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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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区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一)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的对象是辖区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及食用农产品经营等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二)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每次不少于二人,着装整齐、亮证执法。

(三)食品药品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

1.检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单位是否有无证照生产、经营及超范围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行为。

2.检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和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药店的执业药师是否在职在岗。

3.检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经营的各类食品药品、保健用品、化妆品产品标识是否规范,有无超过保质期限(有效期限)、腐败变质、掺假掺杂的食品药品及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4.检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程序及工艺流程要求。

5.清查上级部门下达及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药品。

6.检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广告发布行为。

7.检查食品药品采购查验、索证索票、进销发票及台帐记录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建立完整规范的检查监管档案。

(五)各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负责辖区食品药品安全日常巡查工作。对本企业内因巡查工作不力、失察、失职、渎职等导致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开发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一)凡在本开发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涉及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制度。

(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应符合《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报告的范围,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经营、餐饮服务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发生质量事件、药害事件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制售假劣药品事件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药品安全事故。

(四)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受理管辖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报告,配合上级执法部门对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五)食品药品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人)及报告时间、报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六)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瞒报、迟报、漏报、不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的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严重,予以严肃处理。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及时并有

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3、开发区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和各企业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

(二)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本制度所指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是指企业食品药品监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食品药品安全公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需被追究的责任。

(四)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纪律处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监管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

2.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受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3.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对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食品药品安全检查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6.其他与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渎职失职行为。

(六)对责任人需被追究的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小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由企业对责任人给予降职或开除处理。

(七)对较大或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需追究责任的,由企业根据开发区相关规定处罚责任人。

(八)对失职、渎职,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4、开发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一)事故管辖。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

(二)事故报告。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单位、事故所在地的企业协管员和接收事故患者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报告。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开发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

(三)救援处理。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置和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及时组织救治,控制事故现场,封存可疑中毒食品及其原料、加工设备、工具容器,收集、保存、采集可疑中毒食物样品及中毒患者生物样品。在处置过程中及时上报阶段性报告。

(四)事故终结。事故处置终结后,企业负责任人应认真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办法和今后改进意见,写出事故处理终结性报告,上报开发区管委会及上级有关部门。

5、开发区企业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培训制度

(一)协管员在聘用期内必须按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教育活动。

(二)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对辖区内协管员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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