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邵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规定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21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邵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30日邵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7〕4号)和《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6〕129号)等文件精神要求,持续推进邵阳市土壤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市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特征污染物,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实施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美丽幸福富饶新邵阳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基本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完整word版)城乡规划法单项选择题
城乡规划法单项选择题1、《城乡规划法》自__年__月__日起施行。
( C )A、2008、7、1B、2007、12、1C、2008、1、1D、2008、2、12、《城乡规划法》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______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C )A.城乡建设 B.城乡发展 C.城乡空间3、《城乡规划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______ 。
(D )A、乡村规划B、村庄规划C、乡规划D、乡规划和村庄规划4、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______、______和______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A )A、土地管理自然资源环境保护B、土地管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C、土地管理耕地保护环境保护D、土地管理生态保护环境保护5、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___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C )A、3B、5C、6D、86、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___年。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___年。
( C )A、10 10B、15 5C、20 5D、20 107、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______审批。
(D)A、乡、镇人民代表大会B、村民大会C、县(市)人大常委会D、上一级人民政府8、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其具有______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B )A、规划行政等级B、相应资质等级C、技术资质等级D、规划编制经历9、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
( D)A、城镇总体规划B、城镇详细规划C、城镇体系规划D、控制性详细规划10、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______讨论同意。
(C )A、村委会B、村党支部C、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D、乡、镇人民代表会议11、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___日。
(C )A、10B、15C、30 ;D、6012、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______。
(完整word版)汕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汕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汕头市城乡规划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 (1)第三章建设用地管理 (5)第四章建筑工程管理 (28)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45)第六章城市防灾 (65)第七章城乡规划勘察测绘 (70)第八章附则 (73)附录一汕头市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框图 (74)附录二名词解释 (76)附录二计算规则 (7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汕头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汕头市区范围。
其中,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技术指标适用中心城区(包括金平、龙湖、濠江区)和澄海、潮阳、潮南区的区治所在地;建制镇、村庄按国家和省关于村庄、集镇的规划管理规定执行并参照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未予明确的,按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条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并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理需要,汕头市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特别控制区是指旧城区、历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中心城区的村民集居点。
特别控制区范围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
城市特别控制区以及市人民政府认定区域的规划建设确需突破本规定技术指标的,必须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拟定规划条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否则不得进行项目设计、审批、建设。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第六条汕头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城市规划研究等。
第七条城市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等。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相应的专业规划。
第八条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在编制镇总体规划前,须先制定镇总体规划纲要,作为编制镇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的依据。
(完整word版)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梧州市人民政府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城市用地 (3)第三章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6)第四章建筑间距 (8)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11)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15)第七章公共服务设施 (17)第八章城市道路交通 (20)第九章绿地 (22)第十章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山坡地带的建设工程 (24)第十一章其他规定 (25)附录一名词解释 (44)附录二一类建设控制区范围示意图 (46)附录三建筑间距图 (35)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梧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法规、技术规定,结合梧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1.2在梧州市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和进行各项建设等有关的活动,必须按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1.3我市制定的现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技术规定》不一致时,一律以本《技术规定》为准。
本《技术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范和规定。
1.4本规定适用于详细规划及以下设计阶段。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未经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1.5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1.6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
1.7列入我市民宅整治控制规划的33个片区(街坊)按其整治控制规划执行.1.8岑溪市、苍梧县、藤县、蒙山县、旺甫镇、夏郢镇和倒水镇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9本《技术规定》的解释权属梧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梧州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
(完整word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资料12017年7月14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目录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 (6)一、工作背景 (6)二、修编原则与思路 (6)三、修编依据 (7)四、主要内容 (9)五、工作过程 (11)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13)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 (15)21.1总体规划 (15)1.2城镇群规划 (16)1.3城乡统筹规划 (17)1。
4多规合一 (17)2 分区规划 (18)3 详细规划 (19)3.1控制性详细规划 (19)3.2修建性详细规划 (21)4 风景区规划 (24)4.1风景区规划大纲 (24)4。
2风景区总体规划 (25)4.3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6)4。
4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26)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27)6 城镇体系规划 (28)7 城市设计 (30)7.1总体城市设计 (30)7。
2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32)7。
3专项城市设计 (33)7。
4其它 (34)8 镇规划 (34)8。
1镇总体规划 (34)8.2镇详细规划 (35)39。
1乡规划 (35)9.2村庄规划 (36)9。
3村庄整治设计 (37)10 交通规划 (37)10.1综合交通规划 (37)10。
2交通详细规划 (40)10.3交通详细设计 (42)10。
4轨道交通规划 (43)10.5交通专项规划 (52)10。
6交通改善规划 (54)10。
7交通影响评价 (55)10。
8交通量化分析 (56)11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57)11。
1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57)11.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58)11。
3综合管线规划 (59)11。
4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60)12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 611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61)12.2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62)12。
设计说明修改
湖南省邵阳市“志成新世界”建筑规划方案说明第一章总平面规划第一节工程概况湖南省邵阳市“志成新世界”位于邵阳市新规划的佘湖山生态新城区内,为商住社区。
基地位于邵阳市老城区与规划新城区的结合部,向西、向北通往老城中心,向东、向南至规划新城区。
基地位于邵阳大道和建设南路交叉路口的西南部位,总用地面积16.9978公顷。
基地北靠60米宽邵阳大道、西临24米宽桃盘岭路、东侧为44米宽建设南路、南临为24米宽红旗河路。
基地东西向长270~420米,南北向宽440米,呈梯形,北高南低,东高西低、局部起伏的丘陵地势。
基地性质为居住及商业用地。
规划总建筑面积81.05万平方米(涉及地下建筑面积)。
基地内大多为农田,部分为向阳坡地,周遍开发条件基本完善。
第二节规划设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2023年版)。
4、用地地形图。
5、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邵阳路街区号地块用地规划条件告知书 [邵规地字(2023)25号] 》6、《邵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规定》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3年版)GB50045-95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239、国家其他现行的规程、规范。
第三节基地现状分析对于建设用地的独特位置,需要进行充足的解析,我们可以从优势和劣势两方面解读。
一、优势:1.未来的城市中心区位:基地位于邵阳老城和新城的结合部位,从城市的发展趋势来看,基地所在地必将成为城市的中心或城市区域中心,其价值和品质是毋容置疑的。
2.环境优势:基地位于佘湖山生态新城区,周边环境资源丰富,景观视野良好,空气质量好。
基地自身位于向阳的缓坡地,滨临红旗河和邵水,融于自然生态之中,是优秀的城市居住场合。
3.便捷的交通:基地位于城市快速道路邵阳大道和城市重要道路建设南路的交叉路口,距离邵阳火车站和汽车南站都很近,交通便捷,适合于布置大型商业系统。
(完整word)2019年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建设及其用地管理的通知-市政发[2010]6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建设及其用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建设及其用地管理的通知(市政发〔2010〕6号)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理顺城区建设管理体制,整合资源资产,规范土地经营行为,夯实投融资平台,加速推进城市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区建设及其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城区建设管理(一)职责划分在维持江北开发区建设管理体制不变的情况下,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政府城市建设职责分工,实行“两级政府、两级建设”。
1.城区主街干道、重点市政公益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含市政府实施的2010-2012年“百亿投资计划”中明确的重点工程项目),由市政府统一牵头,由市直相关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2.小街小巷(含道路、下水道建设及灯化绿化等)的建设、改造和维护,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年度计划任务,由三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筹资与建设。
其中,计划2010-2012实施小街小巷改造项目96个(详见附表)。
小街小巷与市区主、次干道及部分支路交接处,以道路规划红线为管辖分界线。
3.城区路灯管理统一由市路灯管理所负责;不属城市公用(如单位、住宅小区、私人用房等所属)的专用道路及下水道、路灯,由产权单位自行管养。
(二)工作要求1.三区人民政府是城区小街小巷建设、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人,要结合实际,发挥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乡镇、办事处等基层单位的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建设、维护和管理办法,确保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按时保质完成,确保项目管理和维护高效运行。
小街小巷建设、改造和维护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制度3篇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制度3篇(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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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0•【字号】市政办发[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10日邵阳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第一条为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平合理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其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以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等。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
(完整word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用地
E9
其它非建设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用地
等用地
表 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容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
体育用地
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 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M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
工业用地
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
天矿用地
(完整 word 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容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
M1
一类工业用地
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完整 word 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容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 用地
(完整word版)计价格(2002)10号文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二00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解决。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二00二年一月七日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循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邵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规定
邵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规定(二00四年四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确保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邵阳市<城市规划法>实施细则》、《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邵阳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行政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邵阳市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编制、审批及实施。
紧急情况下的抢险救灾项目可不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城市设计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须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编制详细规划的,经有权批准机关同意后,可按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要求高于本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执行,若未明确或低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及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城市用地分类进行划分。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的性质和用途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建设用地可根据兼容性按表1经批准后使用。
第六条凡须改变用地性质或超出表1之规定的,应由建设单位书面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如获同意则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作调整规划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权机关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第七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消防、环保、城市公共安全等要求。
为建设山水园林城市,凡相对高差在30米以上、自然坡度在25%以上的山体和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水体不得作为建设基地,并在规划中加以保护利用(成片工业园区、大型专业市场可根据工艺流程和物流组织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以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完整word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
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
1 城市用地分类2。
1。
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
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
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
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
3.2。
2.4 表2。
2。
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2。
2。
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
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
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完整word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资料2017年7月14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目录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 (4)一、工作背景 (4)二、修编原则与思路 (4)三、修编依据 (5)四、主要内容 (6)五、工作过程 (7)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9)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 (10)1 城市总体规划 (10)1.1总体规划 (10)1.2城镇群规划 (11)1.3城乡统筹规划 (11)1.4多规合一 (12)2 分区规划 (12)3 详细规划 (13)3.1控制性详细规划 (13)3.2修建性详细规划 (14)4 风景区规划 (17)4.1风景区规划大纲 (17)4.2风景区总体规划 (17)4.3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8)4.4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18)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9)6 城镇体系规划 (20)7 城市设计 (20)7.1总体城市设计 (20)7.2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22)7.3专项城市设计 (23)7.4其它 (23)8 镇规划 (23)8.1镇总体规划 (23)8.2镇详细规划 (24)9 乡、村规划 (24)9.1乡规划 (24)9.2村庄规划 (25)9.3村庄整治设计 (25)10 交通规划 (26)10.1综合交通规划 (26)10.2交通详细规划 (27)10.3交通详细设计 (28)10.4轨道交通规划 (29)10.5交通专项规划 (35)10.6交通改善规划 (36)10.7交通影响评价 (37)10.8交通量化分析 (37)11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38)11.1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38)11.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39)11.3综合管线规划 (40)11.4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40)12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1)1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41)12.2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41)12.3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42)12.4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3)12.5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整治规划 (44)13 其他类专项规划 (45)13.1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 (45)13.2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46)13.3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47)13.4生态环境景观类专项规划 (48)13.5更新改造类专项规划 (48)14 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 (49)14.1 规划选址、选线 (49)14.2 规划设计条件 (51)15 信息技术服务 (53)15.1信息咨询服务 (53)15.2信息加工处理 (53)15.3 信息系统开发 (54)15.4智慧“城市规划” (55)16 研究型规划 (55)16.1研究型规划—总体层面 (55)16.2研究型规划—实施层面 (56)16.3研究型规划—工程层面 (56)17 规划咨询 (57)17.1顾问咨询服务 (57)17.2开发策划 (58)18 编制标书 (59)19 规划标底 (59)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一、工作背景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湖南省城市总体规划制图规定
城镇开发边界线
8
多段线
3.3.9
表3.12五线图层规定
序号
图层名称
图层颜色
实体类型
符号样式
1
HX-城市蓝线
5
多段线
HX-城市蓝线注记
7
文字
2
HX-城市绿线
94
多段线
HX-城市绿线注记
7
文字
3
HX-城市紫线
220
多段线
HX-城市紫线注记
7
文字
4
HX-城市黄线
2
多段线
HX-城市黄线注记
7
文字
5
HX-城市橙线
CAD图层
要素说明
要素类型
图层颜色
符号样式
1
GX-电力
1000KV高压电力走廊
多段线
3
800KV高压电力走廊
多段线
33
500KV高压电力走廊
多段线
5
220KV高压电力走廊
多段线
1
220KV地下电缆线路
多段线
6
2
GX-电力设施
变电站等电力设施及注记文字
块、文字
3
GX-电信
各类通讯管线
多段线
3
4
GX-电信设施
21
19
YD-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填充面
21
20
YD-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填充面
21
21
YD-M
工业用地
填充面
35
22
YD-M1
一类工业用地
填充面
35
23
YD-M2
二类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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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规定(二00四年四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确保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邵阳市<城市规划法>实施细则》、《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邵阳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行政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邵阳市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编制、审批及实施。
紧急情况下的抢险救灾项目可不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城市设计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须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编制详细规划的,经有权批准机关同意后,可按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要求高于本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执行,若未明确或低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及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城市用地分类进行划分。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的性质和用途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建设用地可根据兼容性按表1经批准后使用。
第六条凡须改变用地性质或超出表1之规定的,应由建设单位书面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如获同意则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作调整规划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权机关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第七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消防、环保、城市公共安全等要求。
为建设山水园林城市,凡相对高差在30米以上、自然坡度在25%以上的山体和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水体不得作为建设基地,并在规划中加以保护利用(成片工业园区、大型专业市场可根据工艺流程和物流组织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以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必须坚持以新区开发为主,以拉开城市骨架为重点,成片统一配套建设的原则,必须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九条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时,必须根据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民营投资项目按相应规定办理),按照详细规划及专业用地定额指标进行核定,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或变相炒卖土地的行为发生。
第十条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的民用建筑,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其建设用地规划不应审批,应纳入成片统一开发范围内进行建设。
(一)低层住宅建筑:(1-3)层,高度<10m,用地≥400m2;(二)多层及中高层住宅建筑:(4-9)层,用地≥1500 m2;(三)高层住宅建筑:24m<高度<50m,用地≥3000 m2;高度≥50m,用地≥4000 m2;(四)高层公共建筑:24m≤高度<50m、用地≥4000 m2,高度≥50m的,用地≥5000 m2。
第十一条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第十条规定,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审定建设:(一)在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明确的建设项目,其实施对周边建设无影响的;(二)周边建筑已经建成,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用地的;(三)因周边为既成的道路、铁路、河道或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扩大用地范围的。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确定。
商住综合楼底层建筑功能必须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的有关条款。
第十二条用地界线和形状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一)用地界线应与批准的详细规划所划定的地块相一致;(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关系等条件外,宜规整;(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负责征用与临街长度相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50%,并拆迁该范围内的建、构筑物(代征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即必须为城市政府征用拆迁至道路中心线;(四)用地大小必须按批准的规划,征用规定建筑间距范围内50%以上的土地,并拆迁该范围内的原有建筑。
第十三条建筑基地面积≥6000 m2以上的,必须作修建性详细规划(<6000 m2,也必须作规划总平面设计或建筑总平面图设计),重要地段(广场周围、主次干道两旁、特殊地区等)还须同时做城市设计,经批准后实施;未按规定编制详细规划(或规划总平面图)和城市设计的,不予审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标准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新区成片开发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并不得超过表2要求(二层以上为商业建筑的,可放宽2%):第十六条在不超过成片开发或街坊范围内总容量指标的前提下、单个的建筑基地单体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表3参照执行。
单体建筑的密度及容积率最大限值表表3注:1、规划、建筑设计,应同时符合本表和本规定有关建筑间距的要求;2、规划允许高层建筑设裙房的,其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但不超过限额的5%;3、需要提高层数时,在不超过本表规定的容积率前提下应减少建筑密度;4、需要降低层数时,在不超过本规定的建筑密度前提下应减少容积率。
第十七条计算建筑容量时,建设用地范围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在执行中有矛盾时,取范围小的计算。
(一)规划设计阶段其范围必须在规划设计调查蓝线范围内;建筑设计阶段必须在土地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不包括为公共设施代征土地;(二)用地与20米[不含20米]宽以上的道路相邻时,以道路红线为界(专业规划、规范有特别规定的按专业规划、规范规定),但绿地率指标必须优先保证;(三)用地在道路(指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外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则指未按规划道路实施到位的道路)、铁路等路堤下时,以路堤坡脚下的水沟外缘为准,没有水沟时以坡脚外1米为准;用地在道路、铁路等路堑边坡上时,以边坡顶为准。
如有截水沟时,以截水沟外缘为准(并同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四)用地滨临江河、水库或规划水面时,以建房台地边缘为准;(五)用地与现有建筑或规划建筑毗连时,以两建筑空地的平分线为准;(六)用地与20米宽以下的小区级道路相邻时,道路另一侧不宜建房时,以道路中线为界;有建筑或宜于建房时,以建筑之间空地的平分线为界。
第十八条工厂、仓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体育场、医疗卫生、文化娱乐、商业、市政公用设施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各自专业规范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原有用地的建筑用地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属危房的按危房政策办理。
第二十条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额外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4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3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例规定:(一)廊道的净宽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不小于5.0米,但跨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5米;(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五章建筑间距第二十二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消防、绿化、卫生、环保、道路交通、工程管线、文物保护和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建筑前后间距,以南侧建筑高度及建筑方位角度作为计算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四条十层以下住宅建筑或一般办公建筑,前后间距控制应符合表5、表6的规定。
注:因道路宽度调整等非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临街第一栋与第二栋的间距可适当放宽,但新区不得小于1.0H,旧区不得小于0.8H。
注:1、表5中的方位为建筑正南朝向(0°)布置偏东或偏西的方位角。
2、表5、表6中H为南侧建筑高度,其确定:(1)北侧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它用房、底层连成一体的,可扣除底层高度。
(2)两建筑室外地坪有高差时,其南侧建筑计算高度(H)以北侧建筑室内地坪标高为计算基准。
3、表6 中R为相邻两建筑的夹角。
4、屋顶有楼梯、电梯、水箱等突出物时,如累计长大于主体建筑长的1/3,或单个面宽大于或等于15m时,应按其顶面高度计算。
5、墙体、檐口等有出有进时,突出部分累计长大于建筑总长的1/3或单个长大于或等于15M时,应以此平面位置计算间距。
南面建筑北侧有阳台等悬挑物时,悬挑累计长大于建筑总长1/3或单体大于或等于15m时应以此挑出面计算间距。
6、因特殊情况建筑间距≤6m时,两侧建筑均不得设置悬挑物。
7、南面建筑面宽≤15m且与东西向建筑间距均≥15m时,其间距可按表列值的0.7倍取值,面宽15.1-20m时,可乘以0.85的系数。
8、高度(H)、间距(L)存在多种计算方法时取最不利值做为计算结果。
第二十五条南侧十层以上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前后间距,在新城区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建筑的居室在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旧城区2小时),不做日照分析时需符合下列规定:注:表中H为南向建筑高度(见表5、6),在满足消防间距后以日照分析为准。
(一)南侧十层以上住宅建筑与北侧十层以上建筑其相互平行布置时,按表7控制最小间距;(二)南侧十层以上住宅建筑与北侧十层以下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宜不少于十层以上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距离不少于20m;(三)十层以上住宅建筑与其东(西)侧的十层以上住宅建筑间距不少于13m;(四)十层以上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少于16m。
第二十六条建筑侧面间距建筑长度和侧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范、详细规划、市容市貌、消防、交通、绿化等多方面要求综合决定。
非临街的十层以下住宅建筑或一般民用建筑山墙间距不少于6.0m,低层建筑山墙其间距不少于4.0m。
若建筑侧向开小量门窗时,建设单位必须在其管业的土地(即拥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留足出入、采光、通风的空间。
沿城市主次交通干道(不含商业步行街)平行布置建筑物,其用地范围内临街敞开度必须达到25%以上,敞开宽度不足9米的其最小敞开宽度为9米,沿城市支路级以下道路建设的,敞开度必须达到20%以上,其最小敞开宽度为6米(不包括单体私房),单体私房在主次干道按规划要求批准联建的,临街长度超过80米的必须留6米以上的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