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间借款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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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在进行专项检查的时候,发现该市一家家具制造企业“其他应收款”挂账8000万元,经核查明细,属于向老板另一家关联公司的借款,而且借款时间已达1年之久,税务人员依法要求企业缴纳了增值税近28.8万元,并依法处以1倍罚款以及相应滞纳金。借款利息计税
1、借款本金=8000万元
2、当时同期贷款利率=6%
3、一般纳税人贷款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6%
4、利息计算的增值税=8000万元*6%*6%=28.80万元
参考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本条不包含个人向单位提供借款。股东个人向单位提供借款可无偿计息;关联企业和股东可利用股东借款转给另外关联公司来避免利息,前提是股东个
人借款时间不超过一年;本条的内容将个人向单位无偿提供服务尚未纳入视同销售范围)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个人无偿提供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入视同销售的范围)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涉税提醒
(1)36号文视同销售涵盖了所有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范围,只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营改增后,无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借款应该要缴增值税;
(3)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
上述规定体现了税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和堵塞征管漏洞;将无偿提供服务、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与有偿方式对等,全部纳入应税服务的范围;同时将以公益活动和社会公众为对象的的情况排除在视同销售的范围之外,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针对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按视同销售纳入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