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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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实施细则范本

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实施细则范本

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实施细则范本一、引言纪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机构,承担着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问责的重要职责。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完善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以确保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维护党的形象和威信。

二、监督执纪问责的目标与原则1.目标:建立健全的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机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为党的事业提供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

2.原则:依法依规,严肃认真,公开公正,全面深入,以问题为导向,以责任追究为核心,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

三、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程序与方法1.程序(1)线索收集和初步核实:接收相关举报线索并进行初步核实,确保线索真实可靠。

(2)立案调查:对初步核实属实的线索进行立案,并成立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

(3)审批追究问责决定:调查组向纪委提出调查报告,纪委根据调查报告进行审议,最终作出追究问责决定。

(4)问责通报和执行:将问责决定通报相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并监督执行问责决定。

2.方法(1)组织检查:定期组织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政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巡视巡察:委派巡视组或巡察组对党员干部进行日常巡视巡察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信访接待:设立专门的信访受理窗口,接收群众的举报和诉求,并及时办理。

(4)联合执法: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执法力度,共同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

(5)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廉政宣传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和纪律观念。

四、问责方式与措施1.警示谈话:对违纪行为轻微、性质较轻的党员干部,采取警示谈话措施,提醒其警醒并杜绝再犯。

2.通报批评:对违纪行为较严重的党员干部,进行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其违纪事实,警示全体党员干部。

3.诫勉谈话: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点名批评并告诫其按规矩办事,严守纪律。

4.组织调整:对履职不力、违纪违法行为严重的党员干部,进行组织调整,调离原岗位,追究相关责任。

5.党纪政务处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依照党章党纪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组织调整、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完整版)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完整版)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完整版)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新时期干部监督工作,建立科学的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等有关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干部监督工作包括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委负责的原则;(二)职能部门联合监督的原则;(三)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四)发扬民主和群众参与的原则;(五)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干部监督工作必须符合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把干部监督工作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乡镇党委、市直党委(党组)对所属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领导干部的组织监督第五条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谈话包括例行谈话、预警谈话、诫勉谈话。

(一)例行谈话是常规性谈话,由市委及组织部负责同志同基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每年一次。

主要结合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和日常掌握的情况,进行激励性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

例行谈话要按照省委组织部《党委及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同下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谈话制度》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进行。

(二)预警谈话是一种预防性、警示性的谈话,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有关领导或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随时进行。

1、领导干部出差、出国、工作变动及个人遇有重大事项时要及时进行谈话,提出要求和注意事项,防微杜渐。

干部监督工作实施详尽细则样本

干部监督工作实施详尽细则样本

干部监督工作实施详尽细则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新时期干部监督工作,建立科学的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等有关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干部监督工作包括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委负责的原则;(二)职能部门联合监督的原则;(三)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四)发扬民主和群众参与的原则;(五)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干部监督工作必须符合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把干部监督工作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乡镇党委、市直党委(党组)对所属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领导干部的组织监督第五条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谈话包括例行谈话、预警谈话、诫勉谈话。

(一)例行谈话是常规性谈话,由市委及组织部负责同志同基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每年一次。

主要结合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和日常掌握的情况,进行激励性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

例行谈话要按照省委组织部《党委及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同下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谈话制度》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进行。

(二)预警谈话是一种预防性、警示性的谈话,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有关领导或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随时进行。

1、领导干部出差、出国、工作变动及个人遇有重大事项时要及时进行谈话,提出要求和注意事项,防微杜渐。

干部监督室工作制度

干部监督室工作制度

干部监督室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干部监督工作,完善干部管理体制,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干部监督室的职责1. 负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确保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2. 负责对干部人事档案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3. 负责对干部考核、考察、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评价结果的公平、公正、客观;4. 负责对干部培训、选拔、任用、调整、奖惩等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5. 负责对干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维护干部队伍的纯洁性;6. 负责对干部监督工作的制度建设和工作规范进行研究和制定,提高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干部监督室的组成和人员1. 干部监督室由主任、副主任和监督员组成,主任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和监督员由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担任;2. 干部监督室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不得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3. 干部监督室成员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任。

四、干部监督室的工作程序1. 制定监督计划: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重点、内容、方式和时间安排;2. 组织实施:按照监督计划,组织开展监督工作,采取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3. 发现问题:在监督工作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4. 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5. 报告总结:定期向上级报告监督工作的情况,对监督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五、干部监督室的权限1. 查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档案等;2. 参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会议、考察、考核等活动;3.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情况;4.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5.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共19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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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新时期干部监督工作,建立科学的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等有关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干部监督工作包括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委负责的原则;(二)职能部门联合监督的原则;(三)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四)发扬民主和群众参与的原则;(五)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干部监督工作必须符合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把干部监督工作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乡镇党委、市直党委(党组)对所属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领导干部的组织监督第五条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谈话包括例行谈话、预警谈话、诫勉谈话。

(一)例行谈话是常规性谈话,由市委及组织部负责同志同基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每年一次。

主要结合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和日常掌握的情况,进行激励性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

例行谈话要按照省委组织部《党委及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同下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谈话制度》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进行。

(二)预警谈话是一种预防性、警示性的谈话,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有关领导或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随时进行。

1、领导干部出差、出国、工作变动及个人遇有重大事项时要及时进行谈话,提出要求和注意事项,防微杜渐。

2、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存在不廉洁行为或反映线索比较具体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谈话。

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实施细则范文

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实施细则范文

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实施细则范文实施细则: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党组织和党员、干部。

第三条纪委是党组织内监督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监督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和党纪,作为党内监督的重要力量,纪委有权对党员、干部进行批评教育、纪律审查和执纪问责。

第四条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必须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在法律范围内,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第二章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任务和职责第五条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主要任务是:(一)监督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的章程和党纪,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作用;(二)加强对党员、干部廉政建设的监督和指导,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惩处腐败分子,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四)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日常监督,做好预防和处理工作;(五)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党员、干部的遵纪守法意识。

第六条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主要职责是:(一)发现和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二)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三)制定监督执纪问责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四)开展党员、干部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五)组织开展审计工作,查明党员、干部的经济问题;(六)定期向上级党委报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情况。

第三章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程序和方法第七条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程序和方法主要包括:(一)接受群众举报和检举,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二)组织调查,通过询问、调阅文件资料等方式,查明问题的事实;(三)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批评教育等处理方式;(四)对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其采取相应的纪律审查和执纪问责措施;(五)对涉及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党员、干部委托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六)对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一、行为规范1.0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的纪律和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1.1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地方和部门实施细则;1.2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1.3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等干部管理规定;1.4遵守社交礼仪,维护干部形象,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礼品馈赠、娱乐、旅游等活动;1.5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领导干部离职、退休后形成的各种关系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二、考核评价2.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进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专项考核等;2.1年度考核以年度目标责任制为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注重考核工作实绩;2.2任期考核以任职目标责任制为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注重考核工作实绩;2.3专项考核以专项工作目标责任制为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注重考核工作实绩;2.4按照考核结果对干部进行奖惩,对表现优秀的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对表现较差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

三、廉政建设3.1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3.1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干部廉洁自律意识;3.2加强权力制约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防止权力滥用;3.3加强廉洁纪律教育和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四、问责机制4.1对违反干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问责;4.1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干部进行问责;4.2对违反组织纪律和组织程序的干部进行问责;4.3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职责权限的干部进行问责;4.4对违反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干部进行问责。

五、监督机制5.1加强干部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5.1加强党内监督,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5.2加强行政监督,发挥行政监察机关的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5.3加强群众监督,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5.4加强舆论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四督四查实施细则

四督四查实施细则

四督四查实施细则
四督四查是指党政机关对干部进行考察、评估的一种工作制度。

四督是指对干部思想作风、组织纪律、工作作风、廉洁自律进行监督;四查是指对干部履职情况、工作业绩、廉政风险、形象建设进行检查。

四督四查的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确定监督责任人:明确各级党政机关的责任人,落实监督责任。

2. 制定监督标准:制定干部思想作风、组织纪律、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的监督标准,明确监督内容。

3. 开展定期检查:定期对干部进行检查,包括抽查、考察等方式,确保监督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4. 建立监督档案:建立干部的监督档案,记录干部的监督情况,为评估干部提供依据。

5. 加强培训和教育:加强干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干部的意识,增强廉政反腐意识。

6. 建立奖惩制度:建立奖励和惩罚制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奖励或者惩处。

7. 加强协调合作:各级党政机关之间加强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四督四查工作的开展。

通过四督四查的实施细则,可以提高干部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力度,推动党的工作更加高效、廉洁、公正。

公司干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公司干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全体干部,包括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公司干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四)民主集中制原则;(五)能上能下、动态管理原则。

第二章干部选拔任用第四条干部选拔任用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选拔任用计划;(二)公开报名、资格审查;(三)组织考试、考察;(四)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五)决定任用。

第五条干部选拔任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二)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决策能力;(四)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口碑;(五)符合任职资格要求。

第六条公司对干部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制度。

第七条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政治素质;(二)业务能力;(三)工作业绩;(四)廉洁自律;(五)群众满意度。

第八条任期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政治表现;(二)领导能力;(三)工作成效;(四)团队建设;(五)廉洁自律。

第四章干部培训与交流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干部培训体系,加强干部培训工作。

第十条干部培训内容包括:(一)政治理论;(二)业务知识;(三)管理能力;(四)法律法规;(五)心理健康。

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干部参加各类培训,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干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监督。

第十三条干部监督内容包括:(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情况;(二)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三)工作作风和群众满意度。

第十四条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不力、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干部,公司应进行问责。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书记正职监督实施细则(2篇)

学校书记正职监督实施细则(2篇)

学校书记正职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校园,完善干部管理体制,预防和惩治腐败,加强对学校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依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长沙市教育系统校务公开民主管理等级评定实施方案》等,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坚持以____和“____’’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坚持以教育预防、事前监督为主,依纪依法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监督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纪检部门和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监督的对象和内容第四条监督的对象是学校党委、行政的正职领导干部。

第五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情况。

是否同____保持一致,不阳奉阴违;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号行;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管好配偶、子女,不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不任人唯亲;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____。

(二)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是否在职称评定、公务接待、行政管理、学校建设等方面廉洁自律,在工作圈、社交圈中能否严格按照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起好模范带头作用。

(三)选人用人情况。

是否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有无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暗箱操作、拉帮结派等行为。

(四)重大事项决策情况。

是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事项的决策、重要项目的安排、重要干部的任免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是否坚持集体讨论,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并及时向群众公开。

(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是否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抓好班子,带好队伍。

第三章监督的方式和实施第六条学校党委领导、组织对党政正职的监督工作。

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及时报告上级党委。

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规定

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规定
(一)对群众来信反映区管领导干部的问题,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实认定存在,事实清楚,且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但构不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在人数较多的单位,对区管领导干部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高于20%,且经组织考核确属存在问题,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三)区管领导班子出现较大工作失误、班子严重不团结,选拔任用干部违反《条例》、人数较多的单位民主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的,年度内班子内部两名以上成员违法违纪被查处的,对领导班子给予集体诫警。第十一条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区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或离任前,要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不能解除其经济责任。强化审计在干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加大审计结果的运用力度,把审计结果作为评价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审计中发现违犯财经法纪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做出处理;对构不成违法违纪问题的,由区委组织部进行谈话、诫警或采取其他组织措施。对于已退休或调离本岗位的,一经审计发现问题仍要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三章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第十二条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主要是监督执行干部队伍 四化 方针和选拔任用干部原则、条件、任职资格情况;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特别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和集体讨论决定等重要程序的情况;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 十不准 纪律的情况;按照规定的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配备干部情况。第十三条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监督制度》。区委组织部将对区直各单位的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进行不委组织部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本单位纠正;根据有关规定,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进行纠正的,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要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第十四条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情况征询制度》。对拟由副职晋升为正职、由一般工作岗位转任重要工作岗位、拟调其他地区或上级机关任职、拟授予市级以上重要荣誉称号的区管领导干部,视需要由区委组织部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用的干部进行廉政情况征询。对拟由科级提拔为副处级的干部,由其所在单位党(工)委、党组形成廉政情况报告,并报送区委组织部。第十五条坚持和完善《干部推荐和任前公示制度及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暂行办法》。除通过民主选举当选为区管领导干部的以外,对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拟提拔为区管正副职领导干部或明确为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拟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命的干部人选、拟任领导助理和挂职锻炼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干部,均由区委组织部通过张贴公示文告及《沈河区政务网》等途径,在全区范围内予以公示。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进行。第十六条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制度。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有效规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

《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巡视、执法督察、审计以及年度考核、合法性审核等形式进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党组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向被检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组长对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仍不整改的,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先免职,后处理。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解,应在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后30日内完成,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党组审议通过,以党组文件印发执行。

第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每年按照《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内容及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检查考核,使用《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测评表》(见附件1)开展测评。

考核等次根据检查结果及民主测评情况综合确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能够认真履行《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民主测评情况,可评为“好”、“较好”、“一般”等次,其中:“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好”;“较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较好”;“一般”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一般”。

处中层干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五篇)

处中层干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五篇)

处中层干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为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中层干部素质,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学校有关制度,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考核内容涉及德、勤、绩三个方面,重点为工作业绩及争先创优情况等,同时增加加分和减十项目。

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按得分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学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考核工作,落实考核结果。

二、考核明细(一)、德____分1、不断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作风建设;勤政服务水平高,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

2、秉公办事,为人正直,团结同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识大体,顾大局。

3、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事业心,甘于奉献,勤于工作,任劳任怨,有责任感。

4、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批评。

(二)、勤____分认真执行《市二中考勤制度》,严格落实学校值班规定,不脱岗,不主岗,尽职尽责。

(三)、绩____分1、拥护和执行学校决定、决议,模范执行学校各项改革方案。

工作有计划。

能体现学校的办学理念和工作思路,年终或学期结束有工作总结。

2、出色履行岗位职责,主管或分管的各项工作有效地开展。

工作得到学校的认可或获得上级的表彰和肯定,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

3、履行指导、督查、服务职能,把管理职责、服务意识落实到位,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4、对本处室职员管理到位,激发其积极性,调动其全员参与意识,践行服务理念,保障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行。

5、认真执行档案归档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负责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和转递工作。

6、忠于职守并积极主动学习档案工作的有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减分项目1、对学校安排部署的工作,未按要求办理,每次酌情扣1—____分。

2、因工作失误在各级有关媒体出现负面报道,每次扣____分。

3、因出现办学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被区、市教育局或其他部门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____分。

Xx大学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Xx大学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Xx大学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明确责任,严明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遵循下列原则: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群众参与;预防为主、违规必纠。

第四条党委及其纪检机关、组织人事、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校干部管理权限内选拔任用的干部工作。

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六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
(二)坚持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
(三)执行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执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
(五)执行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
(六)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
(七)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七条组织部拟定后备干部预选名单或干部任用提名后,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前,应征求纪委意见。

纪委重点审查提名人选党风廉政方面的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纪委书记参加干部选拔任用的人事酝酿、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试用、转正等环节。

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

陈炉中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领导班子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省委《实施办法》、市委《工作细则》、区委《实施细则》和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切实加强我校领导班子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上级教育部们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就我校领导班子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1)、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1、学校校委会成员要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2、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要求按时参加民主生活会,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兑现廉政承诺情况,把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问题。

4、要定时邀请包联领导参加我校的民主生活会,让上级领导了解我校教职工的情况,能听取他们的意见,从而加强对我们基层的指导和监督作用,确保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和效果。

5、民主生活会召开前要做好充分调研工作,广泛征求意见、确定好主题,根据主题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

会后要将民主生活会解决的主要问题向全校教职员工通报,并将整改情况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

6、对民主生活会未能按照规定要求召开的,或者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能解决的,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的批评,直到责令重开。

(2)、建立完善民主决策制度。

我校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将本校的重要事项纳入民主决策范围,实行集体民主决策。

1、民主决策的范围: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讨论、论证;年度目标任务的确定、岗位职责的确定和调整;职称评定、评优树模等切实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

2、民主决策的注意事项:①、列入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实行会前预告制度,在会前应该将拟研究的事项告知领导班子成员。

干部管理监督各项工作制度模版

干部管理监督各项工作制度模版

干部管理监督各项工作制度模版干部管理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方面,是保证党的事业发展的关键环节。

为了健全干部管理监督的工作制度,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在这里,我们提供一个干部管理监督各项工作制度的模版,以供参考。

一、总则(一)干部管理监督的目的是确保党的干部队伍忠诚干净担当,促进党的事业发展。

(二)干部管理监督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依法治国的原则,加强作风建设,健全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等制度,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能力水平。

(三)干部管理监督的内容包括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晋升提拔、监察审查和奖惩等方面工作的规定和制度。

(四)本制度适用于全党范围内的干部管理监督工作。

二、思想政治教育(一)思想政治教育是干部管理监督的重要内容,要注重对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加强党性修养和党的意识形态教育。

(二)思想政治教育可以通过集中教育和个别谈心等方式进行,要注重抓好理论学习,加强党性教育,培养干部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觉悟。

(三)党组织应当指导党员干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党性修养,提高工作能力。

三、选拔任用(一)干部选拔任用是干部管理监督的核心环节,要按照党的干部标准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拔任用能力过硬、政治尺度过关、廉洁从政的干部。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遵循程序规定,做好干部考察、公示、竞聘、任用等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考核评价(一)干部考核评价是对党员干部履职情况的综合评价,是干部管理监督的重要内容。

要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激励作用,激发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干部考核评价应当注重实绩和德行两个方面的综合评价,注重以实绩评优,以德行评次。

(三)干部考核评价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加强对干部考核评价工作的监督,确保考核评价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前言严格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工作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保障之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监督管理,保障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本方案特制定。

背景和目的为了更好地加强干部教育监督管理,保障党的领导地位,提高干部素质,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目标的实现,本方案制定的目的是:•加强对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及完善干部教育监督管理机制和流程;•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推动干部队伍建设;•积极预防和打击不正之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方案内容一、制定监督管理细则制定干部教育监督管理细则,规范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工作流程,明确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工作职责、流程和实施方案,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二、加强监督和考核成立监督考核组,定期对各级干部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具体工作内容如下:1.对各级干部教育计划进行审核,确保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2.对干部培训及各种培训课程进行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3.对各级干部所参加各类培训活动的总结报告进行评价,通过对评价结果的分析和总结,及时调整干部培训及其工作计划;4.对干部教育考核情况进行确认评估,为上级领导的重要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三、加强干部培训1.建立干部培训体系,根据干部的岗位、职责、任务等因素制定对应的培训方案,以提高干部素质和综合能力;2.面向基层干部及新晋干部,制定专项培训计划,培养干部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社会经验;3.加强干部培训考核工作,对干部培训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培训教学方法,积极推动干部队伍建设。

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1.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干部在工作中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和创造力;2.建立诚信考核机制,对于不良行为实施严格的检查和纪律处分;3.注重舆论宣传工作,对于干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个人和模范队伍加以表彰和奖励。

结束语加强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工作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本方案针对性强、实施性强,预计实施后,将会大大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推动干部队伍建设,打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开展。

学校书记正职监督实施细则模版

学校书记正职监督实施细则模版

学校书记正职监督实施细则模版1. 引言学校书记作为学校党政核心和领导者,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为了加强学校书记正职监督工作,提高学校治理效能,制定本细则,明确学校书记正职监督的内容、要求和流程,以确保学校党政工作的规范化与高效化。

2. 学校书记正职监督的对象学校书记正职监督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2.1. 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2.2.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2.3. 学校党政工作人员;2.4. 学校党员干部。

3. 学校书记正职监督的内容3.1. 组织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3.2.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3.3. 监督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发展;3.4. 督促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依法履职,勤政廉政,防止搞小团体、个人主义和官僚主义;3.5. 监督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财经纪律的执行;3.6. 督导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3.7. 监督学校党纪政纪的执行,处理违纪问题。

4. 学校书记正职监督的方式和方法4.1. 公开检查:学校书记可以定期公开检查各部门工作情况,听取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4.2. 个别谈话:学校书记可以与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工作进展,提出具体要求;4.3. 召开会议:学校书记可以召开会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讨论和交流,解决问题;4.4. 调查研究:学校书记可以组织调查研究,了解学校各方面情况,为决策和改进提供依据。

5. 学校书记正职监督的流程5.1. 制定工作计划:学校书记应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并报请上级领导审批;5.2. 实施监督工作:学校书记按照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工作,通过各种方式了解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5.3. 汇总分析情况:学校书记应将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定期报告,并报送上级领导;5.4. 纠正问题和改进工作:学校书记应根据监督工作的结果,及时纠正问题,改进工作,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反馈。

学校长正职监督实施细则(4篇)

学校长正职监督实施细则(4篇)

学校长正职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学校长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长的正职监督,是指学校长履行其法定职责并执行学校工作方针、政策的过程中受到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

第三条学校长正职监督的目的是加强学校领导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学校的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四条学校长正职监督的原则是依法、公正、客观、全面、及时、有效。

第五条学校长正职监督的内容包括学校长的职权行使、工作成效评估、管理能力提升、廉政建设等方面。

第六条学校长正职监督的方式包括日常监督、定期评估、专项检查、举报投诉等。

第二章日常监督第七条学校长的日常管理工作应以学校的工作方针、政策为依据,履行学校长的职权,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学校长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公开透明的原则,定期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第九条学校长应维护学校的法律地位和利益,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有操守不端、违反纪律和法律的行为。

第十条学校长应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和生活,做到公正无私、廉洁奉公。

第十一条学校长日常管理工作中,应遵循程序公正、行政效率、权力制约、责权一致的原则,确保学校工作的规范有序和顺利进行。

第三章定期评估第十二条学校长工作定期评估是对学校长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的一种方式。

第十三条定期评估的具体内容有学校长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成果等方面。

第十四条定期评估的周期一般为三年,评估结果将作为学校长继任或调整的基本依据。

第十五条定期评估采取多种方式,包括问卷调查、个别面谈、学校考核等。

第四章专项检查第十六条专项检查是指对学校长的职权行使和工作成果等进行重点检查和评估的一种方式。

第十七条专项检查的内容包括学校行政管理、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质量、学校课程体系、学生管理等方面。

第十八条专项检查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评估机构组织实施,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形成评价报告。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方案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方案

监督对象
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 纪检监察干部
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兼职人员
监督范围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情 况
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精神落实情况
02
01 03
廉洁自律情况
工作作风情况
04
05
遵守生活纪律情况
03
监督内容和方式
监督内容
遵守党的纪律情况
监督纪检监察干部是否遵守党 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 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
生活纪律。
依法履职情况
监督纪检监察干部是否依法依 规履行职责,是否存在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问 题。
作风建设情况
监督纪检监察干部的作风建设 ,包括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 廉洁自律等方面。
制度执行情况
监督纪检监察干部是否严格执 行各项制度规定,包括监督执
纪工作规则、监察法等。
监督方式
日常监督
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
重要性
监督工作是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 深发展的关键环节。
意义
通过加强监督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 不足,促进其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提高其履职能力和水平,为推进 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保障。源自02监督对象和范围
通过定期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 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日常监督,及时发 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专项监督
针对某个具体问题或领域,开展专项 监督检查,深入查找和解决问题。
联合监督
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联合监督,形 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果。
信访举报
通过信访渠道收集群众对纪检监察干 部的举报和反映,对问题进行调查和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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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新时期干部监督工作,建立科学的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等有关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干部监督工作包括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委负责的原则;(二)职能部门联合监督的原则;(三)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四)发扬民主和群众参与的原则;(五)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干部监督工作必须符合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把干部监督工作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乡镇党委、市直党委(党组)对所属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领导干部的组织监督第五条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谈话包括例行谈话、预警谈话、诫勉谈话。

(一)例行谈话是常规性谈话,由市委及组织部负责同志同基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每年一次。

主要结合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和日常掌握的情况,进行激励性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

例行谈话要按照省委组织部《党委及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同下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谈话制度》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进行。

(二)预警谈话是一种预防性、警示性的谈话,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有关领导或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随时进行。

1、领导干部出差、出国、工作变动及个人遇有重大事项时要及时进行谈话,提出要求和注意事项,防微杜渐。

2、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存在不廉洁行为或反映线索比较具体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谈话。

(三)诫勉谈话是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性谈话。

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的一般性错误或尚不构成违纪的问题予以告诫。

1、凡领导干部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失误失察的;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的;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在三分之一以下、20%以上(含20%)或不称职和基本称职票之和超过50%(含50%),经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组织上认为其存在其它问题需要诫勉谈话的,都要及时进行谈话,责令其限期整改。

2、诫勉谈话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汇总有关反映和调查情况提出,报部长办公会讨论后确定谈话对象,涉及乡镇、市直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报市委确定。

乡镇、市直党政主要领导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负责谈话;其他领导干部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委组织部分管干部监督的领导负责谈话,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及干部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

诫勉谈话要有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工作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和归档立卷工作。

3、诫勉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诫勉对象在诫勉期间不能调动工作,不能提拔使用。

其所在党组织要对其加强思想教育,帮助其提高认识,认真进行整改;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和相关组室要对诫勉对象谈话后的表现和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诫勉期满后,填写《诫勉谈话人员情况反馈表》,并提出解除、延期或组织处理意见,报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或市委讨论决定。

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六条回复组织函询制度。

对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以信函回复的形式要求领导干部对反映的问题进行答复或解释。

回复组织函询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

(一)凡是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问题和有一定事实依据尚不够立案查处的信访和举报,经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向领导干部本人发出要求回复的组织函询。

(二)领导干部接到组织函询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的作出书面回复,可附有关证明材料。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对无故不回复的,组织上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尽快回复,严重的将进行诫勉谈话。

(三)对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必须认真审查,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报经主管部长同意后,由干部监督室或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核实。

经核查,属一般性问题的,应进行预警或诫勉谈话;对问题严重已构成违法违纪的,应移交执法执纪机关审查处理。

回复组织函询情况应及时向部长办公会报告。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有经济责任的主要领导及其他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一)每年年初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因干部管理、监督和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等需要增加审计项目的,由办公室下达委托审计通知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市审计局依据《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海林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结束,需要延长的,须报经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有关领导批准。

(三)市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情况汇总形成审计报告,报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对审计局上报的审计报告分批次归纳梳理形成综合汇总报告,报委员会领导、市委领导审批,根据有关领导的批示,召开委员会会议研究议定相关事宜。

(四)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以及所属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一般性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市审计局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对其提出审计建议,由办公室汇总报请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后,责成相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发现有违法违纪重大问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转有关成员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办理,涉嫌经济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有关成员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将处理结果汇总后,报委员会副主任审核、主任审批,由委员会议定办理结果,提请市委审议,作为被审计对象的使用、调整依据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标准之一。

第八条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制度。

领导干部工作变动后要按照《海林市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工作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交接。

(一)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组织,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组成的监督交接工作小组,在交接单位市级分管领导主持下实施。

(二)交接的主要内容包括人事工作、财务工作、经济工作、业务工作、文件资料、本人用品和其他需要交接的事宜。

(三)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的程序按照《海林市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工作暂行规定》中相关要求办理。

(四)在监督交接过程中,未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不影响工作变动的,办理相关手续;发现经济问题影响其工作变动的,报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研究认定后,提交市委常委会复议;发现的问题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五)交方必须主动及时地准备好交接材料,不得遗漏和隐瞒,要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一次交清,终身负责。

对无故拖延、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办理交接手续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六)接方在交接工作过程中对不清楚或有争议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市级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对明知不报或交接之后再发现问题由此产生后果的,由接方负责。

(七)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监督工作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八)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监督工作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监督人员要保证审计(审查)结果真实准确,并对审计(审查)结果负责。

发现有故意隐瞒、回避事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造成后果的,视具体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组织部、纪委(监察局)、政法委、信访办、检察院、法院、公安局、人事局、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

(二)联席会议实行季例会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初,由组织部部长召集,根据情况由各联席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参加,就有关事宜沟通信息、交换意见、分析问题、研究对策。

非例会期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交流通报情况的,可随时向市委组织部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及时组织召开会议,通报情况;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和信访案件已立案或审查的,要在立案审查或问题发生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报给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

(三)联席会议主要有下列工作内容:1、通报在工作中掌握的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后备干部的重要问题和群众反映;2、通报有关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查、侦查、处理结论等方面的情况;3、通报一定时期干部队伍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领导班子、干部队伍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究防止和纠正上述问题的措施和建议;4、通报一定时期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方针政策的调整和新出台的制度法规等;5、其它需要通报的情况和问题。

第三章领导干部的自我监督第十条领导干部收受礼品登记制度。

领导干部收受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主动登记上缴;在社会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主动登记上缴。

礼品登记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的通知》要求进行。

礼品登记工作由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受理。

礼品登记情况要在干部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公布。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度。

领导干部上任时必须在本部门、本单位做出廉政承诺。

廉政承诺的实施办法按照纪检监察机关“三必做”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问题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上报。

(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均要由领导干部本人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在事前报告,因特殊情况事前无法报告的,必须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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