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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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吸引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到我市创业发展,满足建设平安文明富强新东方人才需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人才的基本原则
(一)党管人才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按需引进、编制空缺、以用为本原则。

第三条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指导督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具体实施,人社、编制、财政、教育、卫生、公安、住建、科技等相关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引进对象
第五条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才,或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以上的人才,或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有技术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人才。

我市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是指我市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以及农业、科技、教育、卫生等行业急需紧缺的,但招聘单位连续两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且报考人数均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的毕业生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含技师)以上的人才。

原则上重点引进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院校的毕业生。

第六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正高级职称以上层次的人才可适当放宽至50岁。

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含技师)以上层次的人才可适当放宽至40岁。

以柔性引进方式到我市工作的人才可不受年龄限制。

第三章引进方式与程序
第七条凡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可通过调入、聘用(全职服务)等刚性方式引进,也可以采取借调、兼职、定期服务、合作研究、技术咨询、培训讲学、开办企业等柔性方式引进。

第八条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计划。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情况,于每年11月底之前申报引才计划,由市人才办汇总审核后,制定年度人才引进方案,并征求人社、编制和财政等部门意见,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提请市委市政府审批。

(二)发布信息。

由市人才办通过互联网、电视、报纸等向社会公开发布包括岗位、招聘数量、资格条件、优惠政策等相关信息;同时,也可组团到省内外高校和人才聚集地区进行宣传推介。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由市人才办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报名工作,对报名者相关信息进行资格条件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

(四)考核。

由市人才办会同相关单位组成考核组对拟引进的人才的道德品质、专业知识、适应岗位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提出是否引进建议。

(五)审批。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综合考核情况对拟引进人才提出引进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市委市政府同意引进的人才,在规定时间内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办理引进手续。

第四章政策待遇
第九条通过刚性方式引进来我市工作,并签约服务5年以上的人才,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引进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纳入用人单位正式编制人员管理。

单位事业编满编时,可经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同意,采取核定过渡编制的方式先调入或聘用,待单位自然减员时冲销过渡编制。

专业技术岗位已聘满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先行聘用。

(二)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同时由市政府拨付一次性安家费,标准为正高级职称8万元,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5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中级职称2万元。

(三)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以上的高层次人才,由市政府提供一套70至100平方米的住房或给予相应的住房补贴。

个人连续在本市服务10年以上﹙含10年﹚或夫妇俩(同属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连续在本市服务5年以上(含5年)的,房产权归其本人所有。

其它急需紧缺人才,由市政府给予相应的住房补贴。

(四)引进的人才,夫妻一方或父母不在本省的,允许每年探亲一次,用人单位负责报销其探亲费,最高金额3000元(凭机票、船票、车票报销)。

(五)引进的人才,其随迁配偶的户口及子女的户口、就学等问题由用人单位帮助解决,用人单位解决困难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引进人才的配偶到我市工作有困难的,可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推荐到相应单位就业。

(六)用人单位每年应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支持,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开展科研活动。

(七)用人单位要关心引进人才的健康状况,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免费健康检查。

第十条通过柔性引进方式来我市工作的人才,按照“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的原则,其工作生活待遇等各方面政策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沟通协商后,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即可执行。

第十一条引进的人才,引进前的荣誉称号和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经市人才办按规定程序核实后予以确认、保留,按照我市同类人才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市政府将给予重奖,拥有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或重大发明创造并主持推广、实施,给我市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年税收达500万元以上的,除省奖励外,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5万元(税后,下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但不宜量化评估的,经省科技、人事等相关部门组织鉴定,除省奖励外,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章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是引进人才工作的主体。

用人单位与引进的人才签订协议时,要就岗位职责、目标任务、标准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待遇和责任、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的约定。

第十四条通过刚性方式引进的人才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含试用期)。

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的人才试用期为6个月,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的试用期为12个月。

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引进人才的聘用资格,并退还已享受的安家费。

不满最低服务期限的引进人才,未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市人才办同意,不得辞职或到市外工作;不满最低服务期限的引进人才,因特殊情况,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市人才办同意辞职或到市外工作的,取消聘用资格,并退还已享受的安家费。

第十五条引进的人才,年度考核参照同级人员规定进行。

挂职、兼职、聘用的人才,以协议为依据,重点考察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累计工作时间等。

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

累计两次考核不合格的,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后可以提前解聘,并退还已享受的安家费。

第十六条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只要单位工作需要,本人愿意,身体健康,退休后可继续聘用,聘用待遇等相关事宜,由用人单位和高层次人才商定,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

第十七条属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单位,引进人才所需经费,可列入部门预算,由市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予以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东方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制定的《东方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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