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井工程污染防治规范QSH 023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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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 0238-2009
6.3.2.3 油气田勘探开发区域可分为环境敏感区和一般环境地区,不同类别地区,井场储存池的防渗 措施可以不同,但都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环境类别划分见附录 A。 6.3.2.4 环境敏感区储存池的防渗措施:
a) 修建钢筋混凝土防渗池,参见 Q/SH 0020—2007 中 4.7.6 的规定; b) 配备排污收集罐,配套修建收集罐盛放池,盛放池应做防渗处理; c) 开挖储存池,铺设防渗膜,防渗膜的材质应采用无毒环保材料,厚度大于 0.5 mm,接缝处应
7 钻井施工
7.1 钻井施工中应控制新鲜水消耗,尽可能减少废水、废钻井液的产生量,钻井施工中清洁生产控制 指标应不低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钻井专业清洁生产三级技术指标的要求。 7.2 钻井施工噪声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 7.3 钻井施工中使用的钻井液材料应进行检测,避免使用含铬、铅等有毒重金属元素的钻井液材料。 7.4 钻井施工中废弃的油基钻井液应回收集中处理,完井后不应滞留井场或采取就地固化的处理措施。 7.5 井场使用的钻井液材料应有详细记录,存放位置应有明显标志。钻井液材料堆放台或架应高于地 面 100 mm 以上,并加设顶篷,防止雨水淋沥、浸泡造成污染。 7.6 下导管、表层套管固井时,水泥浆应返高至井口,防止污染地下水。 7.7 发生钻井液漏失时,应记录漏失层位、钻井液漏失量,并采取措施消除井漏。 7.8 井场应设置废油回收设施,防止污染井场。 7.9 存放、清洗钻杆时应有防止钻杆螺纹密封脂落地污染的措施。 7.10 储存池内污染物量不应超过有效容积的 80%。 7.11 钻井废水、废钻井液、岩屑、废油等污染物的产生量、外运量、处理量等数据应有详细记录。 7.12 测井应符合下述要求:
6.2.3 边沟与雨水监控池
6.2.3.1 井场周边应设置边沟,排泄井场范围内的雨水。边沟的设置参见 Q/SH 0020—2007 中 4.7.3
的规定。
6.2.3.2 农田内井场四周应挖边沟或围土堤,与毗邻的农田隔开。井场内的污油、污水、废钻井液等
不得外溢。
6.2.3.3 坡面水、井场雨水等清净下水,经边沟进入雨水监控池可直接外排,受到污染时进入储存池。
a) 测井作业应符合 SY 5131 的规定; b) 放射源的管理按国务院第 449 号令的规定执行; c) 发生放射源落井事件后,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6〕145 号文的要求上报。 7.13 测试应符合下述要求: a) 测试时对地层产出物进行油、水、气分离,分离出的油水进行回收,产出的可燃气体在放喷口
洪水线以下,同时不得建在汇水、行水通道上。开挖储存池时 ,应将开挖的表土作为复耕回填土单独堆
存。
6.3.1.4 储存池的池壁厚度、用材、防渗等参数应符合 SH/T 3132 的规定。
6.3.2 储存池的防渗要求
6.3.2.1 应根据钻井废水、废钻井液和岩屑产生量以及相关施工作业进入储存池的废液量确定储存池
b) 项目污染状况和治理措施: 1) 项目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污染物种Hale Waihona Puke Baidu包括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噪声、 振动、恶臭、烟雾、放射性等,列出有害成分、排放量和排放浓度; 2) 排放方式和去向; 3) 控制污染物的措施: ——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识别; ——对污染物的治理原则和要求; ——治理措施及回收综合利用方案的比较选择; ——设计采用的环保标准; ——环境监测机构及设施;
ICS 13.020.40 E 09
Q/SH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H 0238-2009
钻井工程污染防治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drilling operation
2009-02-10 发布
2009-08-20 实施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发布
Q/SH 0238-2009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开发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原油田分公司技术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军、张国辉、朱惠骧、樊旭文、黄刚、张同国、魏冬钢。
m
一般地区
<1500
650
1500~2000 2000~3000 3000~4000 4000~4500
950 1100 1600 1700
5000
1900
注 1:长江流域以南称为“丰水”地区。
注 2:井深大于 5 000 m,储存池容积按 100 m3/km 增加。
储存池容积 m3
丰水地区 750 1100 1300 1900 2200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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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由钻井液循环系统跑、冒、滴、漏而排出的钻井液。 3.3
清净下水 drain from production 指未受污染或受轻微污染以及水温稍有升高的水。 3.4 储存设施 storage facility 指钻井井场上用于存储废钻井液、岩屑以及钻井废水的设施,包括储存池、储存罐。
6.2.3.4 雨水监控池应做防渗处理。
6.2.4 污水沟
6.2.4.1 井场钻台、机房、泵房、循环罐区应设置污水沟。
6.2.4.2 发电房和油罐区四周设置环形排污沟,并配备污油回收罐。
6.2.4.3 排污沟建于填方区时,沟底应夯实。
6.2.4.4 沟底有管涵时,沟底与管涵相距至少 300 mm。
6.2.4.5 排污沟应做防渗处理。在环境敏感地区钻井施工时,排污沟设置应符合 Q/SH 0020—2007 中
5 钻井设计
5.1 钻井设计应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环保对策措施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 5.2 在钻井设计中应依据周围环境状况,列出受钻井工程影响的主要环境敏感因素和环境保护目标。 5.3 在设计井身结构包括导管、套管的选材和下深时,应采取有利于保护地下水等环境敏感因素的措 施,防止污染环境。 5.4 在钻井液设计中应选用环境友好型的钻井液材料,避免使用含铬、铅等有毒重金属元素的钻井液 材料。 5.5 在钻井设计中应明确钻井工程的污染源和污染物产生量,提出储存池容积、抗压强度、防渗等设 计要求,以及污染治理措施和相关标准。 5.6 钻井设计中环保内容应经过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查。
c) 环境保护工程所需投资和机构设置; d) 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e) 存在问题和建议。 4.2 钻井工程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 14 号令的要求。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勘探开发区块,钻井 工程应按照国家和 地方环保行 政主管部门 要求履行环境 影响评价手 续。已完成环 境影响评价 审批的项 目,项目内容有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报批。
容积,正常情况下开发井钻井储存池容积参见表 1。在满足当地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储存池的容积可根
据当地环境状况和生产条件做适当调整。
6.3.2.2 钻井施工中应采取防渗措施的区域主要包括:储存池、放喷池、机房底座区域、发电机和柴
油罐区域、钻杆排区域、混原油区域、润滑油脂区域等。
表1 钻井井场储存池容积
井深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钻井废水 waste water from drilling 指钻井过程产生的机械冷却水、设备冲洗水、地层返出水及废钻井液澄清水等废水,以及固井、测 井、录井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废水。 3.2 废钻井液 waste drilling fluid 指钻井过程中无法回收利用的钻井液,主要成分包括烃类、盐类、各种有机聚合物 和矿物质。主要 来源: a) 被更换的不适于钻井工程和地质要求的钻井液; b) 在钻井过程中,因钻井液体系转换而替换掉的部分性能不合格的钻井液; c) 完井时井筒内替出的钻井液;
4 前期准备
4.1 编制新区探井和油田产能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钻井工程方案中应包括以 下环境保护内容:
a) 建设地区的环境状况: 1) 建设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主要包括大气、水体、土壤和生态环境等; 2) 改扩建项目说明建设单位现有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周围环境状况;
8 环境治理
8.1 钻井废水 8.1.1 钻井废水应采用移动式污水处理设备在现场进行处理或运到专业处理站进行处理。 8.1.2 钻井废水处理后外排应符合 GB 8978 或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回注应符合 SY/T 5329 的规定。 8.1.3 钻井废水的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 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8188.2 溢油分散剂 使用准则 SH/T 3132 石油化工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范 SY/T 5087—2005 含硫化氢油气井安全钻井推荐作法 SY 5131 石油放射性测井辐射防护安全规程 SY/T 5329 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推荐指标及分析方法 SY/T 5466 钻前工程及井场布置技术要求 SY/T 6629—2005 陆上钻井作业环境保护推荐作法 Q/SH 0020—2007 川东北钻前施工作业技术规范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 449 号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 14 号令) 《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 发〔2006〕145 号)
4.7.4 的规定。
6.3 储污系统
6.3.1 储存池的设置
6.3.1.1 井场应设置储存池或储存罐,存储钻井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钻井液和岩屑等污染物。
6.3.1.2 储存池位置应避开居民饮用水源、农灌水源、河道、居民区等区域。
6.3.1.3 储存池应尽量选择在挖方区,避让填方区。在山区丘陵钻井施工时,储存池不应建在河床、
点火燃烧; b) 测试作业放喷的排出物应进入放喷池,不得排入井场储存池中; c) 测试作业应选择有利于气体扩散的气象条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高含硫气井试气时,应对环
境中的硫化氢、二氧化硫进行监测。 7.14 下套管作业中,清洗套管螺纹时应防止清洗剂落地污染,废弃清洗剂应统一回收处理。 7.15 注水泥作业结束后,废弃的水泥浆和清洗液应进入储存池进行统一处理。 7.16 完井应符合下述要求:
6 钻前工程及井场布置
6.1 井场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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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场布置及设备安装应符合SY/T 5466 和SY/T 6629—2005中4.2的规定。
6.2 排水系统
6.2.1 钻井井场
钻井井场应实施清污分流。
6.2.2 坡面截水沟
在山区丘陵钻井施工,存在坡面汇水时应建坡面截水沟,截水沟设置应符合Q/SH 0020—2007中4.7.2 的规定。
防止渗漏。 6.3.2.5 一般环境地区应采取开挖储存池,铺设防渗膜的防渗措施。 6.3.3 放喷池 6.3.3.1 放喷池的位置应避开居民饮用水源、农灌水源、河道、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区。 6.3.3.2 放喷池应进行防渗处理。 6.3.3.3 环境敏感区放喷池设置参见 Q/SH 0020—2007 中 4.7.7 的规定。 6.3.3.4 放喷池的池壁厚度、用材、防渗等参数应符合 SH/T 3132 的规定。
a) 完井后,剩余的储备钻井液应回收集中处理,不得排入井场储存池中; b) 完井后,剩余的钻井液材料、油泥砂等应全部回收、处理,或运到环保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进
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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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完井后,应清除地面生活和工业垃圾,恢复地貌,保持井场及井口设备清洁,并按规定做好钻 井环境保护交接,交接书式样见附录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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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 0238-2009
钻井工程污染防治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钻井前期准备、钻井施工、钻井过程中相关作业及完井作业的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油气田陆上钻井工程环境污染防治。 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 管理,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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