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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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59号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59号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59号尧都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临汾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3日临汾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转为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14〕59号)及《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为规范收费管理,结合临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

二、凡在我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修后超过原面积30%的建设项目)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按工程总投资(不含设备购置)的2.5%征收。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土地不同地段分三个标准进行征收。

Ⅰ级区段:西至规划一街和汾河、北至公路北环(规划一街以东、鼓楼北大街以西)和洰河(鼓楼北大街以东)、东至鼓楼北大街(洰河以北)-东108国道-体育南街(横二路以南)、南至南外环-108国道(汾河以东、南同蒲铁路以西)和旭祥街(南同蒲铁路以东),按70元/㎡的标准征收。

Ⅱ级区段:Ⅰ级区段以外,东至108国道、南至南外环-108国道、西至省道S232、北至公路北环范围及机场片区,按50元/㎡的标准征收。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绿色建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绿色建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绿色建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27•【字号】临政发〔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绿色建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6〕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临汾市绿色建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27日临汾市绿色建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建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本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山西省绿色建筑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进绿色建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使用空间及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国家、省、市确定的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工程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及建设。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还应建立能耗监测和统计制度。

绿色建筑示范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要求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及建设。

鼓励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采用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实施计划的制订、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临建建函字〔2015〕211号附件21

临建建函字〔2015〕211号附件21

附件2
(建设单位及工程项目名称)
自主发包情况书面报告

我单位建设的工程项目所使用的资金全部属于非国有资金,依据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临建市[2015] 号)要求,在工程项目报建时已确定该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发包方式采取直接发包,现将发包情况书面报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一)单位名称、地址、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二)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情况;
(三)该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地址、项目总投资、建设规模、地上地下面积、结构、层数、高度、跨度、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二)该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手续、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办理情况、非国有资金投资的书面说明或证明文件;
(三)本次发包的范围和内容。

三、承包单位基本情况
(一)承包单位名称、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项目班子人员名单及岗位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号、主要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

四、主要合同条款
(一)工程名称、地点、工程范围和内容;
(二)工期、价格;
(三)质量要求;
(四)材料供应;
(五)工程结算方式。

妥否,请批示!
2015年月日
(注意事项:建设单位不得向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被限制建筑市场准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发包工程,不得以任何不合理条件压缩合理工期和降低工程造价,不得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临汾市城市市容管理暂行办法

临汾市城市市容管理暂行办法

临汾市城市市容管理暂行方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有序的市容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匡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奉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木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市容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敢府应当把城市市容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面规划,配套建设,综合治理。

本市市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片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临汾市建设局是本市械市市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临汾市城建管理监察队伍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临汾市市区内的市容管理工作。

环保、公安、工商、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配合建设部门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五条二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不得阻碍、阻挠城管监察人员履行职责。

对损害、破坏械市市容环境的行为,任何入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六条城营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时.必须做到依法行政,必须特有山西省政府法制办统一颁发的<山西省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对在执行公务活动时未能做到亮证执法者,任何公民、组织和法人可以予以拒绝。

第七条在城市市容环境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推广以及在城市市容环境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城市道路两侧的环境容貌,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在建筑物墙体、阳台、屋顶或构筑物及树木、下政公用设施上搭建附着物或其它设施,不得堆放、悬挂杂物,不得张贴有碍市容观暗的物品或随意涂写、剖划。

违者责令无偿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主管或产权单位应及时整修、装饰或定期冲洗,保持完好整洁。

违者责令其限期改正,个人处以50元以下,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7•【字号】临政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0〕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保障本市城乡规划顺利实施,统筹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9-2020 )》,本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尧都区行政辖区,临汾经济开发区辖区,洪洞县甘亭镇,襄汾县襄陵镇和邓庄镇。

总面积共计1513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东至108国道,南至南外环-108国道,西至公路西环,北至公路北环。

总面积共计155平方公里。

第四条为确保科学、合理地实施城乡规划,临汾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全市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审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城乡规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各项工作。

第五条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的规划工作。

根据城市规划区划定范围,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尧都区、襄汾县、洪洞县人民政府应协助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市政府授权职责范围内的各项规划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实施日期】2015.04.2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2015-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终)

2015-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终)

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临汾市规划局2015.08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第一节建设用地的使用 (2)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4)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6)第一节建筑间距 (6)第二节建筑退让 (11)第三节建筑高度 (13)第四节建筑形态控制 (14)第四章绿地景观规划管理 (17)第一节绿地规划管理 (17)第二节景观规划管理 (18)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19)第一节城市道路交通 (19)第二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0)第三节市政公用设施 (21)第四节停车设施配建 (25)第六章附则 (26)附录一:名词解释 (27)附录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31)附录三:计算规则 (36)附录四:建设用地建设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39)附录五:临汾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4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实施,加强和规范临汾市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现行相关技术规定、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确定的临汾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

市域其它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各项规划应当使用现实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并采用本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高程系统。

第四条临汾市规划局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与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冲突的地方,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的使用第六条城乡建设用地性质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第七条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应遵循相容性原则。

经营性主导用地类别主要分为:居住、商业服务业、工业、物流仓储4大类。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快城中村城郊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快城中村城郊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快城中村城郊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5•【字号】临政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快城中村城郊村改造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0〕42号)尧都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部门:为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结构布局,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提高城中村、城郊村人居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市级指导、区级组织、村级实施、市场运作”的办法,规范有序、和谐实施城中村、城郊村改造,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化水平,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涵盖范围中心城区规划区(城市外环路以内),面积155平方公里。

三、工作步骤(一)成立临汾市城中村、城郊村改造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市领导组”),为全市城中村、城郊村改造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部署全市城中村、城郊村改造工作;研究解决城中村、城郊村改造中的重大问题。

市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为市领导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拟定城中村、城郊村改造相关政策;审查各城中村、城郊村改造实施方案;确定城中村、城郊村名录;指导、督查、考核城中村、城郊村改造工作;协调辖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城中村、城郊村改造工作。

尧都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城中村、城郊村改造项目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向市城改办提出申请,由市城改办进行初审,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将纳入名录的城中村、城郊村分为近期、中期、远期三类,报市领导组批准后列入城中村、城郊村改造计划。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05•【字号】临政办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5〕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临汾市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5日临汾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转化我市能源资源优势,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着力调整产业结构,培育新兴产业、防治大气污染、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打造低碳城市形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清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为目标,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为契机,以政策引导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为发展方式,按照立足本地、发挥优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稳步推进的原则,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设施,不断扩大新能源汽车产业应用规模,提升装备制造业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我市低碳城市形象与城市品位。

二、工作目标(一)2015年,在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不低于20%,通过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在全市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重点推进城市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等公共领域以及私人乘用车市场。

2016-2017年,在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不低于30%,形成新能源汽车应用服务示范体系。

(二)新能源汽车产业形成规模发展。

(整理)临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整理)临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临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临汾市规划局二○○八年四月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用地使用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临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

周边农村个人建房及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没有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市规划(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使用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经批准的上层次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u1] 确定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执行。

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图时应先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米的成片开发地区,按规划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用地,应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政务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的通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政务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的通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政务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14•【字号】临政办函〔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政务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的通报临政办函〔2016〕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企业:政务信息是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联系上下、沟通左右、及时反映工作情况的有效途径,也是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工作水平、工作质量的重要反映。

2015年,全市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狠抓落实,密切跟踪国务院及省、市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工作进程和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编发、报送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为各级领导同志了解情况、指导工作、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5年,省政府信息处共采用我市政务信息62条,国务院办公厅采用我市政务信息4条,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我市上报的1条信息作出批示,全市政务信息采用情况在全省排名第6。

现将2015年全市政务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通报如下:一、 2015年全市政务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一)2015年政务信息上报情况全年全市各部门、各县(市、区)共上报各类政务信息12051条,其中,各部门报送5909条,各县(市、区)报送6142条。

上报数量较多的部门依次为:市妇联、市监察局、市农委、市统计局、市公安局。

上报数量较多的县(市、区)依次为:襄汾县人民政府、隰县人民政府、翼城县人民政府、浮山县人民政府、侯马市人民政府。

(二)2015年政务信息采用情况市政府办公厅全年共编发政务信息123期,累计采用各部门、各县(市、区)报送的信息670条,其中,各部门287条、各县(市、区)383条。

临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临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临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临汾市规划局二○○八年四月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用地使用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附录4 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临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

周边农村个人建房及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没有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市规划(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使用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经批准的上层次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u1] 确定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执行。

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图时应先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米的成片开发地区,按规划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用地,应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临汾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临汾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临汾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04-10-9 8:13:30 临汾市建设局录入:李霞阅读1007次第一条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蓝图和城市建设的综合部署,是建设和管理城市的依据。

为了贯彻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把城市、建制镇建设成环境优美、文明整洁、设施配套、功能齐全、各具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临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2001年新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第三条临汾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临汾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批后管理。

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在临汾市、侯马市政府城市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的前提下,实施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县、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批后管理。

建制镇由镇政府初审后报当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规划管理部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规划管理职权。

第四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一切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工程,其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部门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市区内建设单位需要用地时,必须持有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计划或上级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城市规划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后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核定其建设的性质和规模、用地位置和用地界线,符合规划要求的方可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辖县(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需要用地时,按前款规定内容向所在县(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城市规划部门依据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其它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需要用地时,比照第六条规定由县(市)建设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临汾市规划局2015.08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第一节建设用地的使用 (2)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4)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6)第一节建筑间距 (6)第二节建筑退让 (11)第三节建筑高度 (13)第四节建筑形态控制 (14)第四章绿地景观规划管理 (17)第一节绿地规划管理 (17)第二节景观规划管理 (18)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19)第一节城市道路交通 (19)第二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0)第三节市政公用设施 (21)第四节停车设施配建 (25)第六章附则 (26)附录一:名词解释 (27)附录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31)附录三:计算规则 (36)附录四:建设用地建设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39)附录五:临汾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4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实施,加强和规范临汾市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现行相关技术规定、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确定的临汾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

市域其它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各项规划应当使用现实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并采用本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高程系统。

第四条临汾市规划局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与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冲突的地方,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的使用第六条城乡建设用地性质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执行。

第七条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应遵循相容性原则。

经营性主导用地类别主要分为:居住、商业服务业、工业、物流仓储 4 大类。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区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区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区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3•【字号】临政办发[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区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临政办发〔2008〕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临汾市区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临汾市区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临汾市区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适应本市区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房地产调控的有关政策,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以满足市区不同收入家庭合理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本规划是临汾市城市规划区“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和控制市区近期住房建设发展的主要依据,对市区住房建设起着综合调控作用。

第四条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临汾市区城市规划区,规划期限为2008年至2012年。

第五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本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制定住房建设相关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住房现状和目标第六条规划期住房现状“十五”期间,临汾市区住房建设各项指标达到了历史新高,市民居住条件明显改善。

到2007年末,临汾市区规划区内城镇住房保有量约为1250.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区居民人口达到41万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约为28.5平方米。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项目专项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项目专项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项目专项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1•【字号】临政办发[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项目专项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临汾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项目专项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临汾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项目专项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和《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第227号)要求,为扎实做好我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清理、规范、整治目前存在的违法建设,妥善处理解决已建项目补办规划手续过程中存在的遗留问题和各类矛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2010年6月1日前临汾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涉及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有土地上的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只适用于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对今后案例不作类比。

第四条本办法的具体执行机构为“临汾市违法违规建筑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办公室”),专项整治办公室通过联席会议方式开展工作。

联席会议由市规划局负责召集,市监察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尧都区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参加。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扩容提质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扩容提质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扩容提质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临政办发[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扩容提质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临汾市扩容提质大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临汾市扩容提质大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开展城市扩容提质大行动,加快推进市域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市和县城人居环境,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扩容提质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带两圈多点”市域城镇化发展战略和“一城三区”百万人口大临汾建设目标,以打造宜居城市、县城为目的,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管理为主线,强力实施“一建一改两治理”(即建设城市新区和基础设施,改造城中村、棚户区和老旧基础设施,开展城市容貌和人居环境专项治理,开展市政设施运营提质专项治理),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增强集聚能力,使我市城市和县城在建设管理方面实现跨越式发展,创建一批省级园林城市和宜居城市,力争创建几个国家级园林城市和人居环境奖城市,初步形成宜居宜业的城镇建设体系。

二、任务和要求(一)搞好规划设计,科学指导城市扩容提质要围绕百万人口大临汾建设目标,做好尧(都)洪(洞)襄(汾)城镇群规划编制工作,科学指导“一城三区”建设;以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为依据,搞好近期建设片区详细规划,指导新区建设;编制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规划,搞好旧城改造;重要项目的设计要注重塑造景观风貌,突出地方特色。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标准地”改革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标准地”改革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标准地”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06•【字号】临政办函〔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标准地”改革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自2020年启动“标准地”改革以来,各县(市、区)认真落实《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20]39号)精神,全力推进“标准地”改革,全市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共计出让“标准地”49宗4961亩,保障了一大批转型项目落地,“标准地”出让已成为我市开发区土地供应的主流模式。

尽管我市“标准地”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部分县(市、区)党委、政府重视不够、开发区管委会推进措施不.力、相关部门配合不紧密导致改革推进不快以及“标准地”标准不高等诸多问题。

为将全市“标准地”改革向纵深推进,全面构建地等项目”保障机制,持续营造“三无三可”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标准地”供应效率,全方位保障高质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层次谋划部署“标准地”改革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打造“三无三可”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全市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是一项政治任务、重大使命。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将“标准地”改革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任务,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部署,形成以“全方位推动”为横向维度、以“高质量发展”为纵向标尺的深度协调的“标准地”改革工作矩阵,为推进“标准地”改革奠定强有力的组织和制度保障。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临政发[2015]21号)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临政发[2015]21号
【发布部门】临汾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24
【实施日期】2015.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

(临政发〔2015〕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落实和承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5〕16号),共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53项。

我市需要落实和承接23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其中:相应取消行政审批事项3项,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2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9项,决定保留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9项。

(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承接工作,对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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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临汾市规划局2015.08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第一节建设用地的使用 (2)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4)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6)第一节建筑间距 (6)第二节建筑退让 (11)第三节建筑高度 (13)第四节建筑形态控制 (14)第四章绿地景观规划管理 (17)第一节绿地规划管理 (17)第二节景观规划管理 (18)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19)第一节城市道路交通 (19)第二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0)第三节市政公用设施 (21)第四节停车设施配建 (25)第六章附则 (26)附录一:名词解释 (27)附录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31)附录三:计算规则 (36)附录四:建设用地建设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39)附录五:临汾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4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实施,加强和规范临汾市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现行相关技术规定、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确定的临汾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

市域其它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各项规划应当使用现实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并采用本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高程系统。

第四条临汾市规划局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与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冲突的地方,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的使用第六条城乡建设用地性质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第七条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应遵循相容性原则。

经营性主导用地类别主要分为:居住、商业服务业、工业、物流仓储4大类。

凡建设项目用地类别与主导用地类别相符的应鼓励建设,与主导用地类别相容的允许建设,与主导用地类别不相容应原则禁止建设。

建设用地相容性的判断应按表1控制。

表1经营性建设用地相容性控制表类别代码主导用地类别类别名称居住商业服务业工业物流仓储大类中类R居住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O××R2二类居住用地√O××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1商业用地O√OOB2商务用地O√OOB3娱乐康体用地×√O×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O√OO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O√OOM工业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O√OM2二类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W工业用地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OO√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注:1.主导用地类别:√;相容用地类别:O;禁止用地类别:×。

2.在选址时有污染的工业、危险品仓库、专业批发市场等对环境、安全有影响的项目,应通过项目选址规划确定其相容性。

3.经营性建设用地在满足相关规范条件下可相容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用地。

第八条用地兼容1.“五线”设施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除以下所列情况外,应保持用地性质的单一性,原则上不允许兼容任何经营性用地。

(1)新建城市综合公园允许兼容一定比例的公共管理和商业服务业设施,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园陆地总面积的7%,且应布局在公园边界处。

(2)城市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工业遗产公园、历史文化博览园等因使用功能需求,可兼容部分其他性质用地,但其兼容用地类型及比例应根据专项研究确定。

(3)城市中心区、重点地区新建的广场、绿地因使用功能需求,在充分保障其基本使用功能前提下,可允许在其地下空间建设部分商业服务业设施,但其地下建筑面积应根据专项研究确定。

(4)为发挥特定设施的土地混合使用效益,对于轨道交通场站用地、客运交通枢纽用地,在充分保障其基本使用功能和建设规模基础上,允许建设部分地上和地下商业服务业设施,但允许混合的建筑面积应根据专项研究确定。

2.商业用地、办公用地、教育用地、工业仓储用地等非居住类用地原则上禁止兼容居住,特殊情况下确有必要的,在保证居住配套服务设施满足的前提下,通过专项研究确定。

3.居住用地(R)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其中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面积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4.工业用地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7%(参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

非生产性的研发类工业用地,允许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比例不得大于总用地面积的20%。

第九条建设用地应成片区开发建设,各地块开发建设时应将周边零散用地一并整合,统一规划建设。

除公益性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外,净用地面积不足2000平方米的用地,不得单独建设。

但如相邻用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其它原因确实无法整合而又确需建设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情况下,临汾市规划局可酌情批准建设。

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如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明确的,应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确定,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录四)。

第十一条同一建设单位同时取得控规中多个相邻地块的建设项目,在满足地块相邻、同步实施、规划可行的条件下,各地块规划建设容量指标经规划部门批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进行总量平衡,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

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十二条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应当配建居民健身活动场所,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

居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小区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住宅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除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表2-1规定的指标要求。

表2-1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表类别项目名称设置要求医疗卫生社区卫生服务每一万㎡地上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10㎡,且须设置于地上建筑中商业服务生鲜超市每一万㎡地上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50㎡,且须设置于地下一层或以上建筑中社区服务社区用房每一万㎡地上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20㎡(不小于20㎡/100户,小区级不低于400㎡),且须设置于地上建筑中物业管理不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3‰,且一半以上建筑面积须设置于地上建筑中市政公用公共厕所每四万㎡地上建筑面积设置一座,每座建筑面积不小于60㎡,且须设置于地上建筑中文体设施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每一万㎡地上建筑面积设置用地面积不小于50㎡、建筑面积不小于15㎡的地上活动场所注:1.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总指标按照国家规范执行。

2.商品住房项目中商业服务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商业服务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5%,且需在单独地块内相对集中建设。

第十四条在居住项目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不得低于下列标准规划设置:1.每0.5万人口区域内,至少设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每1万人口区域内,设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每增加600人,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

2.每1万人口区域内,设18个班规模的完全小学,每增加600人,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

(二)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2-2分级设置;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表2-3的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表2-2小学、幼儿园设置规定表居住人口规模(万人)教育设施规模(班)1.0小学181.0幼儿园120.5幼儿园6表2-3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教育设施用地标准(m2/人)班级规模(人/班)小学1245幼儿园1330(三)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

小学、幼儿园正门及主体建筑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社会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四)新建小学、幼儿园应当在主、次入口处设置一定规模的开敞空间及停车设施,并在项目报建时予以明确。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十五条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抗震、环保、安全保密、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节规定。

第十六条低、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60°),其间距在旧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新区内不小于1.2倍。

建筑相对位置示意图建筑间距要求备注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Lx≥1.2Hs Hs:南侧建筑高度2.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60°以上的)住宅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1.0倍。

建筑相对位置示意图建筑间距要求备注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Lx≥1.0Hs Hs:较高建筑高度3.当住宅建筑外阳台(不包括宽度小于0.6米的飘窗)累计长度(不包括山墙上的阳台)大于其建筑长度的2/3时。

建筑间距应自建筑外阳台边算起。

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平行、错位布置时,如重叠部分不大于6米,间距按日照分析执行,且应满足消防和视线要求。

建筑相对位置示意图建筑间距要求备注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平行、错位布置S≤6m时,按日照分析执行S:重叠部分长度(二)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山墙宽度(指重叠部分长度,不包括阳台)小于、等于16米时:低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应小于8米;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应小于15米。

2.当山墙宽度(指重叠部分长度,不包括阳台)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建筑相对位置示意图建筑间距要求备注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布置B、S ≤16m 时,Lx≥8m (低层)Lx≥15m (多层);B、S >16m 时,Lx 按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控制S:重叠部分长度(三)低、多层条式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条式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并以两幢建筑方位角度的平均值做为执行南北向或东西向平行布置控制间距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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