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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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标准”下改革罪犯分类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首要标准”下改革罪犯分类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矫 治 罪 犯 的需 要 来 完 善 分 类 标 准
方法 和程 序

增强 罪犯
是十分 迫切 的

改 造 的效 果
” ,

改 革罪 犯 分类


提 高 罪 犯 改造 效 果 在 于 促 使


新 形 势 下 改 革 罪 犯 分 类 制 度 的意 义
) 改 革分 类 制 度是 贯彻


罪犯心 灵得到净化
单 、粗 放。现行分 押分管制度 ,按 犯罪性质分类有 比较 明 确 的标 准。但主要 以罪犯的犯罪性质 为依据确定罪 犯的分 类在一 定程度上有益 于抑制罪犯之 间的交叉感染 ,但是它 不便 区分罪犯恶 习尝 试和改造难 易程 度 ,不利 于防止他们 相互 之问的恶 习深 度感染 。因此 ,对罪犯 的关押 分类仅仅 从 横面划分是不够 的 .还要 区分纵 向的深度层 次。只有 同 时兼顾 纵向分层 和横 向分类 ,才 可能既抑制交叉感 染 ,又 防止深度感染 ,保 障各项矫正方案顺利 、有效地实施 。
。 ”

作 的首 要 标 准

目 前 所 面 临 的严 峻 的 治 安 形 势 对 监 狱 工


监 狱人
(


顺 利地 向
社会 人
过渡

作 提 出 的迫 切 要 求
— —
刑 释 人 员 重 新 犯 罪 率 居 高不 下

究其
) 改 革分 类 制 度是 落 实
宽严相 济
刑 事政 策

收 稿 日期 : 2 0 0 9 0 5 2 ( } 作 者简介 : 邱 广 武 (1 9 6 6 李 建 淼 (1 9 7 7

关于完善罪犯分类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罪犯分类制度的思考

完善罪犯分类制度的思考郭健尚波罪犯分类,是指根据管理和改造罪犯的需要,以罪犯的某些属性为标准,对罪犯进行划分、归类,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分配关押、分类管理、分类施教、分级处遇的一项监狱工作制度。

罪犯分类制度是现代监狱管理制度的基石。

深化罪犯分类工作,对于提高罪犯管理的科学性和改造工作的针对性、有效利用监狱资源和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很有意义,是推进监狱工作科学化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监狱罪犯分类制度的现状及评价罪犯分类制度包括分类标准、分类层次、分类机构等,下面分别论述。

(一)分类标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监狱罪犯主要是按性别、年龄、刑期、犯罪类型进行分类。

1954年颁布的劳动改造条例将罪犯分为男犯、女犯、少年犯、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

1989年,在原有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犯罪性质进行分押、分管、分教。

1994年,《监狱法》中又增加了按改造表现进行罪犯分类。

性别和年龄是罪犯的自然属性,刑期、犯罪类型是罪犯的法律属性,按照这些标准进行分类都属于客观分类。

国外监狱的罪犯分类经历了从客观分类到主观分类再到客观分类的轮回①,我国目前是以客观分类为主,虽然实践中已经有了按人身危险性和改造表现、矫正需要的主观分类,但主观分类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在罪犯分类体系中地位还不突出。

按年龄分类在实践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未成年女犯与成年女犯没有分押。

我国各省区基本上都只有一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只用于关押未成年男犯,未成年女犯与成年女犯一起关押。

这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要求。

②二是成年犯与未成年犯分管、分教工作有待进一步深化。

部分省份对未成年犯的管教工作没有严格贯彻“以学习为主”的要求,在劳动项目和劳动时间也没有上区别对待。

尤其是对于未成年女犯来说,因为长期以来与成年女犯关在一起,因此难以体现未成年犯管教的特色。

按犯罪性质将罪犯分为财产型、暴力型、性欲型、其它类型等的局限和缺陷日益显现。

浅析短刑犯监狱分级处遇实施的困境和对策

浅析短刑犯监狱分级处遇实施的困境和对策

浅析短刑犯监狱分级处遇实施的困境和对策分级处遇是世界多数国家曾经实行或现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就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监狱管理部门根据罪犯类型、刑期种类、改造表现、服刑时间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将罪犯分成不同级别,享受不同待遇的一项管理措施。

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局出台了《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

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推向全国。

分级处遇作为一种激励制度,它可以使民警在采取奖惩考核、减刑假释外又多了一种激励手段的选择。

特别是对短刑犯和不想减刑的罪犯,分级处遇的调动作用要来的更直接、有效。

研究本课题,主要是分析当前短行犯监狱分级处遇实施的困境,进一步挖掘分级处遇对罪犯教育管理的激励引导作用,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教育改造实效。

一、分级处遇实施的现状分级处遇的实质是逐级扩大罪犯自由的激励罪犯改造,它对罪犯改造的促进作用不容置疑,但随着时代变迁给罪犯改造带来的新特点,分级处遇的激励效果正在下降,最直接的反映就是罪犯对此的关注降低,监狱分级处遇的执行不到位,特别是在短刑犯监狱,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罪犯关注度低。

本人最近在本监狱(五年以下短刑犯监狱)抽取了两个监区400名罪犯。

对分级处遇有关内容进行了问卷调查,为保证调查反映情况的普遍性和直接性。

这次调查选取的两个监区一个是财产型监区,另一个是暴力型监区,调查的罪犯既有刚入监狱新犯也有服刑多年即将释放的老犯,调查罪犯涵盖处遇各个级别,问卷采取不记名方式,以调查结果来看,分级处遇在罪犯中的影响力绝对比不减刑假释,有75%的罪犯关注减刑、假释规定,清楚与己有关的减刑假释规定。

但是,只有20%关注分级处遇规定,清楚与己有关的分级处遇规定。

罪犯对分级处遇制度的低关注度,必然带来分级处遇激励手段的低效。

监狱执行不到位。

本人在管教职能部门任职,对基层执行监管制度检查较多,从平时的工作中也发现,监狱在执行分级处遇上远不如减刑、假释进行奖惩考核来得规范、严谨,罪犯定级、升降级不及时现象时有发生,罪犯定级、升降级程序没有很好做到集体合议,定时公示。

新形势下加强和拓宽罪犯分级处遇的研究

新形势下加强和拓宽罪犯分级处遇的研究

新形势下加强和拓宽罪犯分级处遇的研究作者:马丹来源:《卷宗》2013年第05期摘要:罪犯分级处遇,是指监狱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根据一定标准,将罪犯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并施以不同的待遇的管理方式。

1991年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正式将分级处遇制度推向全国。

随着监狱转型发展的不断深入,文明管理罪犯的要求不断提高,对监狱的分级处遇管理也提出更高要求。

本文力求通过分析分级处遇的作用入手,分析当前分级处遇工作中的困境,并就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挖掘罪犯分级处遇的激励引导作用,做一些探讨和研究,以便在实践工作中能更好的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教育实效。

一、理清分级处遇的意义是加强和拓宽罪犯分级处遇的前提作为监狱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分级处遇对罪犯的改造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只有首先明确其设置的意义,才能做到认真落实,有序推进。

(一)激励作用。

分级处遇作为一种激励制度,它可以使干警在采取减刑、假释之外又多了一种激励手段的选择。

目前,监狱大多根据入监服刑时间和罪犯服刑改造表现等标准,将罪犯划分为严管级、普管级、宽管级。

监狱可以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实施分押管理,实施不同处遇,其目的在于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发挥管理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

(二)威慑作用。

对于改造情况不好、不服从管理或抗拒改造的罪犯,通过严管手段强制管理,约束行为、矫正恶习,并对其他罪犯未违规的罪犯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

分级处遇既体现正义和惩罚的功能,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体现人性化管理理念。

我国的分级处遇不允许有任何的残酷和侮辱人格的刑罚,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处遇,这体现着人性化的光辉。

分级管理本身就是一种人文管理,可以说,分级处遇制度更好的贯彻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要求。

二、找准问题是加强和拓宽罪犯分级处遇的关键分级处遇制度设置的初衷是逐步扩大罪犯自由的激励罪犯改造,这对罪犯的促进作用毋庸置疑。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导读:本文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分级处遇是指依据罪犯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剩余刑期长短、犯罪性质、恶习程度,将罪犯分为不同级别,并按照级别实施宽严有别的处置和待遇制度。

《监狱法》第39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出台《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度推向全国。

2005年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在讲话中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级处遇成为贯彻中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对监狱执法和教育改造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分级处遇制度作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目前明显滞后于实践需要[1],其分级处遇标准粗放、激励效果不明显、罪犯关注降低、可实行性不强等问题,导致分级处遇制度如同“花瓶”,华而不实。

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监狱新收押罪犯中病残犯和余刑1年以下的罪犯比例逐年增加,犯情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因此创新与完善罪犯分级处遇制度,是确保监管安全,提高改造质量的必然选择。

一、分级处遇执行现状课题组以某监狱为研究对象,比照该监狱分级处遇实施文件,对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某监区全体服刑人员共500人进行了定量分析,具体情况以图表的形式呈现如下:(一)罪犯构成分析表1 罪犯年龄分布年龄段20岁以下20-30岁30-40岁40-50岁50-60岁60-70岁70岁以上人数10258131831053比例(%)251.626.216.6210.6表2 罪犯文化程度分布文化程度文盲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以上合计人数17165266439比例(%)3.43353.28.61.8100表3 罪犯的刑期结构刑期1年以下1-5年5-10年10-15年15年以上人数416216414723比例%32.432.829.44.6(二)分级处遇状况分析表4 罪犯分级处遇比例分级处遇基础级普通级宽管级严管级合计人数903603515500比例(%)18723100监区根据罪犯分级处遇现有的法律法规,同时体现罪犯分级公平公正公开,并且对罪犯分级要体现罪犯的实际改造表现和真实的改造情况,同随罪犯的改造表现的变化而变化;要求每一名投改的罪犯都要经过罪犯自身努力和分管民警的勤奋工作,经过基础、严管、普管、宽管的过程,升级必须逐级晋升,降级可以根据情况直接由普管级降到严管级。

罪犯分类的思路和构想

罪犯分类的思路和构想

2014年罪犯分类问题研究征文罪犯分类的思路和构想摘要:随着当前新疆整体形势的严峻性,监狱如何发挥出其应有的职能作用,加强对罪犯的分类管理和教育迫在眉睫,不仅是优化监狱行刑资源的需要,防止罪犯深度感染的需要,同时也是提高罪犯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和规范监狱设施的需要,是新形势下监狱行刑模式的时代抉择。

通过罪犯的分类管理可以有效解决当前押犯矛盾、警力不足、监管设施缺陷等问题,更好的服务于监管安全。

关键词:时代背景罪犯分类价值分析一、设置罪犯分类管理的时代背景近年来,新疆暴力恐怖案件多发高发,成为影响新疆稳定的最直接、最现实的危害,乌鲁木齐“5·22”案件的发生,再次说明当前新疆反恐斗争形势极其严峻复杂,也再次验证了中央关于新疆反恐维稳形势的判断。

同时整个监狱系统面临着“危安犯”关押人数逐年上升的局面,监狱如何行之有效的做好对“危安犯”的收押、教育工作迫在眉睫。

(一)罪犯分类概念罪犯分类,是指根据管理和改造罪犯的需要,以罪犯的某些属性为标准,对罪犯进行划分、归类,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分配关押、分类管理、分类施教、分类处遇的一项监狱工作制度。

罪犯分类制度是现代监狱管理制度的基石。

深化罪犯分类工作,对于提高罪犯管理的科学性和改造工作的针对性、有效利用监狱资源和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很有意义,是推进监狱工作科学化的必然要求。

(二)设置罪犯分类收押设想当前整个监狱系统面临着设施老化,不能满足于目前的监管设施要求,如何取长补短化薄弱为优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就如何设置分类管理、收押谈谈个人观点:根据每个监狱有自身的优点及不足,如何才能更大限度的发挥出各自的作用,就要针对监所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比如,某监狱划分为5个监区,在这5个监区里面基础设施及民警的执法能力各不相同,面对目前的“危安犯”如何收押?可以把5个监区划分为:高度戒备监区、中度戒备监区、一般监区、入监监区及出监监区。

把基础设施完备,工作经验丰富的民警分配到高度戒备监区;把基础实施较完备,民警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分配到中度戒备监区;把基础实施一般,民警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分配到一般监区。

论当前我国罪犯分类管理制度

论当前我国罪犯分类管理制度

论当前我国罪犯分类管理制度罪犯分类管理制度是指对罪犯根据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个体特点进行分类,从而实现对罪犯的不同管理方式和程度的规范化管理。

当前,我国的罪犯分类管理制度已经逐渐完善,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我国的罪犯分类管理制度从撤销死刑逐渐进入到目前的刑罚多样化和性刑罚阶段。

过去,我国刑法对于罪犯的判罚以死刑为主,忽视了罪犯的个体差异。

而现在,我国的刑罚逐渐多样化,充分考虑罪犯的实际情况,根据罪犯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个体特点,采取不同的判罚方式,如缓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这一制度的推行,体现了对罪犯的人权关怀和对罪犯个体特点的尊重。

其次,我国的罪犯分类管理制度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注重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社会再适应能力的培养。

目前,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普遍设立有教育改造场所,针对不同类别的罪犯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

对于一些刑罚较轻的罪犯,可以采取教化、矫治的方式,引导他们改过自新。

对于一些刑罚较重的罪犯,可以通过开展技能培训、职业训练等方式,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再适应能力。

这些措施的推行,有助于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改正错误,为未来回归社会做好准备。

此外,我国的罪犯分类管理制度注重对重点罪犯的特别关护和高度监管。

一些危害社会较大的罪犯,如暴力犯罪、恐怖犯罪等,具有较高的再犯可能性和社会危险性。

为了避免罪犯再犯罪行为的发生,我国实行了特殊关护和高度监管,对这些罪犯进行严格控制和长时间监管。

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有效防范罪犯对社会的伤害。

然而,当前我国有关罪犯分类管理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对于不同类别的罪犯,制度上的划分不够明确,容易导致判罚的不公平性。

其次,一些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长时间关押而无法得到有效教育改造和再适应,容易引发再犯罪的发生。

此外,一些刑罚较轻的罪犯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帮扶,可能再度滋生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的罪犯分类管理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对新形势下处置罪犯严重抗改行为的思考

对新形势下处置罪犯严重抗改行为的思考

对新形势下处置罪犯严重抗改行为的思考【摘要】近年来罪犯严重抗改行为逐年增加,相当一部分抗改罪犯成了狱内的高危顽固管教对象,加大了监狱的监管压力。

因此,采取有效可行的监管理念,加大对严重抗改行为罪犯惩治与改造的探索实践,对提升狱内狱政管理水平十分重要。

本文通过对某监狱近三年内发生的罪犯严重违纪行为记录进行统计,并纳入人口学因素、犯罪类型、行刑类别、奖惩情况等作相关因素分析,图列了高发群体特征,分析了罪犯严重抗改行为的原因及显现危机,阐明了控制及预防罪犯严重抗改行为的思路与对策,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和管理创新。

【关键词】狱政管理;处置;罪犯;严重抗改行为近年来罪犯严重抗改行为逐年增加,有相当一部分成了狱内的高危顽固管教对象,加大了监狱的监管压力。

因此,采取有效可行的监管理念,加大对严重抗改行为罪犯惩治与改造的探索实践对提升狱内狱政管理工作十分重要。

一、罪犯严重抗改行为的基本特征笔者根据日常考核标准,对罪犯严重抗改行为的界定标准为:顶撞警察、诬告他人、抗拒劳动学习、自杀自伤自残,并被监狱处以警告、记过、禁闭、被一性扣3分以上的等处分的。

为探究罪犯严重抗改行为特征,笔者以粤中片某短刑犯监狱为调查样本,完整采集了该狱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三年内发生的所有严重违纪行为记录,共计866人次(扣3分以上737人次,记过9人次,警告14人次,禁闭106人次),并就此展开调查分析。

(一)罪犯严重抗改行为基本类型及处罚方式1.《监狱法》规定对监狱对罪犯给予行政处罚的方式有警告、记过、禁闭三种形式,由监狱批准即可实施。

监狱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扣3分以上处理。

在监狱工作实践中,被一次性扣3分以上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评定为表扬,直接影响行政奖励。

因考核分与减刑假释相结合,故扣分考核做为一种管理手段被大量使用,占处罚类型的85%(见表1),且因其实用性与威慑性,使用频率远远超过了法定的行政处罚形式。

对罪犯分类管理工作的思考

对罪犯分类管理工作的思考

犯分 押 的基 础 上 ,进 行 了 具有 针 对 性 的 分类 管 理 和 教 育 。对 危 险较 大 的罪 犯 和 反改 造 尖 子侧 重 点 是 严 格 的行 为 整 训 ,安 排 适 宜 的手工 劳 动任 务 , 推 行 个案 矫治 ,主要 考核 其行 为规 范 程度 和 恶 习改正 情况 以及 再犯 类 是 确 保 监 狱 管理 安 全 , 提 高 罪 犯 改 造 质量 的前 提 和 基 础。 监 狱 分 类制 度 则是 监狱 管 理 制 度 的 重 要 内容 之 一 ,是 衡量 一个 国家 监狱 工 作 水 平 的 重要 标 志 之 一 , 受 到 世界 各 国 的普遍 重视 。 对 罪犯 分 类 标 准及 其 模 式 的研 究 ,
罪犯 分 类 问题 一 直是 一 项 重 要 的研 究 课 题 。 尤其 是 近 几 年 来 ,监 狱 工作 形 势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一方 面 ,罪犯 的构 成 日益 复杂 ,例 如 涉黑 、涉 毒 、涉 枪 罪 犯 、重 大 刑 事 犯 、判 刑 两 次 以 上 的 罪犯 不 断增加 , 影 响监 狱 管理 安全 的不 稳定 因素也 在增 多 ; 另 一 方 面 ,管理 理 念 也 发 生 了变 化 ,在 管 理 方 面不 仅 要 确 保 监 狱 安 全 稳 定 ,而且 更 要 注 重 提 高罪 犯 改 造 的 质量 。因 此 , 明确 罪犯 分 类 标 准 ,探 讨 罪 犯 分类 管 理 模 式 , 同时 借 鉴 国外 罪 犯 分 类 做 法对 我 国监狱 管理 有着 十分 重 要 的作用 。 罪 犯 分 类 的 标 准 关 于罪 犯 分 类 的 标 准说 法 不 一 ,在 实 践 中主 要 有 三种 即 : 人 格 说 、 危 险说 、综 合说 。① 人格 说 主张 以罪 犯 的人 格 特 征 为 分 类 标 准 。认 为罪 犯 之 所 以犯 罪 ,是 因 为其 人 格 有 缺 陷 , 因此 要 通 过 矫 正 手段 弥补 罪 犯 的人 格 缺 陷 ,消 除 罪 犯 犯 罪 的原 因 , 从 而 达 到 改 造罪 犯 的 目的 。这 种 说 法具 有 一 定 的合 理性 ,但 不 易 操 作 。② 危 险 说 主 张 以罪 犯 的 危 险程 度 作 为 分类 的标 准 。认 为 罪 犯 人 狱 后 的人 身 危 险 性仍 然 存 在 。 因此 ,必须 通 过 一定 的 管 理 教 育 手 段消 除 这 种 危 险性 ,使 罪 犯 出狱 后 不再 具 有 社 会 危 害 性 ,不再 重 新 犯 罪 。这 种 说 法 带有 较 强 的 科 学 性 ,也 是 当 今 国际 上 对 罪 犯普 遍 使 用 的 一种 分 类 方 法 。但 是 ,这 种 说 法 没有 考 虑 到 罪 犯人 格 特 征 的 变化 导 致 危 险性 的变 化 ,有 的罪 犯 人 监 之 初 , 自身 危 险 性 小 ,但 随着 服刑 时 间 的推 移 ,其 人 格 特 征 发 生 了变 化 。③ 综 合 说认 为 人 格 说 和 危 险说 都 存 在 片 面性 。人格 说 强 调 的 是 矫正 的功 能 ,是 为 了教 育而 矫 正 ;危 险说 强 调 的是 监 禁 的 功 能 ,是 为 了 安全 而 监 禁 。监 狱 在 管 理 工作 的 同时 也 必 须 注 重 罪 犯 的改 造 质 量 ,因为 管 理工 作 具 有 确 保监 管 安 全 和 提 高 改造 质量 的双重 职能 。因此 , 分 类 的标 准需 要综 合两 种 说法 , 既 包 括 罪 犯 的人 格 调 查 ,也 要 包 括 罪犯 危 险 程 度 的 调查 ,在综 合 二者 调查 结果 的基础 上 ,将罪 犯进 行分 类 。 二 、 我 国 罪 犯 分 类 的 现 状 近几 年来 , 我 国监 狱 系统 罪犯 分类 工作 ,同建 国 以来 的相关 规 定 特别 是 1 9 9 1 年 《 司法部 劳 改 局对 罪 犯实 施 分押 、分 管 、分 教 的试 行 意见 》相 比,明显 有 了变化 和发 展 。 ( 一 )在分类流程上 ,突出身份甄别和危 险程度评估 身 份 甄 别 主 要通 过监 狱 警 察 的谈 话 了解 、 向罪 犯 原 籍 地 公 安 机 关 发 函调 查 、商 请 监 狱 所 在地 公 安 机 关 网 上 比对 、罪犯 家 属 来 监 接见 时 了解 等 四种 方 式 进 行甄 别 。危 险程 度 主 要 通过 监 狱 心 理 科 的心 理 测 量 和重 点 罪 犯 的 心理 咨 询 、监 狱 民警 谈话 过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武江监狱邓斯麟“分级处遇”制度,是指监狱将罪犯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并施以不同的待遇的管理方式。

其目的在于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发挥管理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

监狱可以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分押管理,实施不同处遇。

具体分为从严管理、考察管理、普通管理、从宽管理四个等级,针对危险性不同的犯罪人,实行区别对待。

分级处遇是动态的,改造良好即可晋级,获得优待;反之,则会被降级,受到更加严格的管理。

笔者认为,“分级处遇”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新时期刑事司法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监狱作为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程序,如何将这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落实进去,笔者就当前我省监狱在执行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现状及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现状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局出台了《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推向全国。

经过近十年的实践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再次对罪犯分级管理进行了规范,并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了《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一直沿用至今。

然而二十多年的监狱实际工作中,罪犯的分级处遇依然处在低水平的执行和与现行的监管安全制度体系的冲突之矛盾中,举步为艰。

具体表现在:1、制定的实施办法与其他法规或后续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制度冲突。

例如《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中关于对宽管级罪犯可给予的处遇的第三款规定“准许从事事务性岗位工作,或特殊岗位劳动。

”明显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专项工种罪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七款有冲突。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家庭有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家处理,一贯改造表现好,确实没有脱逃危险的,准许请假离监回家三至五天。

然而《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的通知》(2001年9月4日司发通[2001]094号) 中,第十一条明文规定罪犯特许离监的时间为1天。

我国监狱罪犯分类体系的构建论文

我国监狱罪犯分类体系的构建论文

我国监狱罪犯分类体系的构建论文对监狱罪犯实施分类关押是现代监狱工作开展进步的必然趋势,其罪犯分类的科学化水平更是反映各国监狱行刑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

但罪犯分类关押水平的提高是要随着监狱对罪犯的认识和管理水平的同步开展以及政府对监狱罪犯的行刑目标要求的进步而向前推进的。

我国监狱罪犯的分类关押工作自新中国成立开始就起步了,先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提出了分关分押的工作思路,甚至到1991年司法部还专门制定出台了《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应该说即使我国监狱工作已经开展进步到今天具有相当的法制化、科学化和社会化水平,但监狱罪犯分类关押水平也还远远未能到达1991年司法部提出的分押目标要求,还处在仅按年龄和性别初级分类的混押混管阶段。

虽然局部省市创办了各具特色的老病残犯监狱、新收犯监狱、出监监狱,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罪犯分类关押工作的开展,但全国统一的监狱罪犯分类关押运行机制并未建立起来,已有的罪犯分类还缺乏统一的标准,罪犯分类的方法还处在理论探讨阶段,实践中罪犯分类的广度和深度都难以推进,建立在分类关押基础之上的分类管理和分类教育就更难以实施,现行监狱罪犯关押模式不仅严重阻碍了监狱工作的开展进步,而且与监狱工作“三化”的开展水平不相匹配,与新刑事法律政策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当前犯群结构变化的形势构成了严峻的挑战。

为此构建我国监狱罪犯分类体系不仅迫在眉睫,而且对我国监狱工作的开展进步具有特别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构建中国监狱罪犯分类体系的重大意义1、是强化监狱职能,推进监狱快速开展的必然选择。

监狱作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和刑罚执行机关,在现代社会中党和政府赋予了监狱在维护国家政权稳定、确保社会长治久安、惩治和预防社会犯罪、构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等方面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而监狱能否履行党和政府赋予的重要职能那么取决于监狱基本职能的发挥和罪犯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由于我国监狱罪犯分类关押和管理还处在初级开展阶段,尤其是对罪犯的分类关押工作属于监狱罪犯管理的最基础工作,这项基础工作已经严重于监狱“三化”开展要求,使得我国监狱的大局部罪犯长期处于混押混管混教的“一锅煮”状态,且大局部监狱的实际押犯规模过大,罪犯间“交叉感染”预防不力,以致于影响到监狱设置的完备和建设标准的科学化难以推进,监狱管理和建设的过度同质化开展仍在延续,监管安全管理基础较为脆弱,罪犯分级处遇管理难以完善和实施到位,罪犯改造质量得不到有效提高,监管改造资源配置不合理,监狱实际的行刑效率不高,监狱的惩治、改造和预防职能难以进一步提升,严重束缚了监狱与社会的同步开展进程,使得监狱罪犯分类关押工作成为阻碍监狱开展进步的最大瓶颈制约。

认真落实“分级处遇制度”促进罪犯改造质量稳步提高推动监狱经济和谐发展

认真落实“分级处遇制度”促进罪犯改造质量稳步提高推动监狱经济和谐发展

认真落实“分级处遇制度”促进罪犯改造质量稳步提高推动监狱经济和谐发展认真落实“分级处遇制度”促进罪犯改造质量稳步提高推动监狱经济和谐发展对监狱来说如如何抓好两个主业(改造质量、经济效益),是当代监狱发展的主要话题,我们一直要求改造质量和经济效益共同发展,但根据目前形势分析很难将两方面做到同步发展,所以我们可以套用我国改革初期发展模式的思路(即让一部份人先富起来,带动其它人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

对现阶段的部份监狱来说要求两个主业同时发展很难,我们可以先以一方面为主带动另一方面横向发展,最终达到两个主业共同发展的目的。

但究竟是先抓改造质量还是先抓经济效益,我们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监狱的实际情况,有的监狱适合快速发展经济,有的监狱还不具备发展经济的同时要抓好改造质量,这两方面没有孰重孰轻之分,只是看哪一方面更有利于快速发展,一方面发展了都能促进另一方面快带发展,以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

对我狱的服刑人员来讲好像除了减刑就没有什么动力而言,在减刑过度期或者说无刑可减的时候就很难管理了,所以我们要让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的每一天都有一个三六九等之分,要让每个服刑人员无论人减不减刑都有一个改造的动力,那就是分级处遇。

我们要让每一个服刑人员每天都想我要好好干,不然我的监狱生活会很难受(当然这里的难受是合理合法的前堤下待遇不同,处罚不同所产生的结果),这样我们的改造才是成功的,达到一个良性循环。

分级处遇到的处遇结构(一)宽管型处遇结构1、准社区型监区就是在监狱内模拟社会环境,让宽管级别的罪犯在相对宽松自由的空间多渠道与社会扩大接触面,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当然,这类宽管级别的罪犯主要是监狱经过多方面的认定,经过改造后主观恶习不大了,劳动态度和劳动任务完成好,或者非暴力型罪犯,余刑可以适度的考虑长一点,根据不同罪犯的实际情况享有以下处遇:⑴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优先呈报减刑、假释,减刑幅度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适当放宽;⑵每个星期可以两次拨打亲情电话;每个月可以增加接见和同居次数,享受亲情温暖,⑶可以用计算机局域网络查询社会情况,进行一定范围的信息交流,可以使用相对用许的视听设备;⑷监狱的劳动改造科成立罪犯就业指导中心,针对宽管级别罪犯在劳动就业方面可以参照社会的竞争应聘的做法,经常有组织的参加宽管级别罪犯有赏劳动、参观学习和竟聘社会企业等,根据不同的岗位、工种定出工资标准,并进行公开招聘,宽管人员根据自己的优点,签定协议,监狱根据劳动实绩给予宽管人员工资(工资打在消费卡上或者上帐的形式)。

罪犯分类处遇制度是监狱对罪犯实施有效管理和矫正的重要保障-最新文档资料

罪犯分类处遇制度是监狱对罪犯实施有效管理和矫正的重要保障-最新文档资料

罪犯分类处遇制度是监狱对罪犯实施有效管理和矫正的重要保障一、罪犯的构成状况罪犯是监狱监管安全中人的要素之一,是正在服刑改造的特殊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罪犯的构成状况包括罪犯的定罪构成、刑罚适用构成、人身自然状况构成以及改造表现状况。

罪犯构成状况是一个动态发展变化的过程,与国家一定历史阶段的政治、经济、教育状况密切相关,与不同历史时期的阶级状况和阶级斗争状况有关,与国际大环境有关。

研究罪犯构成及其发展变化,是我国刑罚执行机关制定改造罪犯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时调整改造对策的基本依据。

研究罪犯的构成状况,不仅有利于运用不同的改造教育手段,而且有利于掌握罪犯的思想动态,有利于监狱监管安全的保证。

从目前情况来看,监狱罪犯数量在不断增多,罪犯构成复杂,教育改造罪犯的难度加大,在管理上,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不稳定、不安全的因素依然存在,监狱安全的直接危险来自不断恶化的押犯构成,是社会犯罪这一客观现实在监狱内的反应。

现在监狱内罪犯有了不同的特点:(1)从罪犯的案情上看,刑事犯罪的暴力程度加剧,爆炸、抢劫、袭击民警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一些职业性团伙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严密,专业性强,毒品犯罪越来越严重,财产型犯罪仍处于主导地位,其中贪污、受贿、职务犯罪上升;(2)从罪犯构成看,暴力型罪犯、重型罪犯、团伙罪犯已成为罪犯的主体,二次以上犯罪的罪犯所占比重日益增加,达四分之一以上。

这些罪犯大多数恶习深、罪刑重,危险性大、纠合力强,相当一部分罪犯抵制改造、抗拒管理经验丰富。

罪犯的暴力倾向日趋严重,发生恶性案件的可能是不容置疑的。

另外罪犯的维权意识加强、认罪悔罪意识减弱;与监狱民警的对立抵触情绪加大,思想上抗拒改造,行为上故意顶撞,甚至暴力对抗。

(3)押犯构成的变化使改造对象自身的心态、思想、行为向畸形、冲动恶变,就主导方面看,市场经济的发展给罪犯带来了希望和机遇,多数罪犯增强了改造信心,但是少数罪犯的价值观念发生扭曲,监管的危险性增加。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导读:本文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的问题与出路分级处遇是指依据罪犯改造表现,服刑时间和剩余刑期长短、犯罪性质、恶习程度,将罪犯分为不同级别,并按照级别实施宽严有别的处置和待遇制度。

《监狱法》第39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出台《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度推向全国。

2005年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在讲话中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级处遇成为贯彻中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对监狱执法和教育改造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分级处遇制度作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目前明显滞后于实践需要[1],其分级处遇标准粗放、激励效果不明显、罪犯关注降低、可实行性不强等问题,导致分级处遇制度如同“花瓶”,华而不实。

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监狱新收押罪犯中病残犯和余刑1年以下的罪犯比例逐年增加,犯情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因此创新与完善罪犯分级处遇制度,是确保监管安全,提高改造质量的必然选择。

一、分级处遇执行现状课题组以某监狱为研究对象,比照该监狱分级处遇实施文件,对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某监区全体服刑人员共500人进行了定量分析,具体情况以图表的形式呈现如下:(一)罪犯构成分析表1 罪犯年龄分布年龄段20岁以下20-30岁30-40岁40-50岁50-60岁60-70岁70岁以上人数10258131831053比例(%)251.626.216.6210.6表2 罪犯文化程度分布文化程度文盲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以上合计人数17165266439比例(%)3.43353.28.61.8100表3 罪犯的刑期结构刑期1年以下1-5年5-10年10-15年15年以上人数416216414723比例%32.432.829.44.6(二)分级处遇状况分析表4 罪犯分级处遇比例分级处遇基础级普通级宽管级严管级合计人数903603515500比例(%)18723100监区根据罪犯分级处遇现有的法律法规,同时体现罪犯分级公平公正公开,并且对罪犯分级要体现罪犯的实际改造表现和真实的改造情况,同随罪犯的改造表现的变化而变化;要求每一名投改的罪犯都要经过罪犯自身努力和分管民警的勤奋工作,经过基础、严管、普管、宽管的过程,升级必须逐级晋升,降级可以根据情况直接由普管级降到严管级。

论文 罪犯处遇的思考

论文 罪犯处遇的思考

资本主义国家罪犯处遇制度评价及对中国的启示易福清摘要:当今世界监狱对罪犯管理教育,其中一种重要的制度就是罪犯处遇制度。

通过处遇管理,保障其他改造手段的实现,尊重和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树立其改过自新的信念和信心。

处遇制度的完善,让管理者管理行为标准化合理化,更起到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的作用。

现代各国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有与其自身特点的罪犯处遇制度。

文章通过对资本主义国家各处遇制度的简单罗列,列举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各处遇制度情况,展现与中国不同的罪犯处遇风格,并给中国以启示,不断完善中国的罪犯处遇制度,促进监管改造。

关键词:资本主义国家罪犯处遇启示Abstract:Now world jail to criminal management education, one important system is the criminal place meets the system. Passes the mistake to meet the management, safeguards other transformation method realization, respects and safeguards criminal'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sets up its start with a clean slate the faith and the confidence. Place meets system's consummation, lets the superintendent administrative action standardization rationalization, plays drove the criminal transforms positively role. Regardless of modern various countries are capitalism or the socialist countries, has with its own characteristic criminal place meets the system. The article through each place meets system's simple display to the capitalist country, enumerates the main capitalist country each place to meet the system situation, unfolds meets the style with the Chinese different criminals place, and inspires for China, consummates China's criminals place to meet the system unceasingly, the promotion supervision transformation.Keywords: Capitalist countries Offenders Treatment Inspiration罪犯处遇,又称处置待遇,指监狱依法给与服刑罪犯的各种待遇的总称。

罪犯分类处遇制度是监狱对罪犯实施有效管理和矫正的重要保障

罪犯分类处遇制度是监狱对罪犯实施有效管理和矫正的重要保障

狱 内改 造 与 反 改 造 斗 争将 更 加 激 烈 、 复 杂 。
当前
监狱

内罪 犯
数量
的增 多


犯构成的复杂化增强
改造难

度增大
监 ,
管安
全 的形
势依然严


因此



科学认



分析罪

犯 ,掌握规律 。
,◆ 二 、 罪犯 的分 类分 级处遇
罪犯分类 分级 处遇 ,
是对 不 同类 型 罪 犯 给与不 同处 遇 的 内容和

.多数罪犯 增 强
了改造信心
但是少数罪犯

的价值观 念 发 生扭


监 管 的 危 险 性 增 加 。 有 组 织 犯 罪 暴 、 力 、 涉 毒 、 带 有 黑 社 会 性 质 的 团 伙
犯 罪大 幅度 的增 加 , 直 接 导致 监 狱 的在 押犯 人 数和 成 分发 生 新 的 变
化 , 高 智 商 、 高 智 能 、 高 科 技 犯 罪 增 多 。 狱 内 罪 犯 更 加 复 杂 化 恶 、 性 化 ,
历 史 时期 的阶级状 况 和 阶级斗 争状 况 有关 , 与 国际 大 环 境有关 。 研 究
罪犯构成及其发展 变化 ,
是我 国刑罚 执行机 关 制定改造 罪 犯 工 作 的


、政策



调整
改造


的基
本依据


究罪犯
的构成状



仅有利于 运 用 不 同 的改造 教育手段 ,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

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在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罪犯的分级处遇工作是指对不同危险程度和犯罪类型的罪犯采取不同的管教方式和处遇措施,以达到预防犯罪、改造罪犯的目的。

而且,在新形势下,罪犯的构成和犯罪类型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因此,罪犯分级处遇工作需要进行全面的思考和改进。

首先,应该充分考虑到罪犯的危险程度。

在新形势下,罪犯的危险性可能会有所增加。

可能会出现恐怖分子、重大犯罪分子等危险程度较高的罪犯。

对于这类罪犯,应采取更为严格的处遇措施,加强监管和管控,确保其不会再次犯罪。

同时,对于一般的罪犯,也要根据其危险程度进行事实分析,确保对每个罪犯都采取适当的管教方式。

这样才能杜绝可能的再犯罪行。

其次,应该考虑到罪犯的犯罪类型。

在新形势下,犯罪类型可能会更加多样化。

可能会出现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等新型犯罪。

对于不同类型的罪犯,应有不同的处遇措施和改造方式。

例如,对于网络犯罪分子,应加强科技防控,提高监管力度;对于经济犯罪分子,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

只有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采取不同的措施,才能更好地改造罪犯,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

另外,还应该考虑到罪犯的个人情况。

每个罪犯的个人情况都可能不同,有的可能是初犯,有的可能是累犯,有的可能是年轻人,有的可能是老年人。

对于初犯罪犯,应该加强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引导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对于累犯罪犯,应该加强心理疏导,帮助他们树立重新开始的信心,防止再次犯罪;对于年轻人罪犯,应加强学习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对于老年人罪犯,应加强医疗保健和社会关怀,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只有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处遇措施,才能更好地改造罪犯,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

最后,还应该加强罪犯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在新形势下,罪犯的就业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罪犯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可以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降低再次犯罪的风险。

认真落实“分级处遇制度”促进罪犯改造质量稳步提高推动监狱经济和谐发展

认真落实“分级处遇制度”促进罪犯改造质量稳步提高推动监狱经济和谐发展

认真落实“分级处遇制度”促进罪犯改造质量稳步提高推动监狱经济和谐发展分级处遇制度是指根据罪犯的犯罪情况、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其在监狱内的行为表现等,对罪犯进行分类管理,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改造教育和就业培训机会,以促进罪犯改造质量稳步提高,推动监狱经济和谐发展。

下面将从多个角度对分级处遇制度的重要性进行探讨。

首先,分级处遇制度可以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监狱是罪犯接受改造的重要场所,通过分级处遇制度,可以针对不同类别的罪犯提供不同的改造教育措施。

对于危害性大、且犯罪心理较重的罪犯可以加强教育改造力度,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而对于犯罪危害性较小、且具备一定改造意愿的罪犯可以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和就业培训机会,帮助他们更快地融入社会。

通过因材施教的方式,可以提高罪犯的改造效果,使其逐步回归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其次,分级处遇制度可以推动监狱经济和谐发展。

在监狱中,对于具备一定改造意愿和能力的罪犯,可以为其提供就业培训,培养他们的职业技能,为他们在出狱后顺利就业奠定基础。

通过提供有偿劳动的机会,不仅可以改善罪犯的待遇,也可以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与此同时,监狱可以与社会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将监狱内的劳动力资源与企业的需求相结合,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监狱经济的发展。

这不仅可以改善监狱的经济状况,还可以为罪犯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促进他们融入社会。

最后,分级处遇制度可以提高监狱的管理效能。

通过分级处遇制度,监狱可以更加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

对于危害性大的罪犯,可以加强监管力度,确保他们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全;而对于改造意愿强烈且改造效果良好的罪犯,可以适度减少体制约束,给予他们更多的自主权和机会。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提高监狱的管理效能,还可以增强监狱内罪犯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形成良好的管理环境。

总之,分级处遇制度对于促进罪犯改造质量稳步提高以及推动监狱经济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因材施教的方式,可以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教育和培训机会,从而提高改造效果;通过提供就业机会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可以促进监狱经济的发展;通过有针对性的管理,可以提高监狱的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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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
——武江监狱邓斯麟
“分级处遇”制度,是指监狱将罪犯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并施以不同的待遇的管理方式。

其目的在于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发挥管理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

监狱可以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分押管理,实施不同处遇。

具体分为从严管理、考察管理、普通管理、从宽管理四个等级,针对危险性不同的犯罪人,实行区别对待。

分级处遇是动态的,改造良好即可晋级,获得优待;反之,则会被降级,受到更加严格的管理。

笔者认为,“分级处遇”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新时期刑事司法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监狱作为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程序,如何将这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落实进去,笔者就当前我省监狱在执行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现状及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现状
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局出台了《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推向全国。

经过近十年的实践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再次对罪犯分级管理进行了规范,并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了《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一直沿用至今。

然而二十多年的监狱实际工作中,罪犯的分级处遇依然处在低水平的执行和与现行的监管安全制度体系的冲突之矛盾中,举步为
艰。

具体表现在:
1、制定的实施办法与其他法规或后续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制度冲突。

例如《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中关于对宽管级罪犯可给予的处遇的第三款规定“准许从事事务性岗位工作,或特殊岗位劳动。


明显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专项工种罪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七款有冲突。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家庭有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家处理,一贯改造表现好,确实没有脱逃危险的,准许请假离监回家三至五天。

然而《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的通知》(2001年9月4日司发通,2001,094号) 中,第十一条明文规定罪犯特许离监的时间为1天。

最为明显是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重点罪犯管理教育办法》中的对,类重点罪犯的管理规定的冲突。

在《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监狱管理局重点罪犯管理教育办法》中都没有对,类重点罪犯规定不能评定“宽管级”,如果,类重点罪犯达到了评定条件时,给不给予评“宽管级”,如果评为“宽管级”后,能不能按“宽管级”处遇进行管理,
,、各级监狱机关对分级处遇的不重视
上述所例举的一些后继监管制度或规定对《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出现明显冲突后,历经多年,《广
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依然没有哪个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各级监狱机关依然要求下级单位按“章”办事。

基层单位也只能将《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体现在报表、台帐中,如果真要执行于工作中,基层单位就不知所从了。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中对“宽管级”的处遇第四条规定“准许与亲属共餐、同居”,因为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监管安全事故后,就无限期“暂停”至今。

不是从采取改进监管措施、提升对罪犯评定“宽管级”审批条件进行入口把关等方面着手完善制度,而是因噎废食。

,、分级处遇级别差的优越性不强
罪犯的服刑中最根本的渴求是减刑、假释,这也是我国刑罚制度先进性、优越性的体现。

而“分级处遇”制度其目的在于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发挥管理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

在《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中“宽管级”处遇与“普管级”处遇的第一款中,都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提出了优先性规定:“宽管级呈报减刑、假释优于其他的级别;普管级呈报减刑、假释优于考察级”,而这些都是理想主义。

现实工作中,由于法律的公平性、严肃性、法定性,法院在对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中不存在“宽管级”、“普管级”、“考察级”的裁定减刑区别。

在对“严管级”处遇中,本是最关键也是最能直接体现监狱专政性质的一面就是第四款:对“严管级”罪犯进行集中关押,实行强化管理、强化教育、强化改造行为规范训练;严格限制活动
范围。

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很多监狱都撤销了严管监区或严管队,换之以戴镣、单独关押、禁闭以惩代管、一关了之。

其受到“严管”的程度、教育、行为矫治与惩罚的震慑性均得不到应有的效果。

,、分级处遇的不公平性
我省现押罪犯中外省籍罪犯所占的比例接近或已高出本省罪犯比例,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在《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对“宽管级”罪犯符合法定条件和具有较好家庭条件的,准许离监探亲或参加集体外出参观活动; 对“普管级”罪犯因家庭有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家处理,一贯改造表现好,确实没有脱逃危险的,准许请假离监回家三至五天。

而在《司法部关于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去处的规定: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在监狱所在的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特许离监的去处在监狱所在的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
内。

这两个法规性文件对于外省籍的“宽管级”罪犯、“普管级”罪犯来说,分级处遇就是一纸空文。

二、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一些思考
,、尽快修改《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由于现行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是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历经了15年了。

期间由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现实工作中的规章制度出现了很大的调整和更新,上述所例举的事例无不表现“实施
办法”的滞后性与难以操作性。

为了使处级处遇工作得到更好的具体落实、实现分级处遇的真正目的——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在关押改造罪犯的实际工作中,监狱管理机关应尽快制定、修改、或调整“实施办法”,使之融入现行的法律法规之中,发挥出分级处遇制度应有的作用。

,、管理与处遇并重,成立“宽管”监区、“严管”监区
罪犯的分级处遇制度制定的初衷,就是要“奖优惩劣”、激励罪犯改造积极性,使罪犯从被迫接受改造转化为自觉接受改造,同时也是将监狱警察管理罪犯的重心各有偏重地区别开来,避免出现
“眉毛胡子一把抓”或“一刀切”的管理模式。

笔者认为,监狱应当成立专门功能的“宽管监区”、“严管监区”。

普通监区则应承担对“考察级”“普管级”的管理和考核。

所有进入“宽管级”的罪犯,全部调入“宽管监区”、所有进入“严管级”的罪犯应全部调入“严管监区”。

对“宽管监区”的管理规定,要以“宽管级”处遇为主,辅导之以轻度看押和警戒为底线。

以实用性、就业性技术教育为主导,使宽管级罪犯在相对宽松的看押环境下,以掌握就业谋生的一技之长为追求、以树立人生前途目标为重点,逐步调整服刑心态。

而“宽管监区”的警力比例可以低于普通监区警力比例,在监区范围内(或在警戒区内)逐步形成社区式管理。

对“严管监区”的管理,要严格按照严管级管理规定落实对“严管级”罪犯的从严看押、管理,并提升“严管监区”的看押和
警戒程度,以重度看押为主。

警力比例要高于普通监区。

普通监区只承担对“考察级”、“普管级”罪犯的管理和考核。

有利于普通监区警察集中管理精力,统一管理模式。

同时,在同等关押条件下,不会制约“宽管级”罪犯的处遇;也不会造成各级别罪犯相处在同一监管条件下的尴尬局面。

,、把准把好入口关
在本文中,笔者提出了“应当成立专门功能的‘宽管监区’”的观点,这就要对“宽管级”的入口关要把准、把好。

在制定、修改、更新“实施办法”时,对“宽管级”罪犯的准入条件要与《重点罪犯认定条件》、《专项工种罪犯禁止性条件》、《减刑、假释应从严控制的几类罪犯》相适应,并重点立足罪犯的一贯改造表现、余刑情况。

,、在减刑考核期(间隔期)上拉大各级别的距离
由于法律的公平性、严肃性、法定性,决定了无法在同等奖励下拉大减刑幅度。

但是,笔者认为,由监狱管理机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沟通,调整对各级罪犯减刑、假释尤其是减刑的考核期(减刑间隔期)的距离,这是比较容易实现的。

通过在减刑考核期(间隔期)上拉大各级别的距离,体现现分级处遇的区别性和优越性,实现分级处遇的“奖优惩劣”、“宽严相济”的目的或出发点。

,、劳动报酬要分级计提
鼓励“宽管级”罪犯积极参加劳动,对宽管级罪犯的劳动报酬计提比例要与其他级别有大幅度区别,笔者认为这是“宽管级”罪犯应该享有的关键处遇之一。

比如,“宽管级”罪犯完成劳动定额,可按完成数的50%计提劳动报酬;超额部分,可按100%计提。

毕竟“宽管级”罪犯人数占押犯总数比例是十分小的,一方
面可以突显监狱政策的优越性,另一方面,可以激励其他级别的罪犯对“宽管级”的向往。

,、亲情同居制度要落实
亲情同居制度是稳定罪犯婚姻关系、调节罪犯生理、心理的有效手段。

这是罪犯除减刑、假释之外的另一实在追求。

要完善和兑现亲情同居制度,使罪犯分级处遇制度更具吸引力、彰显人性化。

总之,罪犯分级处遇体系是能够以科学的方式进行构建的,只要我们转变观念,尊重科学,切实重视对罪犯处遇兑现,用以推动我们的改造工作,我们就能够研制出一套科学合理的罪犯分级处遇制度。

并且,这也是我们监狱工作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工作的必然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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