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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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临汾市规划局
2015.08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第一节建设用地的使用 (2)
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4)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一节建筑间距 (6)
第二节建筑退让 (11)
第三节建筑高度 (13)
第四节建筑形态控制 (14)
第四章绿地景观规划管理 (17)
第一节绿地规划管理 (17)
第二节景观规划管理 (18)
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19)
第一节城市道路交通 (19)
第二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0)
第三节市政公用设施 (21)
第四节停车设施配建 (25)
第六章附则 (26)
附录一:名词解释 (27)
附录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31)
附录三:计算规则 (36)
附录四:建设用地建设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39)
附录五:临汾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4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实施,加强和规范临汾市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现行相关技术规定、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确定的临汾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
市域其它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市各项规划应当使用现实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并采用本市城市独立坐标系统、高程系统。
第四条临汾市规划局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与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冲突的地方,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设用地的使用
第六条城乡建设用地性质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第七条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应遵循相容性原则。经营性主导用地类别主要分为:居住、商业服务业、工业、物流仓储4大类。凡建设项目用地类别与主导用地类别相符的应鼓励建设,与主导用地类别相容的允许建设,与主导用地类别不相容应原则禁止建设。建设用地相容性的判断应按表1控制。
表1经营性建设用地相容性控制表
类别代码主导用地类别
类别名称居住
商业服务
业
工业物流仓储
大类中类
R
居住用地
R1一类居住用地√O××R2二类居住用地√O××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B1商业用地O√OOB2商务用地O√OOB3娱乐康体用地×√O×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
地
O√OO
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O√OO
M
工业用地
M1一类工业用地×O√OM2二类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
W
工业用地
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OO√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注:1.主导用地类别:√;相容用地类别:O;禁止用地类别:×。
2.在选址时有污染的工业、危险品仓库、专业批发市场等对环境、安全有影响的项目,应通过项目选址规划确定其相容性。
3.经营性建设用地在满足相关规范条件下可相容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用地。
第八条用地兼容
1.“五线”设施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除以下所列情况外,应保持用地性质的单一性,原则上不允许兼容任何经营性用地。
(1)新建城市综合公园允许兼容一定比例的公共管理和商业服务业设施,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园陆地总面积的7%,且应布局在公园边界处。
(2)城市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工业遗产公园、历史文化博览园等因使用功能需求,可兼容部分其他性质用地,但其兼容用地类型及比例应根据专项研究确定。
(3)城市中心区、重点地区新建的广场、绿地因使用功能需求,在充分保障其基本使用功能前提下,可允许在其地下空间建设部分商业服务业设施,但其地下建筑面积应根据专项研究确定。
(4)为发挥特定设施的土地混合使用效益,对于轨道交通场站用地、客运交通枢纽用地,在充分保障其基本使用功能和建设规模基础上,允许建设部分地上和地下商业服务业设施,但允许混合的建筑面积应根据专项研究确定。
2.商业用地、办公用地、教育用地、工业仓储用地等非居住类用地原则上禁止兼容居住,特殊情况下确有必要的,在保证居住配套服务设施满足的前提下,通过专项研究确定。
3.居住用地(R)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其中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面积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4.工业用地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7%(参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非生产性的研发类工业用地,允许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比例不得大于总用地面积的20%。
第九条建设用地应成片区开发建设,各地块开发建设时应将周边零散用地一并整合,统一规划建设。除公益性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外,净用地面积不足2000平方米的用地,不得单独建设。但如相邻用地已完成建设,或因其它原因确实无法整合而又确需建设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情况下,临汾市规划局可酌情批准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