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 9 5 8年6月10日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第一条(1)由于自然人或法人间的争执而引起的仲裁裁决,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内作成,而在另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时,适用本公约。
在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这个国家不认为是本国裁决的仲裁裁决时,也适用本公约。
(2)“仲裁裁决”不仅包括由为每一案件选定的仲裁员所作出的裁决,而且也包括由常设仲裁机构经当事人的提请而作出的裁决。
(3)任何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者加入本公约或者根据第10条通知扩延的时候,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声明,本国只对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作成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本公约。
它也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引起的争执适用本公约。
第二条(1)如果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把由于同某个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有关的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或任何争执提交仲裁,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这种协议。
(2)“书面协议”包括当事人所签署的或者来往书信、电报中所包含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
(3)如果缔约国的法院受理一个案件,而就这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当事人已经达成本条意义内的协议时,除非该法院查明该项协议是无效的、未生效的或不可能实行的,应该依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把案件提交仲裁。
第三条在以下各条所规定的条件下,每一个缔约国应该承认仲裁裁决有约束力,并且依照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地方程序规则予以执行。
对承认或执行本公约所适用的仲裁裁决,不应该比对承认或执行本国的仲裁裁决规定实质上较烦的条件或较高的费用。
第四条(1)为了获得前条所提到的承认和执行,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在申请的时候提供:(一)经正式认证的裁决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二)第二条所提到的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三)如果上述裁决或协议不是用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国家的正式语言作成,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提出这些文件的此种译文。
外国仲裁裁决如何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丨星瀚涉外仲裁
外国仲裁裁决如何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丨星瀚涉外仲裁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国际间经济贸易纠纷的快捷手段,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青睐。
中国当事人在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时最常关心的问题便是:外国仲裁裁决能否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我们将通过此文简要说明。
一、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有哪些法律渊源?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在纽约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简称“《纽约公约》”),目前已有150多个缔约国。
1986年12月2日,中国决定加入《纽约公约》,并于1987年4月22日对中国生效。
为了促进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除非有该公约所列举的拒绝执行裁决的理由,各缔约国的主管机关和执行法院都有义务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这为日益增多的国际商事仲裁提供更多便利性。
我们罗列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主要法律渊源如下:•《纽约公约》(1987/4/22生效):各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以及当事人和被申请地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4/10生效):为了促进《纽约公约》的顺利实施,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纽约公约》的适用规则,包括管辖、申请期限、承认和执行的审查标准等;•《民事诉讼法》(1991/4/9生效):其中第二百六十九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8/28生效):为加强对地方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工作的监督,进一步明确中国对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1998/11/21生效):明确了中国法院依照《纽约公约》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目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式問題的規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批准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佈日期:1958-06-10執行日期:1987-04-22(1958年6月10日訂於紐約)第一條一、仲裁裁決,因自然人或法人間之爭議而產生且在聲請承認及執行地所在國以外之國家領土內作成者,其承認及執行適用本公約。
本公約對於仲裁裁決經聲請承認及執行地所在國認為非內國裁決者,亦適用之。
二、“仲裁裁決”一詞不僅指專案選派之仲裁員所作裁決,亦指當事人提請仲裁之常設仲裁機關所作裁決。
三、任何國家得於簽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約時,或於本公約第十條通知推廣適用時,本交互原則聲明該國適用本公約,以承認及執行在另一締約國領土內作成之裁決為限。
任何國家亦得聲明,該國唯於爭議起於法律關係,不論其為契約性質與否,而依提出聲明國家之國內法認為系屬商事關係者,始適用本公約。
第二條一、當事人以書面協定承允彼此間所發生或可能發生之一切或任何爭議,如關涉可以仲裁解決事項之確定法律關係,不論為契約性質與否,應提交仲裁時,各締約國應承認此項協定。
二、稱“書面協定”者,謂當事人所簽訂或在互換函電中所載明之契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定。
三、當事人就訴訟事項訂有本條所稱之協定者,締約國法院受理訴訟時應依當事人一造之請求,命當事人提交仲裁,但前述協定經法院認定無效、失效或不能實行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各締約國應承認仲裁裁決具有拘束力,並依援引裁決地之程式規則及下列各條所載條件執行之。
承認或執行適用本公約之仲裁裁決時,不得較承認或執行內國仲裁裁決附加過苛之條件或徵收過多之費用。
第四條一、聲請承認及執行之一造,為取得前條所稱之承認及執行,應於聲請時提具:(甲)原裁決之正本或其正式副本,(乙)第二條所稱協定之原本或其正式副本。
二、倘前述裁決或協定所用文字非為援引裁決地所在國之正式文字,聲請承認及執行裁決之一造應備具各該檔之此項文字譯本。
国际商会在中国内地仲裁:准入、裁决国籍及执行——由宁波中院的一份裁定谈起
国际商会在中国内地仲裁:准入、裁决国籍及执行——由宁波中院的一份裁定谈起宋连斌;王珺【摘要】国际商会可否在中国内地仲裁,其裁决应如何认定及执行,在中国仲裁界备受争议.通过对宁波中院有关裁定的分析,可发现其在裁判逻辑、法律适用与解释上的不足.该裁定将国际商会在中国内地所作裁决认定为非内国裁决,依据<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的做法,未从根本上解决此类裁决的国籍问题,并与我国加入公约时的互惠保留相违背.考虑此类实践难题的化解,以及近期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动向,我国仲裁立法亟待明确以仲裁地作为裁决国籍的认定标准.【期刊名称】《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41)003【总页数】8页(P154-161)【关键词】国际商会;仲裁地;裁决国籍;裁决执行【作者】宋连斌;王珺【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812009年4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依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了国际商会仲裁院①该仲裁机构的全称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of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下文简称国际商会仲裁院。
通常所谓ICC仲裁、国际商会仲裁均指国际商会仲裁院管理下的仲裁活动。
在北京作出的14006/MS/JB/JEM号裁决。
这是国际商会在中国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②对国际商会仲裁院在中国内地仲裁的含义存在不同的理解,其主要区别在于中国内地是否为当事人选择或仲裁庭确定的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
本文所讨论的情形限于: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管理下的仲裁庭,以中国内地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对当事人之间的国际商事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
第一次被我国法院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2008]民四他字第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2008年6月2日[2008]民四他字第11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7]鲁民四他字第12号《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仲裁裁决系国际商会仲裁院作出,应根据我国加入的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进行审查。
Hemofarm DD、MAG国际贸易公司、苏拉么媒体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济南--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合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仅约束合资合同当事人就合资事项发生的争议,不能约束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资公司济南--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之问的租赁合同纠纷。
国际商会仲裁院在仲裁Hemofarm DD、MAG国际贸易公司、苏拉么媒体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资公司济南--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进行了审理和裁决,超出了合资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的范围。
在中国有关法院就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资公司济南--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裁定对合资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国际商会仲裁院再对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资公司济南--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并裁决,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和中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丙)项和第二款(乙)项之规定,应拒绝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第13464/MS/JB/JEM号仲裁裁决。
承认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相关规定有哪些?
承认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相关规定有哪些?我国现在与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外交关系,因此现在我国对外交流也越来越多,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会遇到这种情况,比如一个中国人人在国外犯罪,并且在国外被采取了司法措施了,那么这时候应该怎么办呢,这时候就要涉及到承认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的知识了。
我国现在与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外交关系,因此现在我国对外交流也越来越多,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会遇到这种情况,比如一个中国人人在国外犯罪,并且在国外被采取了司法措施了,那么这时候应该怎么办呢,这时候就要涉及到承认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的知识了。
▲一、法律渊源中国本着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保障本国仲裁裁决在外国也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目的,在改革开放几十年来逐渐确立了相关立法,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和司法解释。
目前,针对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其法律依据主要为:1. 《纽约公约》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或称《纽约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最重要的公约,其规定了各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以及当事人和被申请地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目前,《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已达150多个,G20成员中除欧盟外均为缔约国。
1986年12月2日,中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加入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议案,并同时声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公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的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1987年4月22日起,《纽约公约》正式对中国生效。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为了促进《纽约公约》的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4月10日发布了《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法(经)发(1987)5号]。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_兼论_纽约公约_在中国的适用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兼论5纽约公约6在中国的适用杜新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依照我国参加的联合国1958年5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6(简称5纽约公约6)承认和执行,二是依据我国缔结的双边协定的规定进行,三是依照互惠原则办理。
由于我国参加的1958年5纽约公约6在世界上有广泛影响,因而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主要依据该公约进行。
但是随着国际商事活动的发展,法院对仲裁制度的审查已由严格的监督走向更多的支持与协助,这种趋势在承认执行裁决阶段表现得十分突出。
所以制定于上世纪50年代的5纽约公约6已逐渐显现出与实践的不适应性,对其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因其程序的繁杂和磨合的困难,目前并未被提起。
各国对该公约修订的冷漠,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公约本身在具体条款上留有的空间和自由。
从各国目前对公约的执行情况来看,这种自由和空间被广泛利用。
这种趋势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和重视。
112一、我国依照公约承认和执行裁决的范围和程序(一)承认和执行裁决的范围我国加入5纽约公约6时作了两项保留,即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定标准,二是可仲裁性问题。
根据互惠保留声明,我国只承认和执行在该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
而对于在非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不依5纽约公约6承认与执行。
如果需要承认和执行的,应按民事诉讼法第269条的规定办理。
关于外国仲裁裁决的认定,5纽约公约6第1条第1款规定,外国仲裁裁决是指/在申请承认及执行地国之外国家领土内所作出之裁决0以及/被申请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地所在国认为属非内国裁决者0。
其结果是使公约在一个很广泛的范围内适用,而不只局限于公约的缔约国之间。
在某种意义上,纽约公约对缔约国和非缔约国同样适用,其规定#98#1121986年12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5关于我国加入3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4的决定6;1987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5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3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4的通知6。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绪论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在纽约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
该公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除非有该公约所列举的有限度的拒绝执行裁决的理由,各缔约国的主管机关和执行法院都有义务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纽约公约》是迄今为止最为成功的国际条约。
目前已有120多个缔约国。
但由于各国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法律体系的不同,各国在实施《纽约公约》的具体做法上也不是千篇一律的。
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依照我国参加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承认和执行,二是依据我国缔结的双边协定的规定进行,三是依照互惠原则办理。
由于我国参加的1958 年《纽约公约》在世界上有广泛影响,因而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主要依据该公约进行。
但是随着国际商事活动的发展,法院对仲裁制度的审查已由严格的监督走向更多的支持与协助,这种趋势在承认执行裁决阶段表现得十分突出。
所以制定于上世纪50年代的《纽约公约》已逐渐显现出与实践的不适应性,对其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因其程序的繁杂和磨合的困难,目前并未被提起。
各国对该公约修订的冷漠,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公约本身在具体条款上留有的空间和自由。
从各国目前对公约的执行情况来看,这种自由和空间被广泛利用。
这种趋势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和重视。
第一章国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基本情况概述1.1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的基本内涵众所周知,仲裁裁决得到司法承认和执行是仲裁制度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价值所在。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和中国的快速发展及更加积极地走向世界,中国面临着对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为了促进和保障各国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联合国于1958年制定通过了著名的《纽约公约》。
另外,我国还在与一些国家的双边经贸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中规定了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
这些公约和条约成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的重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txt我很想知道,多少人分开了,还是深爱着。
ゝ自己哭自己笑自己看着自己闹。
你用隐身来躲避我丶我用隐身来成全你!待到一日权在手,杀尽天下负我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地方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决定我国加入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该公约将于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
各高、中级人民法院都应立即组织经济、民事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这一重要的国际公约,并且切实依照执行。
现就执行该公约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互惠保留声明,我国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
该公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不同规定的,按该公约的规定办理。
对于在非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的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三、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四条的规定,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由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
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由我国下列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2.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3.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
2024春期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在线形考(形考任务2)试题及答案
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在线形考形考任务2 试题及答案说明:资料整理于2024年5月;适用于2024春季学期国开电大法学本科学员一平台在线形考考试。
形考任务2试题及答案备注:题目顺序为随机,请根据题目开头关键词查找。
一■单项选择题(从下列题库中抽取单项选择题20道题,每题2分,共40分)(八)中最早出现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萌芽。
A.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B.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C.杜摩兰的意思自治说D.胡伯的国际礼让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对反致制度的规定是(B)。
A.排除反致、排除转致B.排除反致、允许转致C.允许反致、允许转致D.允许反致、排除转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C)继承制度。
A.区别制B.分割制C.同一制D.共同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C)。
A彳亍为地法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C.船旗国法D.船舶所在地法中巴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原则三(B)βA.遗产所在地法B同一制C.合并制D.分割制采用血统原则确定子女国籍国家的夫妇在采用出生地原则确定子女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应(八)。
A.具有双重国籍B.无国籍C.具有父之国籍D.具有母之国籍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D)。
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B.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C.由法院确定当事人的国籍D.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B)。
A.一般认许制B.特别认许制C.相互认许制D.分别认许制根据我国法律,涉外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D)。
A.监护人的本国法律B.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C.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D.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关于涉外扶养关系,我国法律规定适用(D)。
国开《国际私法》形考任务(1-5)试题及答案
国开《国际私法》形考任务(1-5 )试题及答案形考任务1一、单项选择题(20道题,每题2分,共40分)题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在这一冲突规范中,从结构上看,其范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题目2法律的域内效力也称为()。
属地效力题目3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
程序法调整题目4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O。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题目5下列不属于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的是()。
在冲突规范结构上,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不一样题目6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
适用我国法律题目7海牙《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这是()。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题目8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间接反致题目9国旗国法是指()。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船舶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题目10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的倡导下由()政府发起召开的。
阿塞尔荷兰题目11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起始于()。
1804年《法国民法典》题目12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题目13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
福果继承案题目14我国北洋军阀政府在191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
《中国国际私法》题目15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
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题目16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系属部分是()。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除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具有国内法的效力无需国内立法转化,即可直接适用;第二,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居于优先地位。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从立法与实践看, 我国在适用国际法时, 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缔结条约程序法》和《立法法》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未作明确规定,而就我国缔结条约的职权、程序和国内制定法各法律渊源形式的效力等级做了具体规定。
第二种方式,我国法律允许国际条约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得以直接适用:其一, 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现行法律有不同规定的, 应适用国际条约。
以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 适用国际条约, 但是, 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为发轫, 之后的《涉外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邮政法》、《水法》、《行政诉讼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等法律法规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其二, 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 应适用国际条约。
1985年的《继承法》第36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其三, 涉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国际条约, 而我国法律又未加禁止的, 适用国际条约。
《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据此, 涉外合同当事人如就争端事项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 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时即应以公约为法律依据。
第三种方式,对所缔结或参加的条约作补充性立法和转化性立法。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国相应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于1998年6月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08-09-1国际私法各章习题答案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一、名词解释题1. 国际私法是以统一实体规范和冲突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2. 法律冲突是指因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又同时调整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
3.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4.直接调整方法就是指用统一实体规范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5.间接调整方法就是指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五、问答题1.法律冲突的产生条件有:(1)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不同;(2)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3)内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而且这种民事法律地位与内国人相比大致相当。
(4)各国在一定的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这四个条件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
2. 国际私法主要包括以下四类规范: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3. 直接调整方法的局限性:首先,这种方法的适用领域是有限的。
在继承、婚姻等带有人身性质的法律制度方面,至今尚未能制定出统一实体法。
另外,即使已经存在实体法公约的领域,通常也只适用于缔约国之间的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某一或某些方面,因而在其他方面,仍是冲突规范发挥作用的空间。
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仅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和因合同而产生的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此之外其他诸多问题的解决,仍得依赖冲突规范的指引。
其次,即使在已经制定并适用统一实体法规范的那部分涉外民事关系领域,也不太可能能够完全排斥冲突规范的作用。
对于国际条约来说,受到“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制约;对于国际商事惯例来说,受到“适用的任意性”的制约。
4.国际私法在适应国际民事交往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其自身正在发展成为一个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兼具双重性质的独立法律部门。
承认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相关规定有哪些?
承认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相关规定有哪些?我国现在与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外交关系,因此现在我国对外交流也越来越多,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会遇到这种情况,比如一个中国人人在国外犯罪,并且在国外被采取了司法措施了,那么这时候应该怎么办呢,这时候就要涉及到承认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的知识了。
我国现在与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外交关系,因此现在我国对外交流也越来越多,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会遇到这种情况,比如一个中国人人在国外犯罪,并且在国外被采取了司法措施了,那么这时候应该怎么办呢,这时候就要涉及到承认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的知识了。
▲一、法律渊源中国本着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保障本国仲裁裁决在外国也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目的,在改革开放几十年来逐渐确立了相关立法,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和司法解释。
目前,针对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其法律依据主要为:1. 《纽约公约》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或称《纽约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最重要的公约,其规定了各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以及当事人和被申请地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目前,《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已达150多个,G20成员中除欧盟外均为缔约国。
1986年12月2日,中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式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加入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议案,并同时声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公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的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1987年4月22日起,《纽约公约》正式对中国生效。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为了促进《纽约公约》的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4月10日发布了《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法(经)发(1987)5号]。
国际商法讲义课后思考题答案.doc
【第二章课后思考题答案】1、按照国际惯例,倒签提单是一种欺诈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对卖方和承运人都是十分不利的。
买方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拒收货物、拒付货款。
即使已经支付了货款,买方还可要求卖方退还。
本案中,虽然卖方迟延交货一天不足以构成根木违反合同,但是,由于卖方与承运人串通倒签提单。
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而且买方仍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完全由卖方和承运人负责。
2、广州海事法院认为,达斌公司与原告签订购货合同后,不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提供坤甸原木,而在没有交货的情况下,串通泰坦公司取得已装船的清洁正本提单,并依据该提单以及其它伪造的单证,企图收取货款。
上述行为足以证明达斌公司是蓄谋欺诈。
被告泰坦公司明知未收到达斌公司交付的坤甸木货物,却签发了坤甸木已装船清洁提单,嗣后又数次向海口外轮代理发电,配合达斌公司制造货已装船并即将到港的假象,为达斌公司骗取货款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以上事实说明,两被告利用合同和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共同实施欺诈,以此骗取原告货款,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
达斌公司为实施欺诈与原告签订的购货合同,以及泰坦公司签发的假提单和伪造的发票等单证均属无效。
造成上述合同和单证无效的责任完全在两被告,两被告共同侵权,应对其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请求赔偿其对3家客户的违约损失、银行开证费、货物保险费、营业损失和贷款利息有理,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一、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与被告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无效;被告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签发的提单无效;原告对中国银行海口分行开具的受益人为达斌(私人)有限公司的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不予支付。
二、被告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和达斌(私人)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海南省木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35296& 15元以及外汇贷款利息和保险费美金47637. 61元。
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付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87-4-10∙【失效时间】0:00:00∙【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地方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决定我国加入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该公约将于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
各高、中级人民法院都应立即组织经济、民事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这一重要的国际公约,并且切实依照执行。
现就执行该公约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互惠保留声明,我国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
该公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不同规定的,按该公约的规定办理。
对于在非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的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三、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四条的规定,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由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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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87-4-10
∙【失效时间】0:00:00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1987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决定我国加入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该公约将于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
各高、中级人民法院都应立即组织经济、民事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这一重要的国际公约,并且切实依照执行。
现就执行该公约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互惠保留声明,我国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
该公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不同规定的,按该公约的规定办理。
对于在非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的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三、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四条的规定,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由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
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由我国下列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
2.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
四、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到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承认及执行的仲裁裁决进
行审查,如果认为不具有《1958年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二两项所列的情形,应当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且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执行;如果认定具有第五条第二项所列的情形之一的,或者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具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及执行。
五、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及执行的仲裁裁决,仅限于《1958年纽约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该项申请应当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
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
附一:本通知引用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有关条款
第四条一、声请承认及执行之一造,为取得前条所称之承认及执行,应于声请时提具:(甲)原裁决之正本或其正式副本;
(乙)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原本或其正式副本。
二、倘前述裁决或协定所用文字非为援引裁决地所在国之正式文字,声请承认及执行裁决之一造应具备各该文件之此项文字译本。
译本应由公设或宣誓之翻译员或外交或领事人员认证之。
第五条一、裁决唯有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声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
(甲)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或该项协定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者;
(乙)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
(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决定部分得予承认及执行;
(丁)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各造间之协议不符,或无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者;
(戊)裁决对各造尚无拘束力,或业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者。
二、倘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
(甲)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
(乙)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
附二:本通知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条款
第一百六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为一年;双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为六个月。
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委托执行的已经确定的判决、裁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社会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且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否则,应当退回外国法院。
附三: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国家
丹麦(1、2)法国(1、2)希腊(1、2)罗马教庭(1、2)美国(1、2)奥地利(1)比利时(1)联邦德国(1)爱尔兰(1)日本(1)卢森堡(1)荷兰(1)瑞士(1)英国(1)挪威(1)澳大利亚芬兰新西兰(1)圣马利诺西班牙意大利加拿大瑞典民主德国(1、2)匈牙利(1、2)波兰(1、2)罗马尼亚(1、2)南斯拉夫(1、2、3)保加利亚(1)捷克斯洛伐克(1)苏联(1)苏联白俄罗斯共和国(1)苏联乌克兰共和国(1)博茨瓦纳(1、2)中非共和国(1、2)中国(1、2)古巴(1、2)塞浦路斯(1、2)厄瓜多尔(1、2)印度(1、2)印度尼西亚(1、2)马达加斯加(1、2)尼日利亚(1、2)菲律宾(1、2)特立尼达和多巴哥(1、2)突尼斯(1、2)危地马拉(1、2)南朝鲜(1、2)摩纳哥(1、2)科威特(1)摩洛哥(1)坦桑尼亚(1)贝宁智利哥伦比亚民主柬埔寨埃及加纳以色列约旦墨西哥尼日尔南非斯里兰卡叙利亚泰国乌拉圭吉布提海地巴拿马马来西亚新加坡
注:1.该国声明,只适用本公约于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
出的仲裁裁决,即作互惠保留。
2.该国声明,只适用本公约于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为
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所引起争议,即作商事保留。
3.该国声明,只承认和执行该国加入本公约之后在外国
作出的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