)科学预测园区远景发展的需要,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护自然景观,创造园区城市特色;(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和科学技术文化事业发展;(五)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治安和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城市规划管理的⼯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件,其适⽤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本规定。
1.4编制城市规划,进⾏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本规定。
2城市⼟地使⽤管理2.1 城市⽤地分类2.1.1 城市⽤地,根据其使⽤的主要性质进⾏分类,按照《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GBJ137 - 90 )执⾏。
2.1.2 与城市⽤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定游憩设施的⽤地(包括⽤地范围内的⽔域),可以计⼈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地。
2.2 建设⽤地的适建性规定2.2.1各类建设⽤地的划分和使⽤性质应遵循⼟地使⽤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地,应由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城市)的规定进⾏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 中未列⼊的建设项⽬,由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化体育、商业服务、⾦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和⾏政管理及其他⼋类公共服务设施⽤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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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第四章住宅区规划管理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第六章工业区规划管理第七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第八章附则附录一特定区域范围附录二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中新合作区外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建设理念)园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土地,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四条(特定区域)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城市发展需要,将城市核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及大型公共绿地、滨水地区等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划定为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
在规划设计时,凡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建设强度控制)各类建设用地的建设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园区特定区域、重要节点地区、轨道站点周边地区、旧区更新地区的开发与改造等特殊建设项目,因实施需要建设强度确需突破本规定要求的,可结合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进行论证,论证可行的,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建设地块管理)已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市政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造成净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日照等有关规定,且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按原核定建筑规模建设,但不得改变用地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公益性设施配置、影响城市空间形态。
因开发建设需要,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确需调整合并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地块合并后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四)酒店式公寓按非住宅建筑计算建筑间距,不执行有关住宅日照标准。
第十一条(出入口)(一)周边有一条以上城市道路的地块,出入口应设置在较低等级道路上。
同一条道路上相邻出入口的间距一般不小于100米。
城市主干道上不宜开设地块出入口。
不得在道路展宽段、港湾式公交站场设置出入口。
(二)地块出入口位置与城市主干路交叉口(含T型交叉口)的距离不宜小于80米,与次干路交叉口(含T型交叉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以上起算点为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与桥隧坡道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
(三)居住小区一般应至少设置2个出入口;商业、办公建筑宜单独设置人行出入口,主要人行出入口前应留有适当的集散场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工业地块,只允许设置1个出入口。
(四)出入口的宽度一般为6~10米,特殊情况下可放宽至12米。
出入口处的道路机非分隔带开口在出入口宽度基础上放宽6米。
(五)对出入口宽度、数量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可根据情况另行申请,但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并满足相应的规范要求。
1、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一般不超过4.5米;2、住宅区公共配套设施及小型商业建筑首层层高不得超过5.0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得超过4.8米;3、单层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仓储式超市、大型商场等的建筑层高不得超过8.0米;(三)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建筑,其层高可依据使用功能及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
住宅区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居住用地分类)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等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为居住小区以及小区级以下居住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第十五条(居住用地分级规模)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邻里、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4.1的规定。
2、低密度住宅区内除私人庭院外绿地率不小于15%。
3、建筑层数为建议指标。
第十七条(住宅区绿地)(一)住宅区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附属绿地、道路绿地以及居民能够方便地进入、并满足绿化覆土要求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二)住宅区公共绿化宜集中布置。
组团集中绿地面积一般不得小于400平方米,并设置相应的老人和儿童活动场地。
(三)住宅区绿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规范规定,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及屋顶绿化,提高绿化质量。
(四)绿地率计算除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规定:1、建设工程对其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时,应保持必要的覆土厚度,形成以乔木为主的合理种植结构,保证发挥绿地效益。
符合以下规定时,可按比例计入绿地率:凡地下设施顶板上部至室外地坪覆土厚度达 1.5米(含1.5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全部计入绿地率;覆土厚度达0.8~1.5米(含0.8米),其绿化面积可按1/2计入绿地率;覆土厚度小于0.8米不计入绿地率。
2、与室外地坪高差不大于5.0米的非住宅建筑屋顶、覆土层厚度不小于0.6米的绿化用地,按其水平投影的1/4计入绿地率;覆土层小于0.6米或单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不计入绿地率。
3、建筑水平投影内覆盖的绿化用地不计入绿地率。
4、使用植草砖等透水地面、乔木行株间距在6米×9米以下的地面停车场用地, 可计入绿地率。
第十八条(住宅区道路)(一)住宅区道路系统应结构清晰,分级明确,鼓励采用人车分流的交通组织方式。
(二)住宅区道路宽度应满足以下规定:1、各类可通车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双向6米、单向3.5米。
2、路面宽度6~9米的可通车道路应设置双侧宽度之和不小于1.5米的人行道;路面宽度大于9米的可通车道路应设置双侧宽度之和不小于3米的人行道。
(五)住宅区内道路、公共建筑应满足无障碍通行的要求。
第十九条 (住宅区停车)(一)住宅区停车场地应尽量靠近机动车出入口,并保证相对集中设置与停放安全,减少对住宅环境的影响。
住宅架空层不得用作机动车停放处。
非机动车停车库(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室,不得在住宅群落或楼栋之间搭建停车棚。
(二)住宅区机动车停车位应近远期结合设置,远期停车位数量应符合规划要求。
鼓励多层停车方式,考虑远期采用多层停放方式的场地,其地块尺寸不宜小于30米×70米;设置机械式双层停车位的车库,净高不得低于3.7米。
(三)住宅区地面停车场应有绿化种植,并设置植草砖等透水地面。
地面停车位比例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控制:低层住宅区除少量访客停车位外不宜设置地面停车场地;多层住宅区地面停车数量不宜超过总停车位数的20%;高层住宅区地面停车数量不宜超过总停车位数的10%。
住宅区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应满足第三章表3.3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住宅区公共配套)(一)住宅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布置应考虑合理规模及服务半径,方便居民日常使用,并应避免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六)住宅区的供水、雨水、污水、电力、电讯、有线、燃气、消防及其它按规定设置的管线应配套齐全,工程管线应进行管网综合设计,合理安排,一次敷设到位。
第二十一条(日照间距)住宅建筑间距应兼顾住宅群落的通风与建筑室内外环境质量的要求,做到节地、节能,同时应保障相邻地块、相邻建筑的建筑日照。
住宅建筑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一)低层(3层及以下)、多层(4~6层)住宅区,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按1.3倍南侧建筑高度控制。
非平行布置时,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确定折减系数。
(二)中高层(7~9层)、高层(10层及以上)住宅区,需做日照分析,住宅建筑日照时间不小于大寒日累计3小时标准;同时新建建筑不得影响已获批准或已建住宅的日照标准。
(三)低、多层与中高层、高层混合布置的住宅区,当低、多层住宅建筑位于南侧时,住宅日照间距按1.3倍南侧建筑高度控制。
当中高层或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需做日照分析,使北侧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日照时间不小于大寒日累计3小时标准;同时新建建筑不得影响已获批准或已建住宅的日照标准。
(四)为保证相邻住宅地块的日照标准,需满足以下退线要求(北地块为有日照要求的公共建筑时参照执行):1、地块南北相邻或东西相邻,低层和多层住宅之间除需满足相应日照间距要求外,退相邻公共地界距离不得小于9米(详见图4.1)。
2、地块南北相邻,中高层和高层住宅之间除满足日照标准外,退相邻公共地界距离不小于15米。
当南侧地块先于北侧地块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南侧地块最北侧建筑必须为面宽小于30米的点式住宅,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25米(详见图4.2)。
3、地块东西相邻,中高层和高层住宅建筑退相邻公共地界距离不小于15米。
先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地块,沿两地块公共地界一侧应布置面宽小于30米的点式住宅(详见图4.3)。
(五)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按附录二执行。
第二十二条(住宅设计)(一)住宅区内至少30%的住宅基底面积应进行架空(低层住宅除外),作为公共活动空间。
沿街建筑宜有适当架空以扩展、丰富道路上的视觉空间。
架空层的设置应结合小区景观统一考虑、形成系统,不宜过于分散。
(二)高层、中高层板式住宅长边临城市道路时,不应超过50米。
(三)住宅立面色彩宜明快、舒适,以暖色调为主。
立面形态应丰富,并与周边环境有序协调。
(四)住宅设计时应预留空调室外机等设备的位置,并采取遮蔽措施,避免影响城市景观。
沿主要城市道路首排住宅沿街不允许外挂衣架,同时应统一封闭沿街阳台。
(五)提倡利用无污染的太阳能,在屋面设计时建议考虑太阳能装置的安装位置,并应进行遮蔽,避免影响建筑外观。
(六)住宅区围墙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1、总高一般不大于1.8米,宜采用金属栏杆镂空形式,实心底座高度宜小于0.3米。
2、一般情况下退让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0.5米。
3、四层(复式住宅除外)及四层以上住宅,不允许设院子;四层复式住宅及四层以下住宅,底层院子围栏高度不宜超过90厘米,宜采用绿篱形式。
第二十三条(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算除满足《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外,还须满足以下规定:(一)地下室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半地下室面积按1/3面积计入容积率;层高2.2m及以上的地面车库全部计入容积率,层高不足2.2m的地面车库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采用小区主入口中心线与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标高作为确定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室外地坪基准标高。
(三)若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采光井、下沉庭院边长大于该套住宅外围周长的1/2时,该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1/2计入容积率。
除车库坡道外,建筑采光井、下沉庭院开口处进深大于2.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1/2计入容积率。
(四)为小区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架空层和建筑物地面首层开辟的有盖走廊不计入容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