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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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校“双一流”建设步伐,充分调动广大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科技前沿研究和服务国家需求的积极性,有效激励学校核心竞争力指标的产出,不断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高校名义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发表的重要学术论文、争取的重大科研项目、获得的高水平研究基地和创新团队。
第二章科研获奖奖励
第三条科研获奖奖励主要奖励以高校为主要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级奖励和以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省部级奖励。
第四条以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下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200万元。
2.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150万元。
3.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00万元。
4.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50万元。
5.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30万元。
6.国家“五个一工程”奖50万元。
第五条以高校为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完成单位获得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分别按照上述奖金标准的1/4、1/8、1/16、1/32进行奖励。项目完成人与项目完成单位的排序不一致的,以项目完成单位的排序为准。
第六条以高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包括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类,下同)一、二等奖,国防科学技术奖(包括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下同)特等奖和一等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下同)一、二等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等奖,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2万元,二等奖6万元。
2.国防科学技术奖特等奖配齐至12万元,一等奖配齐至6万元。
3.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配齐至10万元,二等奖配齐至5万元。
4.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配齐至10万元,二等奖配齐至6万元。
第三章重要学术论文奖励
第七条重要学术论文指以高校为第一作者且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单位发表在国内外顶尖学术期刊上的论文,或对我校ESI指标有重要贡献、单篇论文SCI/SSCI他引200次以上的论文。
第八条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研究论文,每篇奖励20万元。在自然科学顶级期刊(附件1)上发表的研究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第九条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成果奖励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相统一。文科类单位在《中国社会科学》(中英文版)上发表研究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在SSCI、A&HCI来源期刊和哲学社会科学顶级期刊(附件2)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国家社科基金成果文库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每篇(部)奖励5万元。
第十条单篇论文SCI/SSCI他引200次以上的研究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第四章重大科研项目奖励
第十一条重大科研项目指以高校为牵头单位承担的国家级重大项目及重大产学研项目。
第十二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每项奖励6万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青年项目,每项奖励3万元。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产学研与成果转化项目,在经费到账达1000万元当年,给予奖励10万元;项目经费在200万元以上的产学研与成果转化项目,在经费到账达200万元当年,给予奖励3万元。
科技开发类的产学研项目,项目经费在500万元以上的,在经费到账达500万元当年,同时能提供相关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的,给予奖励10万元;项目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在经费到账达100万元当年,同时能提供相关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3件的,给予奖励3万元。
第十四条人文社会科学咨询服务类项目,经费在200万元以上的,在经费到账达200万元当年,给予奖励5万元;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在经费到账达100万元当年,给予奖励2.5万元。
第五章重点研究基地和创新团队奖励
第十五条在重点研究基地培育建设工作中,获准为国家实验室的奖励300万元;获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智库的奖励100万元;获准为国家部委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奖励50万元。
第十六条在重点研究基地周期性评估工作中,评估优秀的国家
实验室奖励100万元;评估优秀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智库奖励50万元;评估优秀的国家部委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奖励15万元;评估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5万元。
第十七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研究群体资助的研究团队,奖励40万元。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奖励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并纳入年度津贴发放。科研工作奖励与科研业绩津贴不重复计算。
第十九条同一项研究成果若同时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以获得的最高等级奖励为准,不重复计奖。
第二十条获得奖励的人员如被发现与奖励内容有关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立即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其所获奖金。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提交校务会或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高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修订)》(校科字〔20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